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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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德国专利需要注意事项

申请德国专利需要注意事项

申请德国专利需要注意事项德国外观专利申请德国外观专利申请概述德国专利商标局对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制,一项外观设计的公开或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传播,如不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良俗等,即给予注册。

申请外观专利所需材料:1、申请书,其中应写明设计人和申请人的中英文姓名和中英文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2、外观设计的商品;3、外观六面图;4.申请人和设计师的姓名和地址(中英文)5、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其包括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6、如果委托了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

外观专利申请流程:1。

收到收据所需时间:2个月2。

授权所需时间:46个月3、有效期:25年(有效期5年,每5年可续展一次,一共续展4次,总共可保护25年)4、主张优先权(如果有):1). 优先权申请应当自另一国首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 申请后,可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申请优先权。

德国外观专利报价报价:9000rmb翻译说明:中英文翻译费标准为:400元/1000字;英语到德语的翻译费标准为1800/1000字。

注1:外观说明:1。

包括前五年的年费;2.有效期为25年注2:报价说明:因为海外专利业务情况复杂价格多涉及到,如权利要求项目,翻译,文件页数等方面的特殊规定,因此在见到具体申请文件之前无法确定最终价格。

以上报价仅做参考,具体报价以我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发出的正式报价为准。

另外,国外费用可能会发生变化,如超出报价时间2个月后,遇到具体业务请找我司重新确认价格。

注3:本报价不包括回复审核意见的费用及后续年费。

德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发明专利所需信息:1专利说明书(需翻译)发明名称;3.申请人及发明人的姓名地址(中英)4.优先权申请地点、申请编号和申请日期(如果需要优先权)、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其英文翻译。

5.委任书。

专利申请流程:1、递交申请:2个月领取官方回执;2.检索:如果申请人提出独立的检索请求,审查员需要对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全面(有限范围)的检索,以确认哪些已发表(现有技术)文件可以被考虑,从而确定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可专利性。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作为欧洲的经济大国,以及欧盟这个庞大的经济体,都拥有着较为完善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历史悠久且不断发展完善。

在专利方面,德国专利法对发明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发明专利的授予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德国的专利审查程序严谨,以确保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的要求相对较低,审查程序也较为简便,能为一些技术改进提供较快的保护。

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商标法为商标所有者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只要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提供者区分开来。

德国不仅对在本国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对于在欧盟范围内注册的商标,也依照相关法律予以保障。

著作权在德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如书籍、音乐、电影等,自创作完成之时起,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

这种保护不仅涵盖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还包括对作品的改编和公开表演等权利。

德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也相当健全。

在民事领域,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刑事方面,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大规模的盗版和假冒,会受到刑事处罚。

在欧盟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加强和统一。

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指令和法规,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以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

欧盟的专利制度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利体系,即“欧洲专利”。

获得欧洲专利的发明在多个欧盟成员国都能得到保护,这大大降低了专利申请人的成本和程序复杂性。

欧盟的商标制度以“欧盟商标”为核心。

注册一个欧盟商标,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保护,无需在每个成员国分别注册。

这为企业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提供了便利,也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全球10个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制度对比

全球10个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制度对比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统计数据,截至目前为止,世界上有约12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实用新型或类似的制度。

而这些国家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如审查制度、保护客体、保护时限等。

为了让大家更清晰明了的了解各国实用新型专利,接下来,我司选取了世界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较高的10个国家以做对比。

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交的材料:依据我国的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需提供: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二、申请流程图三、注意事项:1.审查方式(1)形式审查制(仅对形式缺陷进行审查);(2)初步审查制(对形式缺陷和部分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但不进行现有技术检索);(3)实质审查制(通过现有技术检索对新颖性和/或创造性进行审查)(4)形式审查制+评价报告(或类似制度)(评价报告是指报告出具方通过现有技术检索,至少对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评价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检索报告、现有技术报告、专家报告、技术评价报告、检索服务均归类于评价报告类似制度);2.创新性要求(1)新颖性要求(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2)新颖性+创造性要求(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与发明专利相同);(3)新颖性+较低创造性要求(“较低创造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相对于发明专利较低);(4)相对新颖性要求(“相对新颖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国内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5)相对新颖性+创造性要求;(以上内容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以上是全球10个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制度的对比介绍。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知墨墨了解!知墨墨(zhimomo)是专业提供国际知识产权服务的代理平台,业务项目多达200余种,且已在全球建立了知识产权关系网,合作所覆盖136个国家,依托于十余年跨国知识产权管理经验、自身专业实力,知墨墨致力为客户提供全方面、专业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正文:一、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1.1 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概述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创新和创造,鼓励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1.2 专利保护德国的专利保护体系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德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在专利被授予后享有专利权。

1.3 商标保护德国的商标保护体系允许企业注册并保护自己的商标。

商标注册可以通过德国商标和专利局进行,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可以享有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1.4 著作权保护德国的著作权法保护原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版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享有和保护方式,包括作品的创作权、翻译权、复制权和发表权等。

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2.1 技术合作纠纷在中德技术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例如合作双方对某项技术的专利权归属产生争议。

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2.2 商标纠纷中德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商标权纠纷。

当商标权归属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和法院等途径解决纠纷。

2.3 侵权纠纷中德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可能会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例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商标或著作权。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方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附件:本文档未涉及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指对新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技术成果所授予的专有权。

2.商标:指用于企业进行商品或服务标识的标志。

3.著作权:指对创造性表现形式的原创作品所授予的保护权。

4.知识产权:指人们在创造和创新活动中所拥有的权利。

【盘点】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专利名称和专利类型! _专注鱼网

【盘点】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专利名称和专利类型! _专注鱼网

【盘点】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专利名称和专利类型!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今天小编为您介绍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专利名称和专利类型。

中国专利分为三类:1、中国发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中国实用新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中国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国香港专利分为三类:1、中国香港短期专利2、中国香港标准专利3、中国香港外观设计中国台湾专利分为三类:1、中国台湾发明2、中国台湾实用新型3、中国台湾外观设计中国澳门专利分为三类:1、中国澳门实用专利中国澳门实用专利(又称实用新型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作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中国澳门发明专利中国澳门发明专利,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中国澳门设计及新型中国澳门设计及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两者的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美国专利分为三类:1、美国发明(1)美国发明-大实体(2)美国发明-小实体(3)美国发明-微实体2、美国外观设计3、美国植物专利加拿大专利分为两类:1、加拿大发明(1)加拿大发明-小实体(2)加拿大发明-大实体2、加拿大外观设计澳大利亚专利分为三类:1、澳大利亚标准专利2、澳大利亚创新专利3、澳大利亚外观设计新西兰专利分为两类:1、新西兰发明2、新西兰外观设计英国专利分为两类:1、英国发明英国发明是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英国外观设计英国外观设计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世界各国各种专利的保护期限

世界各国各种专利的保护期限

世界各国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你了解多少?我国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发明和创造的专利,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专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专利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不是每个专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0年和10年。

专利小常识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部分国家的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从申请日算起,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大家知道除了中国,国外其他国家的专利都有什么类型?保护期限有多长时间吗?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专利,它们的保护期限是不一样的。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世界各国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①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②美国外观设计:自授权日起15年。

注意a.2015年5月13日前提交的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期为授权日起14年。

b.2015年5月13日后提交的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期为授权日起15年。

c.美国的药品、食品、色素添加剂、医疗器械、动物药品、兽用生物制品等专利的专利期可以延长,一个专利最多可以延长保护5年。

d.在1995年6月8日或之后提交的部分续展、分割或续展申请中授予的专利,其有效期自最早申请的提交日起20年届满;1995年6月8日之前的专利,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17年。

△:本文讨论的是1995年6月8日及之后申请的发明专利。

一般情况下,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这里的“申请日”是指哪一天呢?或者说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是哪一天呢?我们先看一下客户经常问到的问题:上述美国申请A2、A4、A6、A8和A9获得授权后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是哪一天呢?美国专利申请可以分为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非临时申请(Non-ProvisionalApplication )和后续申请三种类型,不同申请类型的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期如下:(1)临时申请临时申请本身不存在保护期限,但临时申请可以通过“转化”为正式申请,或者可以作为正式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德国专利法原文

德国专利法原文

德国专利法原文引言德国专利法(Patentgesetz,简称PatG)是德国的专利法律体系的核心,旨在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保护发明者和创造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本文将对德国专利法的原文进行全面、详细、完整的探讨。

一、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德国专利法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专利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发明的可保护性要求根据德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款的规定,为了获得专利保护,发明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新颖性:发明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披露给公众。

•创造性:发明对于一个通常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来说,不能是明显的技术。

•工业可应用性:发明需要具有实际应用的可能性。

2. 可申请的技术领域根据德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款的规定,凡是在任何技术领域作出的新发明,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技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机械工程•电子技术•化学工程•药学•生物学•农业工程3. 可申请的专利类型根据德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申请的专利类型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对于新发明以及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对于新型的技术方案、构造等,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对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和专利权的获取根据德国专利法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专利权是发明者获得的专利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专利权的享有者根据德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的享有者是发明者或其继承人。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发明是由雇佣关系或委托关系产生的,专利权归属于雇主或委托人。

2. 专利权的获取程序根据德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二款的规定,获得专利权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专利申请发明者需要向德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申请中需包括发明的描述、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等内容。

2) 专利审查德国专利局将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可应用性等的审核。

各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时间是多久

各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时间是多久

实用新型专利又被称之为“小发明”,相比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有授权快、费用低等特点。

目前,全球共有八十多个国家设置有实用新型专利。

那么,这些国家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时间是多久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各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时间
各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时间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6个月左右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1年左右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6-12个月左右
韩国实用新型专利2年左右
法国实用新型专利1年左右
意大利实用新型专利1-2年左右
俄罗斯实用新型专利1年左右
西班牙实用新型专利2-6个月左右
巴西实用新型专利2-3年左右
秘鲁实用新型专利1-3年左右
阿联酋实用新型专利2-3年左右
埃及实用新型专利1-2年左右上面以12个国家为例,和大家举例说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时间。

通常,不需要对实用新型专利实审的国家授权时间会比较快,如中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家。

如有其它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知墨墨!。

欧洲10个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10个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10个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国家的专利类型都有哪些?欧洲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其大部分国家的专利制度都非常完善。

那在众多欧洲国家中,他们的专利类型都一样吗?下面,我们以德国、英国、法国、俄罗斯等10个欧洲国家为例,和大家简单介绍下欧洲这些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10个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除了每个国家的专利之外,还有直接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申请的欧洲发明专利(欧洲专利),以及向欧盟商标专利局提出申请的欧盟外观专利。

欧洲/欧盟专利类型
欧洲/欧盟专利类型
欧洲专利欧洲专利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截至目前,EPO已有34个成员国和4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

随着挪威和克罗地亚于2008年1月1日的加入,EPO的授权专利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

欧盟外观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是直接向欧盟商标专利局提出申请,同时在28个国家有效。

欧盟28个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克罗地亚。

以上是对欧洲专利类型的介绍,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知墨墨了解!。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引言德国作为世界上最具创新活力的国家之一,其专利审查制度一直备受全球瞩目。

在德国,实用新型专利(Utility Model)是一种与专利类似的知识产权制度,它为发明人提供了一种快速、灵活和低成本的专利保护机制。

本文将针对德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实用新型专利概述实用新型专利是针对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技术解决方案而设立的专利类型。

它适用于那些针对产品的构造、组织、或者其结构的新技术改进,以及那些与生产或者使用有关的新设备或者新工具。

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流程更为简化,审查时间更短,有效期限为10年。

这使得实用新型专利成为对于技术改进和小规模发明者而言更为便捷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1. 申请要求在德国,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简要的申请文件和费用即可享有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相比之下,发明专利的申请要求更为严格,需要提供详细的专利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

2. 审查流程实用新型专利在德国专利局的审查流程更为简化,通常在几个月内就可以得到审查结果。

审核主要侧重于新颖性和实用性,而不涉及复杂的创造性评价,因此审查时间相对较短。

3. 保护范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限于该技术解决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与发明专利不同,实用新型专利不需要对技术进行深入的描述,这也减少了申请人的成本和时间。

三、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势1. 快速保护: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流程比发明专利更快,可以更快地获得权利的保护。

2. 较低成本:相比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更低,适合于小规模发明者和中小企业。

3. 灵活性: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较窄,但可以更快地应对市场上的技术变化,灵活性更高。

四、实用新型专利的应用案例在实际应用中,实用新型专利广泛应用于机械、电子、化学等领域,尤其在汽车制造、电子设备和医疗器械等行业。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1.立案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之前,申请人首先要在德国专利局请求进行立案。

申请人需要填写立案申请书,并附上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图纸和所有索赔请求。

如果有代理人代理申请,则需要提交代理人的授权书。

2.形式审查在申请立案之后,德国专利局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确保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合规定,德国专利局会给予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3.实质审查经过形式审查后,申请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德国专利局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技术审查,检查申请是否满足实用新型的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

审查过程中,德国专利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交对先前公开的相关技术文献的评价报告。

4.授权如果申请通过了实质审查,德国专利局会发出授权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将授权公告登记在德国专利公报上。

被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拥有与发明专利一样的法律效力,保护期限为10年。

5.费用支付在授权之后,申请人需要支付实用新型专利的年费。

年费是保持实用新型专利有效的必要费用。

德国专利局将根据专利保护期限提供年费计算表,申请人需要按时缴纳相应的年费。

需要注意的是,德国实用新型专利不需要创造性的要求,即不要求具备发明的创造性。

实用新型专利只要能证明有新颖性和工业适用性即可,但专利局可能会担心实用新型的案件的专利路径,德国专利局会在审查过程中使用发明基准对待申请案件。

此外,德国实用新型专利适用范围比较窄,适用于商品的形状、结构和组合方案的改进。

总结起来,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包括立案、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授权和费用支付。

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审核。

通过审核后,申请人会获得德国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需要按时缴纳年费保持专利有效。

德国专利法的扛鼎之作r——《专利法(第6版)——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法、欧洲和国际专利法》评析

德国专利法的扛鼎之作r——《专利法(第6版)——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法、欧洲和国际专利法》评析

德国专利法的扛鼎之作r——《专利法(第6版)——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法、欧洲和国际专利法》评析魏光禧【期刊名称】《中国出版》【年(卷),期】2017(000)006【总页数】1页(P68)【作者】魏光禧【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一本书能够反复再版,说明其具有深厚的市场基础和充分的可读性,而能够第六次印刷的学术著作,其理论的日趋完整性、严谨性和内在的学术分量自是不言而喻的。

由德国著名专利法学家、慕尼黑工业大学教授Rodolf Krasser所著的《专利法(第6版)——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法、欧洲和国际专利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5月出版)一书,正是这样一本被多次再版的关于欧洲专利法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典型学术作品,是一部全面介绍德国乃至欧洲专利法制度及其发展历史的全景之作。

本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组织编译,拥有雄厚的编译力量,译者单晓光、张韬略、于馨淼等人均是知识产权、专利法方面的专家。

并且,该书作为《知识产权经典译丛》的一册,入选了国家出版资金资助项目。

书中讨论了专利法的基本问题、专利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前提条件、发明之上的权利、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产生与丧失、专利和实用新型的效力及其实施、发明权的交易等课题,这些都是专利法研究中具有基础共性特征的本质性问题,也是专利法立法与应用实践中的常见议题。

而透过作者对专利法的历史演进以及对其理论组成要素与时俱进的研究,亦可以窥见起源于西方的专利法乃至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架构和实践经验。

就认识论层面而言,本书具有历史性和反思性的研究特征。

作者系统回顾了德国专利法的发展历程,从特权制度到专利法的立法,从1877年前后德国专利立法到国际专利法的发展,作者站在历史学的角度,透视德国专利法的前世今生,深入与细致的追溯,为国内学术界提供了强烈的可借鉴性。

同时,作者对专利法历史的回望也具有审视的意味,对发明、创造性成果、欧洲专利申请、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具有反思的韵味,对专利保护的法律和经济政策的评价,具有批评的态度。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1.初步评估:在正式开始申请之前,应当对所要申请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行初步评估,确保其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要求。

这包括解决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否能够通过专利保护来实现商业上的利益。

2.递交申请:在确定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后,需要向德国专利和商标局(DPMA)递交申请。

申请可以以德文或英文书写,但如果申请语言不是德文,还需要提交一份德文翻译。

3.形式审查:DPMA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以确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DPMA将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4.发布和实用性审查:一旦通过形式审查,DPMA将发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进行实用性审查。

这一步骤通常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如果通过实用性审查,申请将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并正式公布。

5.申报国际保密:在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布前,申请人可以选择对其进行国际保密。

通过这一步骤,申请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对申请内容的保密,同时继续决定是否要将其公开。

6.权利发生:一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布,专利权就会产生。

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权利的宣告前自己行使专利权,但是专利权的主要价值在其宣告后才体现出来。

7.专利保护期限: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开始计算。

8.维持专利有效:在专利权获得后,申请人需要定期缴纳年费,以保持专利的有效性。

缴纳年费有助于确保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内不受影响。

总结起来,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包括初步评估、递交申请、形式审查、发布和实用性审查、申报国际保密、权利发生、专利保护期限和维持专利有效等阶段。

申请人需要在每个阶段遵守相应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并最终获得专利权保护。

各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知墨墨

各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知墨墨

知墨墨——专注优质国际专利服务 各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申请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的费用是多少?实用新型专利经常又被称之为“小发明”,但它和发明专利是两种不同的专利类型。

目前,全球有八十多个国家建立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包括中国、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各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及费用吧。

各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
知墨墨——专注优质国际专利服务
知墨墨——专注优质国际专利服务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流程及费用就介绍到这,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知墨墨了解!。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对比有何不同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对比有何不同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两者之间,有什么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呢?虽然我国的专利制度和德国的专利制度非常相似,但也有差别。

下面,我们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例,简单的对比下两者之间的区别。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对比(我司整理)
对比项德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保护客体德国的实用新型采取注册制,
其保护客体与发明专利类似,
但不包含方法发明。

(德国发
明专利应授予所有技术领域
中新颖的、基于创造性活动
的、可工业应用的发明。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
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
技术方案
审查制度形式审查形式审查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自申请日起10年授权时间1年左右6个月左右
新颖性相对新颖性(口头公开、在德
国外的公开使用、优先权日前
6个月的宽限期申请人的自
行公开,均不丧失新颖性)
新颖性
其他可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
新型,并且同时取得专利保
护。

可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
但不能同时获得授权。

在发明
专利授权时,需要放弃实用新
型专利权。

以上是德国实用新型专利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些对比,大家可以看到两者有相似也有差别。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知墨墨了解!。

德国专利商标局网站数据库简介

德国专利商标局网站数据库简介

德国专利商标局网站数据库简介大中小概述德国专利商标局网站上除了提供德国本国专利局所拥有的数据库以外,同时提供其它许多国家专利局的数据库链接,以及多个商业检索数据库的链接。

例如:esp@cenet数据库、PCT公报、美国网站专利数据库、加拿大专利数据库、日本PAJ专利数据库、STN、Delphion 、美国引文数据库、化学文摘等。

同时也提供其它一些相关的专利信息,例如:法律状态信息和专利同族信息等。

德国专利商标局十分重视专利文献和信息的使用,在全国共设立有26个专利信息中心,最近又公布了新的信息服务政策,其目的在于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知识产权信息作为公众信息基础结构来促进经济的发展。

下面对提供德国专利文献的DPMApublikationen数据库和提供其它国家(包括德国)专利文献的DEPATISnet 数据库作简要介绍。

DPMApublikationen数据库DPMApublikationen数据库是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的官方公布平台,该平台提供关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以及工业设计的出版物;还提供专利公报、商标公报、外观设计公报的电子在线版本。

该数据库包含的数据内容有:专利/实用新型——公布的专利申请(A文献)——授权专利(B文献或C文献)——实用新型(U文献)——欧洲申请和指定德国的欧洲专利申请(EP-A文献和EP-B文献)——指定德国的国际专利申请(WO-A文献)——翻译文献(T1-T4)——补充保护证书和植物保护品种(ZE)——集成电路布图设计(TO)——前东德专利申请(DD)商标——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注册工业设计——注册类型表(一)进入方法1.直接进入网址:http://publikationen.dpma.de/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链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网址:/sipo/)/国外及港澳台专利检索-德国专利商标局网上专利检索(网址:http://www.deutsches-patentamt.de/suche/patentdatenbanken.html)/DPMApublikationen。

德国《实用新型保护法》

德国《实用新型保护法》

德国《实用新型保护法》1.引言德国《实用新型保护法》(U ti li ty Mo de l Pr ot ec ti on Ac t)是德国专利法中的一个重要法规,旨在保护对于技术方案、方法或产品的某些新颖性特征的发明创造。

与专利法相比,实用新型保护法具有更灵活的保护机制和较短的保护期限,在保护创新的同时也为小型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了更便利的保护方式。

2.实用新型保护法的定义实用新型是指某一技术方案、方法或产品的某些新颖性特征,这些新颖性特征比发明创造要求更为宽松。

根据德国《实用新型保护法》,实用新型必须具备“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要求。

2.1创造性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相对较低,只要新颖性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进步即可。

2.2工业适用性实用新型必须具备工业适用性,即满足在实际生产或者实际使用中的可行性要求。

该要求确保实用新型对于解决某项实际问题具有实际意义。

3.实用新型保护法的申请与保护机制实用新型保护法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对简化的申请程序,并且在保护期限上也相对专利法较短。

以下是实用新型保护法的主要申请与保护机制:3.1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德国居民身份或者在德国设立了工商企业注册的个人、团体或公司。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和附图。

-申请文件需要包含对于实用新型的具体描述以及所要保护特征的清晰描绘。

3.2申请程序-实用新型的申请程序相对简化,一般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需要向德国专利局(Ge rm an Pa te n tO ff ic e)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

-德国专利局在接受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符合要求。

3.3保护期限-根据德国《实用新型保护法》,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10年。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届满后自动失效。

4.实用新型保护法相对专利法的优势相比于专利法,实用新型保护法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优势:4.1申请和获得保护的便利-实用新型申请的程序相对简单,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可以更快获得保护。

各国实用新型制度比较

各国实用新型制度比较

POLICY区域治理各国实用新型制度比较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周敏摘要:实用新型制度作为一种二级专利体系,在世界上不少国家存在已久。

但是,截至目前,拥有实用新型制度的各国关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审查形式等等仍具有较大差异。

而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一体化,很多创新产品的生命周期缩短,销售地增多,因此,实用新型由于其审查周期短等特点,不失为发明创作者保护自身权益的不错选择。

关键词:实用新型;差异;比较中图分类号:DF1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1-0006-0001通常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于发明有一个较为统一和明确的定义,但是对于实用新型,截至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概念,甚至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设立实用新型制度,设立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有的对实用新型进行了独立立法,有的并未独立立法,而是与其他制度合并立法,如发明。

并且,设立有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对实用新型的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甚至是对实用新型的称呼也都不相同,例如中国称为实用新型;澳大利亚称为革新专利;比利时、爱尔兰等称为短期专利。

虽然在有实用新型的国家和地区中,实用新型有众多不同,但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也具有共同点,即,对发明创造提供一种廉价的、审查周期短的保护制度,并且实用新型对发明创造的新创性要求相对较低,易于获得专利权。

众所周知,各国发明专利基本都需要经过初审、实审后才能获得授权,而其中实审环节,由于需要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的多次博弈,因此耗时较长,从而各国发明专利授权的周期均在1年以上。

以中国为例,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通常在2—4年,即便中国目前有优先审查和预审制度,但这两个加快制度对于领域的要求很局限,并非所有领域均可通过加快制度来缩短发明专利的授权周期。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很多产品的更新换代较快,特别是对于那些技术难度低,销售后就能够被他人获知方案而无法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产品,若经过发明专利较长的审查周期审查后,即便获得了专利授权,但产品很可能已经被新的产品取代,而发明专利在获得授权之前是无法进行有效维权的,仅能够通过临时保护来要求仿冒者支付适当费用,不利于对发明创作者利益的保护。

德国实用新型

德国实用新型
Chapter 1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法条简介
德国实用新型(UM)特点
• 无实质审查,授权周期短,6-12 weeks ,特别适用于需紧急实施专利权 (如临时禁令、专利侵权诉讼)
• 可在德国发明审查或异议程序终结当月月底之日起两个月内且最长自发 明申请日起十年内申请
• 可与发明同时存在(此处发明指《德国发明专利法》的“专利”)
申请中的特别 2.可以随时提出分案 3.可以享受德国国内优先权
a.若申请人以前在德国就同一发明提出一项有效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 在提出实用新型申请时同时提出一份声明要求享有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专利申请要求的优先权,也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依据第一句规定的优先 权,可以在专利申请的审查或者异议程序终结当月月底之日起二个月内行 使,但最长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十年内行使
UM专利性评价
新颖性评价标准(采用现有技术) • 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以前,公众通过书面记载或者在德国境内的使
用,能够公开获得的任何知识。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的书面记载或者 使用,如果是建立在申请人或者其在先权利人的构想基础上的,不应 当认为是现有技术。 • 抵触申请、口头公开等不能用于评价UM的新颖性 创造性评价标准 等同于德国发明
b.自向德国专利局提起在先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申请后十二个月内,申 请人对同一发明申请实用新型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在先申请已经要求 了国内或者外国优先权的除外。在先专利申请不视为撤回
c.如果申请人在德国国内、外展览会上展览其发明,并在第一次展览该发 明之日后6个月内提起实用新型申请的,可以主张展览会优先权(在首次展 览日后16个月内提供展览证据)
时申请发明和UM) 3.从PCT申请指定德国、或从欧洲申请或德国发明专利申请中派生出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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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的特别之处
1.在授权之前,可以修改申请内容,前提是不得扩大原申请主题范围 2.可以随时提出分案 3.可以享受德国国内优先权
a.若申请人以前在德国就同一发明提出一项有效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 在提出实用新型申请时同时提出一份声明要求享有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专利申请要求的优先权,也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依据第一句规定的优先 权,可以在专利申请的审查或者异议程序终结当月月底之日起二个月内行 使,但最长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十年内行使
时申请发明和UM) 3.从PCT申请指定德国、或从欧洲申请或德国发明专利申请中派生出UM
,只要母申请copending,或者母申请被授权、拒绝或者有效地撤回 后的两个月内,派生都是允许的 4.从通过PCT的欧洲专利或德国专利申请中派生
申请日的确定
1.派生UM的申请日是母申请的申请日; 2.由PCT派生的UM,申请日是PCT申请日
Chapter 1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法条简介
德国实用新型(UM)特点
• 无实质审查,授权周期短,6-12 weeks ,特别适用于需紧急实施专利权 (如临时禁令、专利侵权诉讼)
• 可在德国发明审查或异议程序终结当月月底之日起两个月内且最长自发 明申请日起十年内申请
• 可与发明同时存在(此处发明指《德国发明专利法》的“专利”)
b.自向德国专利局提起在先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申请后十二个月内,申 请人对同一发明申请实用新型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在先申请已经要求 了国内或者外国优先权的除外。在先专利申请不视为撤回
c.如果申请人在德国国内、外展览会上展览其发明,并在第一次展览该发 明之日后6个月内提起实用新型申请的,可以主张展览会优先权(在首次展 览日后16个月内提供展览证据)
UM专利性评价
新颖性评价标准(采用现有技术) • 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以前,公众通过书面记载或者在德国境内的使
用,能够公开获得的任何知识。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的书面记载或者 使用,如果是建立在申请人或者其在先权利人的构想基础上的,不应 当认为是现有技术。 • 抵触申请、口头公开等不能用于评价UM的新颖性 创造性评价标准 等同于德国发明
保护期限与授权后维持
• 保护期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届满于十年后申请月的最后一天。 • 在登记日起的第四年到第六、七、八年以及第九、十年交纳维持费。
Chapter 2 如何申请德国实用新型
申请途径介绍
1.在中国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德国专利局申请 2.在中国在先申请日起30个月内通过PCT进入德国国家阶段时申请(可同

UM不可保护客体
1.发现、科学理论或者数学方法; 2.美学作品; 3.智力活动、游戏、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计算机程序; 4.信息的表达; 5. 生物技术发明 6. 实施会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 7.植物或者动物品种; 8.方法。
• 除方法外,UM可保护客体与德国发明相同
• 材料属于UM可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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