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室保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条 在监控中心借(调)阅或复制录像资料,必须由值守人员和中心负责人两人在场, 严格审查录像内容,报所属单位安保部负责人批准后,并且借(调)阅或复制录像资料者、值守 人员、中心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都应按规定在《菏泽市邮政局监控中心监控与报警系统录像 资料调阅登记表》上签字。
第八条 录像资料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 U 盘、移动硬盘等外部存储介质直接插在中心客户端、服务器、流 媒体服务器中。 监控资料的拷贝、刻录、保管、登记和销毁等统一由中心负责人管理,不得私自以任何方 式(包括网络传输、存储介质、二次录像等)外借或带出监控中心。 值班人员不得随意将监控录像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客户或其他个人,不得擅自将录像查 看工作底稿等带出监控中心。 第九条 中心系统采集的信息、监控范围、轮巡方案及有关系统设备、网络配置、软件资 料、记录媒体等机密资料均属行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通过抄录、复制和擅自带出中心等任何方 式外传,更不准向无关人员介绍相关情况,不得在监控值班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监控室wenku.baidu.com密制度篇 31、监控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2、除总经理、值班经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监控室。 3、因工作需要进入监控室的、必须按程序审批,对经同意进入监控室的,当班监控员要 做好记录,并严禁其随意操作设备。 4、公安部门需进入查看录像的,或需借用硬盘,翻录内容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并做好记录。 5、外单位人员需进入监控室参观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且有主管领导陪同参观。 6、监控室实行不间断录像,硬盘录像所录内容应保留三个月,对录有特殊情况内容的应 及时作好记录并保存,不得私自删除。 同时做好监控室保密工作,妥善保存有关数据及资料。 未经许可,严禁将数据及硬盘资料带出监控室或私用、外借他人。 7、操作人员对设备进行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操作。 8、严格在监控室内吸烟以及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禁止在室内使用其他无关 的用电设备。 猜你喜欢:1.监控影像保密制度 2.监控室值班保密制度 3.广播电视台保密制度 4.安防保 密制度
监控室保密制度
为确保监控中心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监控中心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应制定 规范的监控室保密制度。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监控室保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监控室保密制度篇 1 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随意使用机房内设备。 二、严禁擅自更改监控设备内部配置及参数设置。 三、严禁扩散用户入网口令及密码,不得擅自更改操作软件参数和数据。 四、严禁在公共场所和私人交往中涉及外传监控信息及监控点位置。 五、严禁使用移动硬盘、U 盘、MP3、MP4 等移动设备插接监控设备,不准以任何借口、任 何方式擅自拷贝、存储监控数据信息。 六、严禁将值班记录及相关资料图表等带出机房。 七、如需调阅监控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协查手续。 监控室保密制度篇 2 为确保监控中心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监控中心有良好的运行环境 和工作秩序,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控中心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双人值守,值守人员凭指 纹系统进入监控中心,未经 许可不得随意关闭或解除门禁。 第二条 监控值守人员不具备直接受理、接洽外部协查工作职能,不得擅自允许外来人员进 入监控中心。 凡外部人员进入中心必须有安保部门的批准,履行出入登记手续,并有市局安保部门人员 陪同;监控中心夜间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确属必要进入,应由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 和陪同。 外来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必须遵守监控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局其他人员因公进入须填写《录像查看工作申请表》,由中心负责人审查,报 安保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方可进入。 第四条 上级、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对监控中心进行检查时,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或检 查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等部门颁发的“介绍信和“协助查询通知书,并由所属单位领导 或安保部负责人(指定人员)陪同,由中心负责人审查后放行,并在《监控中心外来人员登记簿》 上进行登记。 第五条 联网集成商、技防工程公司维护人员以及本局执行维修维护工作的人员进入时, 需由所属单位安保部批准同意,由中心负责人陪同进行,并严格落实维修维护审批、登记制度 要求。 第六条 内外审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监控中心提供相关录像资料时,必须提供《调取 证据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由中心负责人向所属单位安保部汇报经批准后,方可 配合办理,并要求调取录像资料人员在《监控与报警系统录像资料调阅登记表》上登记签字, 同时,拷贝录像资料者必须书面承诺不得将录像资料擅自上传互联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