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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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绵阳市科艺小学师德师风专项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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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它体现了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是政府面对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之一。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的权利,更好地满足了社会的对公正、和谐的期望。
一、法案的立法宗旨1、来自政府,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确保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2、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一系列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政策和措施,形成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体系。
3、建立有效的营养、教育、健康、体育、文化、安全保障等发展政策,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权利。
二、法案的施行措施1、实施有效的管理体制,强化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体制,构建社会民主监督机制。
2、《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建立未成年人的认定制度,对未成年人的身份进行有效认定。
3、强化教师的专业性,建立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评价体系,积极发展未成年人的教育资源管理体制。
4、落实未成年人的健康保障措施,加强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的管理,及时诊断、治疗健康问题。
5、加强未成年人安全保障体制,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治未成年人的暴力侵害犯罪行为。
三、法案的制度完善1、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选择权,允许他们根据自身意愿进行正当的社会活动,但须遵从社会的规范。
2、实施家庭亲子教育,重视家庭对未成年人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家庭教育活动,增强家庭社会责任感。
3、扩大人权教育扶助,深入开展关爱未成年人的人权教育活动,使未成年人特别是弱势者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
4、加强未成年人法律咨询,探索开展受益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咨询服务,让未成年人劳动者对其法律权益能有更多的了解。
5、推行强制性救助,针对未成年人危险的处境,关联有关部门成立救助机构,实施有效的社会救助政策和措施。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其法案的宗旨、施行措施以及制度完善,表明政府重视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努力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共护的未成年人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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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局的协调下,两个起草班子合在一起共同起草;同年10月,形成未成年人保护法 草 案 第 11 稿 上 报 国 务 院 。 国 务 院 法 制 局 又 作 了 大 量 的 调 研 论 证 , 对 送 审 稿 作 了 4 次 较 大 修 改 。
1991年6月,国务院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家庭方面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面临新形势,比如监护人监护不 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 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等。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强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是重要内容。该法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 落细落实, 规定,父母离婚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行 使监护权时,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 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同时,强化了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 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 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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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24北京摔死女童嫌疑人哭 求判死 称压力大
•全面净化青少年 成长环境!
2018/10/3 25
•作用: 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 全面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018/10/3 26
第一章 总则1-9
• 立法目的、未成年人的定义、 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 的进行全面教育、保护未成年 人工作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 关的责任、社会团体的责任、 表彰和奖励。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 部门联合发布意见规定国家工 作人员性侵未成年人从重惩处 2013-10-24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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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安排:4学时 学习方法:讲授为主, 辅以对话和视 频教学
2018/10/3 13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员了解我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掌握未成年人的的基本权利, 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从而增 强权利义务观念以及依法治教 观念。
2018/10/3 14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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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未成年人法律规定(3篇)
![家暴未成年人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6a0458d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e0.png)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日益严重,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关于家暴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二、我国关于家暴未成年人法律规定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禁止弃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于家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刑法设有专门的罪名和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对家暴未成年人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该法,对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
三、家暴未成年人法律规定解读1.《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家庭暴力行为在未成年人身上的禁止性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保护。
2.《刑法》解读《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对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虐待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家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将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c6df14f9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5a.png)
第五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矫治教育(一)结伙斗殴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严重危害社会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责令具结悔过;(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拓展延伸(帮助理解,书上无,不用背,不用截图)
未满十二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转入专门学校申请评估决定严重不良行为父母/学校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多次实施拒不接受矫治——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
教育行政部门
会同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转入专门学校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从专门学校转出评估决定转回
专门学校每学期适时提请评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
(提出书面建议)
原决定机关
普通学校
或安排转学
【第四十六条】转出专门学校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未成年保护法122条释义
![未成年保护法122条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57b40e46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c0.png)
未成年保护法122条释义
未成年保护法第122条是指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根据该
条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护
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行为。
监护人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指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
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监护人
有责任教育未成年人尊重老人、爱护弱小、尊重师长、团结同学、
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勇于创新。
此外,监
护人还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
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条款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保护和指导责任。
监护人
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不得实施任何侵害行为,并且要积极促
进未成年人的良好成长。
从社会角度来看,该条款体现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爱。
监护人的责任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社会责任。
通过强调监护人对
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促进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关爱,营造
了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总的来说,未成年保护法第122条的释义强调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责任,体现了法律和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https://img.taocdn.com/s3/m/0cb7ada419e8b8f67c1cb985.png)
一、修订意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是保护几亿孩子的大事,是涉及亿万家庭的大事,是事关国家未来的大事,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修正的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个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充分的发展。
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并特别强调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为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对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也是一部人权保障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部法律的修订完善,对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彰显我国保障人权的决心和成果,促进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他们的成长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经验,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作了较为全面的补充和修改,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明显增强,这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200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2007年6月1日](https://img.taocdn.com/s3/m/b7c8988183d049649b6658d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2007年6月1日(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
![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c3ca4496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70.png)
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1. 引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本文档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2. 未成年人保护法2.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该法律于1991年9月4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2 主要内容-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 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3.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3.2 主要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并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家庭教育促进法4.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为了加强家庭教育工作,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4.2 主要内容- 家庭教育应当以德育为先,培养未成年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生活习惯和基本的法律意识。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教育、心理等方面的关心和保护。
- 政府、学校、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参与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和支持。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https://img.taocdn.com/s3/m/a315e4e2ad02de80d5d84014.png)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正本)](https://img.taocdn.com/s3/m/a8b7910f02020740be1e9ba1.png)
文章来源:/Content-3338.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正本)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发布日期:2012-10-26执行日期:2013-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3年修正本)(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文章来源:/Content-3338.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d9205195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2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91年首次颁布,之后经过多次修订。
该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提供的法律保障措施。
一、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国家的基本政策。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权、监护权、健康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
1. 未成年人教育权的保障未成年人教育权的保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重要内容。
法律规定,禁止剥夺、限制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
同时,国家还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确保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2. 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保障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保障是指保护未成年人充分发挥监护人职责和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与教育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心理健康工作,不得有虐待、遗弃、剥夺合法权益等行为。
3. 未成年人健康权的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权的保障是指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遗弃、剥夺合法权益等扰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
国家还积极开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得到保障。
4. 未成年人生存权的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的保障是指确保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确保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符合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要提供必要的生活指导和帮助,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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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教师资格(统考)-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归纳15-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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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节教育类法律法规解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保护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十条【监护人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例-真题单选】观察下图,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母亲做法履行了对孩子的监护职责B.母亲的监护人身份应依法被撤销C.母亲做法侵犯了孩子人格尊严D.母亲没有为孩子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网校答案:D网校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图片中母亲的言行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例2019年下-单选题】5.对右图中父母的行为,判断正确的是()。
A.体现了对孩子的严格要求B.有助于激励孩子不断进步C.损害了孩子的人格尊严D.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网校答案:C网校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保护原则】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就不能有体罚、变相体罚、辱骂等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图片中的父母对孩子施以暴力,对孩子进行责骂的行为损害了孩子的人格尊严。
因此本题选C。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三条【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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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主席令第6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2019-2021年北京市初三(上)期末道德与法治试题汇编:凝聚法治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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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1北京初三(上)期末道德与法治汇编凝聚法治共识一、单选题1.(2021·北京石景山·九年级期末)某男子驾车时因斗气多次超速追逐、别车、急刹车,甚至向对方车辆前挡风玻璃泼洒咖啡以影响对方车辆行驶。
经法院审理并判决,该男子构成危险驾驶罪,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六千元。
此案件警示我们( )①以怒制怒是道路交通的法则②违反法定义务必须依法担责③情绪失控行为必受法律严惩④敬畏法律才能维护社会秩序A.①③B.②③C.①④D.②④(2020·北京房山·九年级期末)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
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据此回答下列小题。
2.全会第一次集中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13个显著优势。
这13大优势中,最显著、最根本、最突出的优势是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B.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C.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D.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3.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基本经济制度做了新的部署。
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把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①社会主义制度②社会主义公有制③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4.“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下列体现法治政府建设的是A.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密码法草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法律草案B.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中国知网侵犯会员汪曾祺著作权纠纷案C.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云公民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D.北京市政府不断深化改革,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提高政府服务水平5.(2020·北京顺义·九年级期末)“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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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
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
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
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