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办法XXXX0625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
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土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一、为实现对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测实行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三方平行检测。
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委外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进行检测,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对必须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验。
三、本规定所称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实施内容为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以及设计要求的检测项目。
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取样比例不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四、凡参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要求一、建设单位的职责与要求(一)建设单位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控制管理体系,建立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涉及工程质量的各项检测工作。
(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核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选择的质量检测单位,明确各方职责,完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检测管理体系。
(三) 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管理办法,明确检测管理流程,根据工程的进展和质量控制需要,及时确定和修正检测内容和频率,完善工程检测管理工作。
(四)强化参建各方工程检测职责,定期召开检测工作会议,做好协调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活动。
(五)强化检测管理组织多种形式和题材的技术交流、培训。
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分析和处理。
二、施工单位的职责与要求(一)施工单位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对进场的材料和实体质量负全部直接和最终责任;建立完整的检测制度并提前上报检测计划,做好进场材料的检测。
地铁、隧道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地铁、隧道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使全局在建的地铁、隧道及深基坑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环保、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管理处于受控状态,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和周边环境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所有在建的地铁、隧道、深基坑及类似的地下工程项目。
第三条:监控量测方案制定各项目经理部在开工前必须针对地铁、隧道、深基坑及类似的地下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详细的监控量测方案,上报监理、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章测量人员、仪器配置第四条:人员配备1.局工程管理中心及试验检测中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控量测管理工作。
2.各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监控量测管理工作,并建立监控—1—量测的项目台帐。
3.项目经理部必须成立监控量测小组,监控量测组长从事测量工作不得少于2年,且熟悉各种监测规范、标准、仪器的使用,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监控量测小组成员根据监控量测内容配备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随意更换。
第五条:监控量测仪器配置1.各项目监控量测小组必须配置满足相关规范及设计文件精度要求的监控量测配套仪器设备。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校,满足精度要求后方能使用。
第三章监控量测、资料整理上报第六条:监控量测1.监测人员按既定方案进行监控量测,定人、定仪器、定时、定线路。
2.现场监控量测点位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且设立明确的标识,采取稳妥的保护措施。
3.监测外业数据必须进行闭合测量,不合格的须立即进行重新测量,原始数据需保留,以备复查。
4.在外业观测时发现监测数据达到预(报)警值,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并及时对其采取措施和原因分析。
5.监测外业完成后及时进行内业数据录入,录入时须经两人—2—交替核对。
第七条:数据整理上报1.数据分析处理后,监控量测人员须当天上报项目总工和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并签署意见,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福州地铁第三方监测对施工监测管理办法
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一期)第三方监测对施工监测管理办法编制:审核: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第三方监测项目部二○一一年五月对施工监测的检查、监督、管理办法1 管理思路及办法对施工监测单位工作的管理通过对涉及监测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要素进行分项分类管理来达到对总体施工监测工作的有效管理。
这些环节和要素主要有:监测资质、人员资格、仪器设备、监测方案、测点埋设、现场作业、数据处理和分析、监测结果及信息反馈等。
各个环节和要素的具体管理要求如下:1)对施工单位监测资质的审查。
要求施工单位持有能开展监测工作的相关证书,如监测证书、技术负责人(要求满足福州市相关管理规定和业主的特别要求)等。
对无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要求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施工监测工作。
2)对施工监测人员资质及仪器设备的审查。
施工监测人员要求: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1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 人,外业监测人员3 名。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均必须为大专以上学历、测绘或岩土工程专业等,从事类似工作不低于2 年,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施工监测的管理、工程技术经验及业务能力。
外业监测人员应为中专或以上学历,取得测量初级工及以上专业资格,能够熟练操作各种监测仪器。
施工监测仪器设备应检验合格,经过计量专业部门的检定,并在规定的检定有效期内,各仪器在每次工作之前均经过检校。
测试元器件如轴力计、锚杆拉力计等传感器应有出厂合格证,并在使用前应进行标定率定。
3)对施工监测方案的审查。
主要审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监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现场工作要求、测点布设是否合理等。
施工监测方案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及要求进行编制,应包含具体的施工监测内容及巡视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结构自身及周边环境监测及巡视目的、内容、测点布置、观测方法、控制标准、监测布点平剖面图等和监测成果反馈制度等,监测方案需先报驻地监理审查,再报业主审批,根据业主审批意见完善后实施。
地铁施工阶段监测管理办法
地铁施工阶段监测管理办法2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监测单位的确定 (1)5 各方职责 (1)5.1 建设单位 (1)5.2 监理单位 (1)5.3 设计单位 (2)5.4 第三方监测单位 (2)5.5 施工方监测单位 (2)5.6 施工单位 (3)6 监测设计方案 (3)7 监测工作管理 (3)8 自动化监测 (4)8.1 自动化监测对象确定的原则和依据 (4)8.2 自动化监测项目的确定 (5)8.3 自动化监测单位的确定 (6)8.4 自动化监测的管理 (6)9 信息报送 (6)9.1 信息报送内容 (6)9.2 施工方监测报送 (7)9.3 施工单位报送 (7)9.4 第三方监测单位报送 (7)9.5 监理单位报送 (7)9.6 安全监控中心 (7)10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流程 (7)11 监测工作考核 (8)11.1 总体要求 (8)11.2 考核组织形式及内容 (8)11.3 考核实施 (8)11.4 考核奖励 (9)11.5 考核处罚 (9)12 成果保密 (9)附录A(规范性附录)XXX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命名规定及规范用表指南 (10)A.1 量测项目命名标准 (10)A.2 监测项目命名规范 (10)A.2.1 总则 (10)A.2.2 基坑工程 (11)A.2.3 隧道工程 (11)A.2.4 周围环境 (12)A.2.5 监测点的图例 (12)A.3 XXX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规范用表集 (14)附录B(规范性附录)XXX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方案编制指南 (38)B.1 总则 (38)B.2 方案编制内容与要求 (38)B.2.1 监测方案文件由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两部分组成 (38)B.2.2 监测方案文件内容及编写要求 (38)B.3 监测项目及范围 (39)B.3.1 一般规定 (39)B.3.2 监测项目 (39)B.3.3 监测范围 (40)B.4 监测布点原则 (40)B.4.1 一般规定 (40)B.4.2 明(盖)挖法、矿山法车站监测布点原则 (41)B.4.3 明(盖)挖法、矿山法区间监测布点原则 (42)B.4.4 围护结构体系监测布点原则 (42)B.4.5 矿山法区间或车站结构本体监测布点原则 (43)B.4.6 矿山法区间或车站结构本体监测布点原则 (43)B.4.7 现场安全巡视原则 (43)B.5 监测频率 (44)B.5.1 周围环境监测频率 (44)B.5.2 围护结构体系监测频率 (44)B.5.3 主要设备及监测精度要求 (45)附录C(规范性附录)监测工作考核表 (47)I前言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制。
地铁土建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地铁土建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使本项目部测量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测量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为施工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测量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是工程施工阶段的重要基础工作,又是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必要且重要的手段,各级领导和技术人员务必高度重视。
第三条测量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年终工作考评制。
第四条测量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行业、部门的现行法规、政策和规定,还应具有吃苦耐劳、团结协助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每项工程的测量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与该工程相对应的测量规范、规则及设计文件的有关要求,完成公司《管理手册》和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六条努力推行测量工作科学管理,加强测量人员的知识更新,积极学习GPS、测量平差软件等新设备、新技术、使测量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和科技进步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一条工程测量工作实行公司、项目测量队二级管理,公司精测队负责对项目的交桩复测、地面控制测量、联系测量和贯通测量工作。
项目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负责对本单位工程测量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1、项目部设测量队,配专职测量队长负责测量队全面工作;根据本项目的工程任务的情况设测量工程师二名,对控制测量成果、重点工程、部位及构造物定位放样、盾构隧道中线进行换手复测,换手计算复核,测量队长整理收集整理各类上传下达的文件、图纸、技术交底和测量内、外业的资料。
其他测量员应积极协助测量队长完成所有测量工作,并按项目计量的要求及时填写完成、整理收集、签字上报相关的测量计量资料。
根据本项目的测量任务的难度、内外业的工作量,项目部测量队按不少于8人进行编制。
2、建立健全测量人员台帐,完善测量人员管理机制。
第三条测量职责项目部测量队工作职责:1、贯彻实施上级转发或下达的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2、组织项目测量人员参加管区内所有的测量工作;考核项目测量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态度,有权要求更换不合格测量人员;3、工程项目的开工复测和竣工测量;对控制测量和联系测量成果进行复核,实施控制测量、放样抽检;组织每季度一次的盾构隧道内的控制点的检核测量工作。
地铁轨道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测管理办法(暂行)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 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与要求 (2)第三章监测项目、频率与时限 (11)第四章监测数分析、传输与预警 (15)第五章监测方案与人员及设备配置 (20)第六章惩则 (23)第七章附则 (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平稳推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规范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监测中的工作准则和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所有参与XX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名词解释业主:指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指在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业主委托的承担本工程监理服务任务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施工监测单位: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等级、承担各标段承包商施工监测任务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本工程监测任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如下(不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围主席令第9 l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伞生产法(巾华人民共和圈主带令第70号);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围困务院令第393号);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吲国务院令第279号);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l0】5号);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儿20一99;10、《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1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13、其它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等;14、建设单位及其他产权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管理文件;15、其它与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等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12.1人员配置及其职责为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工程检测的需要,试验、检测仪器均经计量部门检定,且在年检期内。
原材料试验及试件抗压试验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第三方试验单位承担,作为见证试验室和常规试验室。
试验室配备试验及资料管理人员3名。
试验室主任:对施工中的试验、资料及见证取样等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物资进场及相关资料的索取工作。
试验员及资料管理员:负责进行施工试验的相关工作,协助资料员收集施工试验相关资料。
负责产品取样、试件、试块的制作及养护、填写试验记录,送试验室,从试验室索回试验资料等工作及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试验岗位资格证,并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
必须保证每个试验检测项目有两人以上人员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应达100%。
12.2试验检测管理制度(1)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先编制试验方案及试验计划,并上报监理审批。
(2)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本单位的试验与检测工作程序进行控制。
原材料试验、试件抗压试验及见证取样,由试验和监理单位共同考察,确定委托试验单位、确定试验取样的部位,签定委托试验合同。
(3)委托试验需详细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必须详细描述被测试体或样品的各种信息、测试项目和要求完成的时间,并对其代表性和真实性签名见证。
对于需要到现场抽样或其他方式抽样的试验检测工作按照抽样管理程序进行。
(4)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30%。
工程的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
送检试样在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检,不得另外进行。
(5)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有见证取样、送检项目的试验报告应加盖“有见证试验”专用章,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管理规定。
12.3分项工程试验检测要求12.3.1围护结构的试验检测(1)围护桩施工时,同工班,同配合比,每5根桩,制作现场检测试件一组,100%见证,成桩按10%检测桩的完整性。
福州地铁第三方监测对施工规范监测管理办法
福州地铁第三方监测对施工规范监测管理办法介绍本文档旨在规定福州地铁施工规范监测的监测管理办法,并明确第三方监测的职责和要求,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职责与要求1. 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监测工作。
2. 第三方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测,包括设计、施工及竣工阶段。
3. 完成监测工作后,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及时提交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详细描述监测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4. 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及时向地铁建设单位汇报监测情况,并解决监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 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妥善保管监测数据和资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可靠。
安全措施1. 第三方监测机构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监测过程中不影响地铁施工和运营。
2. 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定期进行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如发现安全隐患或紧急情况,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地铁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监督与处罚1. 地铁建设单位应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监测活动按照要求进行。
2. 如发现第三方监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或监测结果不准确的情况,地铁建设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手段。
3.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地铁建设和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督,对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结论本文档明确了福州地铁施工规范监测的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职责和要求,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监督措施。
希望通过有效的监测管理,确保福州地铁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地铁轨道工程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XX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测量管理办法(暂行)XX 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OXX 年XJJ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三章检测工作柑关规定检测第四章罚则11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XX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确保全线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明确参建各方检测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特制定《XX地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地铁所有建设工程。
第三条名词解释:业主: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商: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U 施工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检测中心: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质量抽检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施工检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检测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专项检测单位:指山业主委托的负责检测中心检测项U以外项U检测的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材料供应商:指业主招标确定的甲供材料供应单位和其它材料供应商。
第四条木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国家、部委、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围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 号);(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 1 0] 5号);(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处和国建设部令第141(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 19-2000 :(六)《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发[ 2006197 号);(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江苏省建设厅公告第31 号)。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检测,包括验证性检测、验收类检测和监督检测(- )验证性检测主要指工艺、工法以及质量验证类的检测1、验证性检测包括混凝土拌合物稠度、预应力张拉、模板拆除等混凝土强度检测、土方圧实度检测、混凝上回弹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疗度检测、冻结法质量检测等内容:2、验证性检测山承包商负责。
地铁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XXXXXXXXX测量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提高测量组综合业务素质,满足施工对测量的需求,使测量工作有章可循,测量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从2011年4月10起正式实施生效。
二、测量组织工程部测量组,测量组受总工领导,业务上受施工技术人员指导,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4-10人。
测量组长:XXX,车站工区测量小组3人,盾构工区测量小组4-6人。
二、岗位职责及工作范围㈠测量组长1.负责测量组日常工作,负责测量组人员调配及考勤。
各测量组成员必须无条件的服从测量组长的安排。
2.定期组织精测及复测,负责精测及复测成果的整理、交底及存档;3.定期组织对测量仪器进行校核,并制定仪器的检校计划,检查仪器保养情况;4.负责考核成员的技术能力及工作态度,并以此确定技术津贴及奖金系数。
有权对成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奖励及处罚(包括警告、停工、开除测量组等)。
㈡车站工区测量小组1、车站工区测量小组设3人,实行24小时跟班作业。
在工作过程中,应根据现场需要,及时到达现场,测设或放设高程和平面控制线。
2、车站工区测量小组负责车站维护结构、车站主体结构、车站附属结构及车站主体结构施工前、中、后的各项附属测量工作,包括工地临建设施就位、基坑开挖等各项工作;抽调部分人员协助每两个月组织的控制点复测等工作;测量组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3、车站工区测量小组在盾构吊装井施工时,应放设洞门环中心并及时报验,在洞门钢环安装完成后,应对洞门钢环中心进行复核,确保安装位置符合要求。
4、车站工区测量小组在车站底板施工过程中,应提前埋设底板控制点并及时联测报验。
5、车站工区测量小组应认真执行测量“三级复核制度”,定期对车站工区内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进行复测,严格按测量规范施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负责将放线内容对施工班组及现场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负责测量仪器日常保养,认真复核测量记录。
6、测量小组组员应接受组长领导,爱岗敬业,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工作精益求精,保质保量完成组长及领导安排的工作。
地铁轨道工程测量管理办法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测量管理办法(暂行)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 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控制指标 (2)第三章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 (2)第四章施工测量的主要内容及技术规定 (10)第五章施工测量流程 (12)第六章罚则 (16)第七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XX地铁工程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全线准确贯通、主体结构、车站装修及设备安装空间位置准确,明确参建各方施工测量的责任和义务,更好地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地铁工程施工测量中的合作关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名词解释业主: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或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承包商:在各类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监理单位:业主委托的承担各类工程监理服务任务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地面网单位:受业主委托负责XX地铁首级控制网建立及复测任务的机构。
测量总体:承担制定XX地铁测量工作统一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及仂、助业主管理各条线路测量中心任务的机构。
测量中心:在XX地铁X号线工程中承担测量任务的机构。
测量监理工程师:各标段监理单位分管测量工作(不含变形测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承包商测量队:各标段施工承包商单位的测量队。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在技术方面还须遵守如下规范、规定及相关设计文件:1、《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 50308—2008:3、《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4、《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5、《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6、《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一1999【2003版】;7、《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9、《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l0-2002;lO、《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1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其他各专业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地铁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地铁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三章监控量测管理职责第十条施工单位职责(一)按照合同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施工监测工作。
(二)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三)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消警申请。
(四)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风险进行巡视检查。
(五)出现预警时,及时响应、处置,具备消警条件后实施消警。
第四章监测工作的一般性要求第十一条监测方案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周边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二条第三方监测方案和施工监测方案应按本办法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当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施工、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从地连墙施工开始,第三方监测和施工单位就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监测方案、有关技术标准及监测管理要求开展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连续、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第三方监测须与施工监测同点位、同时段监测。
为便于管理,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监测项目编号应按照周边环境监测点号编制原则(附件一)、明(盖)挖法车站基坑监测点号编制原则(附件二)、盾构法区间隧道监测点号编制原则(附件三)统一。
第十六条监测过程中发现工程安全状况异常时应当按《1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预警、响应、消警管理办法》和《1地铁集团安全风险应急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发布预警信息、上报险情。
第十七条当出现工程事故、险情、预警或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第三方监测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加密监测点、加大监测频率等措施。
当险情解除或变形趋于稳定时,经监理单位和监控分中心同意后可以停止加密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第三方监测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施工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作出分析评价,编制监测报告,反馈建设、设计、监理、第三方监测及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监测成果不得涂改和撕毁,严禁伪造。
第二十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监理单位和监控分中心同意可以停止监测工作。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1.1 总则一、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是本工程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按规定对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以及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等工程实体进行检测试验,采集有关质量指标或数据的活动。
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类型1、外观检查项目,以目测检查为主要手段;2、实测项目,应用专门的仪器设备检测。
三、本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体系1、建设单位委托的检验试验。
2、委托第三方实验室的检验试验1.2 施工单位检测试验一、检验试验机构试验室配备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负责试验工作,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
试验室主管工程师及试验技术人员均长期从事试验工作,并且有相关施工有丰富经验。
并另行上报检测方案。
现场试验室(委外)主要负责现场材料进货检验、标识、抽样检验、强度、焊接试验及现场质量控制与指导,并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二、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1、工地试验室按检测试验工作需要配置检测能力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测试验设备和经资格认可的工作人员。
2、建立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管理、周期检定校准制度,对已进行周期检定校准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标识,并建立台账。
妥善保存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鉴定记录。
确保所有测试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为工程质量提供准确可靠的测试数据。
3、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使用人员,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填写使用维护保养记录,表明仪器状态。
4、发现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偏离核准状态时,评定已测试结果的有效性,并决定是否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
三、检验、试验1、进货检验和试验对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工程设备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确保未经检验或验证不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或安装。
检验和试验工作流程见下图:检验和试验工作流程图物资检验、试验的样品,由采购员、物资接收人员配合试验人员取样,必要时请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参加。
材料员、仓库保管员将已验证或检验和试验合格的物资做好《物资验收记录》,填写《点验材料单》,并按要求进行标识,方可入库或投入使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闽建〔2021〕3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全面落实责任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省厅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30日。
地铁工程施工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细则).doc
XX地铁7号线XX标施工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地铁工程的施工监测的管理,规范施测的作业行为,保证工程安全,实现建设目标。
防止工程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施工监控量测包括施工期对围岩石、地表、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动态进行的现场巡视和量测工作。
第3条监控量测及其信息反馈是安全预警,相应变更设计参数和施工方法,及时调整施工方案,采取措施指导施工的重要依据,对确保施工安全和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安全至关重要。
第4条本办法适应于XX地铁7号线四标工程。
第二章监测机构与主要职责第5条项目经理部工程部是施工监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施工监测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施工监测中的问题。
第6条工程部掌握施工监测体系的运行情况,检查施工监测工作的落实及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
第7条编制施工监控量测方案,施工监测点位的布设。
第8条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报送、及信息反馈工作。
第9条及时编制上报施工监控量测日报、周报、月报、年报。
第10条进行日常的施工监控量测工作。
第11条据工程进度及时填写施工监测工作的计量。
第三章施工监测量测人员管理第12条项目部成立施工监测组织机构组长:娄兵副组长:魏继明成员:戚一峰、祁志鹏、李耀强、张杨杨、张向东、李明哲第13条由副总工专门分管施工监测工作,现场巡视每个分部配备一名有施工经验的工程师。
第14条所有施工监测人员要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有一定的施工测量管理经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15条保证监测人员的稳定,报业主备案。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管理第16条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尽可能配备先进的测量仪器设备,提高工程监控量测工作自动化的程度,减小监测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测量效果。
第17条各种监测仪器均属计量器具,应符合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第18条各类特种专用精密工程监控测量仪器设备,配置应作到合理、适用、经济。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益民2013年9月4日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规划轨道交通、在建轨道交通和运营轨道交通。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桥及路基、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附属)、风井、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所)、车辆、机电设备系统及其他附属设备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筹规划、分期建设、安全运营的原则。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福州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日常指挥协调工作;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轨道交通建设。
城乡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人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及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第七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施工监测的管理制度
施工监测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监测是非常重要的。
施工监测的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监测工作的进行,提高监测工作效率和准确性,保障工程质量,防止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工程。
二、监测组织机构1. 按照工程规模和施工特点,组建专业的监测小组,包括监测工程师、监测技术人员、监测仪器管理人员等。
2. 由监测组织机构负责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3. 确定监测工程师为监测小组的负责人,负责监督监测工作的进行。
三、监测计划1. 在施工前,编制详细的监测计划,包括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时间、监测频率等。
2. 根据监测计划确定监测点位和监测仪器,并将其设在合适的位置,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监测内容1. 结构工程的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承载力、地基沉降、混凝土强度、钢筋锈蚀情况等;建筑工程的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墙体垂直度、地面平整度、地基沉降等;市政工程的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平整度、排水系统情况等。
2. 监测内容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确保监测全面和有效。
五、监测方法1. 选择适当的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确保监测过程准确、及时、有效。
2. 确保监测仪器设备符合国家要求,定期对其进行维护和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六、监测过程1. 按照监测计划和方法进行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并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
2. 对于异常监测数据,及时报告监测负责人,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3. 定期组织监测工程师和监测技术人员进行交流和研讨,提高监测工作水平和质量。
七、监测报告1. 编制详细的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方法、监测数据、分析结论等,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2. 对监测结果可能导致的工程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监测记录1. 对监测数据进行归档管理,建立完善的监测记录档案,便于查验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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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施工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二O一五年五月目录1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编制依据 (1)1.3适用范围及其他说明 (1)2 施工监测单位资质管理 (1)2.1施工监测单位资质要求 (1)2.2施工监测单位人员资质要求 (2)2.3施工监测单位资质报审 (2)3 施工监测单位职责 (3)4 施工监测方案管理 (3)4.1方案编制前交底 (3)4.2方案编制 (4)4.3方案评审 (4)4.4方案报审 (4)5 施工监测单位仪器设备管理 (4)5.1精度要求 (4)5.2备案要求 (5)5.3使用要求 (5)6 测点布设 (5)6.1材料报验 (5)6.2测点布置要求 (5)6.3测点布设项目 (6)6.4其他要求 (12)7 测点标识与保护 (12)7.1测点编号 (12)7.2标识要求 (14)7.3保护要求 (15)7.4损坏修复 (15)8 初值采集 (15)8.1工作要求 (15)8.2工作流程 (15)9 日常监测数据采集 (16)9.1准备工作 (16)9.2作业流程 (16)9.3现场测试原始记录 (17)9.4数据衔接 (17)9.5信息变更 (17)10 监测时限频率 (17)10.1盾构工程 (17)10.2基坑工程 (19)10.3其他要求 (19)10.4停测工作 (19)10.5测点移交 (20)11 现场巡视 (20)11.1巡视类别 (20)11.2巡视内容 (21)11.3巡视记录与反馈 (21)12 监测信息反馈 (21)12.1施工监测信息格式及要求 (21)12.2施工监测单位监测信息反馈时间要求 (21)13应急处置管理 (22)13.1出现紧急情况时的处置管理程序 (22)14 成果保密 (22)15 附则 (23)16附图附表 (24)16.1附表 (24)16.2附图 (56)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与隧道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基坑与隧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2 编制依据本办法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为依据,结合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土建施工阶段的实际建设情况编制,遵循的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包括::(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697-2009;(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4)《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要求》(2010.3);(5)《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2010.8.30);(6)《关于统一监测项目命名和监测用表的通知》(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控中心2011.7);(7)《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8)《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2010]41号;(9)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监测合同、监理合同和第三方监测合同。
(10)其它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规范、规程。
1.3 适用范围及其他说明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中的施工监测管理。
本办法将作为各相关单位对施工监测单位考核的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与隧道工程施工方监测,其他风险性较大的工程的监测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对施工监测单位在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控量测中的职责、监控量测基本技术要求、监测信息反馈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监测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办法中施工监测定义:由施工单位根据其承包合同权利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委托方式自主选择监测单位,并委托其对本施工标段轨道交通工程及其周边环境实施的工程监测工作,实施该监测工作的监测单位即为施工监测单位。
本办法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使用。
2 施工监测单位资质管理2.1 施工监测单位资质要求基坑、盾构隧道工程:施工监测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和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专业资格认证计量认证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证书,并具有深基坑或盾构隧道施工监测业绩。
矿山法隧道、高架桥梁工程:除满足基坑、隧道工程监测资质外,可以选择具有公路、铁路及地铁桥梁及隧道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监测业绩:具有3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地下工程监测业绩,且监测工作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其他要求: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各标段承包单位委托的施工监测单位严禁进行业务分包,不得转包监测业务。
任何施工监测单位在同一条线工程范围内承接的业务量不可超过3个标段。
2.2施工监测单位人员资质要求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外业监测人员3人,并应满足现场作业需求,监测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项目负责人资质: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测绘或岩土工程专业等,从事类似工作不低于2年,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施工监测的管理、工程技术经验及业务能力。
项目技术负责人资质: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测绘或岩土工程专业等,从事类似工作不低于2年,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施工监测的管理、工程技术经验及业务能力。
外业监测人员资质: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测量初级工及以上专业资格,能够熟练操作各种监测仪器。
施工监测单位的人员数量、人员资质首先需满足监测合同要求,并符合以上相关规定。
2.3施工监测单位资质报审报审流程:承包单位按照分包申请(附表一)上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部、安质部)审查,工程部流转单至安质部审批签字。
审批后建设单位(安质部、合约部)各留存一份,第三方监测单位留存一份,监理单位留存一份,承包单位自留两份。
报审材料: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资质、业绩合同、主要人员三金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附表二)。
变更流程:施工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时,按照人员更换申请(附表三)由承包单位提前一个月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安质部)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安质部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更换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岗位人员。
审批后建设单位(安质部)留存一份,第三方监测单位留存一份,监理单位留存一份,承包单位自留两份。
3施工监测单位职责1、根据规范、合同及指挥部相关要求编制监测方案,并报审。
2、按照批准后的监测方案进行测点布设、标识、监测及初步分析。
3、参加施工监测方案评审会议、测点验收会议、监测监控信息反馈周会等相关会议。
4、编制监测日报,提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审,并于每日15:00前将当日监测数据上传至监测监控管理信息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连续。
5、参加日常/联合巡视、标准化月度工作检查。
6、施工现场出现数据异常情况(或出现警情、险情等)时,应加密监测频率,并及时以速报形式将数据报送各相关单位。
7、参加预警分析会,按要求加密监测频率,将监测成果报送各相关单位,提供消警数据依据。
8、完成日常施工监测档案管理,并在工程完工时提交监测档案(含技术总结报告等)。
4 施工监测方案管理4.1 方案编制前交底项目开工前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监测方案编制交底会议,建设单位、设计勘察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风险咨询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交底内容包括:施工监测方案编制要素(附表四)、方案专家评审、方案审批及备案等流程。
4.2 方案编制施工监测单位是方案编制主体,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方案编制工作,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编制过程的指导与审核,施工监测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完善监测方案内容,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监测方案终审,终审完成后组织专家评审。
主体基坑(包括附属结构)、盾构隧道(包括旁通道)及其它单位工程需单独编制监测方案,独立组织专家评审,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协助。
4.3 方案评审应邀请五人或五人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安质部、工程部)、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监测单位和风险咨询单位参加,由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对评审结果和资料的汇总和保管。
工程联系单(附表五)、评审会议议程(附表六)、专家意见表(附表七)。
4.4 方案报审施工监测方案报审(附表八)时施工监测单位应在一周内将专家评审意见在方案中完善,上报承包单位审查,由承包单位按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报监理单位审批,审批完成后由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风险监控单位各方备案。
当工程结构形式发生变更或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应针对原方案进行补充变更,经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完成,由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风险监控单位各方备案。
5施工监测单位仪器设备管理施工监测仪器设备应检验合格,经过计量专业部门的检定,并在规定的检定有效期内,各仪器在每次工作之前均经过检校。
测试元器件如轴力计、锚杆拉力计等传感器应有出厂合格证,并在使用前应进行标定率定。
5.1 精度要求施工监测单位报审的监测仪器精度要求如下:5.2 备案要求施工监测单位测量仪器进场一周内按监测仪器报审表(附表九)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第三方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核实测量仪器数量、精度、检定情况。
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场使用,报审材料各方备案。
对重新检定的测量仪器,应将仪器检定证明报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备案。
5.3 使用要求测量仪器设专人保管、保养,建立仪器管理台账(附表十),在日常使用中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附表十一)测量仪器除日常保养维修外,还需根据使用情况定期(一年)检定,仪器检定应送国家计量局授权的检定单位,不可随意拆卸装修。
仪器设备的维修按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附表十二)均需记录在案。
对检定过期、不合格的测量仪器应做好标识,严禁使用。
6测点布设6.1 材料报验施工监测单位应根据监测方案、规范精度、量程要求选择正规厂家的元器件及材料,并在埋设前一周向监理单位报审,报验材料内容主要包括:钢筋计、反力计、应变计等出厂合格证、出厂参数说明,测斜管、水位管等埋设材料出厂合格证。
6.2 测点布置要求(1)基坑工程、隧道工程及周边环境监测点埋设数量、位置需满足监测方案要求。
(2)基坑工程监测点埋设应从基坑边缘以外3倍开挖深度范围,必要时,应扩大监控范围。
基坑各监测项目(如测斜、地表隆沉、墙(桩)顶位移)应埋设在同一监测断面上。
(3)隧道工程地表环境监测点埋设范围可按照盾构隧道外边缘两侧各2H,且不小于20m 确定,H 为盾构顶埋深。
6.3 测点布设项目测点布设项目包括基坑墙顶沉降、位移等各常规监测项目以及工作基点和深层沉降点等规范要求不详细的监测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