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我为什么买寿险?我为什么买寿险?如果我们年轻时不期去世,意味着:父母失去儿(女);配偶失去至爱;孩子失去父(母);家庭减少收入;债务无人偿还。
前三项,别人无法替代;后两者,我们可以补偿。
当我们年老去世时:我们不希望给后人增加经济负担;我们更希望还能给亲人留下一笔财产。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计划为您撑起年轻时期的保护伞,帮您实现年老时最后的心愿。
产品功能与特色终身的身故保障本计划会根据合同生效或复效经过的时间以及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给付不同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6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保险(B)计划会提供保险金额的25%给付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被保险人16周岁以后身故或全残,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计划会提供保险金额的40%给付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并返还的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加费部分)。
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被保险人16周岁以后身故或全残,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计划会提供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以上给付行为发生后,本计划会终止。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功能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并符合条款的要求,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还提供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保证人的基本生命尊严。
给付条件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经过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内。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障:(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后身故或全残:1、如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如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以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VIP专享]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A)
张先生今年23周岁,投保了1份长泰安康 A 款,20年缴费,年缴保险费491元,即可按一下 标准得到身故或全残保障 投保后合同生效1年内身故或全残,4000元给付金并退还所缴保 费491元; 合同生效1年至张先生25周岁,30000元身故或全残保障; 26周岁-60周岁, 50000元身故或全残保障; 61周岁-75周岁,20000元身故或全残保障; 75岁以后,10000 元身故或全残保障。
详细条款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A)”简称“长泰安康 A”。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 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 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A)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 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 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 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本计划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既照顾家人又保护自己。 变动的保障额度,更人性的设计 本计划采用均衡保费,您可以选择20年缴费、10年缴费、5年缴费或一次付清(趸缴)。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保险公司不但会无息返还的保险费(不包 括核保加费部分),而且还给付保险金额的40%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被保险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享受不同额度的保障,26岁至60岁最 高可以有5倍的
长顺安全B
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B)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它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未为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0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16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至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屯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残疾保险金的25%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16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至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或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及以后因交通意外伤害所至残疾,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屯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如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后,治疗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起第180日起的身休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A)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0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合同约定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下同),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大家保梳理太平洋保险险种
第四大类是保障类保险
1、小康之家•事业有成两全保险 2、太平盛世•长安定期寿险 3、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A)条款(呵护您的终身) 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条(款呵护您的终身) 5、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C)条款
第五大类是少儿保险
1、少儿乐两全保险 2、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计划(B)(儿童健康避雷针)。
第三大类是健康保险
1、小康之家•如意安康 2、太平盛世•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3、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计划(A)(成年人健康守护神) 4、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计划(B)(儿童健康避雷针) 5、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2) 6、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7、附加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8、“安康随身保”健康保障计划
太平洋保险险种 ——大家保梳理
第一大类是养老保险
1、小康之家•长命百岁年金保险 2、老来福终身寿险 3、《太平盛世长寿养老保险(A)》
第二大类是意外伤害险
1、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A)条款 (贴身的意外伤害保险) 2、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B)条款 (贴身的意外伤害保险) 3、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4、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1+3 5、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1+2 6、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
第六大类是投资理财保险
1、红利发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2、金诚利两全保险(万能型) 3、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4、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第七大类是分红型
1、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2、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 3、状元红、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 4、小康之家•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5、小康之家•福寿延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我为什么买寿险?我为什么买寿险?如果我们年轻时不期去世,意味着:父母失去儿(女);配偶失去至爱;孩子失去父(母);家庭减少收入;债务无人偿还。
前三项,别人无法替代;后两者,我们可以补偿。
当我们年老去世时:我们不希望给后人增加经济负担;我们更希望还能给亲人留下一笔财产。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计划为您撑起年轻时期的保护伞,帮您实现年老时最后的心愿。
产品功能与特色终身的身故保障本计划会根据合同生效或复效经过的时间以及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给付不同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6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保险(B)计划会提供保险金额的25%给付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被保险人16周岁以后身故或全残,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计划会提供保险金额的40%给付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并返还的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加费部分)。
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被保险人16周岁以后身故或全残,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计划会提供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以上给付行为发生后,本计划会终止。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功能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并符合条款的要求,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还提供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保证人的基本生命尊严。
给付条件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经过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内。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障:(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后身故或全残:1、如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如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以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太平洋保险PPT课件
太平盛世·特种定期寿险条款
▪ 产品名称: 太平盛世·特种定期寿险条款 太平洋人寿 保险类别: 定期寿险 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90天至60周岁 缴费方式: 年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一年 产品特色: 太平盛世·特种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15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并导致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列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未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 不足 1 周岁 ▪ 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 ▪ 满 2 周岁但未满 3 周岁 ▪ 满 3 周岁但未满 4 周岁
20 % 40% 60% 80%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已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团体保险
团体定期寿险 ▪ 在约定的期间内,为被保险人提供疾病、意外伤害保障
的保险。 ▪ 产品特色 ▪ 在约定的期间内,为被保险人提供疾病、意外伤害保
障的保险。保险期间分为3年、5年、10年和20年期以及 分别至被保险人50、55、60、6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 日前一日的24时止八种,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 能超过65周岁。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 的10%;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 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交费方式为趸交或限期年交。
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这个险怎么样?
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这个险怎么样?邵阳中国人寿的网友:你好、你想了解这款保险首先自己要解决什么问题(如意外、健康、教育、养老、理财等方面),要买适合自己的保险。
芜湖太平人寿的网友:您好:这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下面是保险责任和案例演示:35种重大疾病保障,一经确诊提前给付满期健康生存返还110%所交保险费,安享晚年无论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100%基本保额赔付男性、女性、少儿各增加2种高发重大疾病的额外50%的重疾赔付(成年男性:肺癌、肝癌,成年女性:乳腺癌、子宫癌,儿童:白血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投保须知: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0至17周岁最多投保10万元、18至40周岁最多投保50万元、41至45周岁最多投保30万元)缴费年限:15年保障年限:保障25年案例演示:王先生,28周岁,刚刚组建小家庭,正处于事业上升期,为解除后顾之忧、全力在职场打拼,购买了一份保额30万元的《吉祥安康重疾保障计划》,每月缴费1172元,15年共缴纳保费210924元,保障25年。
王先生可享有的保障利益:1、在保单满期时,王先生可一次性拿回所交保费的110%为232016元,实现与太太的退休养老计划;2、保单有效期间,王先生不幸身故,受益人即可获得30万元,缓解亲人痛苦、减轻家庭经济负担;3、保单有效期间,一旦王先生被诊断出合同载明的重大疾病,凭医院诊断证明即可获得基本保额30万元;4、保单有效期间,如果王先生确诊的重大疾病为肺癌或者肝癌,则可以额外获得15万的保险金;及时用于医院就诊。
条款全文请查阅《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PDF文档。
该保障计划由《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条款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构成。
乌鲁木齐太平人寿的网友:您好:这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下面是保险责任和案例演示:35种重大疾病保障,一经确诊提前给付满期健康生存返还110%所交保险费,安享晚年无论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100%基本保额赔付男性、女性、少儿各增加2种高发重大疾病的额外50%的重疾赔付(成年男性:肺癌、肝癌,成年女性:乳腺癌、子宫癌,儿童:白血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投保须知: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0至17周岁最多投保10万元、18至40周岁最多投保50万元、41至45周岁最多投保30万元)缴费年限:15年保障年限:保障25年乌鲁木齐太平洋人寿的网友:您好,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保险金以及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可附加《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
长健医疗B
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B)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人:凡0至15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180天内,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180天后,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身患或进行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或者导致被子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时已患有的重大疾病或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而进行的重大手术;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三、被保险人醉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身休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或进行重大手术;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七、先天性疾病;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发生第一项情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老保险条款
太平盛世长泰A款(一份保额1万)终身型1.一年内身故,给付保额的40%,并无息返还保费,合同终止。
2.一年后身故:若不足16周岁,给付保额;16-25周岁给付保额的3倍;26-60岁给付保额的5倍;61-75岁给付保额的2倍;75岁以上给付保额,合同终止。
太平盛世长泰B款(一份保额1万)终身型1.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后身故或全残,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以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本合同生效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以10万为限3.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保险金额为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之差。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款(一份保额1000)保险期:5年;10年;15年;20年1.合同生效1年内因疾病身故给付保额,并无息返还保费,合同终止;2.因意外或合同生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保额的5倍。
3.因意外或合同生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自下一个合同生效日起每年给付保额至期满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
若在合同期满前1年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家庭保障金,合同终止。
4. 满期生存给付,生存至约定的满期日给付保额。
长健医疗保险A款(一份保额1000)被保险人:16岁以上保险期:5年;10年;20年和至被保险人70周岁1.180天内,重大手术或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180天后,重大手术或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长健医疗保险B款(一份保额1000)被保险人:15周岁以下保险期:止16周岁1.180日内,重大疾病或初次进行约定手术,给付保额,合同终止;2.180日后,重大疾病或初次进行约定手术,给付5倍保额,合同终止。
3.身故给付保额,合同终止4.满期生存给付,生存至16周岁合同满期日,给付保额的50%,合同终止太平盛世长寿养老A款(一份保额1000)终身型产品特色:有40、45、50、55和60岁五种养老金起始领取年龄,可以选择按年领取和一次性领取1.领取养老金前,被保险人身故,退还所有已经缴纳的保险费;如选择按年领取,则只要被保险人生存,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如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身故,则可以由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继续领取,直至合计满10年。
太保产品特色
保险对象:6个月-65周岁 保险对象: 个月-65周岁 保险责任:保障内容有二十四种重大疾病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 身故或全残:
180天内,返还所缴保费; 180天内,返还所缴保费; 天内 180天后至保险期满 天后至保险期满, 180天后至保险期满,给付合同约定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终止性事故发生时止 保险金额及给付:保额10000元/份 10000元 保险金额及给付:保额10000 保险费及缴费方式: 保险费及缴费方式:
趸交,限期交( 10年 20年 趸交,限期交(5年,10年,20年)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 太平盛世 长泰安康两全C 长泰安康两全
—遗产+返还+家庭保障 遗产+返还+ 保险对象: 60周岁 保险对象:0-60周岁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趸领
无 15岁趸领 岁趸领 18岁趸领 岁趸领
身故金: 2、身故金: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000元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000元/份) 180天内 天内: 疾病身故 : 180天内:退还所交保费 180天后 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额(2000元 天后: 180天后: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额(2000元/份)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
终身保险
保险金额及给付:保额10000元/份 保险金额及给付:保额10000元 10000 保险费及缴费方式: 保险费及缴费方式:
趸交,限期交( 10年 20年 趸交,限期交(5年,10年,20年,30年)
太平盛世·长寿养老保险 太平盛世 长寿养老保险A 长寿养老保险
—领取养老金型保险 保险对象: 60周岁 保险对象:0-60周岁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A)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A)产品简介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障(1)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内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支付的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下同),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产品特色贴合家庭责任曲线设计,高额保障免除后顾之忧独有体贴设计,让您在“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责任最重要的阶段获得强大的高额保障,即使不幸身故或全残,家庭也完全可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免除您的后顾之忧。
保障终身可靠,全程护佑家庭本保险保障责任延续终身,让您和您的家人可以终身抵御风险,生活的全程都受到佑护。
低保费合理支出,不增加经济负担本保险保费低、保障高,期交保费不随年龄增长,不会给您增加经济负担,以经济有效的方式满足您和您家庭的保障需求。
交费方式多样,可供灵活选择本保险设有趸交、限期交费(5年、10年、20年交清)等四种交费方式供您灵活选择,使您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统筹规划家庭财务。
产品特色身故+全残保障,更全面的呵护本计划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既照顾家人又保护自己。
变动的保障额度,更人性的设计本计划采用均衡保费,您可以选择20年缴费、10年缴费、5年缴费或一次付清(趸缴)。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保险公司不但会无息返还的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加费部分),而且还给付保险金额的40%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被保险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享受不同额度的保障,26岁至60岁最高可以有5倍的投保示例张先生今年23周岁,投保了1份长泰安康A款,20年缴费,年缴保险费491元,即可按一下标准得到身故或全残保障投保后合同生效1年内身故或全残,4000元给付金并退还所缴保费491元;合同生效1年至张先生25周岁,30000元身故或全残保障; 26周岁-60周岁,50000元身故或全残保障; 61周岁-75周岁,20000元身故或全残保障; 75岁以后,10000元身故或全残保障。
长泰安康B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0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合同约定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障:(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16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1、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明列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生根据医学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全部有效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洒、斗殴;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七、因意外伤害、自然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太平盛世环球团体医疗保险(B款)条款
(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盛世环球团体医疗保险(B款)条款(2011年12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提示: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五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七条;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二十条;四、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规定的特定医疗机构就诊的,需要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特定医疗机构及需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将在保障利益表中载明。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盛世环球团体医疗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保障利益表、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一、主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七十周岁或以下(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七十五周岁),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在职人员,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二、附属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七十周岁或以下(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七十五周岁),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十九周岁或以下(全日制在校学生,年龄应为二十五周岁或以下)、未婚、经济上完全依赖主被保险人的主被保险人子女,经本公司同意,亦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障区域本公司提供以下保障区域:一、 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二、 大中华地区:中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和台湾。
三、 亚洲地区:亚洲区域,除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 B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0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合同约定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障:(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16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1、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明列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生根据医学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全部有效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洒、斗殴;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七、因意外伤害、自然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条款
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条款(2011年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 :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受益人 :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四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
...........注注释内容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责任免除 (3)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4)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4)第八条宽限期 (4)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九条受益人 (5)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5)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5)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5)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6)第十四条司法鉴定 (6)第十五条失踪处理 (6)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第十六条保单贷款 (6)第十七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7)第十八条效力恢复 (7)第十九条犹豫期 (7)第二十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7)第二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第二十二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第二十四条年龄错误 (8)第二十五条性别错误 (8)第二十六条未还款项 (8)第二十七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8)第二十八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9)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 (9)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06寿险产品介绍
爱相随定 30万 金先生选择网上投保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期,寿详险情如下:元
30年
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20年
1080元/ 年
保险费
爱相随定期寿险
30万元
30年
20年
1080元/年
年度 投保第1年 投保第2年 投保第3年
…… 投保第30年
意外身故保险金 45万元 45万元 45万元
45万元
13
年金保险
太平洋保险鸿利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投保示例 金先生,35周岁,为自己投保2份“鸿利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2万元,基本保险金额 73228元,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保障利益 金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年金:自合同生效三个月后的 对应日起至59周岁,金先生每年可 领取2196.84元。自60周岁开始至 79周岁,金先生每年可领取 6590.52元,上述年金若留存于公司, 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按照3% 的年累积利率预测,到59周岁时累 积年金可达80095.17元,到80周岁 时累积年金可达331403.05元。 2、祝寿金:金先生80周岁时可以 领取祝寿金146456元。 3、身故保障:按已支付的保险费 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最高20万 元。
可在股票熊市时转入稳健收益账户,规避熊市风险;
一年五次免费转换,降低投资成本,获取长期高收益;
18
案例分享 张先生,投保e理财投连险稳健收益账户十万元
时间 2008年8
月8日 2008年8
月9日
2008年8 月19日
2008年9 月9日
2009年8 月1日
2013年9 月1日
事件
备注
本网站上申请投保,保费 1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8.18•【文号】财税[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18日财税〔20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二)养老金保险1.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10.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11.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12.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13.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14.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15.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三)健康保险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3.国寿母婴安康保险4.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5.国寿病员安康保险6.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7.国寿团体医疗保险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0.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1.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2.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保险13.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14.国寿全家福保险(B)15.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16.国寿辉煌人生保险17.国寿医疗急救保险1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19.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20.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21.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22.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2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4.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25.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26.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27.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险1.金色童年两全保险2.子女教育保险3.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5.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6月)6.企业负责人太平保险7.青年英杰8.少儿幸福安康保险9.少儿定期还本终身保险10.太平精英卡保险11.泰安人身保险12.老年平安长效还本保险13.老板卡保险14.简易人身两全保险15.金婚银婚保险16.美满婚姻保险17.公安干警人身平安保险(二)养老金保险1.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2.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3.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4.团体附加终身寿险5.幸福伉俪联合寿险6.学生综合险7.养老金还本保险8.福寿双全保险9.妇女人身权益保险10.个人定额人寿保险11.学生平安长效还本保险12.团体累积型养老保险13.老有所养年金保险14.团体人寿保险15.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16.美满人生保险17.一生安康保险18.小福星终身寿险19.团寿双全保险20.爱子女年金保险21.长寿安康保险22.长寿还本综合保险23.长寿平安保险24.长效平安保险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6.定额终身养老年金保险27.定期定额人寿保险28.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29.儿童养老金30.投资分红寿险团体儿童定额还本寿险31.团体个人理财32.先进科技工作者补充养老保险33.乡村干部养老金保险34.养老附加险35.养老金保险36.个人投资分红人寿保险37.个体劳动者综合养老保险38.购物养老39.孤儿教育安康保险40.洪福养老保险41.红太阳42.还本养老金保险43.家庭幸福还本保险44.康乐养老保险45.跨世纪终身保险46.少儿教育、婚嫁、养老综合保险47.双全寿险48.太平洋双全寿险49.太平洋人身定额还本保险50.义务兵及父母人身平安保险51.义务兵团身险52.永安人身保险53.幼儿平安保险54.员工综合保障保险55.职工双全寿险56.职工特约养老保险57.子女备用金保险58.综合养老保险59.三八红旗手补充养老保险(三)健康保险1.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3.团体补充医疗保险4.附加团体雇员综合保险健康保险5.附加太平盛世疾病保险6.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7.附加团体健康保险8.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9.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10.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1.输血意外团体疾病保险12.输血意外个人疾病保险13.附加团体长期疾病保险14.妇女团体健康保险15.城镇职工补充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16.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999年6月)17.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18.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19.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999年6月)20.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1.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2.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附约23.子女安心团体短期医疗保险24.婴幼结核病医疗保险25.特种医疗保险26.少儿住院保险27.少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8.九华健康保险29.育龄妇女肿瘤康复保险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转换条款2.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转换条款3.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转换条款4.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5.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6.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7.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8.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9.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A)10.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11.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1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0〕(二)养老金保险1.平安创世纪团体年金保险2.平安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3.平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三)健康保险1.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2000〕2.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3.平安世纪安康十年期住院津贴保险4.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以(A)款5.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6.平安附加团体生命尊严提前给予条款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四、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一)养老金保险1.养老金保险(旧)2.养老金保险(新)3.小松树教育年金保险4.递增养老年金保险5.团体养老金保险6.瑞丰年金保险7.终身还本人寿保险8.少儿终身保障保险9.吉庆有余两全保险10.创世之约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二)健康险1.重大疾病保险2.个人、青少年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3.幼儿、青少年团体疾病医疗保险4.高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5.团体住院医疗保险6.个人住院医疗保险7.重大疾病还本保险8.重大疾病保险(A)9.团体大病医疗保险(A)10.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11.团体综合医疗保险12.防癌终身保险13.安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14.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5.团体高额医疗保险16.瑞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7.重大疾病保险(B)18.安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19.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20.重大疾病还本终身保险21.健宁还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2.个人高额医疗保险23.个人住院医疗保险24.瑞宁团体医疗保险25.健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6.瑞龙定期团体特定疾病保险27.瑞龙终身团体特定疾病保险28.意外伤害医疗特约保险29.疾病住院医疗特约保险30.医疗救助团体医疗保险31.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32.附加医疗救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33.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34.附加医疗救助门诊团体医疗保险五、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普通人寿保险1.小博士计划保险2.小博士计划保险(B)3.小博士计划保险定期保险特约4.希望英才教育保险5.世纪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6.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7.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8.松鹤延年两全保险(分红型)9.团体定期保险10.吉祥相伴定期保险11.投资连结保险(二)养老保险1.永相伴终身保险2.常青树终身保险3.常青树终身保险(B)4.常青树终身保险(C)5.指数化年金保险6.投资连结型年金保险7.还本终身保险8.新世纪终身保险9.泰康养老年金保险10.泰康两全保险11.团体增额型养老年金保险12.终身保险特约13.世纪长安终身保险14.世纪永安终身保险15.世纪英才终身保险16.福寿两全保险17.松鹤相伴养老年金保险18.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19.年金转换特约20.真情2000两全保险21.团体人寿保险22.团体终身保险23.团体定额型养老年金保险24.团体新一代养老年金保险25.泰康2000团体年金保险26.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三)健康保险1.重大疾病终身保险(A)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B)3.重大疾病保险特约4.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5.重大疾病分红保险6.女性安康保险7.女性安心保险8.手术、麻醉安康保险9.介入诊断、介入治疗安康保险10.女性疾病保险11.妇女节育环安全保险12.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1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特约14.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15.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16.世纪泰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17.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Ⅰ型18.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Ⅱ型19.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Ⅰ型20.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Ⅱ型21.附加健康关爱疾病住院个人医疗保险22.附加健康关爱意外伤害住院个人医疗保险23.住院医疗保险特约2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25.团体医疗保险特约26.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c30542--011123xjk。
第五章 保险合同二
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 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方面,原则上,只有投保人存在法 律规定的违约或违法行为,保险人才可以 解除合同。
五.保险合同的终止 终止的原因: 1 期限届满 2 合同完全履行 3 财产保险的标的灭失 4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 5 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标的发生部 分损失) 6 保险人终止业务
第五章 保险合同(二)
邱岚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 自己的义务。 一.投保人的义务 缴付保险费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标的情况 危险增加 出险通知 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 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保 险损失 说明义务; 及时签发保单; 保密义务 注意:责任范围的确定从三个方面做出: 基本责任、附加责任、除外责任
粟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被保险人的车发 生意外,致使第三者人身损害,保险公司 应作赔偿。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近似 “霸王条款”,免责条款将亲属排除在 “第三者”之外,就让无辜的受害者不能 获得救济,有失公平。而且《合同法》规 定,任何合同条款对人身伤亡不予保护的, 应自动无效。
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 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而本案事故 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 款明确约定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人员及家庭成 员的伤亡,被告不负责赔偿,且在投保单中声明 被告已将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其作了 明确说明,原告也签名表示已充分理解条款。因 此,法院一审驳回了粟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与思考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 并生效的时间为 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 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 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 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 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 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 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 以合同,合同效力 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 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 效力恢复 (即复效)。那么,复效合同的自 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 是从复效日算起呢?对此,《保险法》并未 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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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0 至60 周岁,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合同约定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障:(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16 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1 、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 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 年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 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明列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生根据医学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在6 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全部有效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 万元为限。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洒、斗殴;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七、因意外伤害、自然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 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 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为终身保险,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一日24时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 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三、本保险设趸交、限期交费(5年、10年、20年缴费)等缴费方式。
第七条如实告知本合同定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定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的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奖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意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察、调查等项费用。
第十条减额缴清投保人缴足2 年保险费且保单生效满2 年后,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理减额缴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所对应趸缴保险费的95%),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各项保险金额(不得少于0.5 份),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有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3、如被保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领: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人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鉴定书;(三)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保险金的申领: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与之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
二、如被保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受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力,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驶而消灭。
第十二条身故保险金领取的选择被保险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可一次性领取,也可转换成子女抚育金或配偶养老金:一、子女抚育金:如被保险人的子女为受益人,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受益人未满18周岁,部分身故保险金可转换成抚育金。
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3 0%。
余额于每年按抚育金给付标准给付抚育金,至受益人2 5周岁或2 5周岁前身故时止。
二、配偶养老金:如被保险人配偶为受益人,且被保险人身故故时受益人年满50周岁、未满70周岁,部分身故保险金可转换成养老金。
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30%,余额于每年按养老金给付标准给付养老金。
若受益人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身故;若受益人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固定年金直至满10年。
上述两种选择由被保险人选定,未选定的,受益人只能一次性领取身故保险金。
第十三条保单质押贷款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两足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两足年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质押贷款。
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贷款期间最长为6 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逾期不还,贷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逾期还款,预期期间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借款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四条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
如愈期缴付,,应补缴利息。
自交费日次日起60 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投保人愈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保险费垫缴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中止。
在保险费垫缴期间,如发生退保或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六条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终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 年内从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缴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2 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至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欠缴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保险人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九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并通知。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帖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转换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2 年后申请将本合同转换成其他保险合同。
经保险人申核同意后,投保有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理转换时被保险人年龄所对应新合同的趸缴保险费的95%)转换为新合同,转换后的保险合同不得少于0.5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