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桂政办发[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区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紧紧抓住多区域合作的新兴机遇,加快出海通边国际大通道建设,全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口岸开放和口岸通关便利化等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为维护国家利益和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我区对外开放开发和经济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区一些地方对口岸开放管理意识不强,口岸管理设施不健全,影响我区对外开放开发的良好形象。

为提升我区口岸对外开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口岸整体功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口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加强口岸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区目前拥有国家一、二类口岸25个,是我国西部地区陆、海、空、内河口岸唯一齐全的省区,是西南地区与东盟贸易往来的重要门户,也是我国通向东盟国家最便捷的陆路和海上通道。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进一步加强,以及《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全面实施,我区对外贸易持续增长,对外开放和交流日益扩大。

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边境口岸建设”,为我区口岸建设和发展迎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提升我区口岸对外开放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口岸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抓住国家加强口岸建设的机遇,把口岸管理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做好口岸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快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口岸通关便利化,确保口岸安全畅通,为我区扩大开放合作,提高外向型经济水平提供良好的口岸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桂政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桂政发〔2010〕1号)为严厉打击制造、倒贩、出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违法行为,遏制走私卷烟非法活动的蔓延,维护卷烟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卷烟市场开展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贩售走私卷烟的专项行动,综合治理整顿卷烟市场。

全面清理整顿卷烟经营主体,重点整治名烟名酒店、宾馆饭店、娱乐场所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行为以及通过物流货运站贩运假冒商标卷烟行为和无证照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卷烟和非法销售、流通烟叶烟丝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卷烟零售经营企业和经营户必须守法经营。

经营卷烟必须在许可证登记的卷烟批发企业进货,严禁出售非法渠道购进的卷烟、假冒商标卷烟、伪劣卷烟和走私卷烟。

对销售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扣;对摆卖、窝藏走私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制造出售假冒商标卷烟、伪劣卷烟、贩运出售走私卷烟等不法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卷烟生产的监管。

必须严厉打击生产假冒卷烟行为,坚决取缔制造假冒卷烟的“地下工厂”和窝藏假冒卷烟的“黑窝点”。

对违法者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贩假、贩私、售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防控走私冷冻肉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防控走私冷冻肉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防控走私冷冻肉品流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7.20【实施日期】2015.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防控走私冷冻肉品流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走私冷冻肉品维护食品安全的通告》(2015年第29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来源不明冷冻肉品执法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1号)要求,严防走私冷冻肉品流入市场和餐桌,确实维护肉类食品安全,自治区局决定在前期开展冷冻库食品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从2015年7月至12月开展全区防控走私冷冻肉品流入市场和餐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目标坚持打击和治理相结合,以冷冻库为重点,对冻品市场开展集中清理整治,规范冻品交易市场秩序,清查走私冻品营销场所,严防走私冻品流向餐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二、主要任务(一)依法督促冷库经营者报告冷冻肉品经营情况。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求所有冷冻仓库、肉品经营业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承储、购买、销售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

2014年以来凡承储、购买、销售过来源不明冷冻肉品的生产经营者,要于7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动报告。

8月5日各市局报自治区局,由自治区局汇总后于8月10日前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二)继续深入开展冷冻库的排查工作。

各级食品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冷冻库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的通知》(桂食药办食流函〔2015〕8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冷冻库食品的排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冷冻食品经营户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辖区冷冻食品经营户档案。

对走私、贩运毒品的治理对策

对走私、贩运毒品的治理对策

对走私、贩运毒品的治理对策乔铁军严惩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活动,始终是我国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早在1982年,云南、广西等边陲省份就率先成立了专业缉毒队伍,随后若干省、区也相继建立了专职缉毒队。

在历次“严打"斗争中,各地总结了一套打击走私、贩运毒品的经验,形成了堵源截流的缉毒模式。

但是,随着困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毒品侵入我国的格局也逐渐发生变化。

目前,不仅“金三角”的毒品源源而来,而且西南亚“金新月”的毒品也从西北地区流入我国,东北境外叉出现了新的毒源,呈现出毒品多头入境的态势,毒情越来越严峻。

在查禁走私、贩运毒。

;^方面,丽临的困难、问题仍然很多。

因此..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对走私、贩运毒品的治理对策,是十分重要的。

要遏制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活动,必须寻找切合实际的治理对策,采取强有力的手段。

1.充实“堵源截流’’的内涵,提高查缉手段的科技含量对付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活动,基本的措施就是“堵源截流"。

在这方面,过去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

今后的问题足要进。

一步充实“堵源截流"的内涵,了I:努力提高查缉手段的科技含量。

(1)公丌查缉和秘密查缉相结合我国在“堵源截流’’方面的基本经验,就是要把公丌查缉与秘密查缉紧密结合起来。

在边境口岸和重点路段,设立边防检查站和哨卡,对过往车辆和行人进行公丌查缉,是查获毒品的必要手段,它能够对走私、贩运毒人员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而秘密侦查所获取的怙报,足发现走私、贩运毒占^犯罪的丛础,它可以为公了I:查缉提供依据,确保公丌查缉能够有乍f?对性地进行。

只有把这两者很好的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堵源截流"的目的。

目前的任务,是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丌查缉的方式,改进查缉的手段。

对于日前已经实行的将贩毒罚没款全额返还给缉毒部门的政策,应继续坚持执行并制定若具体的管理办法,保证这笔经费用于缉毒。

应从海关查获走私案件的发没款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归公安部门用于缉毒。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办发[2005]4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8.13【实施日期】2005.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桂办发[2005]40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8月13日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走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本着“守土有责”原则,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把党政领导干部抓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坚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和“海上抓、岸边堵、市场管、处罚严”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组织力量对走私的高发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法律制度、强化舆论引导、各方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

二、各级责任(一)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责任。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走私工作的总体部署,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2.把握全区反走私工作大局,针对反走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开展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

3.坚持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制度,集中研究部署反走私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2013年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协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坚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海事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

沿海、沿边、沿江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其他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明确工作机构。

沿海、沿边、沿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烟草、交通运输、渔业、林业、环境保护、商务、口岸、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探索缉私手段,完善查缉程序,加强缉私工作制度化建设,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建立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的奖惩制度。

反走私工作条例

反走私工作条例

---------------------------------------------------------------范文最新推荐------------------------------------------------------反走私工作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造成的市场流通领域贩私活动难以遏制的问题,有望在此新规中获得解决。

下面就来和小编看看反走私工作条例吧。

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反走私工作,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具有查缉走私职能的行政机关开展反走私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反走私工作按照打防结合、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工作机制。

第四条【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全国反走私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国反走私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工作,确定专门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反走私工作。

第五条【禁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1 / 31明的进口货物,以及为他人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提供便利。

第六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反走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行政机关应对协助查获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有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监督和救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反走私职责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检举。

收到检举的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桂林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市政办[2009]1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桂林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市政办[2009]1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桂林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桂林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市政办〔2009〕1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鉴于桂林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加强对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桂林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黄俊华副市长副组长:褚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国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宁桂林海关关长成员:赵文财市打私办副主任马友元市监察局副局长刘小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景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挺雄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张外阳市经委纪检组长刘立新桂林海关缉私分局局长钟涛市财政局副局长谭永源市交通局副局长应元胜市商务局副局长龚家荣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刘炜明市工商局副局长汪鸿秋市国税局副局长袁理兵市地税局副局长钟显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蒋小钦桂林公路管理局副局长何盛明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副局长金凯桂林边防检查站副站长黄江林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莫红军南铁桂林火车站副站长易立林象山区副区长王昕秀峰区副区长田继阁叠彩区副区长肖立华七星区副区长李何雁山区副区长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褚民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赵文财同志担任。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结束——。

全区2017年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全区2017年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全区2017年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2018年以来,根据全国打私办、自治区打私办及XX市打击走私领导小组的统一工作部署,XX区在全区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打击走私“国门利剑2018”专项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走私贩私行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

现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针对“中央关注、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突出走私问题,我区从讲政治、讲大局出发,要求公安、食药监管、工商等部门充分认识“国门利剑2018”专项联合行动的活动意义,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精心部署反走私行动工作内容。

各相关部门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股室(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打击走私行动小组,层层抓落实,确保组织领导到位,监管措施到位,执法力度到位,积极开展各项走私贩私整治行动。

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创造XX区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竞争环境。

二、做好研判,严控风险我区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商品、重点渠道,以应节商品储存点、冻品市场、囤积场所、贸易点等为重点区域,以农产品、资源性产品、重点涉税商品等为重点货物物品,以偷运走私、加工贸易渠道等为重点渠道,针对春节、清明、五一、端午等节假日,结合商品流通领域、货运物流走私货物、入境、仓储、转运、加工、销售等环节形成的非法利益链条的新情况,认真研究细化行动方案,深入开展打击走私贩私专项联合行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辖区查扣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的分析研判,不定期对冻品、粮食、牲畜活体、成品油等商品或市场开展安全状况调查和风险监测监督,严控各类安全风险,实施严厉整治,及时发布安全监管相关信息。

同时,全面掌握反走私形势,做好前期情报搜集,坚决遏制走私势头,最大限度压缩走私货物市场空间。

三、加强市场整治,严打流通非法交易行为联合区食药监管局不定期对当地冷冻品、进口食品市场进行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厉打击流通领域走私食品货物交易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广西省重拳打击冻品、活体走私严防疫区食品流向餐桌

广西省重拳打击冻品、活体走私严防疫区食品流向餐桌

广西省重拳打击冻品、活体走私严防疫区食品流向餐桌
中国新闻网
【期刊名称】《猪业科学》
【年(卷),期】2018(35)12
【摘要】12月9日,广西打私办专职副主任侯国广介绍,广西已下发严厉打击冻品与牲畜活体走私联合专项行动方案通知,严防非洲猪瘟等传染病入境。

执法部门侦破的案件显示,近期,广西边境冻品走私仍然活跃。

9月底10月初,海警在北部湾海域查获冻品超过1000t;11月底以来,海关又连续查获走私冻品案件17起,涉案冻品222t。

上述冻品来自印度、巴西等国,经越南入境,存在巨大疫情传入风险。

目前,广西已在南宁市新增一家冻品、活体无害化处理企业,接下来将加强对企业监管,确保对走私冻品、牲畜活体安全销毁。

【总页数】1页(P18-18)
【关键词】广西省;冻品;走私;活体;餐桌;食品;疫区;无害化处理
【作者】中国新闻网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985.31
【相关文献】
1.拉开打击畜禽冻品走私的大网--访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孟军 [J], 院萍;王浩
2.广西将打击冻品、活体走私严防疫区食品流向餐桌 [J],
3.广西将重拳打击冻品活体走私严防疫区食品流向餐桌 [J], 林浩
4.冻品走私现状分析及对策
——基于2019年冻品走私案件一审裁判 [J], 朱江华
5.拉网式排查13省冷库封堵走私冻品流向“餐桌”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7•【字号】桂政办发[2001]192号•【施行日期】200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2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2001年11月1日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下同)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打击重点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

打击重点: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想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发布后转型改制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清理转型企业雇佣推销员证书。

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

二、主要工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在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积极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工作措施如下:(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打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防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打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防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打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东地区反走私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2]14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06.01【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打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东地区反走私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打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东地区反走私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东地区反走私工作的意见(自治区打私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理条件、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以及越方在边视打击走私工作,始终把反走私综合治理作为境一线开设不对等口岸等因素的制约,防东地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把打击走私工作纳入了区反走私形势依然严峻。

为持续深入地推进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和绩效考评,使打私工走私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防东地区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特别是今年以来,反走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我区按照海关总署、全国打私办的统一部署。

一、进一步落实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责任制积极配合“国门之盾”行动,扎实组织开展全区各有关市、县(区)、镇政府要认真落实打私工作,始终保持打私高压态势,取得较好反走私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成效。

然而,由于我区边境一线防城港市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对于反走私城区、东兴市(以下简称防东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广西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广西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广西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7•【字号】桂政办发[2001]194号•【施行日期】200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广西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整顿和规范广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整顿和规范广西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建设厅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按照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工作方案:指导思想以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根本,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心,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及国家经贸委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促进石油石化行业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两大集团上下游,内外贸及产销一体化的优势,坚决制止乱批滥建、越权审批加油站的现象,努力规范我区成品油市场秩序。

目的一是坚决制止乱批滥建、越权审批加油站的现象,打击无证经营行为。

二是加强规划,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防止出现新的重要建设。

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落实两大集团在我区负责新建加油的规定。

三是推行加油站连锁经营,提高组织化程度,协调好石油、石化集团逐步把所属加油站改造与规范化直营连销形态的中加油站,加强对特许加油站的管理与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桂政发[199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桂政发[199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桂政发〔1992〕61号1992年7月31日)国务院最近发出了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发〔1992〕3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打假”工作很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处理了一大批大案要案,捣毁了一大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尚未根本好转,而且有继续蔓延和发展的趋势,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一些单位和个人置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于不顾,见利忘义,采取种种手段,继续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个别地方,竟形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和生产窝点。

由于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恶性事故不断发生,给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及到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迅速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切实抓出成效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国务院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打击的重点查处假药、假烟、假酒、劣质农药、劣质食品作为这次“打假”活动的重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桂政办发[2010]141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精神,设立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商务厅。

(二)将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制定区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自治区商务厅。

(三)将原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的“报废汽车管理,老旧汽车更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商务厅。

(四)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按规定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市级人民政府。

(六)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加强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拟订全区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内贸流通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全区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融合、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建议。

广西南宁百日严打行动实施方案

广西南宁百日严打行动实施方案

广西南宁百日严打行动实施方案一、行动目标通过“百日严打行动”的实施,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广西南宁市社会治安秩序,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行动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三、行动措施1.加强部署(1)核心领导小组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

(2)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确保行动的高效实施。

2.强化综合治理(1)加大警力投入,重点加强对重点区域、高发区域的管控力度。

(2)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进行案件线索的集中研判和分析,精准打击犯罪团伙。

(3)加强社会面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3.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1)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集中打击涉黑涉恶案件和违法犯罪团伙。

(2)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清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爆炸物品等。

(3)严厉打击涉及贩毒、盗抢、诈骗、赌博等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堵塞犯罪漏洞。

4.强化整顿治理(1)加强对治安乱点、乱症的整顿,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2)加强对社会秩序问题的整治,清理整顿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

(3)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重点打击酒驾、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5.加强督导检查(1)建立督查机制,定期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2)加强对行动中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研究解决,确保行动的顺利推进。

四、行动评估行动结束后,将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五、相关要求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行动方案加强组织宣传,确保全员贯彻执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案,确保行动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桂法制字[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桂法制字[2009]14号)各市、县(市、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处,中直部门法制处:2009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加快规范性文件清理进度,确保清理工作质量,我办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政发[2009]34号文规定,各地区、各部门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经自治区组织历次清理后继续保留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清理的结果将统一对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公布后,对应予清理但未进行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将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桂政发[2009]34号文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南》的要求,加快清理工作进度,切实提高清理工作质量,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对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汇报。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重要领域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点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南》二○○九年五月十八日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南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机关党委、商务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处理商务领域信访问题,现将《南宁市商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0日南宁市商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对商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提出投诉请求由于南宁市成立行政审批局,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行政审批职责的通知》(南府办〔2016〕4号),市发改委等29个职能部门不再承担原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统一划转至南宁市行政审批局,2017年8月29日,南宁市“一枚公章管审批”启动仪式在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正式举行,标志着南宁市发改委等29个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正式划入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因此我局不再承担原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我局无行政许可事项。

(二)对商务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提出投诉请求具体投诉请求: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发〔2012〕43号)。

(三)对商务部门作出的行政管理行为提出投诉请求1.具体投诉请求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严打食糖走私取消边民携糖入境政策

广西严打食糖走私取消边民携糖入境政策

广西严打食糖走私取消边民携糖入
境政策
食糖走私一直是我国海关严打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广西也一直在严厉打击食糖走私,2016年甚至取消了边民每天可携带1公斤食糖入境的规定。

近日,记者从广西自治区打私办获悉,即日起至12月31日,全区持续开展打击走私“国门利剑2016”专项联合行动,突出打击食糖、粮食、冻品等事关百姓生产生活安全的货物、物品走私行为。

这次行动,广西自治区打私办统筹公安、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等10多个部门,将在口岸管理、机动巡查、陆路阻截、水上查缉、市场清理、仓储运输整治等各环节,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境联动;持续严厉打击各类走私贩私行为,切断走私货物、物品入境、仓储、转运、加工、销售各环节的非法利益链条;坚持集中优势警力侦破大案,打击团伙及幕后势力,坚决遏制各类“蚂蚁搬家”式的走私活动。

广西自治区打私办透露,中越边境的北仑河沿线重点地段,已建成近6公里围栏,上游的7公里正全面推进,计划今年6月前完工。

海关3座固定值勤哨塔已进驻值守。

截至2015年底,我区对144条可通行机动车辆的非法便道进行隔离封堵,加固了打击走私的防线。

此外,公安“天网”与海关缉私监控中心联网,全区反走私视频监控系统完成一期工程并投入使用,东兴市、防城港市防城区以及崇左市部分边境已实现视频监控。

南宁海关也获增加60名辅警参与联合值勤。

在通
关方面,2016年元旦起,广西区暂停了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管道从越南进口大米。

海关也将越南、泰国、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的大米等粮食列为高风险重点商品,防范通过伪报、瞒报和假借边民互市等渠道走私进口大米的风险。

以往边民互市点的边民每天可携带1公斤食糖入境的规定也被取消,以进一步加强食糖进口的管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桂政办发[2010]166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建立健全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八日关于建立健全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烟、走私烟等非法经营活动,取缔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建立健全我区烟草市场清理整顿长效机制,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守土有责”的方针,完善“地方政府领导,各部门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划分,加大烟草市场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深入推进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力争侦破一批大要案,摧毁一批制售假烟网络,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草市场经营秩序;通过严厉打击名烟名酒店、宾馆饭店、酒吧等特殊经营场所经营“假、非、私”烟的行为,严查物流公司、货运站非法储存、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有效遏制涉烟违法行为;通过严厉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逐步杜绝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现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4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
2013年1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协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坚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海事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

沿海、沿边、沿江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其他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明确工作机构。

沿海、沿边、沿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烟草、交通运输、渔业、林业、环境保护、商务、口岸、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探索缉私手段,完善查缉程序,加强缉私工作制度化建设,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建立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的奖惩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