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标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陕发改人事[2010]2026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人事〔2010〕2026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已经委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促进作风转变,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处及处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机关处室、委属单位集体年度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围绕完成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和委内考核工作需要,采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委内考核相结合,工作绩效与民主测评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考核原则。
第二章考核工作机构第四条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考核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确定公务员和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并决定奖惩。
第六条委考核办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制定分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督促检查考核任务,提出年度考核结果意见建议,管理使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核评价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委考核系统”),承办考核日常工作。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抓手作用,引导监管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设置任期考核指标根据监管企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二)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一般2—4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考虑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设置反映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长期持续发展的指标。
1、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
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构成。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着眼于提高企业长期竞%10013⨯⎥⎦⎤⎢⎣⎡-=之和上一考核期内营业收入之和考核期内三年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争能力,有针对性地设置,主要包括资产质量、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行业地位、重大项目、创新驱动、研发投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市场竞争力指标采取行业对标考核,具体对标行业(或企业)、对标指标由省国资委商企业确定。
2、功能类企业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所承担战略功能设置,主要包括重点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工作进度情况、保障能力、资产质量(或资本布局)、投融资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3、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点设置,主要包括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客户满意度、保障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陕发改环资〔2011〕1531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陕发改环资〔2011〕1531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委制订了《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8•【文号】国资发评价[2011]167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1〕167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大力开展管理创新,普遍建立了预算管理工作体系,预算在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加强风险管控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为中央企业实现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网络化步伐加快,以及中央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内部资源整合力度不断加大,部分企业现有的预算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为推动中央企业不断改进预算管理,加快实施全面预算,有效应对复杂形势,实现做强做优,提升国际竞争能力,现就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全面预算管理组织体系。
全面预算管理是现代大企业围绕发展战略,运用现代网络与信息技术,融经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薪酬预算、财务预算于一体的综合管理系统,是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行质量、改善经营效益、加强风险管控的有效管理工具和管理机制。
全面预算管理水平直接决定大型企业战略和决策的执行力、集团管控力、内部各单元的协同力和各要素的集成力,是现代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体现。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企业做强做优、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体系,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工作责任,梳理工作流程,规范工作内容,明确质量标准,不断增强预算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并组织推动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全面预算管理的工作氛围。
各中央企业预算管理决策机构不仅要负责审议全面预算目标的合理性,还要高度关注预算组织机制、编制方法、编制基础、执行、监督与考核等预算管理关键环节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6年12月8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基于高质量发展导向的央企对标管理与考核思考

Aeronautical Finance and Accounting航空财会/2021-03基于高质量发展导向的央企对标管理与考核思考董雅静梁彩华/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李婷梅亚冲/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 后,国内企业所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竞争对手从国内竞争转变为国际竞争,尤其是面临拥有先进管理理念、技术创新能力强的跨国企业的挑战。
中央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压舱石”,其经济运行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如何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央企活力,促进其做强、做优、做大一直是国务院国资委考核央企的核心。
国务院国资委自2003年成立就颁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并一直以经营业绩考核的手段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进行有效激励和约束,截至2019年共对考核办法进行了5次修订,逐步完善并增强了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主动适应和引领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央企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型。
新时代提出高质量发展和一流要求[1]。
党的十九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
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面对新要求,国务院国资委于2019年1月宣布选择了10家企业作为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并表示“着力推进中央企业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是进一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抓手”;于2020年6月决定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开展对标世界一流管理提升行动。
同时在经营业绩考核方面,国务院国资委2019年下发40号令,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提出“坚持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了业绩考核的导向和牵引作用,推动央企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发展。
认清差距方能迎头赶超。
各地国资委考核指标汇总

创新民进上海市委在2011年两会上,提出“规范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的提案,提议国企高管实行分类管理国企高管的身份确定和选择机制应该实行“二元管理”。
对于经营性国企,实现国企高管选择机制“市场化”;对于少数非竞争性国企,政府主管部门不仅要保留对高管的选择权,更应完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参考黄淑和在国资委系统业绩考核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横向和纵向的结合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创新的思路方向1. 横向与纵向比较的结合,现阶段,大多数省区市国资委采用的是目标考核办法,考核目标值主要是根据企业现有的业绩基础,结合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和行业发展趋势加以确定的,重在纵向比较,企业的业绩主要是看企业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值的程度,这在起步阶段是必要的,但容易导致企业在上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留有较大的余地。
近几年由于整个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环境较好,在考核的前两年,多数企业上报的目标值能够满足上述条件,但是随着企业对《考核办法》的熟悉,以及经过近几年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升之后,我们明显感觉到,按照上述原则来确定考核目标值的难度在逐年增大。
所谓横向与纵向结合是指企业不但与自己比较,还要与同行业比较,使横向与纵向比较有机结合,国资委不下达目标值,而采取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标准值对比的方法来计分(考虑广州地铁在业内的发展情况,这是有利于广州地铁的)2. 细化考核,分类分层考核,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区别产权代表的不同职责要求,分别细化考核方案。
以上海市国资委为例,把监管企业划分为产业类、政府投资类和科研类,实施分类考核。
在业绩目标上,产业类企业以完成年度预算为重点,投资类企业以完成重大投资项目为重点,科研院所则以完成科研项目和实现盈利目标为重点。
另一种思路是从出资人的角度,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和产权代表、经营管理者的不同职能定位,实施分层管理,分别确定业绩考核指标。
3. 指标中更为关注企业价值创造的问题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2004年我们组织了一个专门小组,用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对全部中央企业2003年的价值创造能力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测算。
企业对标学习计划

企业对标学习计划篇一:公司对标管理方案陕西凤县四方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对标管理是现代企业中应用较为广泛的重要管理方法,企业要生存并获得核心竞争能力,就有必要全面实施对标管理。
按照集团公司《对标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意见》(陕色集团办发〔XX〕13号)精神,公司决定在内部全面实行对标管理工作。
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制定公司《对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对标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
一、对标管理工作意义对标管理就是企业在不断寻找和研究同行一流企业的标杆实践中,以最先进的基准目标与本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判断,促使企业将一些最优化的标杆目标不断的应用于整个改进和实践活动中,从而进入赶超一流企业、创造优秀业绩的良性循环过程。
二、指导思想对标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科学管理和技术革新为支撑,以提升企业经济运行质量和降本增效为重点,全面实践标杆企业的优秀方法和经验,达到提高企业经济运行质量、生产效率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三、工作原则1、时效性原则按照集团公司对标管理工作原则,在对标管理内容上要实现安全、质量、任务及材料消耗与行业先进的对标,要认识到自身与行业先进企业的差距,需要两个选厂和相关部门从提高管理水平、加快设备改造、优化工艺流程、降低能源消耗、控制安全环保指标等方面入手,对标范围要逐步覆盖公司不同层面,通过对标管理的创新和改进,全面提升公司管理实效和经营效率。
2、先进性原则对标管理工作要通过构建指标体系、确定要素指标、制定改进措施、考评对标成果等过程,对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降本增效起到有效的推进作用。
在选定标杆企业时,要合理定位,坚持高标准,指标体系和要素指标的确定要充分体现先进水平,选定的标杆企业必须是黄金矿山企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企业文化,对标杆企业的指标体系和要素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具有公司自身特色的系统化指标体系。
3、持续性原则对标管理工作要具备强大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要把对标管理工作做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长效机制,要持续推进,不断挖掘潜力。
《自治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自治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为进一步深化州直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近日,伊犁州国资委印发出台了《自治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伊州国资发〔2020〕1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2018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要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
2019年11月20日,自治区国资委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新国资发〔2019〕384)号,2019年8月29日,伊犁州人民政府出台《自治州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伊州政发〔2019〕7号)。
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意见精神均提出此次改革的两项重点任务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事前和事后两项监管机制,实现“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
伊犁州国资委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精神,在总结以往工资总额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新国资发〔2019〕384),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
主要是《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工资总额界定、工资总额管理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为分级分类确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三章为工资总额预算清算管理,主要是工资总额挂钩的指标和分类自主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明确了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与报送、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清算评价办法和要求。
第四章为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主要是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等内容,明确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好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突出业绩导向,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D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业绩考核目标实行年度与任期相统一,与企业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计划目标相衔接。
第八条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企业可在考核当期提出书面调整报告,市国资委可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市国资委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一)企业每半年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做强主营业务、彰显功能特色、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自主经营业务业绩(以下简称自主经营业绩),公益性、政府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建设(以下简称公益项目投资)及功能类任务三方面业务设定系统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自主经营业绩。
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
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业绩净利润、经济增加值;(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及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由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和经认定的其他适用指标构成,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三)评议指标,指市国资委对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表现、基础管理、发展创新、行业影响、社会贡献、安全生产及维稳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基础上做出的综合评价,主要反映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当期所采取的各项经营管理措施及其成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12月27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国资委令第14号: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14号: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 号《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主任李荣融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第四条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按规定不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五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重点,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国资监管

的指标为标杆, 通过持续改进, 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 平. 规定》 《 提出, 企业净资产收益率 目 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 平的, 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可直接加满分; 对分类指标 目 标值 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完成 目 标值时可以直接加满分。 分类指标原则上应达到 2 个,指标的确定既要体现行业特
,
◆
8 32
为 了支 持 卫 生 事 业 改革 和 发 展
,
中央 财 政 将 安 排
2 762
报 关企 业 设 置
、
、
从
、
A B C D5
、 、 、
个 管 理 类别
,
根 据 企 业 遵 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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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管理提升第三批对标指标

国资委管理提升第三批对标指标第三批国资委管理提升对标指标的管理工作是国资委根据当前国有资产监管和管理的形势和需求,结合国有资产的特点和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系列量化指标和管理要求,旨在提升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水平,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批对标指标的设定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注重推动国有企业。
国资委强调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进程的跟踪和监督,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目标和指标,促进国有企业持续深化,提升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指标包括国有企业履约情况、市场化程度、财务状况和企业治理等方面。
其次,注重提升国有企业发展质量。
国资委要求国有企业要以提升质量和效益为核心,推动供给侧结构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指标包括技术进步水平、产品质量、营业收入增速、利润增长等方面。
再次,注重加强国有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国资委要求国有企业要积极履行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环境管理和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企业社会形象和品牌价值。
指标包括环境治理成效、减排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方面。
最后,注重强化国有企业党建和反腐败工作。
国资委要求国有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企业的政治意识和敏感性,增强企业的监管和管理能力。
指标包括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反腐败工作成效、企业内部纪律等方面。
总体来说,第三批国资委管理提升对标指标体现了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全面监管和管理要求。
这些指标的设定旨在推动国有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加强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强化党建和反腐败工作。
通过全面监管和管理,国有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增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标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标考核暂行办法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标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企业向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看齐,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改进自身短板,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做优做强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标”,是指企业以国内、国际同行业一流水平作为“标杆”,在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科技创新、经营机制等方面,与同行业先进企业和先进水平进行全面比较,找出差距和原因,制定赶超战略,实现持续改进和创新超越。
第四条企业对标考核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科技创新考核组成“三位一体”的企业综合考核体系。
第五条企业全面对标考核遵循的原则:一是争创一流原则。
企业应以行业一流为标杆,对比剖析自身短板,找准薄弱环节,明确发展目标,提出改进方向,逐步缩小差距,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努力创造一流企业。
二是“一企一策”原则。
集团公司应按照主业确定一户标杆企业,子企业根据业务板块采取分业施策,选定不同标杆开展对标活动,鼓励企业在对标体制机制上创新。
三是动态比较原则。
企业要通过与行业一流企业全方位的动态比较,不断跟踪行业最优指标,及时提出新的赶超目标,推动企业在对标考核中持续改进,创新发展、做优做强。
四是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原则。
企业要根据经营管理各环节实际开展全面对标,突出经济效益和科技创新,同时围绕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对标,带动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整体提升。
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企业对标考核工作,并对企业内部对标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对标考核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考核期滚动进行。
第二章企业对标内容第八条企业在以下八个方面针对短板,与标杆企业实现“点”与“点”对标。
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陕国资分配发〔2011〕3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省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兼职的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四) 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考核的方式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进行。
企业要紧紧围绕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紧密结合岗位工作职责和内部分工,认真做好各负责人考核目标分解工作,务求做到定性分解和定量分解相结合,表述准确、重点突出、分条列示、便于考核。
第四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国务院国资委考核目标对标

记者昨天从国务院国资委了解到,2008年起,央企业绩考核新规定将突出“精准”原则,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越接近,越有可能在考核中得高分。
来自国资委的信息显示,第一任期中,有少数央企为了获得较高的加分,上报目标值时留有较大余地,致使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偏差较大,影响了考核的准确性。
针对这种现象,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在“中央企业第一任期业绩考核表彰大会上”承诺,将在第二任期中修订考核办法,“使老实人不再吃亏”。
国资委是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简称“规定”)中提出以上要求的。
《规定》提出,企业利润总额目标值比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其中,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5分;低20%-50%的,超过目标值时最多加4分;低50%(含)以上的,超过目标值时最多加3分。
而在现行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简称《考核办法》)中,国资委仅要求,企业负责人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
关于净资产收益率,《规定》提出,目标值比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的,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其中,目标值比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低20%-50%的,高于目标值时最多加6分;低50%(含)以上的,高于目标值时最多加5分。
而在现行的《考核办法》中,国资委仅要求,企业负责人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
国资委人士要求,在行业对标的基础上,中央企业负责人应该自加压力,提出富有挑战性的目标,将企业指标完成值和目标值的偏差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央企考核新规首次引入“行业对标”记者昨天从国务院国资委了解到,2008年起,央企业绩考核新规定将首次引入“行业对标”原则,引导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的指标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
企业经营绩效评估方法—基于竞争力的考核方法(对标考核)

企业经营绩效评估方法—基于竞争力的考核方法(对标考核)为了尽快提升国有企业在国内乃至全球的竞争力,国资委开始推行对标考核,让国有企业与行业内先进企业包括外国企业进行对比,发现自己的短板,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和提升,以期迅速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1 对标考核的概念对标考核属于目标考核的一种方式,它以对标管理为基础,在相同行业或相近行业选择可以对比的指标值(通常为行业标准值)作为考核目标值,或参照该指标值设定考核目标值。
对标考核的基础是对标管理也可称为对标管理,就是以优秀的企业或机构作为学习的榜样或对标,对照其经营业绩或管理程序,找出本企业管理的差距所在,并参考对标企业或机构的成功经验,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从而提高本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管理活动。
2 对标管理的分类对标管理的分类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一是按对标管理对象分为内部对标管理、行业对标管理和最优对标管理;二是按对标管理内容分为战略型对标管理、流程型对标管理、产品服务型对标管理、支持型对标管理和全面对标管理。
具体的对标管理实践,可以同时从这两个维度进行分类。
(1)按对标管理对象分类按对标管理对象的不同,对标管理可以分为内部对标管理、行业对标管理和最优对标管理,这三种类型的对标管理是一种由易到难、逐步递进的关系。
在实践中, 企业通常把内部对标管理作为起点,积累对标管理的经验,并将对标仿效的范围逐渐向外部拓展。
伴随着这一过程,对标改进的效果逐渐增大,促进企业业绩不断提升。
熟练掌握对标管理过程之后,可以将内外对标管理结合进行,更有效地提升企业业绩和管理水平,打造出持续改进的一流企业。
(2)按对标管理内容分类按对标管理的内容, 可以分为战略对标管理、流程对标管理、产品服务对标管理、支持性对标管理和全面对标管理。
战略型对标管理。
战略型对标管理是与同行业领先公司进行整体比较, 明确自己的优劣势, 借鉴领先公司发展的经验教训, 从而明确和改进自己的战略的对标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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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企业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企业向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看齐,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改进自身短板,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做优做强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标”,是指企业以国内、国际同行业一流水平作为“标杆”,在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科技创新、经营机制等方面,与同行业先进企业和先进水平进行全面比较,找出差距和原因,制定赶超战略,实现持续改进和创新超越。
第四条企业对标考核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科技创新考核组成“三位一体”的企业综合考核体系。
第五条企业全面对标考核遵循的原则:
一是争创一流原则。
企业应以行业一流为标杆,对比剖析自身短板,找准薄弱环节,明确发展目标,提出改进方向,逐步缩小差距,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努力创造一流企业。
二是“一企一策”原则。
集团公司应按照主业确定一户标杆企业,子企业根据业务板块采取分业施策,选定不同标杆开展对标活动,鼓
励企业在对标体制机制上创新。
三是动态比较原则。
企业要通过与行业一流企业全方位的动态比较,不断跟踪行业最优指标,及时提出新的赶超目标,推动企业在对标考核中持续改进,创新发展、做优做强。
四是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原则。
企业要根据经营管理各环节实际开展全面对标,突出经济效益和科技创新,同时围绕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对标,带动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整体提升。
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企业对标考核工作,并对企业内部对标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对标考核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考核期滚动进行。
第二章企业对标内容
第八条企业在以下八个方面针对短板,与标杆企业实现“点”与“点”对标。
(一)在企业规模上对标。
通过制定上规模、上水平的具体目标和措施,提出在国内做优做强的路线图,争取更多的企业进入全国500强、世界500强。
(二)在经济效益上对标。
通过在成本费用控制、降本增效、资产利用效率、经营风险等方面对标,不断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
(三)在科技创新上对标。
通过在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机构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专利、品牌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管理等方面对标,力求掌握更多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获得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进一步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在经营机制上对标。
通过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发展战略、全员业绩考核、制度流程、风险防范、市场营销、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行对标,寻找差距,切实加以改进和提高。
(五)在治理结构上对标。
通过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做优做强中,借鉴标杆企业的好做法、好经验,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失职问责的运行机制。
(六)在节能环保上对标。
通过在节能减排、资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采取先进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生态企业上对标,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七)在安全生产上对标。
通过在安全管理体系、过程控制、管理标准、考核制度、事故问责等方面对标,确保安全生产。
(八)在履行社会责任上对标。
通过在模范带头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依法诚信经营,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对标,积极支持社会就业、民生工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救灾、扶贫、公益事业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标杆企业为国外或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治理结构两项指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国内先进企业作为标杆进行对标。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对标考核指标的确定。
企业根据短板,按照上述对标内容,提出与标杆企业有一定差距的指标作为对标建议指标,年度考核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短板确定。
第十一条对标考核的方法。
企业与标杆对标,采用对比法计分。
第十二条企业对标考核的程序。
(一)每年12月中旬,省国资委与企业沟通并确定下一年度企业对标考核指标。
(二)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对上年度对标考核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三)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以及相关评价材料,对企业年度对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年度对标考核与奖励意见。
第十三条对标考核结果。
根据企业年度对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企业对标考核结果分为超标、达标、赶标三个级别。
第四章奖励
第十四条对标考核薪酬奖励是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的一部分,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对标薪酬奖励标准与对标考核结果相挂钩。
考核结果为超标或达标的,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比例给予薪酬奖励。
第十六条被考核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的分配系数均为1,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在0.5-0.8之间由企业确定。
第十七条对标考核薪酬奖励与年度绩效年薪一并兑现,当前兑
现60%,延期兑现40%。
第十八条企业对标考核结果为超标的,根据对标结果,给予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适当上浮的奖励,并纳入企业年度单列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九条企业虚报、瞒报本企业或标杆企业财务状况,导致对标考核结果失实的,追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奖励年薪,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属企业对子企业的对标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