浅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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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存在及发挥其作用的基础。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占了投资者的绝大部分,是市场流通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应偏向中小投资者。但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外部原因包括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监管部门监督不到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不诚信运作等多方面。另外,投资者自身也存在法律观念不足,风险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知识以及从众心理等不足之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需要从外部环境及投资者自身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明确具体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使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建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加强市场监督与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投资者应积极提高自身法律和风险教育,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投资技巧,做到理性投资。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切实有效的做好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关键字: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重要性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流动资金的最重要来源。没有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无法发挥其筹集资金这一基本职能,其他如资源配置等职能就更无从谈起。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重大。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将保护投资者列为证券监管三大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之首,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也将投资者保护放在首要位置,这都说明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建立至今还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04年12月底,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账户总数已达7055.48万户,其中机构为33.96万户,个人为7021.52万户。个人投资者交易和持股市场份额均超过80%。可见,虽然中小投资者在持股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大(相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等大股东),但是却是证券流通市场的主体,是市场流动资金供给的主要群体。因此,我国对投资者的保护应更偏向保护中小投资者。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是股份公司发展的基础。企业发行股票的目的就是为了筹集资金,大股东多为公司的发起人,所持股份作为企业上市前的资产存量,其数额是有限的。那么,要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扩大和发展企业,更主要的,还是要依靠企业外部的众多中小投资者。因此,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保护,才能鼓励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为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才能维持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是证券市场能正常发挥各项功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在一国经济中具有筹集资金、投资、优化资源配置及资本定价等功能,而我国现存的大量国有股、法人股是限制流通的,所以证券市场的这些功能就集中的体现在了社会公众股上。因此,中小投资者的行为选择直接的影响到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才能充分发挥

证券市场的各项功能,维持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再生产与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现状分析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意义重大,但是在现实中,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却时常发生,侵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

第二类:虚假包装、虚构利润;

第三类:股价操纵;

第四类:重大遗漏或隐瞒;

第五类:内幕交易。

这些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会产生多大的危害,我们可以从一些典型案例来了解。

1、关联交易案例:猴王案件。猴王的资产3.7亿元,负债23.96亿元。猴王的控股公司猴王集团要破产,由于猴王集团挪用上市公司的钱,以及由上市公司给他的负债进行担保,从而导致猴王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据资料披露,猴王集团及其子公司欠猴王上市公司5.9亿元,猴王上市公司还为猴王集团及其子公司担保4.59亿元贷款。猴王破产虽然不等于上市公司破产,但由于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通过关联交易形成的巨额债务得不到清偿,这就必然殃及上市公司,从而导致了重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

2、虚构利润:银广厦事件。银广厦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法,虚构巨额利润7亿多元,导致截至2001年11月30日,广大投资者损失约93亿元人民币。银广厦事件披露后,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律师及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却只得到暂不受理的回答。

3、股价操纵:亿安科技案。亿安科技通过操纵其控制的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股票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制造虚假的股票行情。在七操纵过程中,从1999年初的9元左右,炒到2000年2月的126.31元的历史天价,控盘机构的账面盈利一度达到20多亿元。经过巨量换手后,又在2001年初跌至20多元,成为中国股市售价跌幅达百元的股票,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

诸如此类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案件还有很多,像:红光事件、中科创

业、新疆德隆等等。资料显示,我国证券市场上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案例要比西方成熟市场多很多,其原因也是由我国市场的特殊情况造成的。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侵犯问题

外部原因分析及保护措施

(一)外部原因分析

1.政府角色错位

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立是政府强制性变迁的结果。许多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成为股份公司,利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来解决自身的困境。作为国有企业,其所有者是国家;而对于证券市场,国家又是市场的领导者、监督者和参与者,这使得政府的角色混乱。一方面,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政府关心的是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了解决国有企业资金的困境,而给予国有企业大量的优惠和照顾而忽略了市场规范,也违背了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的监管者,政府又希望市场规范运作而过度的运用行政干预来抑制市场的波动。这样就使我国证券市场成为了“政策市”,其结果实施的市场变得更加不规范,市场风险也更大。另外,政府制定政策又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往往是遇到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才制定临时性的政策,这造成了市场剧烈的非正常波动,导致股市暴涨暴跌,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国有企业由政府的扶持,因而可以避免这些政策风险,那么,承担风险的担子就直接的转嫁到了公众投资者,也就是中小投资者身上,这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法律制度的缺陷

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正常规范、保障市场各个主体合法利益的基础。但我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首先,在立法方面,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原《证券法》上只有关于虚假陈述的规定,而没有关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客户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修改后的《证券法》虽然增加的相关方面的规定,但仍是比较笼统抽象,操作性不强。如新《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政权,没收违法所得”,但是,怎样的行为才算是操纵市场,并没有相关内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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