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设计导则成果编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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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设计导则成果编制规定

(试行)

武汉市规划局

2009年8月

1总则

为了规范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加强对城市设计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武汉市市域范围内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均须遵照本规定。

2基本要求

局部城市设计应在城市设计基本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设计导则的表述应规范、简洁、准确,采用规范性条文书写,直接表述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对城市设计的各项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和实施策略。

城市设计导则分为总则、整体控制与片区控制三个部分。其中,整体控制以定性为主,确定控制要素及控制内容;片区控制在整体控制的指导下,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将控制要素细化落实到各片区,并对重点片区提出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

3成果内容

3.1总则

阐明城市设计的适用范围、设计目标、设计原则和解释权等内容。

3.2整体控制

3.2.1用地功能:结合城市风貌特色、区域用地功能布局、整体形

象塑造等方面的要求,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为依据,明确设计范围的功能定位和片区划分,在各片区主导用地功能进行整合和细化的基础上,提出建设策略及原则。

3.2.2交通组织:提出车行、步行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控制原则和要求。协调道路交通设施与建筑群体、公共开敞空间的关系,提出重要景观道路的断面构成控制要求。重点地段及公共建筑密集区域应增加地下、地面、地上立体人行系统的规划内容。

3.2.3空间景观与建筑群体形态:根据各片区的功能、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特色,发掘和提炼其独特的城市景观要素,明确各片区之间的空间关系,提出各片区的功能景观特色、设计目标及各控制要素控制要求。其中,应根据整体形象塑造的要求,结合各片区特色,重点控制建筑群体形态。

(1)空间景观

①景观结构:根据片区景观特色需求,提出区内主要轴线、节点、标志、特色区域等空间景观要素的控制目标。

②视线景观:根据景观结构以及视线景观分析,提出片区视廊、对景点的控制意向。

(2)建筑群体形态

①建筑群体组合:根据空间景观要求,结合区域特色,明确重要节点建筑布局与空间群体的关系,设计风格以及群体组合控制景观意向。

②建筑高度及天际线:根据空间景观要求,结合区域特色,明确片区的高度及天际线的控制意向。

③建筑界面:根据片区景观特色需求,明确各片区道路界面的控制意向和一般控制要求。

3.2.4开放空间与公共环境:提出山体、水体等自然景观利用,

结合功能及景观结构,明确公共开放空间体系的控制原则和意向。其中,应注重公共环境的塑造,提出城市重要环境设施(街道小品、市政环卫设施、标识系统、雕塑、广告等)、城市夜景、绿化景观(街道景观绿化、公园绿地等)的控制要求和设计原则。

3.2.5特殊控制

(1)对自然景观相邻地区(临山、滨水地区)的要求:落实并明确“三边”管理规定、相关城市规划等控制要求。

(2)对历史文化区保护的要求:维护城市发展进程的连续性和多样性,落实并明确传统风貌区、保护区与协调区划定等控制要求。

3.3片区控制

3.3.1对非重点片区根据整体控制要求,结合项目特色,提出通则式控制要求。

3.3.2对重点片区提出细则式控制要求。

(1)提出各重点片区的控制性要求

①用地功能:明确区段的主导功能,对重要片区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用途进行详细安排,对可开发地块提出适宜或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

②交通组织:人行车行组织、停车布置、主要交通流线、疏散通道控制等。

③建筑界面:提出不同功能片区建筑后退道路距离、贴线率、建筑开敞度等控制要求。

④视线景观:明确视点、视廊、视景的控制要求。

⑤建筑高度及天际线:对重要的景观(临山、水、风貌区等)及节点区,应明确建筑的限高及限低。

⑥开放空间:明确开放空间的功能、位置、规模以及其周边的控制要求。

⑦可开发地块控制性要求:明确地块的划分,提出建筑群体空间

特色(空间布局、塔楼位置、主体建筑高度)、建筑界面、开放空间、视廊、公共通道、人行过街地道和天桥、车行和人行及地下空间出入口等控制要素。

⑧特殊控制要求:对于与自然景观相邻地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明确相关规定及城市规划的控制要求。

(2)提出各重点片区的引导性要求

①建筑形态:建筑布局与空间群体关系、建筑设计风格、建筑立面及屋顶设计等。

②建筑色彩与材质:提出宜采用的冷暖色调、色系及材质形式的指导意见,并提出不宜采用的色彩及材质。

③地下空间与步行空间:明确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及公共停车库出入口、地下功能开发意向;提出步行空间的组织和活动场所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④可开发地块引导性要求:对建设强度、对建筑体量(裙房高度、建筑面宽、建筑高宽比)、建筑设计风格(建筑形态、建筑色彩、材质、屋顶设计)、交通组织、环境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

⑤环境要素及夜间照明:对市政设施、环境小品等户外公共设施和标志提出意向选型方案;对重要景观及商业地段,应提出夜间照明的整体意向的控制要求。

⑥特殊引导要求:对于与自然景观相邻地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明确相关规定及城市规划的引导要求。

3.3.3针对临山、滨水区、历史保护区等不同项目的编制背景和设计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地调整控制性和引导性内容,补充和增加相应的图文内容,突出城市设计编制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3.3.4提出保留地块的改造建议以及开发地块的实施策略,以利于城市设计控制要求的落实。

4附则

4.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和管理需要可以做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4.2 本规定由武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城市设计导则控制主要内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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