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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doc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doc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立管理方法xx年9月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福州市轨道交通建立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立,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立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立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规划轨道交通、在建轨道交通和运营轨道交通。

本方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平安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桥及路基、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附属)、风井、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所)、车辆、机电设备系统及其他附属设备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筹规划、分期建立、平安运营的原那么。

轨道交通建立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轨道交通规划和建立;福州市地铁工程建立指挥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立的日常指挥协调工作;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立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轨道交通建立。

城乡规划、建立、开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人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立的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轨道交通建立,保障工程建立顺利进行。

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及轨道交通建立规划。

第七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开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轨道交通建立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

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建立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福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福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福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为规范轨道交通乘客的行为,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福州市轨道交通乘客》,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福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一条根据《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及相关,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乘客购买轨道交通车票前,应详细阅读乘坐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

当乘客购买轨道交通车票时,即表示其已知有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第三条凡进入轨道交通运营管辖范围,包括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相关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守则。

第四条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拒不接受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第五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一)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有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传染病病原体;(二)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武器;(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四)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易损伤他人的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五)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禁止携带活体动物进站,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第六条在轨道交通运营管辖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二)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三)攀爬、翻越或者推挤栏杆、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备、设施;(四)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或禁止标志的区域;(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不当使用各类轨道交通设施;(六)损毁、移动、遮盖、损坏、涂写、刻画车辆或站内的各类设备设施、标志、装置和装饰等;(七)故意干扰轨道交通通讯频率,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八)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等进入、飞越轨道交通设施范围;(九)未经运营单位同意,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广告等音像制品;(十)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十一)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起哄、散布虚假消息,躺卧、踩踏坐席,使用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堵塞车内或站内通道,乞讨,拾荒,站内过夜,卖艺,歌舞表演,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销售活动,揽客拉客,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招揽、搬运行李、物品,扰乱乘车秩序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等;(十二)在车站、列车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在车厢内或向轨道内乱扔垃圾等物品,张贴、派发传单(广告)等物品;(十三)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车厢内饮食,但婴儿饮食、病人服用的药品除外;(十四)不在规定区域候车、不按规定上下车,严重影响列车乘车秩序;(十五)其他违反《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doc

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doc

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目标】通过本模块学习,学员能够了解了解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法、消防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

目前主要由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行政手段相比较法律手段而言,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是稳定性和明晰性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不利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远稳定发展。

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中的部分条例,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一、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各行各业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明文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运用《安全生产法》管理、监督、控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依法强化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作业,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生产者安全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职工持续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推进运营安全,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重大举措和长期任务。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公布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公布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公布《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公布近日,《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公布并将于明年元旦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

12月12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了《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制定该条例旨在保障轨道交通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营,更好地规范福州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行为,提升轨道交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该条例主要从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运营与服务、安全与应急等四个方面着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发展轨道交通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做好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对于加强我市中心城区辐射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当前,福州市的轨道交通建设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明年年初地铁1号线将全线通车,标志着福州市即将全面进入地铁时代。

按照规划,今后福州市将建设9条轨道交通线路,目前已经获批5条。

由于国家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保障轨道交通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营,福州学习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该地方性法规。

关于管理体制方面,该条例确立了由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主导、部门协作配合的多层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制。

市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作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关于规划与建设方面,为加强规划管理,该条例对有关主管部门编制规划的职责、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编制规划时要统筹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之间的'换乘衔接,并结合客流量、换乘需要预留停车场、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公共便民自行车站点等公共设施以及疏散空间。

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轨道交通建设时常造成交通拥堵问题,条例进行了专门的制度设计,明确轨道交通建设要设置必要的交通拥堵疏导空间,影响道路通行的,要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减少因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福州地铁技术文本

福州地铁技术文本

9消防、保卫、健康体系及措施9.1消防、保卫体系及措施9.1.1消防、保卫体系项目部将按照GB/T28001职业健康与安全体系标准要求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有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保证体系,经理部配备各项专职工程师、工班设兼职管理人员,充分调动经理部各部门及全体职工搞好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切实有效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安全管理技术,作好施工设计、施工生产、竣工交付等方面工作,以预防为主,消除各种危险因素,实现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为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项目经理部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有驻地干警、专职保卫人员参加的治安保卫领导小组,健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治安保卫措施,确保施工机械设备、工程材料、工程成品、临时设施的安全,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既有管线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

见:“消防、保卫、健康保证体系框图”9.1.2消防、保卫管理方针、目标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治安保卫工作贯彻“以防为主、重点打击”的方针消防管理的目标是: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事故。

保卫管理的目标是:施工现场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不发生治安灾害性事故,没有职工及家属参与违纪违法活动,无干部职工违法犯罪。

单位及家属院无被盗现象。

9.1.3消防措施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现场组建以作业工区防火领导小组,设义务消防队员、班组防火员等,经理部与作业工区签订消防责任书,把消防责任书落实到重点防火班组、重点工作岗位。

一般临时设施,每100m2配备2只9升干粉灭火机,临时木工间、油漆间等每25m2配1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发电机房配砂桶;施工现场进水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

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办法0625

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办法0625

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施工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二O一五年五月目录1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编制依据 (1)1.3适用围及其他说明 (1)2 施工监测单位资质管理 (2)2.1施工监测单位资质要求 (2)2.2施工监测单位人员资质要求 (2)2.3施工监测单位资质报审 (3)3 施工监测单位职责 (3)4 施工监测方案管理 (4)4.1方案编制前交底 (4)4.2方案编制 (4)4.3方案评审 (4)4.4方案报审 (4)5 施工监测单位仪器设备管理 (5)5.1精度要求 (5)5.2备案要求 (5)5.3使用要求 (5)6 测点布设 (6)6.1材料报验 (6)6.2测点布置要求 (6)6.3测点布设项目 (6)6.4其他要求 (12)7 测点标识与保护 (12)7.1测点编号 (12)7.2标识要求 (14)7.3保护要求 (14)7.4损坏修复 (14)8 初值采集 (15)8.1工作要求 (15)8.2工作流程 (15)9 日常监测数据采集 (15)9.1准备工作 (15)9.2作业流程 (16)9.3现场测试原始记录 (16)9.4数据衔接 (16)9.5信息变更 (16)10 监测时限频率 (17)10.1盾构工程 (17)10.2基坑工程 (18)10.3其他要求 (19)10.4停测工作 (19)10.5测点移交 (19)11 现场巡视 (20)11.1巡视类别 (20)11.2巡视容 (20)11.3巡视记录与反馈 (20)12 监测信息反馈 (21)12.1施工监测信息格式及要求 (21)12.2施工监测单位监测信息反馈时间要求 (21)13应急处置管理 (21)13.1出现紧急情况时的处置管理程序 (22)14 成果 (22)15 附则 (22)16附图附表 (23)16.1附表 (23)16.2附图 (55)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与隧道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基坑与隧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6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价格、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等有关工作。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七条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分别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开发等工作。

轨道运输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轨道运输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轨道运输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轨道运输行为,保障乘客和运输单位的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轨道交通运输系统。

第三条运输单位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保障运输安全和乘客的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乘客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运输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运输单位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轨道运输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对轨道运输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规章制度的及时更新和适用。

第二章乘车规定第七条乘客应当依照车站指示排队候车,不得拥挤推挤。

第八条乘客应当配合安检工作,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上车。

第九条乘客应当按规定购买车票,不得搭乘无票乘车。

第十条乘客应当按规定时间段乘车,避免上下班高峰时段拥挤。

第十一条乘客应当遵守车厢内安全规定,不得随意破坏车辆设备。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保持车辆内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第三章安全规定第十三条运输单位应当加强车辆设备和线路的日常检修和维护,确保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车辆设备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紧急通讯机制,保障应急事件处置的及时、有效。

第十七条乘客在车辆内应当遵守安全规定,不得随意触碰设备或贴近车辆门禁装置。

第十八条乘客应当配合车辆员工进行应急疏导,遇到突发情况时保持冷静。

第四章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员工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服务水平和态度。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乘客的投诉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保障公共交通的连续运营。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乘客,运输单位有权拒绝其继续乘车,并报警处理。

第二十四条运输单位对违规行为严重的乘客,可采取暂扣乘车资格等处罚措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6.06.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8日起施行。

市长:杨益民2016年5月16日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基地、停车场、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备、设施。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城乡规划、价格、城市管理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应当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取得经营权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轨道交通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制止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2023年地铁旅客运输及站点管理规定全文

2023年地铁旅客运输及站点管理规定全文

2023年地铁旅客运输及站点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轨道交通的旅客运输及站点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旅客运输及站点管理制度,保障旅客运输安全、正点、快捷、舒适。

第四条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服务、票价、财务等方面的规定,提高运营水平,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旅客运输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辆、站点等情况,制定运营计划,报经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运营企业应当确保轨道交通车辆、设施和设备的质量,满足安全、服务需求。

第七条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列车运行图,确保列车运行安全、正点。

第八条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站点,满足旅客出行需求。

第九条运营企业应当提供购票、充值、改签、退票等服务,方便旅客出行。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客流控制,确保站点和列车安全、秩序良好。

第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当为特殊旅客提供便利服务,满足其出行需求。

第三章站点管理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站点管理制度,确保站点安全、秩序良好。

第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站点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设置站点安全检查设施和人员,加强安全检查,防止危险物品带入站点和列车。

第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站点环境卫生管理,确保站点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规划站点商业设施,满足旅客购物需求。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当制定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加强对旅客违规行为的管理。

第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对旅客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采取罚款、限制乘坐等措施。

第十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对严重违规旅客依法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福州地铁运营管理规定(3篇)

福州地铁运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运营安全、有序、高效,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地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及其所属运营设施、设备、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地铁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运营;(三)服务至上、乘客为本;(四)科技创新、持续改进。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地铁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企业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施和设备;(五)有必要的运营资金。

第六条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批准的运营方案和线路、站点运营;(二)确保运营设施和设备安全可靠;(三)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服务;(四)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地铁运营的法律法规;(五)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运营组织管理;(二)设施设备管理;(三)安全运营管理;(四)服务质量管理;(五)应急管理;(六)乘客服务规范。

第三章运营设施和设备第八条运营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设施设备档案,详细记录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更换等情况。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定期对运营设施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当对运营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当对运营设施和设备进行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运营安全第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营安全。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系列——第23期·福州轨道交通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系列——第23期·福州轨道交通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系列——第23期·福州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以轨道交通运输方式为主要技术特征,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中具有中等以上运量的轮轨交通系统(有别于道路系统),主要为城市(有别于市际铁路,一种在大都市圈范围内服务的铁路)公共客运服务,是一种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中起骨干作用的现代化立体交通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属于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的行业。

目前国际上轨道交通的类型大致有地铁、轻轨、市郊铁路、有轨电车以及磁悬浮列车等多种类型,被誉为“城市交通的主动脉”。

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用地省,运能大,轨道线路的输运能力是公路交通输运能力的近10倍,采用电力牵引,对环境友好等优点。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我国开通轨道交通的城市数量增加到59个(含港澳台7个),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达到290条,运营里程达到9583.8公里,运营车站达到5609座,客运量达194.0亿人次。

本系列将聚焦中国城市轨道交通,从基本信息、运营线路、价值意义等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本期将介绍:福州轨道交通福州轨道交通(英文:FuZhou Metro)是服务于福建省福州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福州市是福建省第一个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

其第一条线路于2016年05月18日正式开通运营。

福州轨道交通标识基本信息截止2022年底,福州轨道交通已建成运营线路共有4条,全部为地铁系统,分别为福州地铁1、2、5、6号线,共计拥有74座地铁车站(其中,换乘车站4座),运营线路总里程达到110.7公里。

线路网覆盖福州市晋安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闽侯县、长乐区。

开通运营以来,日最高客运量为55.36万人次,2022年度年客运量到达11327.5万人次。

福州轨道交通全线走向示意图运营线路NO.1 福州地铁1号线运营里程:29.514km车辆编组:6B标志色:幸福红色途经区县:【晋安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途经站点:25座象峰、秀山、罗汉山、福州火车站、斗门、树兜、屏山、东街口、南门兜、茶亭、达道、上藤、三叉街、白湖亭、葫芦阵、黄山、排下、城门、三角埕、胪雷、福州火车南站、安平、梁厝、下洋、三江口换乘站点:3座南门兜(地铁1号线、地铁2号线),两线换乘梁厝(地铁1号线、地铁6号线),两线换乘下洋(地铁1号线、地铁6号线),两线换乘起讫点:象峰——三江口福州地铁1号线走向示意图NO.2 福州地铁2号线运营里程:30.173km车辆编组:6B标志色:榕城绿色途经区县:【闽侯县、仓山区、台江区、鼓楼区、晋安区】途经站点:22座苏洋、沙堤、上街、金屿、福州大学、董屿·福建师大、厚庭、桔园洲、洪湾、金山、金祥、祥坂、宁化、西洋、南门兜、水部、紫阳、五里亭、前屿、上洋、鼓山、洋里换乘站点:2座金山(地铁2号线、地铁5号线),两线换乘南门兜(地铁2号线、地铁1号线),两线换乘起讫点:苏洋——洋里福州地铁2号线走向示意图NO.3 福州地铁5号线运营里程:22.4km车辆编组:6B标志色:典雅紫色途经区县:【闽侯县、仓山区】途经站点:17座荆溪厚屿、农林大学、洪塘、阵坂、马榕、金山、凤岗里、浦上大道、霞境、东岭、台屿、盘屿、吴山、盖山竹榄、义序、帝封江、螺洲古镇换乘站点:1座金山(地铁5号线、地铁2号线),两线换乘起讫点:荆溪厚屿——螺洲古镇福州地铁5号线走向示意图NO.4 福州地铁6号线运营里程:28.613km车辆编组:6B标志色:蓝色途经区县:【仓山区、长乐区】途经站点:16座(其中2座尚未开通)潘墩、林浦、樟岚、梁厝、下洋、营前、航城、郑河、十洋、吴航、鹤上、沙京、莲花、下吴、壶井、万寿换乘站点:2座梁厝(地铁6号线、地铁1号线),两线换乘下洋(地铁6号线、地铁1号线),两线换乘起讫点:潘墩——万寿福州地铁6号线走向示意图价值意义福州市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推动了福州市的经济发展和就业,促进了福州市交通相关产业的发展,提升了福州市的城市综合竞争能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安全前期防控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

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

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具有土建结构、车辆、供电、信号、通信、轨道、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榕政办[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0〕117号)市各有关单位:《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九日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轨道交通项目的资金需求,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榕政综[2010]87号)要求,设立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开立专项资金账户。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基本原则:(一)集中管理、提高效率原则。

专项资金的建立,将可用于轨道建设的各类资金集中管理,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项目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

(二)适度负债、控制风险原则。

专项资金规模与轨道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互为匹配,坚持科学、适度负债,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建设期间确保工程进度、运营期间确保债务足额偿还。

(三)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原则。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发生规定用途外的支出。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构成与筹措方式:(一)每年由市财政安排10亿元土地出让金作为项目建设资本金,适时转入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二)每年由市财政安排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增收部分的10%作为轨道交通建设资本金,适时转入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三)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周边500米土地开发出让收益,在地块“招、拍、挂”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后,由市财政局适时按相应比例拨入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四)其他可用于轨道建设发展的资金,由相关单位缴入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篇一: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第三章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第四章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

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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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公布201X年元旦起施行
12月12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条例主要从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运营与服务、安全与应急等四个方面
进行规范,将于201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体制方面,该条例确立了由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主导、部门协作
配合的多层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制,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轨道交通运营
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
委会等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规划与建设方面,为加强规划管理,该条例对有关主管部门编制规划的职责、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编制规划时要统筹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
轨道交通与其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之间的换乘衔接,并结合客流量、换乘需要
预留停车场、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公共便民自行车站点等公共设施以及
疏散空间。

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轨道交通建设时常造成交通拥堵问题,条例进行了专
门的制度设计,明确轨道交通建设要设置必要的交通拥堵疏导空间,影响道路通行的,要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减少因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运营与服务方面,该条例在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确保乘客合法权益等方面
作了较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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