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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的主体多等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性会出现各类非合同所能涵盖和预期的事项,这就需要合同各方主体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断根据各类变更事项,通过签证予以补充和确认,对涉及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项进行及时的确认,这就是签证。签证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合同法、建筑法中没有签证的概念定义,这是建筑行业约定俗城的一个称谓。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方的违约、过错而给己方造成的损失,需要通过提出经济赔偿、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求得补偿。

签证是各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签证是确认变更的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打下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的行为,索赔是否成功有待签证单据的支持,所以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过程和结算过程中,做好签证和索赔工作非常关键、重要。作为承包商来讲,做好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环节。在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承包商要以较高的、理想的价格中标,难度越来越大,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增加的工程施工内容、工期停工、窝工等事件,必须要做好签证工作。

据统计,目前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总造价的7-10%左右,我国没有一个统计数据,但根据我们这些年经办的案件来看,签证款在工程总造价中的比例也不会低,可能会高于7-10%的比例。

因此,一个专业、规范、成熟的施工企业,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与索赔的管理,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个项目的盈亏、损益,极有可能决定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证于索赔工作的成功与否。

借今天的机会,与大家交流的是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我们讲的建设工程停工,是指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因为发包方的原因或者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专讲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签证、索赔实务。

一、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主要几种情形

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导致

工程停工;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停

工;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或不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导

致工程停工;

4、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及时进行中间结构的验收导致

下步工程无法施工而致工程停工;

5、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造成工程停工;

6、非正常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

7、因发包人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被确认后的工程停工;

8、因发包人提出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引起的停

工等。

当上述事件发生导致工程停工后,接下来有两种可能,其一,双方协商,停工事件发生的诱因,妥善解决,工程复工;其二,工程继续停工,承包方退场,合同终止,双方就已施工部分工程进行结算。

通常而言,由于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或者因为发生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工程临时停工,一般不至于到双方终止合同,解除承发包关系的地步。实践当中,较常见的只有工程进度款支付严重逾期、发包方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发包方认为施工部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不同意承包人自行修复的情形,才会导致双方终止合同,退出施工。已经进入实际施工以后,施工合同的解除是一件大事,从常态上看,承发包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是不愿意解除合同的,不愿意解除合同就是处于经济的考虑,合同一旦签订,项目一旦进入施工阶段,双方的投入都很大,各方投入的材料通常都有专用性,一旦停工,会造成建筑材料的浪费。而发包人一旦在工程中做到一半,承包人退场之后,后继施工队伍的工程程衔很

难。如果没有承包人的配合,很难做,工期、质量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但尽管这样,我们还是看到了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被迫退出工程施工的例子。目前我手上,还在处理两个中途停工的工程结算诉讼案件。其中一个案件,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已经结顶,但还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停止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同时停了工地的供水、供电,以阻止承包人继续施工并要求折除已完工部分工程。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只能停止施工,终止合同,并要求对已完工部分工程进行工程款结算。

在处理类似的案件过程中,作为律师,我们深感施工过程中签证与索赔工作的重要性,只有做好基础性的工作,一旦碰到不守诚信的发包人,我们就有能力,有足够的证据去保障、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正如我刚才所讲,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事项所达成的双方意思一致的补充协议,它可以体现在联系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监理证明等各种载体中,形式完全可以灵活多样,因事而异。

二、停工后的签证、索赔策略

出现上述停工事件时,作为承包人,务必要及时做好签证和索赔工作。99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版本中,关于签证的规定有30

多条,当停工事件发生时,我个人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签证务必需要承包人及时做到。

1、工期延误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图纸、技术资料,一方面会导致正常开工时间延期,开工后又会导致工期延误,甚至停工。一旦发包方不能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履行上述义务,承包人一定要及时进行工期的签证,无论以后的工程是否复工,工期是否延期,签证所确认的顺延工期一定是可以就扣除的,如果因为上述事件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这些签证也将成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停工损失的有力证据。

2、工程量的签证。合同通常会采用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审核确认后作为发包方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工程师对工程量的确认,意味着对已完成工程量的价款的确认。工程量的及时签证,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是最直接的证据。当发生结算纠纷时,无论工程有无最终完工,发包方有无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工程款,通常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而工程停工之前,已施工部分工程量务必是需要签证固定,这将时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3、价款调整的签证。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加、施工条件的变化等,都会引起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变化,承包人一定要及时签证,固定价款。发包人口头承诺、空头支票是万万不能相信的。尤其是投标时,工程量清单部分中没有事后增加的工程,没有甲方的书面

指令和签证,承包人即使做了,发生工程结算纠纷时,只要发包方不认,监理不予证明,工程造价机构是不会轻易确认的。(案例)这些签证,在停工之前,在施工的每个环节,承包人务必要做到边施工边签证。

4、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发生工程进度款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师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停水、停电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未及时检验(隐蔽工程,中间结构验收)等,往往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停工、窝工的损失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签证固定。

我上面所讲的签证方法,当然都很理想化,建立在各方都能信守合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签证如果都能签下来,结算时就不会有大的纠纷,索赔这一块很好计算。问题在于承包人的上述签证单,发包人不肯签收,更不用说签复意见、给予确认。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当怎么办?我们认为当然有破解的方法。

第一、发包人要充分利用合同签证条款中“逾期视为认可”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比如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合同通用条款23.4条:承包人应当在价款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该调整。

我们去看合同,所有的签证联系单,只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书面向承包人或者工程师提出,逾期不回复,均视为认可。所以承包人要做的工作,第一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签证单;第二要送达。要有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签收单。碰到发包人不收怎么办?承包人可以用挂号信、公证送达、律师见证送达等方式。(当然只是极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

第二、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提出签证未必得到对方的认可,对方可能也会在联系单上签复意见,但意见是不同意,怎么办。也有办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够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解释明确了工程量签证未获成功如何保护承包人自己权利的问题,也解决了其他如工期、价格等事项未获签证的解决思路。那就是承包人要及时固定其他相关证据,如承包方指令、工程施工图纸、经业主批准的施工方案设计、监理证明、影像资料、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形式的证据,为索赔奠定基础。

三、停工后的索赔程序和范围。

因为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会给承包方带来经济损失。建设工程通用条款36.2规定:自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作为承包人,一旦索赔事件发生,务必按该条款规定在28天内提示索赔报告。

工程停工,包括临时停工和中途停工退场两种情形,其索赔的范围是不同的。临时停工,其索赔一般为人工停工费、机械停工费两大块。而后者的索赔,包括停工前已经完成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并可要求发包方对各项管理费用、利息、保险费用甚至履行合同可得利益损失进行索赔。无论临时停工,还是长期停工,签证确认的停工、窝工损失、增加费用,都在索赔的范围之内。

所以,工程停工的索赔成功与否,依赖工程施工过程中签证是否及时、到位。事到临头,发生纠纷,需要索赔,再去签证,往往是事倍功半,所以我们诚恳地建议广大的建筑施工行业的各位,施工过程中签证管理工作是一件十分有意义、有价值的事情,无论发包方、承包方,签证与反签证,索赔与反索赔的实践和经验都在不断提高,对策也越来越高明。现在的房产企业,几乎每个开发项目都有专业律师的全程介入,对合同进行审核把关。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部,我们很少发现每个施工项目都有专业律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对施工全程的签证管理审核把关。我想,我们施工企业不差钱,

差的还是意识,今天在座的建设工程方面的优秀律师,可以为你们提供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全方位的服务,平时签证与索赔工作做好了,结算时就事半功倍,纠纷就容易得到解决。

停工损失计算

停工损失计算原则 一、停工人工费的计算: 1、停工待命期间窝工费=待命人员人数×待命人员工资 待命人员人数:即在业主正式下达停工令前,已停止施工的部位待命作业人员数量(注:需监理人员签认) 待命人员工资:建议采用当地造价信息上公布的人工市场价。 2、留守工人费用=留守工人人数×留守人员工资 留守工人:指的是停工期间,为维护工程不遭受破坏及现场看守施工材料所必需留守的人员(注:需监理人员签认) 留守人员工资:建议采用当地造价信息上公布的人工市场价。 3、现场管理费:包括留守管理人员的工资、房租费、水电费、交通费、办公费等。计算方式可采用整个工程造价中现场管理费总额除以总工期,再乘停工时间,也可以采用分项计算法,即,留守管理人员工资=人数×工资标准,房租费、水电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计算,交通费和办公费估列等。 4、放假人员放假费用=放假人员人数×放假工资 放假人员人数需监理签认,放假工资建议采用人工市场价一定的比例(如60-70%)。 二、机械设备、材料费的计算: 1、自有大型机械设备闲置费=∑各机械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台班费 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天数×闲置系数(闲置系数=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365天),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有相关定额,也可以到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索要相关资料。

闲置台班费:一般《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中有规定。 2、租赁设备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3、自有周转材料折旧费:可以按租赁制考虑,租赁单价参考当地造价信息相关数据,也可以按摊销费计算=(材料购进原值-材料报废后残值)÷材料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 4、周转材料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三、工程维护费: 1、临时设施的维护费:即便道、搅拌站等临时设施的日常维护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 2、正式工程的维护费:如有些工程停工期间需持续抽水等费用。 四、财务费用: 1、贷款利息:指由于业主计价欠拨款,造成项目资金紧张,项目部贷款施工,因停工增加的贷款利息额。 2、保函手续增加费:指因停工造成工期延长,而增加的施工企业履约保函和民工工资保函费用(注:本费用为预估费用,停工如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工期延长,则不计此项费用)。 项目部在计算停工损失时,应做到不重计、不漏计,计算相对合理,计算依据充分、完善,不任意夸大损失额度(各项费用中应含税)。

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运作繁等特点,履行过程中必然出现合同未定事宜或合同变更事项,需要通过签证予以补充或确认。同时,对于出现非己方原因或者非双方可预见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一方通过索赔来维护自身权利。可见,签证与索赔是合同履行中的常规行为,是顺利履行合同和实现预期利益的重要手段和法律武器。 一、签证与索赔的特征及关系。 签证是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实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主要特征有:1、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方提出签证要约,另方给予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其法律后果是确认事实或者变更合同;2、是主张权利的凭据。承包人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对方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否则索赔无据。3、是常规行为。承包人欲实现盈利必须坚持“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策略,开工迟延、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等事实经常发生,签证亦应及时进行。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等要求。主要特征有:1、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承包人索赔旨在要求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发包人反索赔旨在否认索赔或要求赔偿损失;2、是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时,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3、必须依赖证据行为。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提出索赔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签证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双方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签证是确认或变更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奠定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行为,靠签证单等证据支持。签证贯串合同始终,是“面” 上工作,故要勤签证;索赔是发生争议时行使权利行为,是“点”上工作,故要精索赔。 二、应当签证的常见情形。 从签证目的出发,合同履行之中所有发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或损失发生的事实均应当签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开工延期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迟延导致开工延期,承包人应当及时提请签证。

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

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的主体多等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性会出现各类非合同所能涵盖和预期的事项,这就需要合同各方主体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断根据各类变更事项,通过签证予以补充和确认,对涉及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项进行及时的确认,这就是签证。签证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合同法、建筑法中没有签证的概念定义,这是建筑行业约定俗城的一个称谓。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方的违约、过错而给己方造成的损失,需要通过提出经济赔偿、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求得补偿。 签证是各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签证是确认变更的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打下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的行为,索赔是否成功有待签证单据的支持,所以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过程和结算过程中,做好签证和索赔工作非常关键、重要。作为承包商来讲,做好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环节。在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承包商要以较高的、理想的价格中标,难度越来越大,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增加的工程施工内容、工期停工、窝工等事件,必须要做好签证工作。

据统计,目前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总造价的7-10%左右,我国没有一个统计数据,但根据我们这些年经办的案件来看,签证款在工程总造价中的比例也不会低,可能会高于7-10%的比例。 因此,一个专业、规范、成熟的施工企业,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与索赔的管理,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个项目的盈亏、损益,极有可能决定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证于索赔工作的成功与否。 借今天的机会,与大家交流的是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我们讲的建设工程停工,是指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因为发包方的原因或者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专讲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签证、索赔实务。 一、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主要几种情形 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导致 工程停工;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停 工;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或不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导 致工程停工; 4、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及时进行中间结构的验收导致 下步工程无法施工而致工程停工;

停工损失计算参考原则

停工损失费用计算说明 一、停工人工费的计算: 1、工人退、进场费 工人退、进场费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未约定可参照:工人退、进场费=退、进场人数×退、进场人员回家路费 2、留用工人的现场值班费 留守工人费用=留守工人人数×留守人员工资 留守工人:指的是停工期间,为维护工程不遭受破坏及现场看守施工材料所必需留守的人员。 3、下场工人遣返费 工人遣返费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未约定可参照: 工人遣返费=遣返人数×遣返人员返回路费 二、机械设备、材料费的计算: 1、机械设备退、进场费 机械设备拆卸费:按照实际消耗人工费、机械费计算 机械设备运输费:机械设备退场至某地点公里数×运价费用计算 2、租赁设备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3、自有大型机械设备闲置费=∑各机械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台班费 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天数×闲置系数(闲置系数=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365天),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有相关定额,也可以到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索要相关资料。 闲置台班费:一般《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中有规定。 4、周转材料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5、自有周转材料摊销费:可以按租赁制考虑,租赁单价参考当地造价信息相关数据,也可以按摊销费计算=(材料购进原值-材料报废后残值)÷材料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 三、停工项目安全质量保护措施费 1、临时设施的保护费:即便道、搅拌站等临时设施的日常维护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 2、正式工程的保护费:如有些工程停工期间需持续抽水等费用。 四、停工项目重新开工时因赶工而增加的费用 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一般赶工措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1、赶工时间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批复的节点工期计算; 2、赶工期额外投入的人工费=额外投入人工数×日工资×赶工时间; 3、赶工期额外投入的机械费 (1)自有机械额外投入增加的费用=机械设备数量×台班费×赶工时间; (2)租赁机械额外投入增加的费用根据租赁合同计算。 4、赶工期额外投入的材料周转费 (1)特殊自购周转材料额外投入增加的费用=周转材料原值×(1-实际摊销次数所占定额摊销次数的比例)-残值; (2)大众自购周转材料额外投入增加的费用=周转材料原值×摊销次数所占定额摊销次数比例; (3)租用周转材料额外投入增加的费用根据租赁合同计算。 5、其他费用包括:工人夜餐费、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

签证与索赔

工程签证与索赔经验交流讲座 一、工程签证的魅力与过期作废:工程签证是工程建设活动中一项极其重要的 法律制度,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商都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在有约在先的情况下,如果建筑商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开发商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而开发商对此不置可否,约定的期限一过,建筑商的竣工结算报告将上升为至高无上的结算依据。一个前期合同约定加一个后期结算签证,就彻底解决了工程款悬而不决的大问题,这就是签证的魅力。“承包人在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这个条款对建筑商至关重要,工程变更了,工程价款必有变动,但若在14天内未提出签证要求,通俗而言,就是“过期作废”了。 所说的签证,不仅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就工期顺延、增减工程款、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等达成的合议,如签证单、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还包括工程师对项目经理提交的请求报告、通知等的签收。 二、签证概念: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 工图预算、预算定额取费(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承发包双方对此部分的签字确认证据,也是工程款的合法组成部分,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各种合同价款外的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工程签证从其性质上来看,是对原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合法凭据。 三、索赔慨念: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或其它方面的非承包商自身 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额外费用增加,承包商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要求业主或其它方面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1、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 2、施工索赔的实质是通过承包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对合同价进行适当的公正调整,以弥补承包商不应承担的损失,使承包合同的风险分担程度趋于合理。 四、签证索赔原因:工程签证索赔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承包 商在办理签证索赔工作中要充分理解合同协议、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各项往来性文件,必须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地做好签证索赔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切实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承包商要在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同时积极处理索赔事件,妥善解决索赔争执。 1、导致工程签证的原因有: 1)、工程设计的变更; 2)、施工条件的变化; 3)、工程进度中发生的情况,如临时停水停电,导致停工;( 4)、为了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如将合同中约定的“合格”提高到某一创优标准; 5)、业主代表或工程师发出的书面或口头的指令; 6)、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本身以外的投入; 7)、其他原因,如未能预见的一些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损失。 2、导致工程索赔的原因有: 1)、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的索赔机会(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

减少工程签证的总结

减少工程签证的总结 一.6类签证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签证 某世纪广场二期6、7号楼由于外立面方案变化,原幕墙埋件位置错误,大部分不能利用,重新埋设,发生签证费用约85万元。 经验教训:设计思路不能多变,施工前设计图纸必须完善,施工开始后尽量不做大改动,特别是领导不要随意改变设计方案。 案例二:由于现场条件引起的签证 某项目1#楼基槽开挖到设计标高时,发现有生活垃圾及软土层,经设计变更,需人工清除生活垃圾及软土层后,再用3:7灰土回填。另在施工中遇到气温特降,灰土工作不能进行,但部分区域灰土已结束(上部未打夯)。为保证质量,挖除灰土回填级配砂石。 经验教训:软土层和建筑垃圾换成灰土,是不可避免的签证,但作为管理者,应考虑全面,多了解天气状况(通过天气预报),如不是天气意料之外的变化,可以防止挖除灰土回填砂石的签证。 案例三:由于赶工引起的签证 某项目由于甲方在前期施工时多项工作未能及时配合,造成工期延误10天,为不影响交房,甲方要求施工单位增加资源,抢回损失的工期,施工单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抢回了10天工期,确保按时交房。但甲方同时也承担了赶工措施费5万元。

经验教训:甲方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考虑全面,准备充分,合理安排工作,不能因为自身的原因影响工程进度。 案例四:由于设计错误、审图不严引起的签证 旭湘华府项目由于人防门门槛设计按原有图集设计,与采购的人防门结构不符,而结构钢筋等已绑扎完成,造成返工签证。 经验教训:设计院设计要结合实际,及时了解新规范新图集,不能按经验出图。甲方在审图中一定要认真,要核对各工种是否矛盾、图纸要求与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一致。另采购材料要有一定提前量,以便发现问题及时修改设计。 案例五:由于甲分包进场延误引起的签证 某项目招标过程中,阳台栏杆由于成本的原因,迟迟未定,直到部分外墙等粉刷完毕后,栏杆队伍才进场,引起墙面的二次修补,外脚手架下架推迟,造成签证将近6000元。 经验教训:甲分包一定要按计划招标,按计划进场,不能因小失大,为了节约一点小成本造成工期延误并增加其他措施费。 案例六:由于客户要求及甲方管理不善引起的签证 世纪广场二期5号楼8楼整层卖出,客户在购买时提出保留整层大空间,开发商负责拆除室内填充墙。现客户已办理交房手续,发现墙体并未拆除,营销部提出申请拆除。 此时公共部位已装修,室内墙体已砌筑粉刷完成,现拆除原有墙体、公共部位装修费用、建筑垃圾外运加上以前砌筑、装修等费用共约10万元左右。

(完整版)机械设备停工损失报告

机械设备停工损失报告 来源:作者:时间:2010/10/22 机械设备停工损失报告在这几年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常会 遇到停工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由于当时合同签定不够严谨,双方未对停工损失进行约定,停工后双方未办理经济签证,进入司法程序后双方又对停工损失的计算达不成协议,因而给停工损失的计算带来一定的难度。下面 机械设备停工损失报告 在这几年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常会遇到停工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由于当时合同签定不够严谨,双方未对停工损失进行约定,停工后双方未办理经济签证,进入司法程序后双方又对停工损失的计算达不成协议,因而给停工损失的计算带来一定的难度。下面就如何计算因非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谈谈看法。 一、临时停工损失的计算 临时停工多因地质条件变化、临时停水、停电、工程中的人为障碍等原因造成。此类停工一般都要办理经济签证,签证上要有具体的停工、复工时间及人员、机械数量,因而停工损失的计算比较简单。 人工停工费的计算,发包方的原因而造成的停工、窝工,按停工期间的现场停工工人计算。 机械停工的计算,根据有关规定,其机械停置费按第一类费用中的( 1)折旧费,

(2)大修理费 (3)经常修理费, (4)机上人工 四项费用之和,乘以实际停置台班数(每天只计一个台班)。 造价工程师在审核此类停工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停工,首先要审核引起停工的施工现场的地质条件是否与发包方提供的地质资料一致。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会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现场地质勘察报告,承包方也会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并在投标书中声明。对承包方因为其对发包方提供资料的误解或对风险的预见不足造成的停工,即使有签证,造价工程师也应拒绝赔偿。只有现场地质条件确与发包方提供的地质资料不符,出现的情况又是有经验的承包方所不能预见的,这时才能对因地质条件变化而停工造成的人工窝工、机械闲置进行补偿,但不计利润,并且对处理该情况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支付费用。 2.对于因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等障碍物引起的停工,障碍物必须是施工图纸和发包方提供的资料中未进行说明的,且是承包方不能预见的,造价工程师才能对停工引起的人工窝工、机械闲置和处理费用予以确认。 二、长期停工的损失计算 长期停工常常是由于发包方因无力支付工程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这时,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在合同终止前已完工

工程索赔签证技巧

工程索赔与签证 工程索赔与签证是当今建设市场上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和有效手段。许多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和签证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有些工程索赔额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的25%。“中标靠低标,赢利靠索赔”便是许多承包商的经验总结。由此可见,工程索赔和现场签证工作,在整个工程经营过程中显得在尤为重要,以其本身花费较小、经济效果明显而受到承包商的重视。 一、索赔及签证的基本概念 1.索赔的含义 索赔一词具有较为广泛的含义,其一般含义是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要求、坚持等。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2.签证的含义: 施工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3.索赔的特征

从索赔的基本定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方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同样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由于实践中业主向承包商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业主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没收履约保函、扣留质保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等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也是索赔管理的主要对象和重点容。承包商的索赔围非常广泛,一般认为只要因非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其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业主提出索赔,有时业主违反合同,如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合格施工现场、设备未按期供货、决策错误等造成工程修改、停工、返工、窝工,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等,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有时业主未违反合同,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合同围的工程变更、恶劣气候条件影响、法令、法规修改等造成承包商损失或损害的,也可以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 2) 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直接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有时上述两者同时存在,如业主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商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商的工期权利,因此,承包商既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又可以要求工期延长;有时两者则可单独存在,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等,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或惯例则只能要求工期延长,很难或不能要求经济赔偿。

土木工程施工中停工损失费的索赔

土木工程施工中停工损 失费的索赔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关于土木工程施工中停工损失费的索赔 作为施工单位,在土木工程施工中,经常会遇到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工程大面积停工现象。工程停工会给施工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及工期损失。施工单位应该怎样向工程业主索赔停工损失费呢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几次停工索赔案例浅析如下。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停工,施工方有权向业主提出停工索赔。一、因为业主单方终止施工合同而造成的工程停工。二、因为业主资金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停工,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不能正常支付。三、因为业主意图使设计大面积变更或设计资料不全而造成的停工。四、因为战争、地震等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工程停工。 在施工中经常遇到的是前三种情况。此时,若工程终止后不能再继续进行,施工单位将撤离施工现场,施工方有权就以下费用向业主索赔: 第一、工程撤离现场的直接费。包括以下内容:1、工人撤场费,包括工人撤场的路费及旅途餐费(转场或遣返回乡)。计算方法:工程停工时在施工人数*(单人路费十单人餐费)。2、施工现场的周转材料转移费,包括施工方自有或租赁的各种周转材料。计算方法:工程停工时在场周转材料数量*单件转移费用。3、施工机械转移费,包括施工方自有或租赁的所有施工机械。计算方法:停工时在场机械数量*(单台机械拆除撤场费十单台机械转场运费)。 第二、工程撤离现场的间接费。包括工程撤场时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及行政办公费用。计算方法:直接费*本地区现场经费费率 第三、预期利润。因为工程停工撤场,施工单位在本工程将无法实现预期利润,施工单位可就预期利润问题向业主索赔。索赔数额: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中标书向业主提出索赔数额,具体数额可同业主协商,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有关单位仲裁或申诉。 工程停工后,根据业主要求,若影响工程进行的因素消除后工程可以继续进行。这是施工中最常遇到的情况。此时,施工单位将在施工现场停工待命。就此,施工单位有权向业主提出以下索赔: 第一、停工待命人工费的索赔。因为停工原因消除后工程还要继续进行,所以,施工工人不能离开现场。此时,将造成人员的大量窝工。费用计算如下: 离工期间工人工资数额*窝工人数*窝工工日。窝工期间工人的工资数额可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停工期间周转材料的租赁费。施工单位有不少周转材料是向租赁单位租来的,停工期间的材料租赁费对施工单位的损失很大,一定要详细计算。为计算清楚,可列表计算。如下表:(以模板等周转材料为例) 若以上材料是施工单位自有的,根据北京市的规定,亦按租赁制考虑。若在其它 地区施工。可进行材料摊销,摊销公式:某种材料在停工期间的损失费=[(此材料购进原值-此材料报废后残值)/此材料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 第三、停工期间机械费的计算。有不少大型机械是施工单位从租赁站租来的,停工期间的机械费,亦可按租赁制编制。以下表为例:

变更、签证、索赔流程及证据收集(详细)

项目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 一、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是按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工程中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经济、工期等方面的调整所进行的签字确认行为,一般以技术核定单、签证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体现.是工程技术与管理资料的组成内容,也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工程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 2、工程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包干的工程,结算时更是要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 行调整.现场签证是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现场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并据以正确地计算索赔费用. 3、工程签证/索赔单报送时必须一式四份,分为签收回执联、审批回执联、报送监理联、报送甲方联(审批方要求增加时按要求增加),其中签收回执联在送达时要求建设方或授权的监理方代表在该联上签收,并由项目合约管理责任人保存至该签证/索赔报告的报送得到有效 合理确认.严禁采用以收发文登记方式处理签证/索赔文件的报送回收.如建设方或监理恶意拒收时,应采用专递邮件或公证送达等有效方式报送.

4、工程签证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1)以日常技术文件或工程师指令为基础的技术经济签证: (2)以材料认质认价、专业单项工程认价等为基础的认质认价签证:

5、工程索赔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1、项目部必须建立工程签证/索赔管理台帐,且该台帐必须有同步的电子文档一份. 2、索赔费用组成: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 3、索赔的计算方法: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 4、索赔证据的收集和甲方确认证据需要比较有说服力和法律效力

停工损失计算原则

停工损失计算可参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停工人工费的计算: 1、停工待命期间窝工费=待命人员人数×待命人员工资 待命人员人数:即在业主正式下达停工令前,已停止施工的部位待命作业人员数量(注:需监理人员签认) 待命人员工资:建议采用当地造价信息上公布的人工市场价。 2、留守工人费用=留守工人人数×留守人员工资 留守工人:指的是停工期间,为维护工程不遭受破坏及现场看守施工材料所必需留守的人员(注:需监理人员签认) 留守人员工资:建议采用当地造价信息上公布的人工市场价。 3、现场管理费:包括留守管理人员的工资、房租费、水电费、交通费、办公费等。计算方式可采用整个工程造价中现场管理费总额除以总工期,再乘停工时间,也可以采用分项计算法,即,留守管理人员工资=人数×工资标准,房租费、水电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计算,交通费和办公费估列等。 4、放假人员放假费用=放假人员人数×放假工资 放假人员人数需监理签认,放假工资建议采用人工市场价一定的比例(如60-70%)。 二、机械设备、材料费的计算: 1、自有大型机械设备闲置费=∑各机械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台班费 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天数×闲置系数(闲置系数=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365天),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有相关定额,也可以到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索要相关资料。

闲置台班费:一般《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中有规定。 2、租赁设备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3、自有周转材料折旧费:可以按租赁制考虑,租赁单价参考当地造价信息相关数据,也可以按摊销费计算=(材料购进原值-材料报废后残值)÷材料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 4、周转材料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三、工程维护费: 1、临时设施的维护费:即便道、搅拌站等临时设施的日常维护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 2、正式工程的维护费:如有些工程停工期间需持续抽水等费用。 四、财务费用: 1、贷款利息:指由于业主计价欠拨款,造成项目资金紧张,项目部贷款施工,因停工增加的贷款利息额。 2、保函手续增加费:指因停工造成工期延长,而增加的施工企业履约保函和民工工资保函费用(注:本费用为预估费用,停工如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工期延长,则不计此项费用)。 项目部在计算停工损失时,应做到不重计、不漏计,计算相对合理,计算依据充分、完善,不任意夸大损失额度(各项费用中应含税)。

湖南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计算办法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时间:2011-10-12 16:00:05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损失应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补偿原则 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已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事先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 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为准。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第九条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定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 第十条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需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该看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第十一条施工场地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的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 第十二条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 第五章临时设施费的补偿 第十三条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如中途停工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未竣工或中途停工的工程,双方拟解除合同办理结算临时设施补偿费可分别按以下的方法计算: 1、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工程,应按合同价中包括的全部临时设施费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综合基价费用×0.8% 2、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可按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占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的比例分摊: 临时设施补偿费=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 第十五条工程已竣工,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实际工期(合同工期与停工工期之合)超出合同工期时,仍按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用计算。 第六章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规定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规定 一、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的规定 时效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主张权利,就等于放弃权利;提交签证与索赔报告后,发包人或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则视 为确认。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规定如下: 1、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应在发出后的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若未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应确认,不答复视为确认。 2、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工程师送交报告。 3 、暂停施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工 程师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 、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就延误工期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 出报告,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提出修改意见也不予以确认的,视 为同意顺延工期。 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小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若不能按时 参加验收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超过后承包人可自行验收。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的,视为认可,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后继 续施工。 6、工程价款发生调整因素的1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 知工程师,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 意调整。7?、工程量的确认,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定,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参加。收到报告7天 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视为工程量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计算依据。不按约定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的结果无效。8?、工程款支付。下月5日前发包人按已完工程量支付85%的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款达到总价款的2 0%时分批扣回预付款,工程价款累计付至总价款的85%时停上拨付。验收合 格,工程结算完成一个月内再付10%。 9 、材料设备清点与检验,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检 验。1?0、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确定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在确定变更后14 天内不提出,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师收到报告14天内予 以确认,超过时间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视为变价得到确认。11?、竣工验 收,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 修改意见,28天内不验收,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2 、竣工结算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发包人收到

浅谈施工过程中如何做好签证索赔工作

浅谈施工过程中如何做好签证索赔工作 发表时间:2018-06-01T11:04:58.32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0期作者:韦春江 [导读] 摘要:随着经济飞速的发展,我国的基建事业也是遍地开花的发展,工程建设更是势头迅猛,竞争也日益激烈。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柳州 545001 摘要:随着经济飞速的发展,我国的基建事业也是遍地开花的发展,工程建设更是势头迅猛,竞争也日益激烈。要想在工程建设中取得良好效益,有效的降低成本,做好签证索赔工作是施工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了企业在签证工作中如何做好前期准备、签证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以及索赔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以期能帮助施工企业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工程签证;签证准备;签证索赔;工程建设 目前,工程建设竞争激烈,大部分的建设项目都是通过招标确定的承包商,低价中标成为很多工程企业招揽到工程的手段。然而正是因此,企业却面临着亏损的境地。工程索赔却是与传统的合同索赔不一样,传统的合同索赔是以一方违约为前提,工程索赔不同,成因比较复杂,更像是一种经济补偿的行为。因此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签证索赔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做好其相关工作至关重要。 1.工程签证 1.1准备工作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要想节约工程的成本造价,需尽可能预测一些可能引起索赔或被索赔的情况,对合同的条款研究清楚,具体明确双方职责,以免出现一些推脱责任的条款,降低自身的风险。总之,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尽量通过谈判争取到有利、合理的条款,让之后的签证索赔有实实在在的理论依据。 提前整理收集好相关的基础资料,尤其是工程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合同及其附件、来往的信函文件和会议纪要等等,这些都能成为潜在的签证证据或依据。 由于施工图变更和在工程后期的审核结算效力时要大于工程签的,而且工程签证有很大可能会被业主或者监理拒签,所以施工企业要尽量利用设计变更,用设计或施工图变更代替工程签证,对不利于施工单位的设计,或者有矛盾、不明确的设计,建议设计方和建设方进行变更。 1.2签证方式 工程施工时,根据一些现场发生的情况,比如工程变更、增加额外工作、材料的替换、额外支出费用的补偿等等,都要办现场签证。其方式有工程工期、工程隐蔽、工程经济、工程技术等,这些都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能够直接或是间接地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 在施工中由于一些原因造成工程暂停、延期或者工期延误,比如工程一些主要设备或材料的进退场、工程主要分项的施工进度、业主方面的原因,可办理工期签证。 工程中会遇到一些隐蔽工程,施完工就会被覆盖,无法验证,这时就需要办工程隐蔽签证。值得注意的是,基础换土的宽度、深度、材质记录,基坑开挖验槽的记录,钢筋验收的记录等这些资料应该妥善保存不能遗失,否则会影响签证办理及结算。 由于业主要求或是施工场地环境发生变化而使实际的工程造价与签订合同里的造价不同,比如合同存在缺陷、业主违约或者一些不是承包商自身引起的工程环境变化和工程变更等等,这时要办理的就是工程经济签证。工程经济签证的项目比较繁复,涉及面很广,因此要把握好内容、范围,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来。例如,施工企业已经开工,开始购料、下料,却发现施工图有误或是发生设计变更,此时签证只要将购买下料的材料的相关情况写清楚,原来的图纸上的不变的地方不再签证,只签产生修改或变更的项目即可。 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针对施工技术、施工方法进行磋商而产生的为工程技术签证。在对一些工程重大的方案技术进行一些修改的时候,应先询问设计人员,保证安全性。 1.3签证重点 在工程建设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隐蔽工程,一旦覆盖可能会对之后的签证引发争议,加上相关的人员可能会出现一些变动,而签证本身具有时效性,因此工程签证不能搁置时间过长,应当及时的办理,避免出现一些纠纷,影响签证的办理。 在实际操作工程签证的时候,加强沟通对施工企业也是必要的。经常会出现没有找工程合同里面指定的负责人或代表签证,或是对合同中的项目经理或者工程师的职权没有作规定,只是简单的一个名字这样的案例,因此要与建设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保障签证里所涉及的经济利益。而技术人员更是要常常到施工现场去,掌握因工艺变动或是出现的异常情况工程造价发生变化的情况,并且及时地就准备签证的单子和预算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避免发生预算人员因对于签证内容有所误解而没有将该算的内容算到或是废了许多精力签的签证却并没有让企业得到收益这种费力却没有讨好的事情。 受市场的影响,建设单位都会尽量地要求缩短工期,以便能够快速的收回成本,让利益尽量最大化,因此工程合同中对延误工期都会有相应的违约处罚,且金额较大。然而工程在施工的时候,常常会有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而导致施工计划不能按预定的进行,延长了施工工期。所以,加强工期索赔很大程度能避免施工单位的经济损失。 2.索赔 2.1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可分为十个内容:一是设计,发包人没有按时完成设计图纸或组织设计交底;二是资金,建设单位没有支付预付款或是进度款等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三是场地,移交场地不及时,没有及时清除一些构筑物,没有及时发现障碍物;四是指令不当,在施工中发包人做出不当指令,如变更施工组织设计、错误施工工序,导致施工费用增加;五是分包影响,由发包人专门指定的分包人或者配套施工单位在规定工期违约导致工期延误进而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进度;六是项目进度,发包方要求延缓施工、赶工、提前完工等,注意不能是口头要求;七是工程变更,设计方对设计做出变更或发包方做出的变更,影响到工程造价或工期的;八是材料的供应,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到货不及时或是质量有缺陷导致成本提高;九是外部因素,因为自然环境的原因或是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十是验收,发包方对已完成的项目拖延验收或是对隐蔽工程检查不及时导致施工方成本增加。 2.2 索赔事实准确 签证索赔的数据不能背离事实,对于数据中的水分的应当适度,否则索赔成功的几率很小。并且签证索赔的事实也不能与本身事实有

签证和索赔的区别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可变更性及实际施工活动的变动性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予以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有规定。工程签证无疑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工程签证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的新的补充合同,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基于这样的认识,工程签证一旦获得双方的确认,即成为规范合同双方行为的依据。 (二)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工程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不同于原设计、原计划安排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原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是常理之中的例行工作。正是因为工程签证合同双方是在没有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对这些调整用书面方式互相确认,双方认识一致,因此不需要什么证据。如,只要发包方对承包方提交的费用计算没有异议并加以签字确认,这份工程签证就成为日后工程结算的依据。 对于工程签证如何进行,工程签证的主体、范围和程序,应当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加以明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 F-1999-0201),对有关工程签证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具体的条款中。如“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23、合同价款及调整”第23.4条:“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又如“25、工程量的确认”第25.1条:“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索赔则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是一种赔偿请求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未获得双方协商一致或有关部门和机关的确认之前,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说工程索赔其实就是在履约过程中按约定方式解决争议,故其主要依赖于索赔证据。 这是由工程索赔的法律特点所决定的: 其一,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的任何一方自认为理应获得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而未获得,向另一方提出应当获得的主张。因此,工程索赔不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只是追求这种结果的手段。 其二,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相比,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一、索赔案例背景资料 工程项目在珠江新城,东面为30米华穗路,北面为20米华利路,西面为20米规划路,南面为10米规划路,商住楼为1栋12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9950m2.业主已提供三通一平,资金已到位,施工许可证已领取,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本工程采用直接与xx股份公司议标,采用单价包干合同,按880元/平方米单价包干。工程于2004年1月开工,开工后工程基本顺利,2004年5月结构封顶,6月份上旬完成砌体工程。在6月底停工,停工原因是合同单价过低,在施工期间钢筋等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过快。由于xx股份公司为外地首次来广州施工企业,不了解广州当地价格水平,同时也未考虑材料涨价风险,合同价格定得过低,建议业主按实际钢筋价格上涨水平调整合同单价。由于xx股份公司的要求与业主差别较大,最终xx股份公司选择退场,业主重新选定xx建安公司进场施工,xx股份公司施最终诉诸于法律。 二、案例分析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

失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其次,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再次,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其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后才能定夺。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因钢材价格上涨要求索赔,调整合同价格,经查在土建合同第六章工程价款与支付中有以下结算规定: 1、本工程计费面积9950平方米,按880元/平方米单价包干,本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875.6 万元。 2、乙方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条件、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工期内赶工等因素。乙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组织中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另外计取。 3、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负责缴纳。 4、在合同确定的施工图纸设计基础上,变更修改分部分项工程带来的费用变化在±2%范围内时,结算时不予考虑。超过±2%时及增加工程(签证工程、图纸外、超出附件一范围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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