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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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报销时限
一个结算年度(指自然年度1-12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结算年度内申请核销,结算年度的最末一个月的医疗费用可顺延至次年一月底。即1-11月份的费用必须在12月31日前报销,12月份发生的费用在次年1月31日前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二、报销标准
按照《浙江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浙江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规定执行。目录范围外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转外就医所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医保相关报销比例结算。
三、报销范围
1、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计算机故障、磁卡消磁等
特殊原因垫付现金的。
2、职工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垫付现金的。
3、符合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
4、符合转外就医相关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
5、其它需报销的情况。
四、携带资料
(一)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需提供:
1、单位盖章出具的《浙江省省级单位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
2、就诊时记载的病历本;
3、由医保中心制发的医疗保险证历本;
4、有效医疗费收据;
5、医疗费用清单,住院需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6、住院出院记录;
7、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请携带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报销人委托书);
8、柜台办理的已审批的《转外就医审批表》或《外地就医审批表》。
(二)报销工伤、生育费用的参保人员需提供
1.单位盖章出具的《浙江省省级职工生育、工伤费用报销申报表》;
2.准生证(即健康生殖证)或省级单位职工工伤费用报销专用卡;
3.围产期病历记录;
4.有效医疗费收据;
5.医疗费用清单,住院需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6.住院出院记录;
7、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请携带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报销人委托书);
8. 柜台办理的已审批《外地就医(生育)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