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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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00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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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一、总则
为规范本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检查,统一检查标准,确保认证工作质量,根据《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局第令2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药管市[2000]526号)、《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
标准》(国药管市[2000]594号)、《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评定方法
(一)本细则确定认证检查项目79项,每一条款对应一个项目,其中关键项目27项(条款前加“*”),一般项目52项。
(二)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每一条款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完整、齐全或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
(三)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三、结果评定:
报市局主管部门审核。
四、其它
(一)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记录、凭证等有关资料,应当审查至“沪食药监
流通[2007]581号”文件限定的日期。
(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中,若发现企业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按严重缺陷处理,检查组应调查取证并详细记录。
(三)本细则仅供检查员现场检查时执行,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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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人员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