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签证索赔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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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周某某在《合同外工程量》上的签字、在竣工文 件上的签字,分别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具有监理 签证的法律效力?
Leabharlann Baidu
【周某某《合同外工程量》上签字的性质】: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 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 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 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 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 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监理单位与建设 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现场监理是监理单 位派驻工程现场,依建设单位的要求对承包单位履行总包 合同的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进度、对总 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以及在工程 结算书上签署意见等。至于总包单位与分包人的合同关系, 分包人完成的工作量、是否发生合同外工程量等,不属于 监理的职责范围。因此,周某某在分包《合同外工程量》 上的签字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监理”签字,不具有监理 签证的法律效力,应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书证。
问题:该板材价格依签证还是依审价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 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 定,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既然甲、 乙公司就该两种板材的价格达成一致,审价 单位就应该以签证确定的价格对该两种板材 计价。
2、合同履行之中所有发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 或损失发生的事实均应当签证,主要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情形:
开工延期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 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迟延导致开工延期,承包人应当及时 提请签证。
工期延误的签证。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包括:发包人未能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 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 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 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 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 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价款调整的签证。可导致工程价款增加的情形包括工程量 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固 定价可调条件成就等。
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因发包人原因停建、缓建和返工;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协助; 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等造成窝工停工的情形。
工程量确认的签证。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款是单价 与工程量的乘积,故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 工程师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第一部分: 签证法律实务
一、从法律角度认识签证
1、签证是指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 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 程量、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 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 致的补充协议。由此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签 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签证的主体: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 权代表。
加强签证管理 重视工程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理解与适用
主讲: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徐敏、王力、周建成
工程签证与索赔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得 以顺利履行和双方基于合同的利益得以实 现的两条重要手段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 当事人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 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 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 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 际发生的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的法律依 据
【周某某在竣工文件上的签字的性质】:
周某某在竣工文件上的签字,系其代表监理单位 履行建设单位委托,行使监理职责,该签字具有 监理签证的法律效力。
某装修工程项目,甲公司(施工单位)与乙公 司(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就紫铜铝复合波 形板材、紫铜铝复合平板材价格进行了签证 (分别为1450元/平方米、985元/平方米),后 因工程结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法 院委托审价单位对工程进行审价。审价单位认 为紫铜铝复合波形板材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 (分别为1250元/平方米、1185元/平方米), 于是依据实际价格出具了审价意见。
二、签证的效力
1.签证具有合同性质,因此依据《合同法》关于
签证是对确认工程量、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 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内容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表明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 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签证一旦获得双方确认,即成为规范合同双方行 为的依据,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签证涉及的利益 确认,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案例一】:
A集团负责某国有企业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并在公开招、 投标基础上将该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B公司,按分包 合同约定计算的价款为1800万元。工程完工后,A集团与 B公司对合同内工程量无争议,因合同外工程量双方协商 未果。2010年3月,B公司将A集团诉至北京市某法院请求 A集团支付工程款,同时申请对分包的全部工程量进行司 法鉴定。为此,B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该项目现场监理周某 某签字的《合同外工程量》。同时,A集团也向法院提交 了正式竣工文件,竣工文件中涉及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等 材料,B公司技术主管、监理、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均有 签字,并附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加盖公章。庭审中,经 法院传唤周某某出庭作证,证实《合同外工程量》签字系 其所签,但其并不清楚原、被告双方分包合同的内容及双 方的履约情况。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签证法律实务
一、从法律角度认识签证 二、签证的效力(过失签证、恶意签证的效力)
三、施工单位如何进行工程签证 四、工程签证的风险及防范
第二部分 索赔法律实务
一、索赔的概念、种类及法律特征 二、索赔与签证的关系 三、索赔成立的条件 四、施工单位如何索赔 五、施工单位索赔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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