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其账务处理
代销商品委托方+受托方分别作账务处理
代销商品:委托方+受托方分别作账务处理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主体,处在委托立场的商品称委托代销商品,处在受托立场上的商品称受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不同的账务处理:一种是委托方和受托方本别做销售的账务处理;另一种是委托方做销售业务处理,但需根据协议或合同按销售额支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
代销商品销售的核算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面,处在委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委托代销商品,处在受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受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种是受托方和委托方分别作商品购销处理;另一种是受托方根据销售额向委托方结算代销手续费,委托方作商品销售处理。
(一)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1.委托方的核算批发企业对于新产试销商品、季节性商品、呆滞积压商品等,为了加速商品流转、推销新产品和呆滞积压商品、合理地使用仓位和节约仓储费用,可以将商品先发往购货单位,委托其代销,等商品销售后,再定期结算货款。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一般先由业务部门确定委托代销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金额,经领导批准后,由业务部门与各购货单位订立“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
合同上注明结算方式、货款清偿时间、商品保管的要求及双方承担的责任等。
委托代销商品的业务程序一般是:由业务部门根据“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填制“委托代销商品发货单”;然后由储运部门将商品发运给受托单位,不转移商品所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定期进行结算;到结算届期时,由受托单位将已售代销商品的清单交付委托方,委托方据以填制专用发票,向受托单位收取货款;委托单位收到货款时,将收到货款部分的委托代销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例]上海交电公司根据商品委托代销合同,将红星牌收录机100 只委托人民商厦代销,其购进单价为500元,销售平价为540元,增值税率为17%,合同规定每个月未结算一次货款。
(1)7月5日,发运商品时,作分录如下: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50 000贷:库存商品——收录机类50 000(2)7月31日,收到人民商厦转账支票一张,金额31590元,系付已售代销的50只红星牌收录机货款27 000元、增值税额4 590元,支票已存入银行,作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31 590贷:商品销售收入——收录机类27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590 同时结转已售委托代销商品的销售成本25 000元,作分录如下:借:商品销售成本25 000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25 000 2.受托方的核算接受代销商品的批发企业在收到代销商品并已验收入库时,虽然企业尚未取得商品的所有权,但是企业对代销商品有支配权,可以开展商品销售业务,以有效地利用供货单位的资金开展经营业务。
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符合上述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受托代销商品对受托方而言,不拥有所有权,但受托方实质控制,有权销售,同时受托代销商品是一种低风险的销售方式,可以为受托方带来稳定的经济利益。显然它符合资产的定义,也符合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受托代销示意图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与“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均填入“存货”项目并且借贷金额相互冲销,事实上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并没有包括受托代销商品,即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的目的,主要为了方便企业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保证受托代销商品的安全。[2]
贷:应付账款 5616
支付代销商品款时:
借:应付账款 5616
贷:银行存款 5616
月末计算并结转代销商品销项税额时(若本月包括代销商品销售在内的“商品销售收入”账户为440000元):
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代销货物是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一项特殊应税业务。
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活动.即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笔者现从委托双方的角度就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一、税法关于代销货物行为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企业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显变化,不再仅以是否收到代销清单为标志。
即使未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货款或发出代销商品达180天的同样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计算委托代销货物增值税时必须注意最新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因受托代购代销货物收取的手续费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新准则对委托代销行为的会计处理规定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
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4。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5。
相关成本能可靠地计量.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单独设立相关的科目进行核算,反映已经发生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
委托方将货物转交给他人代销,由于货物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只是改变了存放地点,销售并没有实现,因此,企业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科目的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反映。
三、代销货物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委托代销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并就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商品代销的账务处理方法
商品代销的账务处理方法
黄伟
【期刊名称】《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年(卷),期】2001(000)004
【摘要】@@ 商品代销是商品所有者委托另一个企业销售其商品的活动.委托另一个企业代销商品的商品所有者称为"委托方",接受代销商品的企业称为"受托方".在商品代销业务中,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虽然将商品交付给了受托方,但并未转移该商品的所有权,如果在期末受托方仍然持有未售出的代销商品,应当归入委托方的存货中.委托方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用于核算交付给受托方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可设置:①"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接受委托代为销售的商品;②"代销商品款"科目,核算接受代销商品的价款.代销通常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
【总页数】2页(P20-21)
【作者】黄伟
【作者单位】广西藤县天平镇企业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
【相关文献】
1.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的探讨 [J], 庞江峰
2.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涉税账务处理 [J], 黄国俊;曾慧芳
3.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列示及其账务处理 [J], 荣树新
4.浅析几种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 [J], 刘峰
5.商品流通企业中代销业务de账务处理 [J], 彭兴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对于商家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通过委托代销,商家可以将商品委托给其他销售方进行销售,从而拓展销售渠道和增加销售额。
然而,处理商品账务是一个繁琐且复杂的过程,需要商家仔细处理以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首先,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的第一步是建立明确的委托代销合同。
该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商品数量、价格、结算方式、返点等内容。
商家在选择代销方时要慎重,确保对方有良好的信誉和销售实力。
同时,商家还需要与代销方签订隐私协议,保护商家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安全。
其次,商家需要及时提供商品库存和销售情况的数据给代销方。
这一数据的交换可以通过电子表格、邮件或专门的数据传输系统进行。
商家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代销方能够及时了解销售情况并制定相应的销售策略。
对于特定商品的销售数据,商家还可以利用市场调研和分析工具,帮助代销方了解市场需求并提供更准确的销售预测。
第三,商家需要定期对代销方的销售情况进行审计和核对。
商家可以通过抽查销售记录、核对库存和结算金额等方式来监控代销方的销售情况。
同时,商家还需要与代销方进行定期的结算,处理代销方的销售提成和返点等事项。
商家在处理账务时要注重细节,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并及时处理任何发现的问题和差异。
最后,商家还需要与代销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商家要与代销方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和提供支持。
商家还可以通过提供培训和销售技巧等方式来帮助代销方提升销售能力。
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增加双方的信任和合作意愿,提升代销效果和商业利益。
综上所述,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对于商家来说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
商家需要建立明确的委托代销合同,并与代销方频繁交流和沟通。
商家还需要监控代销方的销售情况,处理账务差异,并与代销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只有这样,商家才能够实现商品的有效销售和利润的最大化。
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
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受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销售其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
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
以下是受托代销的主要会计处理步骤:一、取得代销商品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应将其纳入账内核算。
此时,会计分录为: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资料中可能会将“受托代销商品”记入“库存商品”科目,但这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受托代销商品的处理规定。
受托代销商品不是企业的存货,因此不应记入“库存商品”科目。
二、销售代销商品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会计处理也会有所不同。
1.以非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售出商品:(1)收到销售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结转销售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同时,将代销商品款转入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应付账款——公司名称2.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商品:(1)收到销售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受托代销商品(此处为冲销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表示商品已售出)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受托代销商品款(手续费部分)贷: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剩余的代销商品款转入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剩余部分)贷:应付账款——公司名称三、结算代销商品款受托方与委托方进行结算时,应支付代销商品款。
此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公司名称贷:银行存款四、受托代销商品的列示与披露关于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不列示:认为受托代销商品不属于企业资产,因此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但这种做法可能丢失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
2.在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同时列示:将“受托代销商品”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但作为存货的扣除),“代销商品款”则在流动负债下单独设一项目列示。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列示及其账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列示及其账务处理作者:荣树新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05期一、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列示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是指“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
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不列示。
在1993年《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均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包含在“存货”项目中,同时“代销商品款”作为“存货”的扣除,实质也是不列示。
这样处理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计算企业的偿债能力指标,不足之处是丢失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将可能不充分、不完整。
第二种意见是在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同时列示。
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要求“受托代销商品”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代销商品款”则在流动负债下单独设一项目——“代销商品款”列示。
这样处理的优缺点与第一种意见的优缺点正好相反。
第三种意见是附注列示。
该观点认为,受托代销商品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理由是代销商品不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予以反映,可能导致代销商品成为一种合法的免费的表外筹资方式,这种表外筹资将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而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受托方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受托代销商品应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是指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
“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理由如下:(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
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代销业务,我记了“受托代销商品”账户,月末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
代销业务“如何在财务报表上列示”
问:这个月我们公司接了一笔代销业务,委托方发来了127000元的代销商品(不含税代销价),我记了“受托代销商品”账户,月末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
答:
一、该账户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从业务实质上看,代销商品不属于代销企业的资产,不能在代销方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从会计核算角度看,与“受托代销商品”账户对应的是“受托代销商品款”,账户,该账户是“受托代销商品”的备抵账户,两账户抵减后余额是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做法是: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销售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委托方开来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4.支付代销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代销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银行存款
二、对于我们小企业来说,不必设置“受托代销商品”账户和“受托代销商品款”账户,当接到委托方发来的代销商品时,直接在备查账里登记,待销售后直接记应付账款即可。
1.收到代销商品时,登记备查账。
2.销售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委托方开来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付账款
4.支付代销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代销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银行存款。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其账务处理
一、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是指“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
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不列示。
在1993年《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均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包含在“存货”项目中,同时“代销商品款”作为“存货”的扣除,实质也是不列示。
这样处理的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计算企业的有关偿债能力指标,不足之处是丢失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将可能不充分、不完整。
第二种意见是在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同时列示。
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要求“受托代销商品”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代销商品款”则在流动负债下单独设一项目——“代销商品款”列示。
这样处理的优缺点与第一种意见的优缺点正好相反。
第三种意见是附注列示。
这种观点认为,受托代销商品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理由是代销商品不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予以反映,可能导致代销商品成为一种合法的免费的表外筹资方式,这种表外筹资将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而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受托方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受托代销商品应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是指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
“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理由如下:(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
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委托代销的商品,应在商品发交受托单位后,按实际成本,借记“发出 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 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主 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等,借 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 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 品”科目。 【例 1】公司 2007年 1 月 1 日发交爱美公司开关柜 200台,委托其代 销。单位成本 5000元。 借:发出商品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例 2】承上例,2007年 1 月 28日收到爱美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在 清单上注明已销售 30台,价款 600000元,增值税款 102000元,代销手 续费 900元。 借:应收账款 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支付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其他 900 贷:应收账款 900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教学]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
[教学]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受托方一般不核算销售收入,只将代销手续费收入及其应缴纳的营业税,通过“代购代销收入”账户核算,但税法规定代销商品应作为应税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就要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 某商品零售企业接受代销B商品600件,委托方规定代销价为60元/件(含税),代销手续费为不含税代销额的5%,增值税税率为17%,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含税代销价):借:受托代销商品——××部、组(B商品) 36000贷:代销商品款 36000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时(本月20日代销商品全部售出,向委托单位报送代销清单,并向委托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计算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并调整应付账款和注销代销商品款和委托代销商品):1+17%)×17%=5231(元) 代销商品销项税额=600×60?(或600×60×14.53%=5231(元)借:银行存款 36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31应付账款 30769借:代销商品款 36000贷:受托代销商品 36000收到委托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523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5231开具代销手续费收入普通发票时:代销手续费收入=30769×5%=1538(元)借:应付账款 1538贷:代购代销收入 1538划转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代销价款时:借:应付账款 34462贷:银行存款 34462计算并结转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时:借:代购代销收入 76.9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6.90零售企业商品品种繁多,业务繁忙,企业不可能把每一笔销货款都按自营和代销商品分开登记,更不可能在每天营业终了时,对代销商品进行盘点,以存计销。
因此,对代销商品和自营商品在销售时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待代销商品全部销售或月终时,则由各部、组填报代销商品分户盘存计销表,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应付账款。
委托代销的账务处理
委托代销的账务处理
到委托代销的账务处理
一、定义
委托代销是指,由一方委托另一方代理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其中,委托方负责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代理方负责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负责最终收款。
二、账务处理
1、在委托代销的账务处理中,首先要记录收款情况,在收款时,如果是客户支付现金时,需要记录现金日记账,对应来款项,如果是收取客户的支票,需要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记录,如果是客户付款转账,要在多方现金余额日记账中进行转帐记录。
2、在委托代销协议中,代理方向客户收取的金额,余额应归代理方所有,收款时应反映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向财务报销。
3、在委托代销协议中,代理方向客户收取的金额,余额应归委托方所有,收款时应反映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再按照结算规定,结算给委托方。
4、委托代销结算时,从银行存款日记账中查询收款情况,确定代理方收款之和,再根据约定条件,结算给委托方金额,结算时可反映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或在预付款日记账中记载,以及应付账款明细账户中进行记载。
三、结论
委托代销的账务处理要求认真准确,首先要记录收款情况,确定
代理方收款之和,再根据约定条件,结算给委托方金额,可反映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或在预付款日记账中记载,以及应付账款明细账户中进行记载。
《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
《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委托代销是一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是企业将商品委托给代理商销售的模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中,代理商承担产品的销售任务,同时,企业需要对代理商进行实时跟踪监督和账务处理。
因此,如何进行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成为企业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首先,对于企业来说,为了确保账务的清晰明了,需要在委托代销合同中详细规定商品的委托销售规则、销售价格、销售范围及销售目标。
同时,合同中还需要规定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定以及违约情况下需要承担的责任。
其次,在委托代销合同签署后,企业需要对代理商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代理商能够理解和遵守合同条款。
在销售过程中,企业还需要实时收取代理商所应支付的委托销售手续费或佣金等费用,确保代理商有足够的动力进行销售。
接下来,对于代理商来说,在实现销售业绩的同时,还需要合理控制费用,避免损耗。
因此,代理商需要与企业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储存方式、运输方式等商品成本费用。
同时,代理商还需要及时缴纳委托销售手续费或佣金等费用,确保账务清晰明了。
最后,对于企业和代理商来说,需要实时跟踪销售业绩并进行账务处理。
在销售完成后,企业需要对销售额、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等进行核算,计算代理商应该支付的委托销售手续费或佣金等费用,确保账户收支平衡。
同时,代理商还需要及时领取委托销售手续费或佣金等费用,并将收款情况反馈给企业,确保账务的准确性。
总之,委托代销方式是一种双方合作共赢的销售模式,通过细致、周密的账务处理才能有效的保障企业和代理商的权益。
因此,在委托代销销售商品过程中,企业和代理商需要认真细致的处理好账务方面的事宜。
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doc
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doc受托代销商品是商家之间常见的一种交易形式,在这一交易中,代销商与货主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合作关系。
代销商从货主处获得一定数量的商品,并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将这些商品销售出去。
代销商则会在销售过程中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将商品的销售额和利润与货主进行结算。
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是代销商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代销商和货主来说,其正确处理对于日后的发展和经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便就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核心问题:受托代销商品关系密切,因此欲处理好代销商品的账务问题,需要代销商与货主紧密合作。
这一过程中,代销商应该对商品进行分类、计算价格,并了解货主的费用及保管费用,推算出合理的代销价格。
在合作关系中应该建立相应的合同,确定代销商的取得商品的时期和数量、代销期限及代销商的分成比例和结算方式等。
2、代销商的账务处理代销商需要对自己销售商品的收入和费用进行账务记录和核算,这一过程中,代销商要对所有交易进行记录,包括商品名称、数量、单价、交易额、代销金额及各种费用等。
同时,代销商还要定期制作销售报表,以描绘销售数据及利润得失。
货主需核查代销商是否有按照规定销售商品,以及销售数字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建立相应的账户记录其自身的业务成本和收益情况。
例如给代销商销售商品时的成本,代销商交付货款的情况以及进出库存等等。
在货主需要核准结算金额的时候,代销商一定要正确进行代收代销款的结算。
若出现代销商处理错误,货物和服务的分配不当,将有可能最终导致对其本身、货主和顾客等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关注成本和利润的分配在受托代销商品过程中,代销商应该清楚关注商品的采购成本及销售利润的分配。
在确定代销变价时,代销商要考虑商品的市场需求、竞争价格及供应成本等多个因素,保证分配合理。
为了确保代销商顺利开展业务,货主也要尽可能地降低代销商的成本,鼓励其在市场上更好地发挥性能。
委托代销商品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委托代销商品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账务处理流程如下: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4、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7、做年、季、月度财务预测和决策、财务预算、财务控制、财务分析、业绩评价与反馈。
会计每月工作都有哪些一、每月会计要做的工作1、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稽核,稽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帐。
4、结账、对帐。
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5、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
6、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二、税金申报缴纳工作1、每月月末,计算提取相关的税金。
2、每月7号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0号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季度末的下月15号前申报缴纳所得税。
3、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一般在年终结账后开始,到4月3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望楼主采纳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会计每月报税工作都有哪些?各地的网上申报的流程大致都是一样的。
国税、地税都是网路申报吗?国税的你要上当地的国税局网站,上面应该有网路申报这一项的,然后需要输入你们的税号、密码等专案才可以进入,国税每月需要申报的报表如:增值税主表,表一,表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附报资料表等,可能各地的要求不一样,也根据你们企业的性质填报不同的表;地税申报需要上地税局的网站,根据地税编码进入,申报的报表如:个所税表,综合表一,每个季度需要申报资产负责表和利润表。
抄税后就是纳税申报,清卡会计日常工作都有哪些?会计的日常工作内容和任务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算、货币资金收支的监督等。
受托代销账务处理案例
受托代销账务处理案例那咱就开始一个受托代销账务处理的案例哈。
一、案例背景。
就说小明开了个小杂货店,小红呢有一批很特别的手工皂想让小明帮忙代销。
双方商量好了,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小明提成。
这手工皂成本价是每块5元,小红打算让小明按照每块10元的价格卖,然后给小明10%的代销手续费。
二、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的账务处理。
小明收到小红送来的100块手工皂。
这时候呢,因为这些手工皂不是小明自己买的,只是帮着卖,所以不能算自己的库存商品。
小明就在账上这么记:借:受托代销商品手工皂(100块×10元)1000元。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小红 1000元。
这里就相当于在账上记了一笔,有这么些手工皂在我这儿呢,但是这是欠小红的哦。
三、实际销售时的账务处理。
过了一阵子,小明成功地卖掉了80块手工皂。
这时候小明收到了顾客给他的钱,总共是80块×10元 = 800元。
那他的账务处理是这样的:借:银行存款 800元。
贷:受托代销商品手工皂(80块×10元)800元。
这一步就是说,收到钱了,同时也表示有80块手工皂已经不属于受托代销的商品了,因为卖掉了嘛。
四、结算代销手续费和支付货款给小红时的账务处理。
这时候就该算一算小明该得多少手续费啦。
销售额是800元,手续费比例是10%,那手续费就是800元×10% = 80元。
小明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小红(80块×10元)800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80元。
贷:银行存款 720元。
前面那个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就是把之前欠小红的80块手工皂对应的钱给转过来,然后一部分作为自己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另一部分就是要付给小红的钱啦。
这么一来,整个受托代销的账务处理就完成了,小明把自己该赚的钱赚了,小红也通过小明把自己的手工皂卖出去了一部分,大家都挺高兴的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其账务
处理
一、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是指“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
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不列示。
在1993年《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均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包含在“存货”项目中,同时“代销商品款”作为“存货”的扣除,实质也是不列示。
这样处理的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计算企业的有关偿债能力指标,不足之处是丢失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将可能不充分、不完整。
第二种意见是在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同时列示。
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要求“受托代销商品”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代销商品款”则在流动负债下单独设一项目——“代销商品款”列示。
这样处理的优缺点与第一种意见的优缺点正好相反。
第三种意见是附注列示。
这种观点认为,受托代销商品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理由是代销商品不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予以反映,可能导致代销商品成为一种合法的免费的表外筹资方式,这种表外筹资将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而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受托方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受托代销商品应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是指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
“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理由如下: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
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符合上述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受托代销商品对受托方而言,不拥有所有权,但受托方实质控制,有权销售,同时受托代销商品是一种低风险的销售方式,可以为受托方带来稳定的经济利益。
显然它符合资产的定义,也符合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根据2006年3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负债的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
符合《基本准则》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是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
是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代销商品款是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商品的货款,受托方收到代销商品并入库后,受托方就对商品负有管理和销售的责任,保管中对短缺和毁损商品负有赔偿责任,售后返还货款的责任,对未售完的商品予以退回的责任。
显然代销商品款符合负债的定义,也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
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2)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应单独列示。
受托代销商品在法律上不属于受托企业的资产,为与企业自有资产(存货)相区分,应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
“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
这样处理虽然有虚增企业资产和负债之嫌,但能充分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并且更有利于计算有关偿债能力指标。
(3)受托代销业务的大小一定程度上能说明企业的信誉和融资能力。
当受托代销业务成为企业日常业务,或受托代销业务金额的较大时(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收入总额的比重确定),按照重要性原则,更应该单独列示。
二、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实物代销;二是收取手续费。
实物代销是指受托方根据市场状况,自行制定商品实际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赚取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
收取手续费的受托代销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