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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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事项。

2、2、登记范围: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特殊项目补办出让;行政划拨。

3、3、办理窗口: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土地登记窗口。

4、4、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5、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证书费每本20元,川价费(2002年)93号)。

6、6、联系电话:87050020、87050021、87041892

法定依据

1、窗口受理申请、初审,与申请人办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窗口受理通知书》;

2、2、建立电子档案;

3、3、服务大厅经办人审查(审查为不符合登记要求的报件,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

关材料后重新申报。);

4、4、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核;

5、5、分管局长审批;

6、6、注册登记、缮证;

7、7、窗口颁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征用、划拨土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合同附件等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或定点通知书、规划红线图(原件)、总平面图(原件);

4、建设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

5、地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6、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产权证;

8、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限法院裁定土地过户);

9、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审核表;

10、契税完税凭证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

11、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完成地籍调查、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2、规划红线范围为旧城改造、涉案土地过户,原土地证书收回,未收回原证已在《成都日报》上登报注销;

4、出让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地价款、出让金已交清、缴清契税或已办理缓交、免交契税手续

1、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事项。

2、登记范围: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通讯地址、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变更;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变更;竣工换发土地证;司法裁定土地过户;遗失补办土地使用证;注销土地使用证等。

3、办理窗口: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土地登记窗口。

4、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证书费每本20元,川价费(2002年)93号)。

6、联系电话:87050020、87050021、8704189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4、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22、32条;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6、8条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土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合同附件,土地转让合同等文件);

3、变更地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4、土地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限竣工换发证);

6、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通讯地址、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变更等有关材料;

7、企业改制及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

8、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限法院裁定土地过户);

9、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审核表;

10、契税完税凭证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

11、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1、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在成都市地产交易所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或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

2、房屋产权变更,已办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3、建设项目竣工换发土地证,已办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已领取房屋产权证;

4、完成变更地籍调查、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5、原土地证书收回、未收回原证已在《成都日报》上登报注销;

6、出让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地价款、出让金已交清、缴清契税或已办理缓交、免交契税手续。

1、土地使用权未被司法机关查封;

2、未设定抵押登记(若已设定抵押,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3、遗失补办土地证,用地单位的《遗失公告》在《成都日报》登报30天后到服务大厅申请补办土地证手续;

4、变更登记发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

1、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变更)抵押登记、其他他项权利登记事项。

2、2、登记范围: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土地

座落地址、抵押面积、抵押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3、3、办理窗口: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土地登记窗口。

4、4、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5、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证书费每本20元,川价费(2002年)93号)。

6、6、联系电话:87050020、87050021、87041892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61条;

8、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4条;

9、3、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22、32条;

10、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8条;

1、窗口受理申请、初审,与申请人办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窗口受理通知书》;

2、建立电子档案;

3、服务大厅经办人审查(审查为不符合登记要求的报件,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报。);

4、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核;

5、分管局长审批;

6、注册登记、缮证;

7、窗口颁证。

11、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和代理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查验后收复印件);

13、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的抵押合同、借(贷)款合同;

14、4、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

15、5、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16、6、抵押权人对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函;

17、7、《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仅限于变更抵押登记);

18、8、房屋产权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等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19、9、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地籍事务部《用地面积核定单》;

20、1、土地估价报告先行备案;评估结果已由抵押权人认可。

21、2、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仅限于地面上有建筑物的工业、仓储、科研等生产性用地,且已预核

出让金。

22、1、土地使用权未被司法机关查封。

23、2、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目前只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登记,其他情况抵押贷款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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