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病毒预防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病毒预防管理办法第一条: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二条:计算机病毒的预防管理应严格遵守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部门、营业网点的计算机系统必须使用上级和本级科技部门统一下发的软件。
未经科技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安装外来应用软件和游戏,不得采用任何方法与外部网络和互联网连接。
第四条:任何数据介质(软盘、U盘、光盘等)一经发现有计算机病毒,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待病毒彻底清除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科技部门要负责杀毒软件的更新升级,使用部门不得随意安装其它未经授权的杀毒软件,以确保内部病毒服务系统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六条: 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敏感日期病毒的预警防范工作。
第七条:任何计算机在接入网络前,都必须安装内部病毒防范系统,避免病毒进入网络造成交叉感染,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各计算机应用部门要对发生的计算机病毒感染事件进行登记,记录发现时间、警告提示等信息,同时报告科技部门及时加以处理。
计算机操作密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密码管理采取分级管理,互相制约的原则。
各级操作人员严禁在相互制约的岗位上身兼多职。
第二条:超级用户和数据库用户注册密码至少要8位以上(含8位),普通用户注册密码至少要6位以上(含6位),各种业务密码要按各应用系统的密码要求的强度设足密码位数。
第三条:网络中心超级用户注册密码和数据库注册密码必须严格管理,同一密码由两人分段掌握,不准一人掌握完整密码。
第四条:超级用户和数据库用户尽可能避免在远程终端上使用,防止密码泄露。
第五条:各级密码的设置要科学、严密、合理,密码中应组合使用大小写字母、数字、特殊字符等,使其具有一定的防盗性。
设置密码时应尽量避开有规律、易破译的数字或字符组合作为自己的密码。
第六条:各级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输入密码时应采取防盗窃、剽窃的措施。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下文是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3篇)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网站所辖计算机进行操作、运行、管理、维护、使用计算机系统以及购置、维修计算机及其软件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四条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五条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计算机应用部门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购置和使用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第六条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小组统一领导,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二、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人员;三、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四、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五、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六、购置和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七、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的来源;八、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七条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审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部门应建立计算机运行记录制度,未经审定的任何程序、指令或数据,不得输入计算机系统运行。
第九条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引起的计算机及其软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染有计算机病毒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在未消除病毒之前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条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接收到邮件时也要及时进行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1.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等介质。
5. 外来的软盘、光盘和移动存储设备等应先检查计算机病毒后使用。
当在软盘、光盘上发现病毒后,应在其包装上醒目注明,不得在计算机上再使用,避免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6. 对购置、维修、借入的计算机,应当及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7. 计算机用户应定期观察防病毒软件运行状况,禁止关闭防病毒软件,对病毒入侵事件应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告。
信息中心有关专业人员应该及时负责升级和检查网络版杀毒软件的运行情况,指导用户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8. 禁止在信息网络上随意上传或下载程序、数据,如确实需要,应当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后使用。
9. 禁止在计算机上装载与办公无关的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盗版软件等。
对确需安装的软件应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删除。
10. 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按照《XX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法》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11. 本办法适合XX公司各联网单位。
12. 本办法由XX公司信通分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1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新的修改版本颁布后,本办法自行终止。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我院计算机网络和数据信息免遭计算机病毒的入侵和破坏,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信息系统及办公终端。
第三条计算机病毒管理实行“集中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指定专人管理,及时通报计算机病毒疫情并指导实施防范及处理措施。
第二章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第四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算机病毒潜在危害的严重性,采取“以防为主,以治为辅”的原则,认真组织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构筑完备有效的计算机病毒防范体系。
第五条在组织人员进行内控安全教育和培训过程中,应增加计算机病毒防范的内容,增强员工的计算机病毒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计算机应统一安装指定的防病毒软件,开启计算机病毒实时监控功能,及时更新软件的版本和病毒库。
第七条新购、维修、借入及借出归还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立即加装指定的防病毒软件,并进行病毒检测,经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新购、维修、借入及借出归还的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以及外来的系统软件与互联网下载的软件等,要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确认无毒后才可使用。
严禁使用未经检测的、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
第九条计算机的管理员用户必须设置账号密码,应选择长度至少为6位、较复杂、不易破解的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改。
同时避免设置共享目录,如确需设置共享目录,则应设置共享目录密码,以免病毒通过文件共享途径传播。
第十条各计算机用户应从硬盘引导计算机,不得使用软盘、光盘引导计算机,以免感染引导型病毒。
第十一条严禁在工作计算机上安装、运行各类盗版软件、游戏软件及与业务无关、来历不明等未经授权和确认的软件。
第十二条应随时注意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用计算机防病毒软件进行扫描检查。
第十三条信息中心对计算机办公终端进行不定期的查毒、杀毒巡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限公司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以下简称病毒)的预防和治理xxx安全有效的病毒防范体系,保证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信息资源,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规章和信息技术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毁坏或窃取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在xxx所使用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xxx负责辖内病毒防治工作,其职责为:(一)负责防病毒系统的部署、维护和更新;(二)负责贯彻落实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有关操作细则和具体流程;(三)负责防病毒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
定期检查防病毒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四)对员工组织有关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五)发现病毒时,通过安全事件报告机制向相关领导和xxx信息中心报告,及时采取清除措施并进行跟踪、记录;第三章防病毒系统安全原则及措施第五条实施防病毒系统的总体安全原则为:集中管理,实时监控,强制执行。
第六条为有效发挥病毒防治系统的安全效能,采取如下防病毒措施:(一)所有计算机在接入内部网络之前,都应当安装和配置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且通过防病毒服务器进行更新,任何用户不能禁用病毒扫描和查杀功能;(二)所有内部网络上的计算机都应当定期进行完整的系统扫描;(三)病毒码和病毒扫描引擎要及时升级;(四)从外部介质安装数据和程序之前或安装下载的数据和程序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病毒扫描,以防止病毒感染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五)第三方数据和程序在安装到内部网络系统之前,必须在隔离受控的模拟系统上进行病毒扫描测试;(六)所有用户均不能制造、执行或传播任何病毒;(七)xxx部定期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病毒防治应急处理程序第七条应急处理的启动在发现病毒事件导致防病毒服务器主要功能失效、网络系统严重堵塞、网络重要服务器无法提供正常服务、客户端出现大面积病毒感染等严重危害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等情况时,防病毒体系进入紧急状态并采取相应措施。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1目的本文件规范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的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旨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各项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管理工作。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2)防病毒工具:是指为防止病毒的入侵和危害而使用的软硬件工具,包括企业版防病毒服务器、客户端及各种组件、各类网关型防病毒软件、硬件防火墙、单机版防病毒软件、病毒专杀工具和与防病毒有关的系统补丁等。
3.2缩写无3.3分类1)按寄生方式病毒分为:引导型病毒、文件型病毒和复合型病毒。
2)按破坏性分为:良性病毒和恶性病毒。
4职责与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5.1原则计算机病毒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杀结合”的原则。
5.2基本规定1)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a)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b)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c)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d)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4)所有计算机设备应经信息科技部同意后接入相应的内部工作网或互联网,严禁私自接入。
5)内部工作网与互联网应进行物理隔绝。
6)所有工作用机必须由信息科技部门统一管理,部署安装指定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及时更新病毒库,对于未安装防病毒软件或安装其他防病毒软件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所有员工在使用介质交换信息时,应认真进行病毒预检测。
8)未经信息科技部同意,严禁擅自在工作用机上从互联网下载、安装、使用各类文件或程序,对由此引起的计算机病毒感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经同意下载的软件,使用前需认真进行杀毒。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
第五条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二)组织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三)监督和检查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四)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配合;(五)组织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工作;(六)定期向上级报告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七条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安装和使用正版杀毒软件,并定期进行升级。
第十条定期备份重要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一条禁止使用非法软件和盗版软件。
第十二条加强网络边界的安全防护,防止外部病毒的侵入。
第十三条建立计算机病毒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计算机病毒。
第十四条加强对移动存储设备的管理,防止病毒的传播。
第十五条制定计算机病毒的应急预案,确保在计算机病毒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第四章检测与处理第十六条发现计算机病毒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病毒的扩散。
第十七条计算机病毒的处理措施包括:(一)隔离受感染的计算机,防止病毒的传播;(二)使用杀毒软件进行扫描和清除病毒;(三)恢复受影响的系统或数据;(四)对受感染的计算机进行彻底的病毒清除和系统恢复;(五)对受感染的存储介质进行销毁或彻底清洗。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信息系统的应用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及下属单位计算机病毒的防范管理。
三、职责1.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制订和修订。
2.各二级公司负责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订、完善和执行本公司的管理办法。
3.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4.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部室及有关单位的病毒防范工作;各二级公司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的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
四、管理内容1.计算机存储、网络设备及IP相关地址的管理禁止任何人私自拆卸、转移、更换和加装计算机存储与网络设备。
禁止任何人私自设定、更改和透露计算机的IP地址及计算机网卡的物理地址。
2.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其软件安装的管理禁止任何人私自安装计算机操作系统及相关的应用软件。
禁止任何人利用本单位计算机下载、复制、安装和传播各类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禁止任何人利用本单位计算机下载、复制、观看和传播各类与工作无关的视频文件。
禁止任何人利用本单位计算机查看、复制互联网上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禁止任何人透露本机的任何密码。
3.外来人员的计算机管理外来人员携带来的各种可以在计算机上运行的文件及软件等数字信息,未经同意,禁止复制到本单位计算机内。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相应的信息管理部门人员使用最新版本的反病毒软件检测通过后,方可使用,检测人员及时做好来访和检测记录,以备查看。
外来人员携带来的各种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未经允许,禁止接入公司的网络。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相应的信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亲自检测、操作,方可接入。
4.一般计算机用户的病毒防范与可疑情况上报机制的管理每台计算机必须安装反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计算机用户如发现计算机运行情况异常,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给信息管理部门,在信息管理部门人员的电话指导下中断网络并停止对计算机的其他操作。
在计算机专业维护人员到来之前,禁止用户联系无关人员对计算机进行再操作,先前保存的数据也一并保留,禁止复制或通过其他途径传播给他人。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病毒也日益猖獗。
计算机病毒给个人和组织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保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稳定,相关部门制定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探讨。
一、主要内容1. 计算机病毒的定义《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首先明确了计算机病毒的定义。
根据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是指一种能够在计算机系统中自我复制并传播的程序,它会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对用户的数据和隐私造成损害。
2. 防治责任及部门管理办法规定了计算机病毒防治的责任分工和管理部门。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3. 防治措施为了有效防治计算机病毒,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下防治措施:(1) 安全策略和技术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体系,加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配置,定期更新维护防病毒软件等。
(2) 监测与预警:建立计算机病毒监测与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和识别病毒的新变种,并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
(3) 宣传教育: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的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
(4) 法律法规: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治的法律法规建设,依法惩治计算机病毒相关犯罪行为。
(5) 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计算机病毒防治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在全球范围内共同应对计算机病毒的挑战。
二、实施效果自《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相关部门加强了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推动了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
1. 加强宣传教育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广大用户的防范意识。
用户对计算机病毒的了解更加深入,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计算机系统。
2. 建立监测与预警系统通过建立计算机病毒监测与预警系统,相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病毒的传播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
2019年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2019年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条关于计算机病毒防止管理办法。
20xx年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2024年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网站所辖计算机进行操作、运行、管理、维护、使用计算机系统以及购置、维修计算机及其软件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四条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五条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计算机应用部门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购置和使用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第六条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小组统一领导,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二、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人员;三、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四、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五、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六、购置和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七、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的来源;八、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七条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审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部门应建立计算机运行记录制度,未经审定的任何程序、指令或数据,不得输入计算机系统运行。
第九条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引起的计算机及其软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染有计算机病毒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在未消除病毒之前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条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接收到邮件时也要及时进行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5.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修订记录审核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确保公司信息系统网络和数据信息免遭计算机病毒的入侵和破坏,保障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和传播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特点、破坏后果等情况的报告或者预报。
信息介质,是指计算机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未联网计算机)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措施第四条各部门在从信息网络上下载软件、程序、数据和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必须先对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经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产品研发部应当对易受计算机病毒攻击的信息系统,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防止计算机病毒对系统和数据的破坏。
第六条产品研发部应采取加强访问控制机制,关闭不必要的共享服务与应用端口等措施,堵住漏洞,切断计算机病毒的感染与传播途径,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配备安装经公司许可的企业版网络防病毒软件,以便操作人员能够经常检测,及时发现和清除计算机病毒,避免或尽可能减轻计算机病毒造成的危害或损失。
第八条产品研发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人员必须定期升级计算机防病毒服务端软件,及时更新有关病毒库,并对病毒库的升级情况进行记录,并督促使用人员定期升级本机上的计算机防病毒客户端软件,以确保计算机防病毒软件的功效。
病毒库升级策略:1、业务网病毒升级策略:每周更新:中心服务器更新时间为每周星期三,服务器分发病毒代码库到各部门的时间为每周星期三晚6点后,客户端更新时间为每周星期四下午3点45分。
2、办公网病毒升级策略:每日更新:中心服务器更新时间为每日凌晨3点;客户端更新时间为每日下午3点35分。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一、关闭系统不太必要的网络端口,如FTP、TELNET等,限制访问权限。
二、安装和设置防病毒软件,及时执行病毒定期更新和扫描,并定期扫描网络病毒。
三、定期备份系统数据,并分隔出专门的备份空间,以防止未能成功清除病毒而导致的数据丢失。
四、设置系统安全策略,包括密码策略、安全登录策略等,以防止非法登录系统,及时更改密码及用户权限。
五、及时更新软件,以及统计使用环境中安装的系统服务及软件,不断测试安全性,及时关闭不安全的服务和程序。
六、及时安装专业安全软件,检查网络安全,对网络攻击及蠕虫病毒及时报警,及时采取措施处置问题。
七、及时更新病毒库,并定期检查病毒库,及时清除相关病毒文件。
八、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培训,使员工们树立良好的网络安全意识,增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以下简称病毒)的预防和治理,建立本单位安全有效的病毒防范体系,保证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信息资源,根据监管规章和信息技术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毁坏或窃取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在本单位所使用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科技信息中心职责:(一)制定防病毒体系的总体设计方案,并对相关安全产品提出选型建议;(二)制定总体防病毒安全原则和策略,制定防病毒系统管理办法、建设规范和操作规程;(三)对各级机构的防病毒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四)对新病毒的传播和破坏机制进行跟踪。
第五条各级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辖内病毒防治工作,其职责为:(一)负责防病毒系统的部署、维护和更新;(二)负责贯彻落实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有关操作细则和具体流程;(三)负责防病毒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
定期检查防病毒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四)对员工组织有关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五)发现病毒时,通过安全事件报告机制向相关领导和科技信息中心报告,及时采取清除措施并进行跟踪、记录;(六)负责跟踪操作系统、数据库等有关安全漏洞的补丁升级动态,并根据统一部署组织升级实施。
第三章防病毒系统安全原则及措施第六条防病毒体系由科技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对计算机病毒进行全面综合防范和治理,坚持技术、管理并重,加强员工整体防范病毒意识教育。
第七条实施防病毒系统的总体安全原则为:集中管理,实时监控,强制执行。
第八条为有效发挥病毒防治系统的安全效能,采取如下防病毒措施:(一)所有计算机在接入内部网络之前,都应当安装和配置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且通过防病毒服务器进行更新,任何用户不能禁用病毒扫描和查杀功能;(二)所有内部网络上的计算机都应当定期进行完整的系统扫描;(三)病毒码和病毒扫描引擎要及时升级;(四)从外部介质安装数据和程序之前或安装下载的数据和程序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病毒扫描,以防止病毒感染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五)第三方数据和程序在安装到内部网络系统之前,必须在隔离受控的模拟系统上进行病毒扫描测试;(六)所有用户均不能制造、执行或传播任何病毒;(七)信息安全管理员定期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计算机病毒等有害软件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等有害软件防治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等有害软件(以下简称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中国人寿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的管理工作职责归口公司各分支机构信息技术部门,公司总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中国人寿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的总体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司应按照总公司的要求统一构建和部署企业防病毒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所有使用计算机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节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各级公司应设定专人负责病毒防治工作。
第六条病毒防治管理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应提高防范计算机病毒的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七条各级信息技术部的病毒防治管理职责:(一)根据总公司要求制定本公司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并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进行部署、监管和指导。
(二)建立本公司计算机病毒防治操作规程,并依据有关条例定期组织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检查。
(三)在重大病毒爆发时,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应急方案、付诸实施,并跟踪有关反馈信息和处理结果。
(四)实行重大病毒的预警公告制度,对于特定“网络蠕虫”病毒或“黑客”程序,提供专杀工具和解决办法。
(五)组织计算机病毒防治培训和讲座,提高员工的病毒防治安全意识。
第八条其他各部门病毒防治协助职责(一)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级公司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划使用IP地址、记录相应MAC地址,并严格执行。
发现病毒及时报告,协助病毒防治管理员跟踪该病毒传播途径和根源。
(二)新配置和安装的服务器、PC机和便携机等计算机设备在使用前应通知专业人员安装病毒防治产品,并更新病毒特征码。
(三)修复或重新启用的服务器、PC机和便携机等计算机设备,必须先进行有关病毒检测,然后安装病毒防治产品,并更新病毒特征码后才可使用。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4篇)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一、前言计算机病毒是指一种可以传播和复制自身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系统和数据造成破坏和损失的恶意程序。
为了保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完善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数据的完整性,减少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造成的破坏和损失,提高计算机安全防护能力,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计算机系统和相关人员。
四、责任和义务1. 公司领导层负责制订和执行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2. 系统管理员负责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包括安装维护防病毒软件、定期检测和更新病毒库、及时处理疑似病毒感染等工作。
3. 用户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计算机安全制度和相关规定使用计算机,不得故意传播病毒或进行非法操作。
五、防病毒措施1. 安装和维护病毒防护软件:所有计算机系统必须安装经过认证的病毒防护软件,并定期更新病毒库。
所有用户在使用计算机时必须保持病毒防护软件的开启状态,并按照规定进行病毒扫描。
2. 系统安全设置:系统管理员应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安全设置,包括防止未经授权的外部访问、限制用户权限、设置密码策略等。
3. 网络安全设置: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公司的网络设备,防止病毒通过网络传播。
用户应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得下载和打开来历不明的文件和链接。
6、培训和宣传1.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计算机病毒防治培训,提高用户对计算机病毒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 公司可以通过内部通知、培训课程、宣传海报等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用户对计算机安全的重视和防范病毒的意识。
七、病毒事件处理1. 系统管理员发现疑似病毒感染的计算机应立即隔离并清除病毒。
同时应通知相关用户暂停使用该计算机,以免进一步扩散病毒。
2. 系统管理员应协助用户恢复受感染的计算机系统和数据,并加强对该用户的病毒防治培训。
3. 对于恶意传播病毒的用户,公司应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责。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引言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计算机病毒的威胁持续增加,给个人和组织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
为了保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有效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以帮助用户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计算机系统。
1. 安装和更新可信赖的杀毒软件选择并安装可信赖的杀毒软件是预防和防治计算机病毒最重要的步骤之一。
这些软件能够监测、检测和清除病毒,同时提供实时保护和定期的病毒库更新。
确保选择一个知名的杀毒软件,同时及时更新软件和病毒库,以保持对最新病毒的防范能力。
2. 定期进行系统和软件更新经常进行系统和软件更新是防治计算机病毒的另一个重要措施。
经过测试和修复漏洞的系统和软件版本能够提供更好的安全性,减少受到病毒攻击的风险。
确保及时安装操作系统和软件的安全补丁,或者开启自动更新功能,以保持系统和软件的最新版本。
3. 谨慎打开来路不明的文件和链接打开来路不明的文件和链接是计算机感染病毒的主要途径之一。
点击可疑的电子邮件附件、下载未知来源的文件或点击嗅探到的可疑链接可能会导致病毒感染。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用户应该谨慎对待这些文件和链接,确保只打开来自可信来源的文件和链接。
4. 不随意下载和安装未知来源的软件下载和安装未知来源的软件是计算机感染病毒的另一个常见原因。
一些未知的或非官方的软件可能包含恶意代码,一旦安装到计算机上,就可能对系统进行破坏或窃取个人信息。
因此,建议用户只从官方或可信赖的来源下载和安装软件,或者使用数字认证等安全验证机制来确保软件的可靠性。
5. 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定期备份重要数据是一种重要的应急措施。
病毒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因此备份数据可以帮助用户恢复受到病毒攻击的系统。
用户可以使用外部硬盘、云存储或其他备份工具定期备份数据,并确保备份过程是安全可靠的。
6. 设定复杂密码和多因素认证为了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用户应该为每个账户设定复杂的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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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单位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确保本单位信息系统网络和数据信息免遭计算机病毒的入侵和破坏,保障本单位信息
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适用于XXXX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未联网计算机)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和传
播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
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特点、破坏后果等情况的
报告或者预报。
信息介质,是指计算机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
第二章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措施
第四条各部门在从信息网络上下载软件、程序、数据和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必须先对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经确认无毒后方
可使用。
第五条信息技术部应当对易受计算机病毒攻击的信息系统,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
各部门使用外来媒体交换的信息要按相关规定进行管
理,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防止计算机病
毒对系统和数据的破坏。
第六条信息技术部应采取加强访问控制机制,关闭不必要的共享服务与应用端口等措施,堵住漏洞,切断计算机病毒的感染与传播途径,防
范计算机病毒入侵。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配备安装经信息技术部许可的企业版网络防病毒软件,以便操作人员能够经常检测,及时发现和清除计算机病毒,避免或
尽可能减轻计算机病毒造成的危害或损失。
第八条信息技术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人员必须定期升级计算机防病毒服务端软件,及时更新有关病毒库,并督促使用人员定期升级本机上的计
算机防病毒客户端软件,以确保计算机防病毒软件的功效。
第九条各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分行辖内所有计算机(包括生产用机和办公用机)相关安全补丁的安装工作。
第十条所有生产用机和开发用机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等软件的安装由信息技术部专人负责,并做好计算机防病毒软件及相关安全
补丁的安装工作。
第三章计算机设备和网络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
第十一条信息技术部应切实加强计算机与网络设备使用管理,严格区分生产用机和办公用机的使用,避免计算机病毒交叉感染。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业务生产用机上使用业务信息介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的信息介质前,必须先进行严格的计算机病毒检测,确认无毒后方
可使用。
第十三条严禁在业务生产用机上运行、查看、拷贝与本业务无关、来历不明、未经确认无毒的软件。
严禁在各种工作用计算机上玩游戏。
第十四条严禁各部门的生产用机、存放重要数据以及处理本行高级商密的计算机以任何方式联入互联网。
第十五条信息技术部对联入互联网、局域网和广域网的计算机和服务器,应当采取严格的计算机防病毒措施,认真审批入网资格及传输内容,
限定访问使用权限,以防止计算机病毒与黑客的侵袭。
第四章计算机病毒疫情监控、上报与处理
第十六条计算机使用人员严禁擅自任意修改查杀策略,删除防病毒软件。
在每日病毒库升级过程中,严禁擅自中止系统升级;系统定时扫描时,
严禁用户擅自中止系统扫描。
第十七条计算机使用人员每日必须及时查看计算机病毒查杀情况。
发现计算机感染了病毒,要立即停止使用疫情计算机,切断网络,隔离一切
涉嫌感染病毒的信息介质和设备,同时报告信息技术部。
信息技术
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对疫情进行调查,查明病毒来源查明病
毒来源并及时清除病毒,避免病毒进一步传播。
第十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计算机病毒疫情,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时,应立即上报信息技术部并保护
好现场。
信息技术部应立即派专人进行调查,查清病毒来源,分析
病毒疫情,查杀计算机病毒,并填写《XXXX单位计算机病毒疫情报
告表》。
能力范围外无法及时查杀病毒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隔断染毒
计算机,控制疫情,并联系计算机防病毒软件供应商请求协助。
第五章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的落实与检查
第十九条信息技术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防病毒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及时通知该机构进
行整改。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并造成计算机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按情况追究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