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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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一【法律法规】
2.1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2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
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用、委托的注册安
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应当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二【企业管理】
2.4 依法成立厂(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文件(附范本2-1)
2.5 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员职责(附范本2-2)
2.6 健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附范本2-3)
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可由四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成立以厂长、分管副厂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领导和工会领导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企业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督促、处理。第二层次是成立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上对厂长负责,成为厂长的参谋和助手;下对车间、班组负责,指导车间、班组安全员的工作。第三个层次是各级各部门的兼职安全员,负责部门日常安全检查、措施制定、现场监护等方面的工作。第四个层次是成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组织职工广泛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检查活动,发动群众搞好安全生产。这样自上而下,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监督网络系统。(见图一)
2.7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2.7.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登记表(附范本2-4)
2.7.2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
2.8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委托(聘任)书
2.8.1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及注册证明复印件
2.8.2 安全助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图一安全管理监督网络系统
各车间
各班组
笑话•不能怪酒
妻子对酗酒的丈夫很有意见,一天,她看到报上有一则新闻,便拿着报纸对丈夫说: “你看看,喝酒多么危险!报上说,一个年轻男子喝醉酒乘船,从船舷上掉下去淹死了。 丈夫忙说:“我看看 一一噢,掉进河以前他还没死,是水淹死了他,这怎么能怪酒呢!
其他部门
采购部门
销售部门
生产部门
质检部门
财务部门
三【附件部分】附范本2-1:
商河县供电公司文
商电字〔2004〕43号
关于成立安质部的通知
各部(室)、公司:
为加强安全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省集团公司机构设置要求,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成立安质部。
任命:徐斌同志为安质部主任。
张若才、闫财礼同志为安质部安全专工。
附安质部职责
(公章)
二OO四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机构设立职务通知
抄报:济南供电公司,县安监局
商河县供电公司办公室2004年6月2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范本2-2:
商河县供电公司安质部职责
1、监督检查本单位各级领导和部门对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农电安全工作的法规、标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农电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组织编制本单位农电安全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3、参加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农电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制止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发现与事故原因分析不符或对责任者的处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的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对本单位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以及对事故的分析、认定与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4、对在农电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者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事故过失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制度的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责任者,根据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5、对农电安全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发出“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 ,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限期解决;
6、制定并实施农电安全监督培训计划,监督并配合有关单位搞好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负责组织安全网活动;
7、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以及检修、设计变更、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督;参加重要工程及主要设备的招投标工作;对可能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方案提出否决意见;
8、负责向生产单位反馈安全经验和事故教训信息,监督安全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试验,并为正确使用这些工器具和用品进行培训;
9、监督检查农电生产和工程建设中的人身安全情况,检查设备、系统的安全运行工作,检查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执行情况;
10、对农电安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工作。
附范本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