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立法依据对照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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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湘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14日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为推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更好落实,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如下措施。

一、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

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高等院校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考核、生均经常性拨款、学科项目平台团队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将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情况纳入对市州的年度考核激励和对产业园区的综合评价。

三、高等院校应完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分类评价激励制度。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高等院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在自然科学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下增设技术经纪专业开展职称评定。

2021年湖南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21年湖南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湖南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科教兴湘进程,建设创新型湖南,根据《 ___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

第三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第四条县级以上 ___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促进自主创新___政策的实施,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 ___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 ___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 ___,将科学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___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___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___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并 ___实施年度科学技术进步计划、重大专项计划。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___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 ___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 ___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培训和资源 ___,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 ___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扶持。

第九条 ___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___和个人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___根据本地区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 ___和个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03•【字号】湘政办发[1999]5号•【施行日期】1999.02.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5号)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湘发〔1998〕19号)精神,为规范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是为了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参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推进我省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培育和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推动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使资金保值增值,滚动发展。

第四条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是省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在省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专项帐户,实行专项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六条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1、省级预算安排;2、经省政府批准,从现有邮电发展基金中划出的部分;3、中央财政补助的高科技投入资金;4、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费收入及股权投资收益;5、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资;6、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10.3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10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委主任宋健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宗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

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经济竞争日趋激烈,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

我们的国家和民族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国民经济,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第三步目标的重大战略,关系着社会主义祖国的命运和前途。

制定科技进步法,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和战略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所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定科学技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通过法律形式,总结我国科技、经济战线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促进经济建设切实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推进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推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这是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的一项基础性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应当指出,制定指导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基本法律,不仅是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也是当代世界各国科技立法的历史潮流。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指导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法律,赋予其巨大权威和效力。

这些科技立法的目的,都是为建立有利于科技、经济发展的体制,并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保障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达到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目标。

这深刻反映了当代世界科技经济竞争的重要特征。

我国已有40多年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础方针,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进行了成功的实践。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1991年10月11日)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制定如下政策。

一、长沙开发区企业的认定二、税收政策三、进出口政策四、金融政策五、财政政策六、人事劳动政策七、土地政策八、计划、物价、统计九、企业管理十、其它附件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管机关,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在省、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科委的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

第三条凡要求进入长沙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科委认定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长沙开发区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必须尽快提出审核意见,最长不能超过15天;省科委自接到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审核意见之日起,认定答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天;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办完相应手续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7天。

第四条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根据国家科委公布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划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二)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三)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及其产品;(四)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五)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六)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九)核应用技术和激光技术及其产品;(十)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1.06【实施日期】1993.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月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技术贸易,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委托和合作技术开发等技术贸易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技术市场应坚持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技术贸易可以通过博览会、交易会、招标会、信息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可以通过技术贸易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进行。

第四条从事技术贸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发展技术市场创造条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工作。

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活动;(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四)进行技术市场综合统计分析,提供技术市场信息;(五)技术市场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

其职责是:(一)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二)查处或者协同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查处无效技术合同;(三)查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技术贸易管理第八条有利于生产力发展,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均可以进入技术贸易市场。

进行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域、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2024年1月1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创建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全社会参与的协同创新机制;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科技强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推进科学技术普及,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构建和强化战略科技力量,统筹重大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4.15•【字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1996年1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4月15日公布1996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企业与项目管理第四章规划、土地和基本建设管理第五章劳动人事管理第六章优惠待遇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第三条高新区基本任务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结合,推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一体化;引进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人才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技术范围是: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或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咨询等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的优惠待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7]37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7.27【实施日期】2007.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湖南省“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根据《湖南省“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背景(一)“十五”基本情况。

1、产业规模快速扩大。

2005年,全省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522亿元,销售收入1521.7亿元,增加值473亿元,年均分别增长27%、27%、27.7%。

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三大新兴产业产值占全省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的60%以上,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中居主导地位。

2、拉动经济作用增强。

2005年,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21.5%,比“九五”末提高10.3%;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7.3%,比“九五”末提高3.5%;实现利税162亿元,比2000年增加91.9亿元,年均增长18%。

3、产业集聚效应显著。

2005年,“一点一线”地区(长沙、株洲、湘潭、岳阳、衡阳、郴州)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245.5亿元,占全省总量的81.8%;其中长株潭三市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939.2亿元,占全省总量的61.7%,成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增长极。

全省7个省级以上高开区高新技术产业产值861.2亿元,占全省总量的56.6%。

4、创新能力日益提高。

“十五”期间,全省共建有18个国家(部委)级重点实验室、3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9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2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1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68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兴湘的若干政策规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兴湘的若干政策规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兴湘的若干政策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1991.10.01•【字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兴湘的若干政策规定科技兴湘是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是全省人民的宏伟事业。

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造成一个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让他们在科技兴湘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努力创造有利条件,鼓励他们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到基层去、大力推广科技成果,多作贡献。

为此,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用好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已颁布的关于放活科技人员、放活科技单位的各项政策,同时,就有关科技人员、科技奖励、科技税收、科技信贷等政策,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科技人员政策1、鼓励科技人员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为广大科技人员提供施展才干的舞台。

全省每年从科研设计单位、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组织三万名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广泛开展科技兴湘活动。

2、鼓励科技人员大力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凡从事科技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均享受如下优惠待遇;(1)从科技成果推广受益方因推广某项成果而新增效益的税后纯收入中,连续三年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金额,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推广方和受益方的有关科技人员。

(2)从事科技推广工作的业绩,经过考核后,记入业务档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3、大中型企业要认真落实《湖南省国营企业总工程基本职权规定》,制定一套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的办法。

企业中从事科研设计、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的科技人员,其奖金待遇应与生产第一线工人一视同仁,有突出贡献者,应予重奖。

4、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国内外人才引进工作。

有条件的科研、教学单位,要力争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吸引国内外博士生来湘开展科研、技术开发和学术活动。

立法技术规范(人大法工委)

立法技术规范(人大法工委)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目录一、法律结构规范1.目录2.定义条款3.过渡性条款4.法律适用关系条款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5.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6.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7.适用法律的表述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9.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10.部门的表述11.数字的使用12.标点符号的使用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13.和,以及,或者14.应当,必须15.不得,禁止16.但是,但17.除……外,除……以外18.依照,按照,参照19.制定,规定20.会同,商21.缴纳,交纳22.抵销,抵消23.账,帐24.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25.日,工作日四、法律修改形式规范26.法律修正27.法律修订五、法律废止形式规范28.法律废止一、法律结构规范1.目录1.1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

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

附则单列为一章。

示例:第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章附则1.2法律设编、章、节的,各章连续排序。

附则不单列为一编或者一章。

示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附则2.定义条款2.1贯穿法律始终的基本概念,在总则中或者法律第一条立法目的之后规定。

如果规定适用范围的,定义条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

2.2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专业术语,一般在附则中规定2.3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节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节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文中规定。

2.4定义条款表述为:“本法(本章、本节、本条)所称,××,是指(包括)……”。

2.5一个定义条款中规定多个概念、术语的,应当分项表述。

示例: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是指(包括)……。

(二)××,是指(包括)……。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认定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认定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0•【字号】湘科高办字[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认定办法》的通知(湘科高办字〔2014〕1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认定工作,进一步发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作用,根据《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创新型湖南建设纲要》(湘发〔2012〕7号)、《关于加快产业园区体系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2月10日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认定办法(省科技厅、省发改委)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体系建设的部署,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申报认定工作,进一步发挥省级高新区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作用,根据《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创新型湖南建设纲要》(湘发〔2012〕7号)、《关于加快产业园区体系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省级高新区认定工作要围绕有利于创新要素集聚、有利于科技和产业紧密结合、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坚持“规划引领、科学评估、区域平衡、择优选择”的原则,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二、认定条件1、省政府批设的非高新类省级开发区或省级工业集中区。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四至范围在省政府批准的范围内,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较好,交通、能源、通讯比较方便,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较好,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氛围和条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布《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布《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布《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18•【字号】湘发改高技[2006]845号•【施行日期】2006.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布《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发改高技[2006]84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现予公布。

附件:《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湖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规范和管理湖南省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主管或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湖南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主管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湖南省关于征求《湖南省科学技术条例(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征求《湖南省科学技术条例(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征求《湖南省科学技术条例(送审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湖南省科学技术条例(送审稿)》意见的通知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科技厅报送省政府审议的《湖南省科学技术条例(送审稿)》全文公布。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1年6月1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联系人:杨志华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科技行政管理及相关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湘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湖南。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明确科学技术发展目标,整合科学技术资源,建立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考核体系,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目标、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年度计划、重大专项计划等,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组织协调促进全省产学研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考核。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湘科〔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湘科〔2016〕111号各市州科技局,机关各处室: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我厅结合科技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及时反馈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16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一、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通过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一、引言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是为了推动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湖南省在国内外的竞争力,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的管理和监督,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二、背景湖南省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份,高新技术产业在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湖南省政府决定制定《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以规范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制定条例,促进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在国内外的竞争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

2. 原则:依法管理,科学发展,促进创新,加强监督,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支持1.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湖南省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对企业进行认定,认定标准包括技术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高新技术产品研发能力等。

2. 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湖南省将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贷款支持、科研经费补助等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五、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1. 科技创新:湖南省将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同时,湖南省将加强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 成果转化:湖南省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湖南省将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帮助,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六、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和发展1. 培育重点产业:湖南省将确定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重点,重点支持具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

2. 产业发展支持:湖南省将提供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加快产业发展速度。

七、高新技术产业的管理和监督1. 管理机构:湖南省将设立高新技术产业管理机构,负责高新技术产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监督措施:湖南省将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湘科字[2011]159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湘科字[2011]159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湘科字[2011]159号)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科技厅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科技厅行政执法依据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湖南省科技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第三十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二十三条6、《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条7、《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五条8、《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9、《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五条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11、《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12、《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条13、《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一条14、《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四条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六条1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五条、第十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07.0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06.29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01.01行政法规5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11.146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1999.05.232003.12.20修订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10.258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8.03.019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01.0110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3.01.062004.06.01修订11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7.10.011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0.10.011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6.10.01部门规章14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2001.01.2015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1999.12.262006.02.55修订政府规章16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2009.04.0117湖南省科技咨询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2001.11.262011.01.30修改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3项)1、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第七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七条2、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3、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二)行政处罚(共40项)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2、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4、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5、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和资格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六条6、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印章的7、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8、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9、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10、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11、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12、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其他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撤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3、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14、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收入、罚款、撤消登记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15、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责令关闭法律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16、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17、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1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19、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20、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2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2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2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25、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2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27、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28、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29、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依法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30、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31、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情节严重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消机构,取消资格法律依据:《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32、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33、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34、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处罚种类: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二十一条《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35、对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36、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处罚种类:批评、暂停或者取消资格、处分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二条《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四条37、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种类:处分,取消资格法律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五条38、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处罚种类:依法取缔法律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六条39、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撤销登记法律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七条40、社会力量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处罚种类:依法取缔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三)行政确认(共11项)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律依据:《湖南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2、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核准法律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9号)确定的省科技厅职责3、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法律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六条《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十七条4、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审核法律依据:《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二十九条5、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大学科技园、省级科技孵化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9号)确定的省科技厅职责6、省级农业科技园认定法律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园区指南>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农社[2001]229号)、《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湘科农字[2001]236号)(此文件于2010年12月1日重新公布)7、省级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认定法律依据:《湖南省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湘科农字[2010]26号)8、技术交易当事人技术合同的认定9、技术交易当事人的技术交易收入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认定法律依据:《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一条10、科技成果目录和科技成果重点转化项目指南的定期发布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六条11、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认定法律依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第四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9号)确定的省科技厅职责(四)行政奖励(共7项)1、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授予法律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九条2、省自然科学奖的授予法律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条3、省技术发明奖的授予法律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一条4、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予法律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二条5、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授予法律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三条6、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同时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南省劳动模范”或者“湖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法律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7、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九条(五)其他行政行为(共10项)1、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第五条2、对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进行批评教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十条3、对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的,限期归还4、限期归还贪污、挪用捐赠款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十一条5、对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限期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十二条6、对克扣、截留、挪用科普工作经费的,限期归还7、对挤占科普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法律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四条8、对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的违规行为,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法律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9、对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法律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三十条10、对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种类:撤销立项、取消资格法律依据:《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9号)确定的省科技厅职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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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内容: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
1、参考《“十三五”国家基础研究专项规划》
原第七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计划。
第二款修改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当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工作。
第三款内容: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1.《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参考《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有关的信息资源、检验测试、中间试验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删去。
第六条修改为:【表彰奖励】对在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修改为:第二章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
1.专家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计划。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调至第九条
1.专家意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优先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调至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专家意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重点指南】第一款内容: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新技术重点领域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经济、教育、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新技术发展的有关工作。
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发展工作。
第二款删去。
第三款改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有关工作。
1.原条例规定,作文字修改
2.根据实际需要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第一款内容:【资源共享】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专利信息检索平台、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等科技资源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款内容: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运行成本费用。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立法依据对照表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立法依据、理由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修改为:【目的依据】为了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为避免重复,将《条例》内涉及成果转化内容删除。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划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能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能够较快转化成新兴产业或者大幅度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技术。
第二款内容:本省高新技术重点领域指南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1.参考《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第一款内容:【基础研究】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确定本省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投入专项研究资金,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多学科综合性基础研究。
1.《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条和本省实际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状况。
第五条删去。
1.统计作为相关部门,合并到第五条
第六条对在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高新技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
改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高新技术发展工作,制定全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布局。
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发展工作的领导,把高新技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计划实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保障。
1.专家意见
第十条对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除认定机构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外,申请设立的政府及部门应当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1.《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条
2.参考《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和拟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
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定义】本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能够较快转化成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或者大幅度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技术。
1.原条例规定
2.参考《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三条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确定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和布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第一款内容:【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与服务、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活动。
第二款内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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