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冲压件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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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对冲压件检验的方法、频次、项目和合格标准作出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冲压件的检验。 3 抽样依据

3.1 除非有特别说明,抽样依据按《抽样检验计划》规定的要求进行。 3.2 若客户有要求时,则依客户的要求抽样检验。 3.3 其它未列入的项目有必要时参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 检验设备及工具

卷尺、卡尺、3M 胶带、盐雾试验箱、ROHS 测试仪,高度规,塞规 面类 外观面定义

A 级面 客户经常看到的面。如面板,机箱的上表面、正面,出给客户的零件等。

B 级面 不移动的情况下,客户偶尔能看到的面,如机箱的后面、侧面、顶部或同等面等。

C 级面 产品在移动或被打开时才能看到的面,如机箱的底面,内部零件的表面等

6 检验条件 6.1所有检验均应在正常照明光源为40W 荧光灯(相当于80-120LUX 光照),裸眼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

并模拟最终使用条件下进行。检测过程中不使用放大镜,所检验表面和人眼取正常观察角度±45º角内,距离300mm 。A 级面在检测时应转动,以获得最大反光效果。B 级面和C 级面在检测期间不必转动。 6.2 A 级面停留15秒,B 级面停留10秒,C 级面停留5秒。 6.3 抽验水准(AQL):

不合格(缺陷)类别 严重 主要 一般 缺陷类别代码

A B C AQL

1.5

2.5

7 检查项目

外观检查、结构尺寸检查、材质检查、特定试验(包括盐雾试验、附着力试验等)、包装检查。 8 判定条件

8.1所有的机构、功能要求以图面为准,关于机构尺寸公差如图面未直接于尺寸后标注其公差,则本公司孔的尺寸公差以±0.10mm 管制,其他尺寸以±0.20mm 进行管制,除非客戶有更为严格或特別要求。QE 人員可视需要在SIP 制定時缩小其公差,以利于生产管制,如丽辰公司供货商的产品有因SIP 缩小公差管制的问题被判拒收,且可证实是丽辰公司事前未有通知厂商時,当批可以尽量吸收的原则协调处理,但供货商必须于下批改善。

8.2产品因为工艺的特性或设计结构的影响,而存在固有外观缺失(如冲压模具痕;

机壳产品等級面参考图:

B 級面

两侧面

C 級面

背面、底面及內部各面

A 級面 前面及上面 A 級面

电镀白斑、水紋,这类缺失通常以样品为基准進行判定,但其限度样品的建立需充分遵照本准则之要求,当未有建立样品時也可根据本标准進行判定。

8.3本指导准則已有定义而SIP另有规定的则以SIP之规格为准;本准则如与客戶标准有冲突時,以客戶之标准为准。如有未定义到的缺失类型,需以客戶为导向,双方协议处理。

8.4有争议的缺点項目,转请品管部門主管人員裁示。

8.5对模棱两可的缺失,若有争议,转請品管部门主管人員裁示。

8.6如产品在前段检验过程中发現各項品质标准所列缺失,而在后制程加工可以掩盖,其完工后品质特性未降低者,在制造者的申請下,该缺失項目可列为允收(如铁材外观缺失在冲制过程中会被切除;电镀、烤漆可掩盖的缺陷)。

8.7散件出货外观等级,应根据客人实际使用装配时所在的等级面进行判定。

8.8产品的平面度需符合图面或客戶要求。通常以不超过该部位全长的2/1000为验收标准。

8.9凡与客户样板有差异,在难于判定的条件下由品管部、销售部主管人员给予判定。

8.10折曲角度:依图面订定之规格.未规定角度之公差按±1度管控.看折边是否到位,折弯处是否有裂纹及变形或拉料.

8.11攻牙:必需采用机械攻牙,不允许漏攻牙或攻斜, 不可滑牙及未攻到位、攻錯牙、牙孔破裂,最少

应有三圈螺纹. 用相应螺纹塞规和光滑塞规检验通孔应止通合格。

8.12 冲孔:冲孔位置数量或EMI 点是否有少冲孔、冲錯、多孔,是否破裂变形.

8.13 铆合件须铆合到位且牢固平整,不可有毛刺、松动之現象。

8.14抽牙孔须完全,不得缺角或残留毛头且其孔径需符合要求。

8.15 铆钉(包括所有铝制铆钉和铁制铆钉)拉完后,須完整,不得破损、残尾、空心、毛边等不良現象,所有沉頭拉釘拉完后不可高于產品表面,允許铆钉有傾斜現象但其头部与产品表面间隙最大不可超过0.2mm。

8.16字模(包括客人要求的特殊符号如:接地符号,不得有残缺或重叠及不清晰的现象,且位置、大小、粗细符合图面规定。

8.17点焊拉力,料厚在0.3mm工以下需大于5kg,其他需需大于15kg,点焊拉力測以试片针对机台及治具進行验证,试片材质、料厚需与生产之产品一致。当试片测试有异常時,則需对产品进行测试验证,产品验证如无异常则判定为OK。

8.18所有铆钉组合件、点焊组合件之组合后间隙需控制在:A面0.30mm以下,B面0.5以下,C面1.0以下。

8.19所有铆钉铆合后其尾端不可高于产品表面,且铆合后需承受15kg之推力。

8.20所有点焊之泡点大小如图面有标注的依图面标注的为准,如图面未标注的则依如下之标准进行管制:

需烤漆之部件Φ2.2O-2.50mm之间,高度0.40-0.50mm之间;

非烤漆之部件Φ2.50-2.80mm之间,高度0.40-0.50mm之间;

8.21电镀产品之电镀层厚度须符合图面规定,未明确规定者,须达5μm以上。

8.22高温熔接、切割作业部件不得有溅渣、脫焊、错位之现象。

8.23组立件(铆钉、铆合、点焊等)不可有错位、缺件、错件的现象。

8.24零件尺寸依图面或SIP规定的尺寸进行检验.

8.25复杂零件检验应进行组装实配,以验证零件的可使用性及功能.

9 检验程序

9.1 外观检验

缺陷类别:见

9.1.1 检验要求

允收总则

a) 可接受的缺陷不能影响该零件的装配和功能,否则,将被拒收。

b) 缺陷允收定义了各类缺陷的最小距离。对于较大的零件表面,可允收数量和该表面所包含的

区域数量成正比,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缺陷不能相连。

缺陷定义

7.1刮伤—因受外在影响对產品表面造成之线凹痕或痕迹(分有感刮伤和无感刮伤。

以指甲轻刮受损部位,如有指甲受阻及断差感則为有感刮傷)。

7.2凹凸痕—材料受力撞击/挤压或加工作业造成表面异常凸起或凹陷(表面并未

出現目视可見的破裂)。

7.3撞伤—材料受力撞击而造成的损伤,且產品表面有破裂受损及断差感。

7.4擦伤—指材料表面因相互接触摩擦所导致的损伤。

7.5脏污—一般为加工过程中,不明油漬或污物附着造成。

7.6杂质—通常是產品表面处理层中含有无法去除的杂物。

7.7变形—指因扭曲、挤压、撞击等因素导致的外观形狀与机构特性的变异。

7.8材质不符—使用非指定的原材料。

7.9断裂—部份材料与主体分离断裂或产生裂紋。

7.10毛边—在產品边缘棱角部位出現的粗糙或尖锐凸起物。

7.11异色—与基材颜色有差异之块、线、点狀不良。

7.12修饰不良—人为的一些修饰动作不当所造成。

7.13色差—顏色与标准的偏差。

7.14氧化—金属材料与空氧中的氧气起化学变化,而失去原有特性,如生锈。

7.15模痕—通常指冲压过程中,材料表面处理层受到模面挤压表面產生的痕迹或

残破剥落,易发在折弯成形產品面之边緣,或是需要冲制刻印之处。

7.16拉模—一般指冲制產品拉伸或卸料不良拉拖所造成之不良。

7.17溅渣—焊点周围因焊接作業產生的小金属顆粒。

7.18脫焊—焊点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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