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药品、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依据
一、查封扣押依据1、药品类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违法行为①药品类1、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销售凭证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处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药品经营单位未留存首营资质及随货同行单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处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集团公司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薪酬与福利体系,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系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的用于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归员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能分工:1.人力资源部系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具体负责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草拟与完善,公积金缴存人资格的确认、缴费基数的确定及个人应缴部分的代为扣缴,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等。
2.资金财务部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及专业部门对应的在京公司“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设立,单位及员工个人应缴费用的按时拨付、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等。
3.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已在集团公司享受福利分房的员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时的审核及补交房价款的核定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专业部门对应的在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集团公司其他在京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第五条各类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确认:1.本办法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从起薪之月开始扣缴。
2.本办法实施后,招聘的其他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从其住房公积金关系转入公司(或出示原单位将其住房公积金结清的有关证明)后,方可从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之月起补建住房公积金。
3.本办法实施前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1993年度(含)前在京未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房的员工(或其配偶已享受此政策),若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从其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起薪之月起补建住房公积金,但补建日期不得早于1996 年1月之前。
4.本办法实施前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1993年度(含)前在京已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房的员工(或其配偶已享受此政策)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应按京房改办字[1995]第056号、京房改办字[1997]第071号及京房改办字[1999]第042号文件规定自补交房价款之月起该员工及其配偶可以建立住房公积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影响及应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影响及应对作者:曹珊来源:《项目管理评论》2020年第05期【编者按】2020年3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下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法律环境的变化对建筑行业相关单位产生什么影响?单位又应当如何应对?本刊分两期刊发两篇解读文章,希望为相关单位提供决策参考。
这两篇解读文章的主要内容是:①从工程总承包模式适用范围、项目发包和合同风险分担角度阐述《管理办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相关方的总体影响及应对;②《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影响及应对。
本刊2020年第4期已刊发第一篇解读文章,本期刊发第二篇解读文章。
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及应对建设单位应当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直接影响项目实施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认真编制招标文件。
一方面,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避免“发包人要求”过于简洁概括。
如果“发包人要求”过于粗略,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目的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的可能性,导致承包人所建工程可能根本不符合发包人的预期,对于发承包双方都是重大损失。
因此,“发包人要求”必须明确具体,应当达到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目的有基本一致的认识,且双方当事人对于“发包人要求”文件应推进交底制度,互相对文件条款进行进一步解释,以避免理解有误。
另一方面,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前期条件应尽可能准确、详细。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对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需要承担不同的责任,这与我国现行的施工总承包市场惯例存在较大的差异。
工程项目中,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往往对工程实施存在很大影响,因此需要通过合同约定准确界定双方对于基础资料的负责范围。
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采用委托管理模式进行项目管理建设单位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方式包括自行管理和委托管理。
2016会计继续教育《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解读 题库答案
第1部分判断题--------------------------------------------------------------------------------题号:Qhx015710 所属课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解读1. 2015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不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A、对B、错正确答案:B 你的答案:×错误解析:2015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题号:Qhx015714 所属课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解读2. 根据2015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A、对B、错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错误解析:2015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题号:Qhx015711 所属课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解读3. 2015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A、对B、错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错误解析:2015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题号:Qhx015718 所属课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解读4. 根据2015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A、对B、错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错误解析:2015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特种行业管理办法出台
(二)物品为非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编码等,有电机的还应当登记电机号码;
(三)物品为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的,应当登记品牌、型号、颜色和串号等;
(四)物品为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证明。
物品在改变原貌前应当拍照留存。
第二十二条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揽下列物品:
(一)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
(四)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放射性检测仪器,发现放射性污染物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一)指导、监督特种行业经营者做好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三)及时查处涉及特种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四)建立特种行业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治安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安全条件落实情况和交易、承揽物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06•【文号】银办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了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并对原试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 13号印发)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运行后,对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规定,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作为账户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以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作为账户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采取变更账户名称的方式,依据《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中的内设机构(部门)信息、资金性质信息、项目部信息等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对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还应收回原以手工注明账户名称方式发放的开户许可证,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换发新版开户许可证。
二、在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运行后,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重要要素缺失的久悬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应按照《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应将相关银行结算账户的清单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其代为办理。
养犬管理办法
**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康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饲养犬只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公安、农业(畜牧)、城建(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区公安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犬只饲养、经营等行为进行审批并对违规养犬的处理;(二)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
区农业(畜牧)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二)对饲养、经营和用于展览、演出、比赛的犬只进行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三)对犬只诊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四)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监测、预防、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区城建(城管执法)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查处占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养犬、售犬行为;(二)依法查处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因遛放犬只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区工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从事犬类繁殖、销售、诊疗或者其他犬类经营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二)对犬只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犬只行为。
区卫生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和病人的诊治;(二)做好有关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的技术指导工作.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开展犬类管理宣传教育,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条入学注册(一)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校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
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注册后,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信息。
本办法所称注册是指学生在学校注册表登录姓名,取得或核实学籍号。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四)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编班。
(六)凡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至当年12月31日前)儿童依法注册入学。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7-06-30 信息来源:湖南省农药检定所作者:浏览: 3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网宿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嘉兴知而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海市三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正勤康大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创而新(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论证,董事会认为: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公司将聘请与标的资产、交易对方及公司均没有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的评估机构。
目前,标的资产的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
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为依据确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陈宝珍女士和刘成彦先生。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易各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会超过5%。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和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也不涉及同业竞争,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农字第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2月16日(94)财农字第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手段,不断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现将重新修订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附件: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手段,不断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部门为不断壮大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资金力量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循环使用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部门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三条财政支农周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安排、发放和管理。
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由主管部门安排、发放。
第四条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二、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三、集中使用,重点投放;四、专款专用,到期归还,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第五条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包括:一、当年预算内安排的各项支援农村生产资金中的有偿使用部分;二、各级财政用机动财力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中有偿周转的部分;三、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四、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资金;五、其他用于支农的有偿资金。
[2022年武汉物业管理办法]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
[2022年武汉物业管理办法]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律师费约定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律师服务过程中,律师费的约定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律师费约定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律师费的定义律师费是指当事人支付给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律师费可以包括咨询费、代理费、诉讼费等。
律师费的支付方式有固定费用、按小时计费、按案件结果计费等。
三、律师费约定的法律规定1. 《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的收费标准,由律师协会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
律师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由律师协会制定,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三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采用固定收费、计时收费、按案件结果收费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该规定,律师费可以采用固定收费、计时收费、按案件结果收费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律师费约定的具体规定(1)固定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固定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2)计时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工作量、律师业务水平和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每小时收费。
”(3)按案件结果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案件结果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律师业务水平和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收费比例。
”4.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律师费约定的限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律师不得收取下列费用:(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费用;(二)虚假宣传、欺诈当事人的费用;(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费用。
司法部关于对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对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1.02.02
•【文号】司复[2001]1号
•【施行日期】2001.0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
正文
司法部关于对如何理解《司法
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复(2001年2月2日司复〔2001〕1号)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请示》(苏司鉴〔2000〕第00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司法鉴定机构是为司法、仲裁活动提供科学鉴定的公益性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主体主要是国有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考虑到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暂不受理企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以及投资、咨询类经营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公民)、外国组织、外国自然人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
对于实际从事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所确定的司法鉴定活动相关的非经营性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登记,但应从严掌握。
c29811--010709wjk。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问题解答3(作者:爱智猫)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问题解答系列3作者:爱智猫整理日期:2022年4月11、许可证怎么变更?《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常见问题:问:发生哪些变化需要更换许可证?答:需要变更许可证的情况主要有:1.本组织更换了法人或者负责人2.想给自己的平台起个跟原来不一样的名字3.提供宗教信息服务的方式变了,比如原来只是网站,现在想增加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
4.原来只是发布信息,现在变成了为别人发布信息提供平台等。
问:原发证机关是哪个机关?答:就是指上一次给你发许可证的机关。
问:我的组织注册地址和我所在的地址不在一个省,怎么办理相关手续?答:以组织注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问:办理变更时需要带什么材料?答:除了办理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外,还要带上原来那个许可证的原件。
问:谁给我发新的许可证?答:在办理变更时,原发证机关会收回旧的许可证,同时发给新的许可证。
12、许可证到期怎么办?《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常见问题:问:重新申请是不是把原许可证做一个延期?答:不是延期,是换发新许可证。
问:30日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答:自然日。
问:有效期剩下不到30天了怎么办?答:不到30天也没关系,仍然可以办理重新申请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不过有效期剩下不到30天的话,有可能因为办理许可时间较长,导致无证空档期出现,在空档期间不能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问:重新申请需要什么材料?答:跟新办许可证一样,需要全部材料。
问:旧的许可证要收回吗?答:要收回,所以重新申请时记得把旧的许可证原件带上。
问:旧的许可证丢了怎么办?答:办理许可证时,除了纸质版还会提供一份电子版,请妥善保管。
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xx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本行从事洗钱活动,规范本行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xx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行反洗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xx银行总行各管理部门及各分行、直属支行(部)(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岗位从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上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当对辖内网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机构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反洗钱系统的操作用户分为三个岗位:总行报送岗、网点审核岗、网点补录岗。
如果人员发生变动,各级机构应及时在反洗钱系统中进行维护,若涉及跨机构的人员调动,应在及时通知总行报送岗协助机构完成人员信息维护。
第七条各级机构应根据要求设置不同的反洗钱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补录、分析和报告工作。
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设置遵循相互制约、方便分工的原则。
第八条总行报送岗人员由总行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作职责主要有:(一)督导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补录;(二)负责全行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向反洗钱监测中心的报送;(三)对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错误报文及需要补正的报文回执,及时联系网点补录岗人员进行修改;(四)负责全行反洗钱黑、白名单的维护及管理工作;(五)负责反洗钱数据报送的其他操作;(六)负责对全行上报的大额可疑数据纠错删除申请进行审核上报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或退回;(七)其他反洗钱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越秀金控”)拟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出售已处置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99.03%股份、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01%股权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100%股份,其中,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广州证券32.765%股份,广州越秀金控出售其持有的广州证券67.235%股份,中信证券以向公司及广州越秀金控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交易完成后,公司及广州越秀金控将不再持有广州证券股份。
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说明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除广州越秀金控将其持有的广州证券140,310.8629万股股份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外。
但广州越秀金控承诺:至迟在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前,通过履行还款义务或提供其他担保等方式,解除前述股份质押事项,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股份质押的解除同时符合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保证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正常审核及实施),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特此说明。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