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 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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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分项资金

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操作规程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资助内容

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实施节能减排降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对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资助。

二、资助额度及方式

(一)本项资助属于评审类。

(二)资助额度及方式

按照经审计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且属于区战略产业重点领域、产业链缺失环节的产业化技改项目,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同一项目已获市政府产业部门技术改造扶持的,市、区政府扶持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本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自愿申报、现场考察、政府决策、择优选择、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事后补贴无偿资助方式进行,区政府相关部门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补贴款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3、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年产值(营业收入、批发零售商业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5、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本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优先扶持在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等能带动区域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的重点领

域,通过引进设备、技术和服务或自主创新等方式,实施的技术先进、产业关联度大、带动效应强、经济效益显著的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实施地在南山区,项目未申请过南山区该项资金扶持。

3、项目实施时间:项目申请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计算截止日止。

4、项目申报期(即上款第3条“项目实施时间”)完成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信息化改造项目完成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70%(信息化改造项目购买软件投资可视同固定资产投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3、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四、申请材料

(一)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在线填写《产业转型升级分项资金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企业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

(十)已向区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的证明(相关证明开具请向南山区统计局咨询,电话:26542152,26542609);

(十一)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五、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南山区经济促进局

受理时间:见通知

受理地点:南山区桃园东路2号区政府大楼A818

联系人:电话:

六、审批程序

(一)区经济促进局相关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区经济促进局根据申请情况集中分批组织调研和初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提出计划资助项目名单;

(三)区经济促进局按照扶持类别,分批次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报区财政部门进行统筹复核,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四)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各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五)区经济促进局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审批时限

申报企业按申报指南要求时间向区经济促进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区经济促进局相关科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向申请单位告知申请材料需要补充的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向区经济促进局提交。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于资金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至区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逾期无故未办理拨款手续者将被取消该项资助。

八、验收

本项资金资助项目采取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九、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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