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6.29【实施日期】1991.06.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第八条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中国水土保持法
中国水土保持法【最新版】目录一、中国水土保持法概述二、水土保持法的重要性三、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四、水土保持法的实施与监管五、水土保持法对我国水土流失防治的贡献正文一、中国水土保持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是我国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自 1991 年起实施,至今已经过数次修订。
《水土保持法》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为水土流失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水土保持法的重要性水土流失是我国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不仅导致土地资源退化,还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水土保持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水土保持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规定了水土保持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2.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的规划和标准,要求各级政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3.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的措施和行政许可,包括生产建设活动许可、土地整理复垦许可等。
4.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明确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水土保持法的实施与监管《水土保持法》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要加大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投入,加强水土流失防治的科技创新,提高防治效果。
五、水土保持法对我国水土流失防治的贡献《水土保持法》的实施,对我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水土保持法图解
1. 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3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4.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6. 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
7. 在有关规划中,应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8. 地方政府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9.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违反该规定者处罚款。
10. 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加强植被保护。
11.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12.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违者罚款。
13. 林木采伐方案中应有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皆伐,禁止炼山造林。
14.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15.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水利部门批准。
16.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7.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措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18. 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防护措施。
19.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损害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水土保持法学习宣讲16页PPT
6、逾期不治理的,指定单位代为治理,违法人承担费用
7、水保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产使用的,罚5-50万元
8、拒不交补偿费,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处3倍罚款
水利部近期安排
6、规定了建设和管护制度和责任(重点工程运行管护制度;所 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管护责任)
六、强化了水土保持监测
1、建立了水土保持调查和公告制度(国家水行政 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 果,对省级公告事前备案),明确了公告内容
2、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保监测工作,发挥 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 的作用,政府保障监测工作经费
3、国家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进行动态监测 4、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义务(委托资
质单位、加强监测、定期上报) 5、监测工作应遵守标准、规范,保证监测质量
七、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
1、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情况,流域机 构监督管理职责
2、有权要求(提供文件资料、作出情况说明,现场 调查取证)
《水土保持法》学习宣讲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姜德文
出席常委159人 同意154人
水土保持法修订要点
◆包括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 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原法六章)
◆方针: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 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 管理、注重效益
◆法条由原42条增加到60条
一、强化了政府水土保持责任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义务与报告制度
四、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
第五章水土保持工程措施ppt课件
2、梯田的分类 (1)按修筑的断面形式分:水平梯田、
坡式梯田、反坡梯田、隔坡梯田和波浪式梯 田等。
(2)按田坎建筑材料分:土坎梯田、石 坎梯田、植物田坎梯田。
(3)按利用方向分:农用梯田、果园梯 田和林木梯田等。
(4)按施工方法分:人工梯田和机修梯 田等。
五、沟头防护工程
(1)沟头侵蚀对工农业生产危害 1、造成大量土壤流失; 2 、毁坏农田; 3 、切断交通。
2 地块规划
(1)地块的平面形状,应基本上顺等高线呈长条形;
(2)当坡面有浅沟等复杂地形时,地块布设必须注意“大 弯随势、小弯取直” ;
(3)如果梯田有自流灌溉条件,则应使田面纵向保留1/ 300~1/500的比降,以利行水;
(4)地块长度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300-400m, 一般是15O-200m;
❖ 2. 水土保持工程与地貌学的关系 地形条件是影响水土流失的重要因素之一,而
水蚀及风蚀等水土流失过程则对塑造地形起重要作 用,地面上各种侵蚀地貌是影响水土流失的因素。
❖ 3.水土保持工程与地质学的关系 水土流失与地质构造、岩石特性有很大关系。
许多水土流失作用如滑坡、泥石流等均与地质条件 有关,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涉及地基、地下 水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运用第四纪地质学、水文地 质学及工程地质学的专业知识。
(2)沟头防护工程分类 根据沟头防护工程的作用、可将其分为
蓄水式沟头防护工程和排水式沟头防护工程 两类。
沟头防护工程
(一)蓄水式沟头防护工程
当沟上部来水较少时,可采用蓄水式沟头 防护工程,即沿沟边修筑一道或数道水平半 圆环形沟埂,拦蓄上游坡面径流,防止径流 排入沟道。沟埂的长度、高度和蓄水容量按 设计来水量而定。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教学课件PPT
1 概述 2 坡面治理工程 3 沟道工程 4 护岸与治滩工程 5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6 工程治沙措施
第三节 沟道工程
一 沟头防护工程 二 谷坊 三 淤地坝 二 拦沙坝
一、沟头防护工程
蓄水式沟头防护工程
当沟上部来水较少时,可采用蓄水式沟头防护 工程,即沿沟边修筑一道或数道水平半圆形沟 埂,拦蓄上游坡面径流,防止径流排入沟道。 沟埂的长度、高度和蓄水容量按设计来水量而 定。
多级台阶式跌水沟头防护
台阶式跌水沟头防护工程的断面可按下 列公式计算,以保证工程的安全性与经济性 。
1 b = 0.335Q h3
h = 0.5013
Q2 b2
h-泄水槽水深,m,
b-泄水槽底宽,m;
Q-设计洪水流量,m3/s。
第三节 沟道工程
一 沟头防护工程 二 谷坊 三 淤地坝 二 拦沙坝
3、淤地坝的分类
按筑坝材料可分为土坝、石坝、土石混合坝等; 按坝的用途可分为缓洪骨干坝、拦泥生产坝等; 按建筑材料和施工方法可分为夯碾坝、水力冲填坝、 定向爆破坝、堆石坝、干砌石坝、浆砌石坝等。
土坝
石坝
4、淤地坝的分级标准
分级 标准
大型 中型 小型
库容 (万m3)
500—100 100—10
<10
①分析淤地坝的坝高-淤地面积-库容曲线,初步选 定经济合理的拦泥坝高,从关系曲线中查得相应坝高 的拦泥库容; ②初拟坝高加滞洪坝高和安全超高的初估值,一般为 3-4米,作为全坝高估算坝体的工程量; ③根据施工方法、工期和社会经济情况,判断实现初 选坝高的可能性; ④根据淤地坝控制流域内的年平均输沙量推求淤平年 限。
• 沟埂的蓄水容积可按10~20a一遇的暴雨 计算。
一图看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学习解读课件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信用监管(第二十七条)等方面的规定,
沿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等文件规定。
三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的内容。针对当前水土保持方案管理中的新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规定,主
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适用范围(第五条)、审批权限(第十条)、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第十八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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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2年版)》
《办法》的修订背景
《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形势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对其 作出全面修订。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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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2年版)》
《办法》的权威解答
5、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本着便于执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含报告书和报告表)审批实行由生 产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同级审批规定,目前部分项目的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权限会发生变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受理把关,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开展相关工作。
工作的意见》以及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的要求,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修订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等,全面落实《办法》关于水土保持
中国水土保持法
中国水土保持法
中国水土保持法是指中国政府根据国家水土保持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的专门法律。
该法旨在保护和恢复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国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和措施:
1. 责任分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2. 防治水土流失:规定了水土流失的防治目标、标准和措施,强调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和优先地位。
3. 生态修复:要求开展流域生态修复和生态系统保护工作,恢复和维护水土生态平衡。
4. 保护耕地:加强耕地保护,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和利用,保护农田水利设施。
5. 标准建设:制定了水土保持管理的标准和规范,促进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6. 资金支持: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资金保障和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事业。
7.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水土保持法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
责任和处罚。
中国水土保持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水土资源,减轻自然灾害风险,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与稳定。
水土保持法(图解)
水土保持法(图解)1. 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3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4.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6. 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水利7. 在有关规划中,应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8. 地方政府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9.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违反该规定者处罚款。
10. 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加强植被保护。
11.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12.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违者罚款。
13. 林木采伐方案中应有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皆伐,禁止炼山造林。
14.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15.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水利部门批准。
16.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7.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措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18. 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防护措施。
19.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损害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0.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18、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治理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修订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修订(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依据202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打算》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特地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状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方案,支配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支配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进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详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爱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水土流失严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
中学校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需依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实行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第九条在水土流失严峻、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措施,推行舍饲,转变野外放牧习惯。
水土保持法(图解)
仅供个人学习参考1.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3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6.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水土调查,并向社会公告。
7.在有关规划中,应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8.地方政府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9.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违反该规定者处罚款。
10.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加强植被保护。
1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12.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违者罚款。
13.林木采伐方案中应有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皆伐,禁止炼山造林。
1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15.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水利部门批准。
16.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7.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措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18.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防护措施。
19.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损害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0.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解读《新水土保持法》-上岗上员培训班PPT课件
➢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 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 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 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 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目的意义 ➢ 促进地方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和领导。 ➢ 把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定量化、指标化,把各级、各部门 的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 ➢ 增加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透明度。 ➢ 把完成水土保持任务的情况作为评价各级政府工作的内 容之一,严格考核奖惩,促进责任政府的建设。
9
实施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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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 ➢ 一是要系统分析评价区域水土流失的强度、类型、分布、 原因、危害及发展趋势,全面反映水土流失状况。 ➢ 二是要根据规划范围内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情 况、水土流失及发展趋势,进行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和水 土保持区划,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的主攻方向。 ➢ 三是根据区域自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合 理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一般以量化指标表示,如新增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覆盖率、减少土壤侵蚀量、水土 流失治理度等。 ➢ 四是分类施策,确定防治任务,提出防治措施,包括政策 措施、预防措施、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12
3、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度
(一)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划分与公告
法律规定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 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 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 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水土保持法(图解)
1. 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3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4.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6. 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
7. 在有关规划中,应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8. 地方政府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9.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违反该规定者处罚款。
10. 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加强植被保护。
11.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12.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违者罚款。
13. 林木采伐方案中应有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皆伐,禁止炼山造林。
14.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15.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水利部门批准。
16.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7.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措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18. 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防护措施。
19.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损害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水土保持PPT课件
对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 预防和治理措施。主要有植物措施(如水保造林、 水保种草、水保耕作等)和工程措施(如坡面工程、 沟道工程、挡墙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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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一章 水土保持的概念和国内外水保生态环境现状
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 植物措施:采取造林种草及管护的办法,增加植被
水土保持与城市生态环境
云南大学资源环境与地球科学学院-邱玲 综合素质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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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章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课程安排
题目
教学时数
水土保持的概念和国内外水保生态环境现状 4
生态建筑理念在我国古建筑中的体现 3
水土生态与水土生态保持
4
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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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课程简介-美丽的居住生活环境
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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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让学生牢固地掌握水土保持、生态 环境建设等的基本概念,把握水土保持与生态 环境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理念、规 律和原则,了解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 系及发展趋势,初步掌握城市水土保持的基本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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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课程教学和学习方法
的整体思想
成都的主. 导风向与城市道路走向的关系
51
第二章 生态建筑理念在我国古建筑中的体现-古代城市
建设中的整体思想
苏州的主. 导风向与城市道路走向的关系
52
第二章 生态建筑理念在我国古建筑中的体现-古代城
市建设中的整体思想
2、在中小尺度上,“犯而有灾,镇而祸止” 《黄帝宅经》中有“虽只大小不等,阴阳有殊。纵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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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一章 水土保持的概念和国内外水保生态环境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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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3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4.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6. 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
7. 在有关规划中,应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
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8. 地方政府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9.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违反该规定者处罚款。
10. 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加强植被保护。
11.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12.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违者罚款。
13. 林木采伐方案中应有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皆伐,禁止炼山造林。
14.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
重点治理区。
15.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水利部门批准。
16.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7.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措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18. 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防护措施。
19.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损害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0.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21. 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
22. 对生产建设占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
23. 按照“先拦后弃”的原则,弃渣(土)集中堆放,及时恢复植被。
24.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25. 国家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26.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7. 经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水利部门可以按程序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机械设备。
28.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或者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未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批准的,由水利部门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予以处罚。
29.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倒渣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罚款;逾期不清理30.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