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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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4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
2013年1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协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坚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海事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
沿海、沿边、沿江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其他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明确工作机构。
沿海、沿边、沿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烟草、交通运输、渔业、林业、环境保护、商务、口岸、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探索缉私手段,完善查缉程序,加强缉私工作制度化建设,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建立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的奖惩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