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案例分析
法律离婚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2015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乙对离婚诉讼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涉及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等问题。
二、案件事实1. 甲、乙婚姻基本情况甲、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在一家企业担任工程师,乙在一家医院担任护士。
婚后,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元。
2. 离婚原因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甲认为乙过于强势,不尊重自己的意见;乙则认为甲缺乏责任感,经常不顾家庭。
在长时间的争吵和矛盾中,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3. 财产情况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元。
婚后,甲、乙共同偿还了50万元贷款。
除房产外,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甲、乙离婚。
2.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认为,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鉴于甲、乙对离婚均表示同意,且双方均无过错,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房产折价款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离婚诉讼的合法性本案中,甲、乙婚姻关系存在严重矛盾,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甲、乙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财产分割的合理性本案中,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甲、乙双方对离婚均表示同意,且双方均无过错,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房产折价款50万元,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3. 案例启示(1)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关爱,避免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婚姻破裂。
(2)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尊重对方合法权益。
(3)财产分割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实际情况,依法公平、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近来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王某有出轨行为,张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王某否认出轨,但同意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张某要求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1. 离婚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张某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有出轨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
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本案体现了法律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方面的作用。
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和出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二、案例二:李某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某房地产公司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
李某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否则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李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属于违约行为。
法律离婚咨询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案例名称: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案情简介李某某,女,35岁,某公司职员;王某某,男,40岁,某企业总经理。
二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王某某工作繁忙,经常加班,而李某某则希望家庭生活更加和谐。
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感情破裂。
2023年3月,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2. 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三、案例分析(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李某某与王某某婚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经过多次调解无效。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1. 双方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2. 子女的抚养需要;3. 双方的过错情况。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某所有,车辆归王某某所有,存款按照双方收入比例分割。
(三)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子女已满两岁,属于哺乳期后的子女。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的意愿;2. 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3. 子女的身心健康。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判决子女由李某某抚养,王某某支付抚养费。
法律_离婚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名称:离婚纠纷2. 案号:(2021)XX民终XX号3. 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4. 当事人:-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市人,现住XX市XX区。
-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市人,现住XX市XX区。
5. 案件起因: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感情不和,原告提出离婚。
二、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性格差异:张某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李某某性格外向,喜欢交际。
这种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缺乏沟通,矛盾不断。
2. 生活习惯:张某某喜欢安静的生活环境,而李某某则喜欢热闹。
李某某经常下班后邀请朋友到家聚会,影响了张某某的生活。
3. 家庭责任:在家庭责任方面,张某某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和育儿责任,而李某某则忙于工作,对家庭付出较少。
由于上述原因,双方矛盾日益加深,张某某遂于2021年3月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依法调取了双方婚姻登记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2. 二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四、法院判决1. 一审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是导致双方矛盾的主要原因。
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双方育有一子,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2. 二审判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1. 性格差异:性格差异是导致夫妻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谈判的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李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子女抚养权归属2. 共同财产分割3. 精神损害赔偿三、法律谈判过程1. 诉讼前谈判在诉讼前,李某与王某通过律师进行了初步的沟通。
双方律师就离婚纠纷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各自的诉求。
(1)子女抚养权:李某主张由其抚养儿子,王某则希望儿子随其共同生活。
(2)共同财产分割:李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王某则主张多分得一部分财产。
(3)精神损害赔偿:李某认为王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2. 诉讼中谈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律师根据法院的调解意见,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
(1)子女抚养权:在律师的调解下,李某与王某同意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儿子在李某处生活三年,王某处生活三年。
(2)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律师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比例。
最终,李某分得共同财产的50%,王某分得剩余的50%。
(3)精神损害赔偿:王某承认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同意支付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子女抚养权在李某与王某的离婚纠纷中,法院最终采纳了双方律师提出的轮流抚养方案。
这种方案既考虑了子女的成长需求,又兼顾了双方的生活环境。
这体现了法律谈判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权益的重视。
2. 共同财产分割在共同财产分割方面,李某与王某通过律师的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这表明,在法律谈判过程中,双方律师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3. 精神损害赔偿李某与王某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通过律师的调解,王某承认过错并同意支付赔偿金。
这体现了法律谈判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对于当事人精神权益的关注。
五、结论李某与王某的离婚纠纷案例,充分展示了法律谈判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离婚案列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实质性问题;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张某表示,与李某性格不合,生活习性存在差异,导致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则表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2. 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调查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据;(2)双方往来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明双方感情状况的证据;(3)子女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4)双方共同财产清单、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调查取证,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存在分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故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
张某作为父亲,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李某作为母亲,同样具备抚养能力。
但考虑到张某的经济条件较好,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故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张某。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
其他共同财产按比例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离婚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李某(女)与被告王某(男)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6岁。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自2016年开始,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2017年3月,原告以被告长期酗酒、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是否成立?2. 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3.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4. 子女抚养权归谁?三、法院审理过程1. 原告提供的证据(1)结婚证、离婚诉讼状及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长期酗酒、家庭暴力的事实。
(3)医疗记录,证明原告曾因家庭暴力受伤。
2. 被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提交了与原告共同生活的照片,证明双方感情尚可。
(2)被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曾因工作压力导致情绪不稳定,但已积极改正。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但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长期酗酒、家庭暴力的事实,故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成立。
关于离婚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离婚会对子女造成较大的伤害。
但考虑到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成立,且被告存在长期酗酒、家庭暴力等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应依法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1)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产折价款;(2)车辆归被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3)存款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育有一子,现年6岁,为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1. 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成立,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以被告长期酗酒、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案例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法律问题。
男方小张(化名)和女方小李(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但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张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已多次协商无果,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婚后财产应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经法院调查核实,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为XX万元。
法院判决双方各分得XX万元。
3.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
本案中,小张和小李的儿子现年8岁,尚未成年。
法院考虑到小张和小李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考虑到小张在外地工作,照顾孩子的能力相对较弱,故判决儿子由小李抚养,小张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性格不合、家庭暴力、经济纠纷等。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 婚后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
这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保护。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
离婚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的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原告王某于2021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且长期酗酒,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4. 被告李某承认有家庭暴力行为,但否认酗酒。
5. 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争议。
三、争议焦点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是否具有离婚法定事由?2. 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五、案例分析1. 关于离婚法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符合离婚法定事由。
因此,法院应准予离婚。
2.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就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争议,法院应依法判决。
(1)关于抚养权:考虑到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长期存在矛盾,且被告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为保护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应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抚养。
离婚法律案例__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离婚法律问题,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情分析1. 离婚原因根据原告张女士的陈述,离婚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性格不合:张女士与李先生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双方沟通困难,矛盾不断。
(2)家庭矛盾:婚后,张女士发现李先生有家庭暴力倾向,经常对张女士及孩子进行言语和肢体上的伤害。
(3)经济纠纷:李先生经济收入不稳定,家庭经济负担主要由张女士承担,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2. 离婚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法定条件。
3. 离婚诉讼程序本案的离婚诉讼程序如下:(1)起诉:张女士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2)受理: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3)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
(4)判决: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婚后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张女士,李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1. 性格不合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双方沟通困难,矛盾不断。
这提示我们在婚姻生活中,要学会包容、理解和沟通,避免因性格不合导致离婚。
2. 家庭暴力是婚姻生活中的严重问题。
本案中,李先生有家庭暴力倾向,对张女士及孩子进行伤害。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在婚姻生活中,我们要坚决抵制家庭暴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经济纠纷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和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婚姻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增多。
离婚作为婚姻关系终结的一种方式,在现代社会中愈发普遍。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日常离婚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离婚案件的常见问题、法律依据及处理方式。
二、案例简介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矛盾逐渐加深。
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李某独自照顾家庭和孩子。
在张某回家期间,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9年,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张某表示同意。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三、案例分析1. 离婚原因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性格不合和家庭矛盾。
性格不合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夫妻双方在性格、兴趣、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容易导致沟通不畅,产生矛盾。
家庭矛盾主要体现在家庭琐事、子女教育等方面,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夫妻间的争吵和冲突。
2. 法律依据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
同时,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均符合离婚条件,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3. 财产分割问题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财产分割存在分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4. 子女抚养问题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等因素。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诉讼。
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婚后长期分居,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虽然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愿意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法院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原告王某主张由其抚养子女,理由是原告王某在子女出生后一直承担抚养责任,且双方分居期间,原告王某照顾子女的时间更长。
被告李某虽也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考虑到原告王某在照顾子女方面更具优势,且原告王某的工作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核实,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具体分割如下:(1)房产:夫妻双方名下共有房产一套,位于本市某小区。
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相应的补偿款。
(2)存款:夫妻双方名下共有存款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存款归原告王某所有。
(3)车辆:夫妻双方名下共有车辆一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
法院判决车辆归被告李某所有。
(4)其他财产:夫妻双方名下其他财产经法院核实后,依法进行了分割。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
离婚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案件在法院审理中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离婚案件为例,对离婚法律问题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甲与乙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对离婚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2. 被告乙的答辩被告乙对原告甲的离婚请求表示同意,但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公平合理。
乙提出,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甲乙双方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存款若干。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甲乙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决定房产归乙所有,存款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1. 离婚条件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这说明,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2. 财产分割本案中,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存款若干。
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共同生活经历和对子女抚养权的一致意见,决定房产归乙所有,存款平均分割。
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的规定。
3. 子女抚养权本案中,甲乙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
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确定”的规定。
离婚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法律纠纷案件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革,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离婚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一起离婚法律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离婚法律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
二、案件背景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张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在接到起诉状后,认为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
三、案件特点1. 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
本案涉及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律关系复杂,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
2. 案件涉及情感因素。
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当事人情绪波动较大,对案件审理带来一定难度。
3. 案件涉及财产分割。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4. 案件涉及子女抚养。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至关重要,如何确定抚养权、抚养费等,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四、案件成因1. 性格不合。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 家庭矛盾。
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家庭矛盾,如婆媳关系、子女教育等问题,加剧了夫妻矛盾。
3. 外界诱惑。
现代社会,外界诱惑增多,导致部分夫妻在婚姻中追求物质和精神满足,忽视家庭责任。
4.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不熟悉,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五、案件处理方法1. 审理程序合法。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调解为主。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应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
3. 依法分割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分割财产。
离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的离婚纠纷。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
经过多次沟通无效,原告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
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三、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2岁。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
具体表现为:1. 性格差异:原告性格较为内向,不善表达,而被告性格外向,喜欢社交。
这种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缺乏沟通,彼此难以理解。
2. 生活习惯:原告注重家庭生活,喜欢安静,而被告则喜欢外出应酬,经常晚归。
这种生活习惯的差异使得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
3. 价值观念:原告重视子女教育,而被告则认为子女应自由发展。
这种价值观念的差异导致双方在教育子女问题上产生分歧。
由于上述矛盾,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改善夫妻关系,但被告对此置若罔闻。
在此背景下,原告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长期存在,且多次沟通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问题,法院认为,子女年幼,双方均对子女关爱有加,但考虑到原告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且原告目前收入较低,故判决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1)房产: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产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
思修法律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为切入点,从思修和法律的角度对离婚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探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心理问题和道德问题,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一)基本案情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张某有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
张某在赌博过程中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在此期间,李某多次劝阻张某,但效果甚微。
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感情日益恶化,李某决定与张某离婚。
(二)离婚原因1. 张某的赌博恶习:张某的赌博行为不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还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
李某多次劝阻无效,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2. 欠债问题:张某的赌博行为导致其欠下巨额债务,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使李某感到无法承受。
3. 沟通障碍:张某在赌博过程中,对李某的劝阻和关爱置若罔闻,导致夫妻之间沟通障碍,感情日益疏远。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分析1. 离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另一方不提出离婚,经教育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
本案中,张某的赌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2. 离婚的程序离婚案件应先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协商未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双方应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思修分析1. 婚姻道德观念的缺失张某的赌博行为违背了婚姻道德,损害了夫妻感情。
李某在面对丈夫的恶习时,未能坚守婚姻道德,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2. 沟通能力的不足张某在赌博过程中,对李某的劝阻和关爱置若罔闻,导致夫妻之间沟通障碍。
李某在面对丈夫的恶习时,未能有效地进行沟通,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3. 心理素质的考验张某的赌博行为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使李某在心理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情感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张某有婚外情,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张某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儿子。
原告李某则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
然而,在2016年,李某发现张某与一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感情受到严重伤害。
此后,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恶化。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承认婚外情,并表示愿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儿子。
三、法律分析1.关于离婚诉讼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被告张某承认婚外情,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故法院判决离婚。
2.关于抚养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儿子尚未满两岁,处于哺乳期内,故法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李某抚养。
3.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存在争议,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张某的婚外情行为侵犯了原告李某的人身权益,给李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李某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离婚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与李芳(女)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感情融洽,生活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伟与李芳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家庭事务处理、经济支配、子女教育等方面。
经过多次沟通无效后,李芳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伟与李芳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2.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承担;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2. 开庭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
(1)关于感情破裂问题,李芳提出以下证据:①张伟经常在外赌博,不顾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②张伟对子女教育不负责任,经常打骂孩子,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③张伟与异性关系暧昧,严重损害了家庭名誉。
张伟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并提出以下抗辩:①赌博行为已改正,不再赌博;②对子女的教育问题,愿意改正,并与李芳共同承担教育责任;③与异性关系暧昧是误会,已向李芳解释清楚。
(2)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李芳主张:①自己有稳定的工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子女;②张伟经常出差,无法照顾子女。
张伟则认为:①自己愿意承担抚养责任,但需要与李芳协商确定抚养方式和抚养费数额;②自己有工作,但收入不稳定,抚养费应适当降低。
(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均同意由法院依法分割。
3. 法院审理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1)张伟与李芳感情确已破裂,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2)子女抚养权归李芳,张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四、判决结果1. 张伟与李芳离婚;2. 子女抚养权归李芳,张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3.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离婚案件,涉及感情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法律案例分析离婚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的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经济管理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情概述1. 原告主张:-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赵某性格自私,对家庭缺乏责任心,经常在外赌博,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 李某还指出,赵某对其父母态度恶劣,经常当众争吵,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 李某强调,自己已尽力挽救婚姻,但赵某态度坚决,无和好之意。
2. 被告答辩:- 被告赵某承认自己在外赌博,但表示已戒赌,并愿意承担家庭责任。
- 赵某认为,李某对其父母的态度不佳,是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
- 赵某强调,自己愿意为家庭付出努力,希望法院给予机会,给予夫妻双方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三、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 被告赵某在外赌博的事实确实存在,但已戒赌,并表示愿意承担家庭责任。
- 李某对其父母的态度不佳,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3.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与赵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四、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破裂,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 被告赵某在外赌博,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也是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 李某对其父母的态度不佳,加剧了夫妻矛盾。
2. 法律适用分析:-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近期法律案例及判决结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例日益增多,其中不乏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和法律指导意义的案例。
本文将选取近期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对其案情及判决结果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工作者和广大民众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王某在庭审中提出,双方共同财产中有部分为婚前财产,要求分割。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婚前财产,法院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贡献,酌情认定婚前财产的分割比例。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婚前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贡献,体现了公平原则。
2. 案例二:李某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致行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问题,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案例三:王某侵犯著作权案案情简介: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了一篇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章。
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判决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法院依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知识产权的权威。
4. 案例四:陈某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陈某以虚构的项目为诱饵,骗取他人巨额资金。
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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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二:离婚诉讼主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被告热衷搓麻将且彻夜未归。
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
1999年8月12日下午,原告在单位被220V电流击中,昏迷至今。
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原告父母以原告的名义起诉与被告离婚。
现查明:其1991年1月18日结婚,1991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名许英杰。
自1993年起,被告热衷搓麻将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
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
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被220V电流击中,后该院对原告诊断结论为植物人状态。
现原告仍住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现被告下落不明。
问:法院应当怎么处理?
案例三十三:离婚财产协议效力
2007年5月份,原告王某将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诉称原被告因离婚,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所得部分和精神补偿及一次性生活帮助金,因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诉至法院。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起诉的关键证据系婚前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此议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也并非双方最终的离婚意见。
双方在协议离婚前确实曾达成书面意见,但在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此事项进行了修正,新的修正意见在离婚协议书中清清楚楚的载明,并没有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双方在最后关头已经放弃,得到法律确认的内容不包括15万元的赔偿问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查明,2007年3月初,高某为前妻王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因高某提出离婚,经协商高某给予原告15万元,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
次日,原被告到民政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按协议内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15万元未果诉至法院。
案例三十四:涉港离婚案管辖
原告蔡文祥,香港居民;被告:王丽心,香港居民,现住香港九龙。
原、被告1980年11月按民俗举行婚礼,于1981年在福建省晋江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两子女随被告在福建晋江生活。
1992年6月18日,被告王丽心以会夫为由获准携两子女往香港定居。
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产生纠纷,双方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原告蔡文祥于1994年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995年12月25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理由,判决不准原告蔡文祥与被告王丽心离婚。
1997年1月14日,原告蔡文祥再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与被告王丽心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产生纠纷,并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
1994年
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
判决之后,双方仍分居至今,夫妻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王丽心在答辩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的重婚行为。
本诉讼案并非一般普通离婚案,它涉及在港的重婚问题,在香港可一并审理。
离婚案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户籍、生活均在香港,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以香港法例解决较为实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共有房屋、物业等,大部分在港、澳,在香港诉讼较为方便;现已向香港法援处申请离婚,且被接受交法院进行排期。
请求将该案交由香港法院受理。
问题: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三十五:离婚案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1982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一度感情较好,1984年生有一女王霞,现在高中就读。
王某在80年代末辞职经商,收入较多。
张某因单位效益不好而下岗后,在家从事家务。
从1995年以来,王某与秘书夏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就经常借口工作忙不回家。
一日张某在街上偶遇丈夫王某与夏某亲密之状,才明白事出有因。
张某自觉与王某感情尚好以及经济原因,认为王某可能是一时糊涂,因此就未曾声张。
岂知夏某不愿甘作情人,怂恿王某离婚,而张某坚决不愿离婚,王某则干脆搬出家门,与夏某公开同居,也不给张某生活费。
并于2001年12月3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王某诉称:自己与张某虽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在婚后,张某不思进取,在家经常打麻将,所有生活上开销全是我一人所挣,思想上、生活上与我的兴趣爱好差距日渐增大,双方感情基础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与张某离婚。
张某辩称:自己与王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生有一女,因下岗后也曾想再找工作,但王某称经济上也靠不上我,还不如在家照顾好女儿。
此后他回家我什么也没让他做,把女儿也照顾得很好,周末全家人还一块出去玩。
主要是从夏某出现后,他喜新厌旧,希望法律能惩罚他¡°包二奶¡±的行为,但我不愿意离婚。
张某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也不要赔偿费,也不存在分财产的问题,只是要求法院惩罚王某的¡°包二奶¡±行为并每月按期给付自己和女儿生活费3000元。
现查明,王某的¡°包二奶¡±行为属实。
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存款、资金等总价值52万元,王某现每月收入8000元。
请问:法院应当怎样判决?
案例三十六:离婚财产分割案
陈月明系省级运动员,与某外企白领张玉莲相恋,1995年结为伉俪。
1998年由于张玉莲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升为业务部门经理,工作更加繁忙,而陈月明退役后当了游泳教练,也少有空闲,但双方仍夫妻恩爱,日子过得很是甜美。
但是,陈月明的父母因抱孙心切,多次在陈月明面前提起。
陈月明便向张玉莲提出。
张玉莲眼看实在无法违背公婆、丈夫的心意,就答应生一个孩子,可过了一年也没怀孕。
陈月明在无意中发现张玉莲竟在服用避孕药,顿感受到欺骗,质问张为何欺骗他,夫妻二人为此反目,产生矛盾,2002年4月陈月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经法院调解,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
现查明:两人共有存款25万元,婚后购臵了一套140平方米的商品房;陈月明结婚时父母指明赠与给他的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陈月明共获金牌2枚,银牌1枚,奖金4万元;张玉莲购买的分红型保险4万元。
问:这些财产应怎样分割?
案例三十七:离婚财产隐瞒案
李全与张珍系天水镇张庄村村民,李全高中毕业后未能考上大学,于1994年通过别人介绍与本村村民张珍结婚,婚后感情平淡,生有一子。
李全随其他村民外出建筑工地打工,由于聪明好学,人又机灵,不久就当起了小包工头。
随着资金、经验的积累,李全的建筑队也越干越有名气,不仅在家乡修了一幢楼房,而且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
李全有钱后觉得家里妻子土气,只知在家干农活,给她买时髦的衣服也不愿穿,怕别人笑话。
李全对张珍逐渐看不顺眼,于是长期住在城里不再回家。
2001年10月李全向张珍提出离婚。
张珍也觉李全长年不回家,婚姻生活已名存实亡,经双方协议家乡那一幢楼房及家具归张珍所有,儿子由李全抚养,不需要张珍出抚养费。
家里现有存款10万元,分给张珍5万元,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
二年后,张珍发现李全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县城购臵的高档商品房及豪华家庭用品,价值较大,她不知自己是否有权分割这部分财产,于是向律师咨询。
请问:张珍有权分割这部分财产吗?
案例三十八:离婚诉讼证据案
张女的丈夫王某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张女无奈欲起诉与王某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王某索赔精神损失。
但张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
某日中午,张女假称到外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王某与李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了照。
事后张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因丈夫
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一万元。
王某同意离婚,称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张女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问:该证据能否得到法院确认?张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三十九:间接受害人
2009年6月5日,何某的丈夫刘某应荔浦电业有限公司组织帮工的要求为其抬运电杆。
当刘某与其他村民共同把汽轮车上的电杆抬卸出来时,因电业公司施工管理上的不当,致使刘某被电杆压伤,造成下半身完全截瘫, 被评定为2级伤残。
由于何某的丈夫下身已完全截瘫,自其治愈至今,何某均无法与其丈夫刘某实现正常的夫妻生活。
为弥补这一精神损失,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荔浦电业有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6000元。
问:非直接受害人能否要求损害赔偿?哪些人有这项权利?
案例四十:间接受害人索赔案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
经法医鉴定为性功能障碍。
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
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问:非直接受害人能否要求损害赔偿?哪些人有这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