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稽查管理办法(2012修订版)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9.21•【文号】财综字[1998]104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费稽查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收费稽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依法、文明、足额收费,防止“偷、逃、漏”费现象的发生,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结合省管高速公路收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省管高速公路,各级收费稽查管理机构和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收费稽查工作遵循“预防与纠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第四条收费稽查工作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避免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稽查方式。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收费管理部,负责对所辖各管理处、公司的收费稽查工作实行统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管理处、公司设立收费稽查机构,负责本收费公路的收费稽查工作。
在收费稽查活动中,高管局收费管理部可以对各管理处(公司)收费稽查队伍统一指挥调度。
第七条高管局收费管理部稽查职责(一)监督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内有关公路收费的政策规章。
(二)制定收费稽查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三)规范收费秩序,查处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提高文明服务质量。
(四)负责对各管理处、公司稽查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
(五)负责对出现的各类逃漏费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制定相应措施,堵塞收费漏洞。
(六)负责对政策性免费车及统缴车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局收费稽查工作,调动各管理处、公司稽查队开展互查、联查活动。
(八)负责查办有关收费方面的重大举报案件。
(九)负责监督指导省管一般收费公路的收费稽查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管理处、公司收费稽查机构职责(一)监督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局有关公路收费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稽查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保障收费公路的合法权益,维护收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收费稽查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收费稽查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收费行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稽查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收费稽查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收费稽查部门。
第五条收费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对收费公路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 受理和处理收费争议和投诉;3. 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4. 定期对收费公路的收费情况进行审计;5. 对收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稽查内容与方法第六条收费稽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是否符合规定;2. 收费公路的收费公示是否规范;3. 收费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收费;4. 收费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计费是否准确;5. 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
第七条收费稽查可采取以下方法:1. 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2. 实地检查与远程监控相结合;3. 明查与暗访相结合;4. 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分析和异常检测。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八条对于违规收费行为,收费稽查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可采取以下措施:1. 责令改正;2. 没收违法所得;3. 处以罚款;4. 暂停或取消收费资格。
第九条对于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完善检查监督机制,维护收费秩序,严肃劳动纪律,提高文明服务水平,保障收费站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按照《xx高速公路xx收费稽查处理处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内部管理1、值班管理(1)收费站每月月底将下月《收费站站长休假安排表》上报管理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征费稽查科)备查。
(2)严格落实站长值班制度,每月月底上报下月《收费站站长值班安排表》到管理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征费稽查科)备查。
2、工作总结计划(1)收费站每月月底上报下月《收费站工作计划安排表》,每月月初上报上月《收费站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到管理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征费稽查科)。
(2)为确保时效性,各站可先报电子版。
原件须站长签字并盖公章,在月初统一报送。
3、列队交接班(1)各站必须列队交接班并做好记录;(2)各班列队交接班时,值班站长必须在位布置工作;(3)检查收费员是否携带与工作无关物品,检查不到位的,除按《xx高速公路xx收费稽查处理处罚办法》相对应条款处理当事人,并追究值班站长责任;(4)不进行列队交接班的,除按《xx高速公路xx收费稽查处理处罚办法》第xx条处理当班班长,并追究值班站长责任。
4、手机的管理(1)收费员上班前手机交监控室或值班站长保管;(2)如员工有特殊情况打电话必须到监控室按《收费站员工当班打电话记录表》要求进行登记(集中监控点无监控室的站放值班站长处);(3)当班人员不听劝阻,携带手机上岗,经稽查发现按《xx高速公路xx收费稽查处理处罚办法》第xx条处理,并追究值班站长责任。
5、着装要求(1)收费站凡配有制服的员工,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规范,大方得体;(2)收费员当班着装不整,除按《xx高速公路xx收费稽查处理处罚办法》第xx条处理当事人,收费班长负连带责任同等处理;(3)收费班长当班着装不整,第一次发现按《xx高速公路xx收费稽查处理处罚办法》第xx条处理,第二次发现调离班长岗位。
收费站考核办法(治超)
收费站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收费管理工作,夯实基础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收费站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一流、服务一流”的工作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收费站考核,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考核标准量化原则;3、注重实绩原则;4、重大问题一票否决原则。
第三条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考核领导组。
考核组长:公司分管领导考核组成员:收费机电部部长监控稽查中心主任路政大队大队长各管理处分管收费副处长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的收费站。
第五条考核分类根据2010年日平均通行量,公司将所辖收费站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日平均通行量2000以上,包括:平陆管理处平陆站、河津管理处龙门大桥站、河津东站、稷山站、河津西站,闻喜管理处侯马站、东镇站、闻喜站,运城管理处机场站、运城北站、运城东站、盐湖管理处运城西站、永济站,风陵渡管理处风陵渡站共14个收费站;第二类为日平均通行量2000以下,包括:平陆管理处张店站、南坡站,河津管理处新绛站,运城管理处夏县站、东郭站、运城南站,盐湖管理处金井站、黄营站、卿头站、常平站、解州站,风陵渡管理处永济西站共12个收费站。
第六条考核方式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收费站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公司组织考核小组每季度考核一次,并选取九个收费站为优秀收费站。
第七条考核评比收费站考核(收费部分)分值=收费站日常考核得分平均值(80%)+现场考核分值(20%)日常考核:由公司对收费站收费指标完成情况和收费稽查、监控管理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每月进行通报,每季度依据通报情况对收费站进行考核打分即为收费站日常考核得分。
现场考核:由考核小组依据《收费站现场考核评分标准》对收费站进行现场考核打分。
2、公司对各收费站按照考核成绩排定名次,根据考核分类分别取第一类收费站考核分数的前六名,第二类收费站考核分数的前三名,做为优秀收费站。
稽查管理办法
收费稽查管理办法(KLGS/SF-08)1.目的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维护收费纪律、保证收费秩序和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收费服务水平,完善检查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收费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树立岢临高速公路良好的窗口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2.稽查机构2.1收费稽查部负责收费稽查业务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成立稽查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为收费稽查部部长,副组长为稽查大队大队长、监控设备中心主任,成员为各收费站站长。
2.2收费稽查大队具体负责全建管处日常收费稽查工作,监督、检查、指导收费站的收费稽查工作,对稽查发现的各种违章违纪行为做出处理,对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验证,按规定做好归档统计工作报稽查工作领导组,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稽查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2.3收费站由站稽查员按照稽查工作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日常稽查工作,对收费站违章、违纪行为按权限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违规事件要及时处理,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定期开展专项稽查工作。
按月将所发现的问题归档整理报稽查大队。
3.收费稽查内容3.1票证管理3.1.1日报、旬报、月报上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填写的规范性、签名盖章手续的完整性;3.1.2审核收费员非正常情况记录本,记录是否完整规范;3.1.3对报表存在的非正常记录认真审核、对报表差额进行认真分析和处理;3.1.4非正常情况的统计按要求认真、如实、规范、及时上报;3.1.5票证领发手续齐全,上帐及时,帐实相符;3.1.6记帐规范、准确、清晰;3.1.7票证资料的归档严格按ISO9001规定分类整理,内容真实齐全,书写认真规范,装订统一整齐;3.1.8票证分类存放、保管严密,摆放整齐有序,无丢失,无损坏;3.1.9人工票票根按要求打包存放,封皮有票种及本包的起止号;3.1.10解缴款及时,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3.1.11对监控员的非正常记录进行审核,确保收费员与监控员的非正常记录的一致性,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备注;3.2监控管理3.2.1监控员坚守岗位,下放命令迅速无误,严禁无故下放权力;3.2.2监控员要按时录像,保证录像资料完整;3.2.3监控记录填写规范,完整无缺;3.2.4严禁非工作人员在监控室逗留;3.2.5严禁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3.2.6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影响正常监控时,要立即上报有关部门;3.2.7严禁修改服务器、工作站系统数据、时间,严禁拷入游戏软件;3.2.8保证MTT柜、工控机锁、自动栏杆控制柜完好,无不锁及坏锁现象;3.2.9定期对收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3.2.10月报上报及时、准确、无涂改,签名盖章手续齐全;3.2.11设备资料的档案内容真实齐全,书写认真规范,装订统一整齐,严格按规定存放、保管,无丢失,无损坏;3.2.12定期检查收费设备运行、线路连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3.3综合管理3.3.1按计划组织员工学习和培训,抓好上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全部人员持证上岗;3.3.2每月对员工进行一次政治、业务考试,将考试结果入档保存;3.3.3认真做好出勤登记考核,认真履行工作纪律,办好请销假手续,办好员工调入、调出、离岗等手续;3.3.4员工星级达标考核每月按时汇总、公示;3.3.5按照公司、费收部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3.3.6认真做好日常电话通知和记录,做好信息收集、传递、反馈工作;3.3.7负责监督检查岗亭及员工宿舍卫生;3.3.8按规定投送稿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3.3.9各种文件、记录按标准统一归档;3.3.10做好本单位的收文、发文登记管理工作,做到发文、收文及时;3.4收费管理3.4.1带班班长上岗前组织收费员做好岗前准备工作,下岗后督促检查收费员按程序结帐,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3.4.2带班班长对收费车道内的非正常情况要快速准确的处理,对特殊事件要及时、逐级上报;3.4.3带班班长负责检查、监督收费员的文明礼仪优质服务情况,杜绝有理投诉事件的发生;3.4.4带班班长负责组织本班人员按时召开班务会,做好总结及工作计划;3.4.5收费员、发卡员在收费、发卡作业中必须严格按照《收费员作业规程》进行操作;3.4.6对军免车、冲卡车、改卡车、清障车、本站出入车、无故报警、设备故障、无卡车、超时车等非正常车辆严格按照《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电子收费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按照《票证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做好非正常记录;3.4.7按规定填写非正常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不得涂改、撕毁记录;3.4.8保护收费系统、收费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作相关记录;3.4.9清理、维护岗亭及车道卫生;3.5军容风纪3.5.1收费班组要列队上下岗,上岗交接前要进行岗前宣誓;3.5.2工作人员在当班期间,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3.5.3收费员任何时间不得便装与制服混穿;3.5.4收费员上岗作业时不准披衣敞怀、挽衣袖、卷裤腿、穿拖鞋;收费制服不得破损、少扣、开线;手不得插袖、插兜,不准用帽子扇风清凉,不准围围巾;3.5.5着收费制服人员必须衣帽整洁,行为规范,坐姿、站姿端正;女同志在执行公务时不得着浓妆,不准染指甲戴首饰;男同志不得留长发、胡子;3.5.6站区内一律不准袒胸赤背,不准穿短裤和超短裙;3.6文明服务3.6.1上岗收费开展微笑服务;3.6.2车辆停稳、司机打开车窗后,收费员要点头微笑向司机问好;3.6.3面对司机目光友善,眼神柔和、亲切自然,眼睛和蔼有神、自然流露真诚,接待顾客时眼睛正视司机,不左顾右盼、心不在焉;3.6.4文明用语使用完整、规范,节假日要有节日问候语;3.6.5因自身原因耽误车辆通行时间要向司机致歉,在受到司乘人员表扬时要礼貌的致谢;3.6.6回答司乘人员询问、解释收费政策时要使用文明用语;3.6.7其他礼仪服务按省局的《文明服务标准手册》要求执行;3.6.8杜绝使用服务忌语;3.6.9制服保持干净整洁,着装规范,证件齐全;3.6.10车辆进入车道后,坐姿端正;3.6.11上岗前化淡妆,精神饱满不显疲惫,面容美观自然、有活力,收费员不许染彩色头发,男收费员不许留长发或光头,不许佩戴夸张奇异的首饰。
云价收费[2012]4号
关于执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会协[2012]9号颁布时间:2012-01-19 发文单位: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云南省物价局和云南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云价收费[2012]4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统一安排和布署,我会2012年将开展行业收费专项检查,对违反《收费标准》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惩戒。
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2]4号)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价收费〔2012〕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主题词:经济管理服务收费办法通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月19日印发打印毛智星校对李玲共印45份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费稽查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收费稽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依法、文明、足额收费,防止“偷、逃、漏”费现象的发生,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结合省管高速公路收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省管高速公路,各级收费稽查管理机构和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收费稽查工作遵循“预防与纠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第四条收费稽查工作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避免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稽查方式。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收费管理部,负责对所辖各管理处、公司的收费稽查工作实行统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管理处、公司设立收费稽查机构,负责本收费公路的收费稽查工作。
在收费稽查活动中,高管局收费管理部可以对各管理处(公司)收费稽查队伍统一指挥调度。
第七条高管局收费管理部稽查职责(一)监督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内有关公路收费的政策规章。
(二)制定收费稽查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三)规范收费秩序,查处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提高文明服务质量。
(四)负责对各管理处、公司稽查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
(五)负责对出现的各类逃漏费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制定相应措施,堵塞收费漏洞。
(六)负责对政策性免费车及统缴车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局收费稽查工作,调动各管理处、公司稽查队开展互查、联查活动。
(八)负责查办有关收费方面的重大举报案件。
(九)负责监督指导省管一般收费公路的收费稽查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管理处、公司收费稽查机构职责(一)监督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局有关公路收费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稽查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公路收费处车辆通行费稽查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处通行费征收管理,规范收费管理行为,强化车辆通行费稽查管理职能,切实维护好公司、管理处的合法权益,确保车辆通行费应收尽收,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现根据《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行费稽查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稽查考核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管理处自身的实际,特制定《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处通行费稽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车辆通行费稽查管理工作是确保收费管理规范、文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是有效控制和杜绝车辆通行费流失,防止截留、挪用、贪污车辆通行费等违法行为发生的一项必要举措。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处所属各科室、各单位。
第二章稽查工作的原则和职能第四条开展通行费稽查管理工作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准绳”的原则,确保车辆通行费应收不漏、应免不收。
第五条管理处征费稽查科稽查大队代表管理处履行通行费稽查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指导收费站通行费稽查工作的开展,以及向公司上报征费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及相关报表。
其主要职责:(一)负责通行费稽查管理实施办法工作的具体落实,拟定年度稽查管理工作计划,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负责依据公司收费管理制度,对违规违纪的相关单位、人员实施处罚。
(三)建立完善管理处内部专职和兼职的稽查工作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收费站点开展全方位的稽查工作。
(四)负责制定管理处内部稽查工作制度和计划。
并监督- 1 -和指导各收费站的稽查工作,包括监督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管理人员对收费员和内保员的稽查以及收费班长对收费员和内保员的日常稽查等。
(五)协助公司通行费稽查管理科开展稽查工作。
(六)联合地方公安、交警、路政等有关部门,在本路段内积极开展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
(七)每月5日前完成稽查月报表、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联防整治月报、偷逃车辆统计表的填制。
(八)认真统计、审核各站点打击偷逃车辆通行费治理成果。
(九)按季度向公司征费处上报、申兑“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联防整治奖励”。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版解读【最新范本模板】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编号:QDCR-2012-040001 2012年8月31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物业管理是一种专业行业,它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通过人员、场所、流程和技术的整合,来确保建筑环境的正常运行.国际上物业管理行业的专业资格,是注册物业管理经理(CPM)二、收费行为规范。
市场竞争的价格机制已经形成,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参与公平竞争,自觉地规范价格行为;政府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实现效率、竞争、秩序三者的有机结合。
三、不规范的原因:1、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物业管理涉及业主之间的关系,涉及业主、企业、建设单位相互间的关系,也涉及业主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由于法律关系不明确,责权利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纠纷。
2、业主大会成立很难,目前不足30%。
即使成立也不规范且缺少制约,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很难建立,有时甚至损害业主的利益;3、业主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物业管理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明确,出现问题后无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4、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定位不准,意识不明,关系不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5、开发建设单位遗留下的质量问题,对物业管理带来不良影响,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四、制定的原则政府指导、业主自治、合同管理、企业实施】[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2012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规:不得分解收费
《2012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规:不得分解收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实施医疗项目定价不得分开收发布时间:2012-05-11 08:57:15来源:河南商报国家发改委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昨天发出《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公布并开始实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简称“规范”),对特殊设备辅助操作的项目进行了统一规范,项目内涵中已包括该设备所使用的全部耗材,不得再另收各种耗材费用。
凡是腔镜、激光、微波等单列项目,不得再收取该设备的辅助操作费用。
例如:经宫腔镜全子宫切除术,不得再收取宫腔镜辅助操作费用。
通知指出,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具体内涵,尽量将一次性医用耗材纳入项目打包收费,严格控制了允许向患者单独收费的耗材品种和数量。
为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终极项目,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分解收费。
另外,各地不得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区分方法或试剂制定检验类项目价格。
此外,通知最后要求,各地要对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并做好新旧项目价格水平衔接,要在2013年年底前向社会发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等具体实施意见《2012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规:不得分解收费[导读]《2012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分解收费:不得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价格项目特殊设备辅助操作项目不再另收耗材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有望提高技术服务价格本报讯(记者孔令敏)5月10日,国家发不得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价格项目特殊设备辅助操作项目不再另收耗材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有望提高技术服务价格本报讯(记者孔令敏)5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对外发布《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
2012年最新审计收费标准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费率:‰序号收费项目收费基数分档累进计费标准(万元)500以下(含)500-2000(含)2000-5000(含)5000-10000(含)10000以上1 定额计价施工图预、结算编制工程造价 4.0 3.5 2.7 2.0 1.72施工图预、结算审核基本收费送审项目工程造价3.5 3.0 2.2 1.7 1.3效益收费核减核增额绝对值之和8-10%3 清单计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3.5 3.0 2.3 1.5 1.24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不含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 2.5 2.0 1.3 0.8 0.55 招标控制价、结算审核基本收费送审项目工程造价4.0 3.5 2.7 2.0 1.2效益收费核减核增额绝对值之和8-10%6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含招标控制价编制和竣工结算审核)工程造价15.0 13.0 11.0 9.0 7.07 工程造价纠纷鉴证鉴证标的额30.0 27.0 24.0 22.0 20.08 计时收费每人每日注册造价师1000元、造价员600元注: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晋价服字〔2012〕24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高速 稽查与考核管理
十、稽查与考核管理某某管理处征收监督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稽查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全面提高征稽管理力度和水平为目的。
对于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各项政策的严格执行,提高文明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监督稽查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管理处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
坚持“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处内部监督稽查管理,对某某管理处所辖七个收费站全体征收工作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的监督检查及违规违纪有效查处。
第二章征稽科稽查队职责及工作纪律管理处稽查的职能部门为征稽科稽查队,负责管理处所辖收费站的稽查工作。
征稽科稽查队由科长负责,科员作为稽查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稽查工作。
收费站由站长或内业负责日常内部稽查工作。
第一条征稽科稽查队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预防为主、查处为辅”的工作指导思想。
二、对管理处征收人员进行廉政、勤政教育,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的宣传工作,增强全体职工遵纪守法意识。
三、建立、健全管理处内部全方位的监督稽查网络,指导协调各收费站的监督稽查工作。
四、管理处征稽科制定管理处内部监督稽查工作制度和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监督检查管理处各项规章制度在各收费站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收费站在管理处征稽科监督稽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各收费站监督稽查工作制度细则。
五、受理对收费站领导及职工违规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并及时向管理处领导报告。
六、调查处理收费站领导及职工的违规违纪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管理处征稽科负责对违纪处罚案件的复审和复核。
八、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稽查人员工作纪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秉公执法、按章办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不耍特权,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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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稽查管理办法(2012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稽查管理,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收费岗位人员依法、文明、足额收费,防止“偷”、“逃”、“漏”费事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收费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行业规定文件,结合石黄管理处收费运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各级收费稽查机构,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稽查工作遵循“公平与公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设三级稽查机构。
第一级为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第二级为管理所收费稽查大队,第三级为收费站稽查小组。
第五条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负责对石黄全线各单位的稽查工作进行督察考核工作;管理所收费稽查大队负责对本区段内各站的收费稽查工作进行考核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收费稽查工作;收费站稽查小组负责本站收费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人员要求第六条稽查人员应当熟悉收费政策和相关业务及工作程序,懂得一定的法律和计算机应用知识,政治思想强,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章守纪,对违规违纪行为敢抓敢管。
第七条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应当文明稽查,礼貌服务,维护国家、单位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稽查工作中要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维持收费秩序,稳妥处置“偷”、“逃”、“漏”费事件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稽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重大问题应迅速向上一级报告,做好稽查记录。
第四章职责第十条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内有关公路收费的规章制度。
2.制定本单位稽查、监控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3.按有关制度规范收费秩序,制止并纠正违纪行为,提高文明服务质量。
4.负责稽查、监控人员的管理及对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督查。
5.负责对出现的各类逃漏费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措施堵塞收费漏洞。
6.负责对收费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并解决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负责对稽查、监控人员的业务培训。
8.负责组织、协调与相邻路段共同开展互查、联查活动。
9.负责审核施工车辆的违纪记录,并进行证件编号信息加密。
10.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业务联系和工作接洽。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所收费稽查大队职责1.负责对收费站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负责对收费站的站容站貌、收费秩序和收费服务进行督促检查。
3.配合管理处督促收费站做好创建文明窗口和优质服务工作。
4.负责车辆缴费的稽查工作,净化收费环境。
5.通过对收费数据和报表的分析,制定堵漏查贪的措施;6.负责所辖路段监控录像的抽查工作;7.负责本级监控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8.负责稽查档案整理及归档工作。
9.接受上级收费稽查部门的业务监督检查。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收费站稽查小组职责1.负责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负责对人员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本站监控录像的抽查,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并制定堵漏查贪措施。
4.负责本站稽查档案的整理及归档。
5.负责收费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
6.接受上级收费稽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稽查范围第十三条稽查范围主要包括外部车辆缴费稽查和内部收费稽查。
第一节外部车辆缴费稽查1.维持收费秩序、处置突发事件。
2.检查车辆是否按规定标准(车型、吨位及里程)交纳通行费。
3.通行票证是否有伪造、涂改、串用、过期等现象。
4.通行费减免车辆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节内部收费稽查1.是否按相关作业流程进行操作。
2.作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3.站区站容站貌是否符合要求。
第六章稽查程序第十四条稽查程序包括外部车辆缴费稽查程序、内部收费稽查程序、重大案件处理程序、收费服务社会投诉处理程序。
第一节外部车辆缴费稽查程序1.开展稽查必须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参加。
2.稽查时先敬礼,出示(佩带)证件。
3.查验核对,调查取证。
4.查验车辆,原则在站区内进行,并指挥车辆停靠指定位置,不得妨碍通行。
5.针对逃漏费车辆,需记录下其时间、车牌号、车型、颜色等特征,保存相关录像资料,录入黑名单系统。
查获补票时,应说明补票原因,做好稽查记录。
第二节内部收费稽查程序在稽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行为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及社会影响程度细分为五类事件。
1.现场稽查程序1.1开展稽查必须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参加。
1.2发现违规违纪现象首先要判断案件的性质,如属Ⅰ类违纪事件则移交站内处理,属于Ⅱ至Ⅴ类违纪事件则对当事人或班组进行相应处理。
1.3开展稽查应填写《现场稽查情况记录表》,稽查结束后被稽查人须签字。
1.4具体流程见下图:现场稽查流程注:附新增稽查业务条款审批流程新增稽查业务条款审批流程2.录像稽查程序1.1录像稽查采用三级录像抽查机制。
即三级稽查部门按规定可分为实时查看和回放查看两种方式对收费站录像进行查看的抽查模式。
1.2具体流程见下图:录像稽查流程第三节重大案件处理程序:1.案件范围:重大案件包括贪污作弊案件或涉外“逃”、“漏”通行费(倒卡、称台避重、强行冲关)案件。
2.确定立案:对于重大案件要依据现场稽查情况和工作人员、司乘人员及群众反映,经过分析后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要及时采取行动和措施,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到现场了解情况,询问当事人,获取充分的原始资料并做好记录,做到证据确凿、真实可靠。
4.整理材料:将调查获得的各种证据(录音、录像、图片、证明材料等)进行归类整理,并进行客观、科学论证,得出结论。
5.秉公处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起草结论报告,协同其它部门进行处理。
6.处理流程见下图:(图一为涉外稽查案件处理流程;图二为管理所收费稽查大队逃费车辆现场处理流程;图三为收费站稽查小组逃费车辆现场处理流程)图一涉外稽查案件处理流程图二管理所收费稽查大队逃费车辆现场处理流程注:协查车辆原则上由管理所收费稽查大队现场处理,对确无法到现场处理的可以以书面形式交由收费站稽查小组处理。
图三收费站稽查小组逃费车辆现场处理流程第四节收费服务社会投诉处理程序1.各级监控部门负责服务投诉电话的接听,各级稽查部门受理发生的社会投诉,并根据投诉事件的性质分级组织调查处理。
具体分级见下表:2.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流程图收费服务社会投诉处理流程图第七章稽查频次第十五条稽查频次1.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路查频次规定为:每月2次;每月对全线各站的录像回放时间不少于60小时。
2.管理所收费稽查大队上路稽查所辖收费站频次规定为:每月不少于15次,其中夜查不少于4次;每月对所辖各站的录像回放时间不少于60小时;每月对普改免车辆抽查不少于15%。
3.收费站稽查小组每月录像回放时间不少于60小时。
具体要求见下表:第八章稽查档案第十六条稽查档案共设三级分为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稽查档案、管理所收费稽查大队稽查档案以及收费站稽查小组稽查档案。
第十七条各级档案均要求一律放入档案盒,盒侧面注明卷宗名称,按顺序排放。
档案填写要整洁规范,各个文件要正确归档,每个卷宗内首页为目录。
第一节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档案设置第二节管理所收费稽查大队档案设置第三节收费站稽查小组档案设置注:1.装订期限年报:政策文件、稽查月报、稽查条款。
季报:交流学习、稽查通报、监控考核。
月报:稽查记录、情况报告、稽查考核、数据分析。
稽查记录和情况报告装订周期为每月25日至次月24日,其它稽查档案装订周期按自然月执行。
2.保存年限永久:收费稽查管理办法。
30年:处稽查通报、处稽查记录、稽查条款、所稽查通报、所稽查记录。
10年:稽查考核、情况报告、稽查月报、站稽查通报、站稽查记录。
3.归档期限各类稽查档案归档日期为每月5日前。
首页为稽查档案目录。
第九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由稽查人员依据以下条款对违规违纪行为人员进行处罚。
如出现以下条款不包含的情况时,依据其严重程度及社会危害性,同时对应分类原则进行相应处罚。
第一节以下条款适用于收费、票证、监控及稽查岗位。
1.有下列情形之一扣1分。
Ⅰ类1.1违反管理处着装、卫生、内务等相关规定的。
注:内部稽查作业原则上不允许穿便装,开展外部稽查工作时,必须在管理所以上(含)部门统一部署的情况下,可着便装。
1.2违反管理处肢体语言、文明服务等相关规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罚款30元,扣3分。
Ⅱ类2.1在岗期间坐姿不端正,出现仰、卧踩蹬桌面亭壁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2擅自将与工作相关的重要物品、文件资料带离工作单位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3野蛮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一经发现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2.4丢失职员身份卡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5在岗期间着便装或与其他制式服装混穿的。
2.6发现嫌疑车辆时,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上报或私自处理的。
2.7 未按工作记录管理规定执行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罚款50元,扣5分。
Ⅲ类3.1因看管不利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一经发现对当班人员进行处罚;并对损坏或丢失物品照价赔偿。
3.2请销假、替换班要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替换班的。
3.3在岗期间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或出现与工作无关行为的。
3.4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区域,对安全造成隐患的。
3.5存在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睡岗、串岗等违纪行为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未贪污作弊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做出1至12月待岗学习的处理。
Ⅳ类4.1 Ⅲ类事件30天内(含)达到三次的(自第一次违纪计时),待岗学习1个月。
4.2 每季度累计扣分达到100分的,待岗学习1个月。
4.3故意隐瞒违纪案件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证言,误导调查方向的,待岗学习1个月。
4.4未经上级领导同意擅自对过往车辆进行处罚,且事后不汇报的,待岗学习3个月。
4.5当班人员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待岗学习3个月。
5.有下列情形之一或经核实属贪污作弊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
Ⅴ类5.1故意瞒报、谎报职员身份卡丢失,经核实利用职员身份卡进行贪污作弊行为的。
5.2未经上级领导同意擅自对过往车辆进行处罚,且事后不汇报,经核实属贪污作弊行为的。
5.3有阻挠刁难、打击报复监督管理人员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5.4利用工作之便,对司乘人员拿、卡、要钱币或者贵重物品的。
5.5经核实利用计算机、电视监控、有线或无线通讯设备联合侵吞票款的,视为共同作弊。
5.6经核实管理人员包庇、纵容收费人员侵吞票款,或知情不报、或串通一起的。
5.7利用各种手段伪造、倒卖、出售各类通行费票、卡的。
5.8对贪污作弊数额较大的,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