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办法解读(文件2)
学习解读2023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讲义)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订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讲义)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2005年,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2016年、2019年两次局部修订),建立了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系统规范了检测活动。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2号)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明确为行政许可事项。
为全面规范这一许可事项的实施,进一步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制度,交通运输部决定废止旧规章,制定《办法》。
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
1实施分类分级许可。
依据检测范围和检测能力,将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其中,公路工程专业设甲、乙、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材料类设甲、乙、丙级资质,结构类设甲、乙级资质。
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等级检测机构资质。
2.明确审批层级和许可条件。
一是明确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其他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由检测机构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从主体资格、检测人员、设施设备、场地环境、质量体系等方面规定了检测机构资质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
同时《办法》授权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配套文件对检测机构等级条件予以细化。
3.规范专家技术评审。
为保障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科学公正,《办法》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即:既需要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还应当对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申请人完成质量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一、问:“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通过九年的试点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
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97%的地(市、州)、94%的县(市、区)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余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
在试点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
各地普遍建立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确保了试点试行工作的扎实推进。
试点试行成功经验表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正确的,社区矫正工作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势和需要,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按照中央的要求,在认真总结试点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两院两部”积极推进《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广泛调研论证,采取不同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成果。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负责人解读最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02-21 来自:银监会网站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贷款新规的发布实施和贯彻执行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贷款新规,或者说出台贷款新规有什么意义?答:贷款新规是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台贷款新规,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理念得以更新,风险管理工具也得到应用,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贷风险管理制度。
从近几年的金融实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营管理取得了一些较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和提升。
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相对粗放的地方,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需要进行立法加以引导和改善。
面对近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的状况,如何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已经成为银行日常经营和银行监管的重要责任。
为履行好这些责任,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就以系统化、规范化为指导致力于逐步建立健全各类风险监管制度规章,贷款新规是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修订与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发2号文件解读意义
国发[2012]2号文件之于贵州的意义解读当前,贵州正处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关键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这是贵州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大标志性事件,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一、2号文件之于贵州的意义解读当前,贵州正处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关键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发布实施,这是贵州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大标志性事件,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2号文件把准贵州省情“脉搏”,抓住贵州发展关键,站在科学发展的新起点上,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以来贵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系列发展思路上升到了国家层面,在顶层设计上对贵州省提出的主基调、主战略等给予了充分认可,进一步明确贵州推进跨越发展的努力方向、目标任务和方法途径,为贵州发展急需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给予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全面贯彻落实2号文件,是创造“高于过去、高于西部、高于全国”的“贵州速度”的核心保障和重要途径。
“贵州速度”的核心本质是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的发展。
“贵州速度”的基本要求是“四大效益”的提高,从投入产出的角度,“贵州速度”要力争经济效益实现最大化;从环境建设的角度,“贵州速度”要力争促进生态质量的最优化;从社会效益的角度,“贵州速度”要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就业等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从文化的角度,“贵州速度”要力争“贵州精神”、“贵州形象”建设的突破性进展。
2号文件对贵州交通、水利、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扶贫开发、社会事业、改革开放等重点发展任务作了全面部署,从财税、投资、产业、土地、人才、对口支援等方面提出了系列突破性支持政策。
全文使用“加强”一词达65次、“加快”一词达53次、“推进”一词达53次、“加大”一词达41次、“大力发展”一词达17次、“扩大”一词达14次、“着力”一词达10次、“积极推进”一词达9次,还有若干“大力推进”、“继续推进”、“进一步推进”、“抓紧”等词语,充满了对贵州省“稳中求快、快中保好,能快则快、又好又快”和“后发赶超”的希望。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2.第一章 总则——保留
本章主要内容: (1)修订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2)强调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 (3)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新版《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修改)
新版: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旧版: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集镇和村庄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
总体规划阶段
详细规划阶段
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
2.3 新版《办法》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增加)
新版: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 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2.8新版《办法》第八条——与上位规划关系(增加)
新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 依据。 旧版:无此可比条款 增加原因:新版《办法》特别强调不同层次的规划编制度必须要依据上 位规划的原则。由此可明晰事权,有利于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2.2 新版《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
新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旧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修改内容:即将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中提出,城乡规划体系由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规划、镇规划、集镇和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组成。新版《办法》为 其中“城市规划”的编制办法,使用范围不再含镇,而尽限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 立的市” 附: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_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_解读_田雷
注
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电子文件内容的真 后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
实、完整。其意义在于电子文件的特性决定其在进行 处置或销毁电子档案。
格式转换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诸如字体、字号、行间距、 文件存储结构等变化,与传统载体档案的管理要求不
五、电子档案的保管工作
同,电子文件在归档和长期保存过程中是允许形式发
限于篇幅,本部分仅对《办法》第四章的规定中需
生不可避免的变化的,但是其所载内容决不可有任何 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进行解读。
变化。
(一)电子档案的异质备份工作
(五)涉密电子文件的在线归档
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档案馆应对馆藏重要的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密电子文件可 电子档案进行异质备份,对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并无异
》解
起,至电子档案在档案馆长期保存的各个 工作环节,及各工作环节的主要工作要求。
(三)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
读
中心)的建设 《办法》明确界定北京数字档案馆(北
京电子文件中心)的建设模式、使用范围和
功能边界。
1.建设模式
运用集约化的系统建设手段,采取市档案局(馆)统
筹规划、统一建设,各使用单位分步部署、分别管理的模
2.数据文件:指通过各类数据库系统存储和管理的,
规范化管理。
以结构化的数据形式记录的文件。
4.便于利用: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对有
3.图形文件:指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软件制
价值的电子文件提供分层次、分类别共享应用。
作的图形档案,包括位图文件和矢量图文件两种。
5.安全保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
移动硬盘,由形成部门向档案部门送 达移动硬盘的过程。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解读(2)
购买机制
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 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 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 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 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 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 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 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 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 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 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 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 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 金使用效率。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 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 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
4、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2014年4月14日
5、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 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 2014年4月23日
解读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办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制定的基本思路
2、出具检疫证明条件的设定。 本办法修订了出具检疫证明条件,并更注重过程监管和动物卫生状况。出售或 者运输的动物符合下列条件:所在县最近三个月内未发生规定的动物疫情;强制免 疫项目符合规定,或强制免疫抗体监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动物群体和个体经临床检 查健康的;农业部规定需要实验室检验的项目符合要求的;标识和养殖档案符合农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3. 现行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1)终极产品检验检疫理念存在不足。
(2)检疫出证条件笼统导致养殖经营者责任不清。
4、OIE恢复了我国的合法权利后的要求。
7
《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畜牧 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 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组织 起草修订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2.新《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其进行修订。
根据《防疫法》的授权,需要农业部依法制定或
是修订的配套法规约有60多个,需要制定的规定和规
范就有近百个之多。第一批制定的就有10多个。新的
20多个检疫技术规程亦即将发布 。 《防疫法》对动物检疫制度作了较大调整 。
5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13
《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4、明确了跨省调动动物、动物产品来源问题。 为了防止跨省出售调运动物、动物产品传播动物疫病。 本办法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或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 胚胎、种蛋的,必须来源于符合规定的养殖场,散养动物不
得跨省调运或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否则,不予审批,
后续培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答案(一)
后续培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答案(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和市场开放的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活动不断增多。
为更好地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等文件。
本文将对这两个文件进行解读。
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 收购标的的确定对于是否具备收购条件,包括目标公司是否符合基本资格、是否存在禁止性规定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还针对境外标的公司等特殊情况,提出了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2. 收购方式和程序收购方式包括公开征集意向、达成收购协议、发起收购要约等,程序包括收购公告的发布、交易对象确认和要约价格确定、公开征集意向、达成收购协议等流程,同时还针对特殊收购情况提出了具体规定。
3. 收购价格和费用关于收购价格,规定了要以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具体价格应通过公开征集意愿、谈判等方式确定。
而关于收购费用,规定了管理费用、注册费用、顾问费用等,要求其必须合法、合理。
二、《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1. 重组构架重组构架包括股权转让、资产剥离、股份置换、资本注入、新设公司等方式,而在重组构架中要求明确询价程序、规定标的资产的范围、规定申报人的公告、提出特殊程序要求等。
2. 信息披露要求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重组方就公司经营以及重组计划等重点情况进行及时披露,同时还提出了信息披露的格局要求,如从重组方案、交易方案等方面披露信息,以期更好的维护投资者利益。
3. 重组交易安排重组交易安排分为预案编制、重组方案修订、股东大会决议等环节,重组方案修订也要满足重组环节透明度的要求,同时还规定了详细的股东大会决议程序。
四、结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的颁布出台,彰显了中国证监会保持市场监管执法活力和安全稳健的决心,同时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也有助于提升投资者投资信心。
解读财库〔2014〕214号和财库〔2014〕215号二个文件
解读财库〔2014〕214号和财库〔2014〕215号二个文件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以下简称《PPP办法》)。
1、制定《磋商办法》和《PPP办法》的背景制定《磋商办法》和《PPP办法》主要是顺应两方面的需要。
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法先行和依法采购。
本届政府提出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PPP模式等重要改革任务。
与此相关的采购活动,在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存在一定特殊性,需要在政府采购现行法律框架下,作出创新和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对具体工作进行指引和规范,以确保采购工作顺畅、高效开展。
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推广PPP模式等工作,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其采购活动应当充分发挥支持产业发展、鼓励科技创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以促进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
因此,需要明确相关采购活动的法律适用和操作规则。
2、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核心内容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
中央单位和全国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系列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剖析
于 1 ,甲级不少于 3 0人 0人。同时为了保证 代理机构人员身份的 真实合法性和相对稳定性 ,督促企业更好遵守劳动法 ,6 号令 中 1
增加 了劳动合 同人事代理证 明和社保证 明的要求 ,同时要求 申报
些监督检查办法 ,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 , 但 监督管理的力度和
范 围都不一样 , 为了规 范财政部 门对代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 1 6 号
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 向中小企业分包。 其他扶持措施方面,采购人应 当在与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 购合同时 ,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 中小 i 企业适 当支持 。 采购人应当按 照合 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出台 办法》的 目的 , 就是要通过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共 同努力 ,促进 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
口 本 刊采编部 扶持政策 出台的背景
一
、
小企业发展的过程 中 , 都将政府采购政策作为向中小企业提供市 场支持 、培育中小企业竞争实力的重要手段。 我国 政府采购法》明确要求 ,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干实现促
中小企业是促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 力量 。 促进 中小 企业发 展 ,对于带动 科技 创新 、提供就业 岗位 、满足社会需要等 具有重要作 用。各国政府 在通过财政 、金融 、税收等政策扶持 中
高 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授课老师主要讲解 了 《 办法 的适用范 围、中小企业资格认 定 、预 留采 购份 额和 限制性规 定、法律 责任等内容。 ( 关于扶持的 中小企业范 围。 一) 《 办法》 明确 ,享 受政 策扶 持的中小企业 必须同时满足两个 条件 一是符合 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 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 的货物 、 承担 的工程或者服务 , 或者提供其 他中小企 业制 造的货物 , 不包
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总局11年25号公告
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刊邀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人士从公告的制定原则和背景出发,对其进行全面解析。
因篇幅所限,本刊将分两期刊登,敬请读者关注!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由于该文件是一个实体性文件,只解决了主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条件问题,没有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程序、证据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因此,在损失具体认定过程中,税企双方经常出现争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情况,结合当前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又对88号文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7号文的重要配套政策,25号公告内容十分丰富。
它不仅涉及税收征管制度,还涉及会计处理、法律政策及经济领域各项业务活动,因此,实践中不少财务人员觉得政策条款和问题难以准确把握。
实际上只要了解25号公告关于资产损失认定所蕴含的税收原理,对条款的理解,就会很容易。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业务的发生和现金(货币)结算(收付)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即存在现金流动与经营活动的分离。
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是以资产处置、转让过程中的现金收付与否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是以取得收款凭证或权利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湘建价2024113号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24113号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4113号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通知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
本文将对这两个重要的文件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政策内容和应用。
《湖南省计价办法》解读《湖南省计价办法》是为了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办法规定了工程造价的确定原则、计价依据、费用组成、计价程序等内容,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其中,办法强调了工程造价的确定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必须按照规定的计价依据进行计算。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工程计价的费用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在计价程序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
《消耗量标准》解读《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该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各种消耗量的标准值,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
这些标准值是确定建设工程消耗量和计价的重要依据。
标准明确指出,各种消耗量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值进行计算,实际消耗量不得超过标准值。
同时,标准还强调了工程消耗量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湘建价2024113号通知解读湘建价2024113号文件是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最新通知,旨在进一步落实这两个重要文件的要求,加强建设工程的计价管理和消耗量的监督。
通知明确指出,各单位应当认真学习《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要求各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新《专利费减办法》解读,看看新旧不同之处
新《专利费减办法》解读,看看新旧不同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现将新旧两个《办法》进行对比解读,看看有何不同之处。
一大不同:名字不同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旧: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解读:减免用语由“减缓”改为“减缴”,表述更为明确。
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虽有此规定,但国知局并无后续手段,对权利人的发明创造是否获得经济收益进行查实,也未规定权利人不补缴减缓费用的后果,绝大多数权利人不会主动补缴费用,此办法名为“减缓”,实为“减免”。
也有个别心眼实诚的权利人,在按减缓后的标准缴纳各项费用的若干年后,发明创造取得了实际经济效益,经济困难情况有所好转,即向国知局补交减缓的金额。
国知局的审查系统里并没有此类费用的容身之地,无法按照正常费用使用;当事人也是实打实按照办法的规定交来的,不能退还,于是该笔费用就在系统中一直处于挂起状态,无法处理。
二大不同:可减缴的费用不同新: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六年的年费、复审费旧: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三年的年费、维持费、复审费解读:新办法在可减缴的费用种类中取消了维持费,并且规定,专利年费可减缴的期限,从授权起三年延长至授权起六年。
实际上,在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已经取消了维持费这个费种,发明专利在进入实审阶段到授权之前,不必缴费即可维持审查进程。
并且,国知局在2015年12月就已经发布了通知,对于符合减缓办法规定,已经专利局批准减缓费用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专利费用减缴办法只是把前述已经修改并实施的内容整合到新的费减办法中,更加固化。
餐饮管理规定解读
社会广泛关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4日发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准确理解、科学把握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两个办法进行了解读;一、制定两个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2009年7月8日国务院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确立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行为基本准则、餐饮服务单位内部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库存食品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相关制度,构建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活动,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履行监管新职责后,及时组织专家学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各方意见,起草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下称许可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许可办法共8章42条,监管办法共6章53条;两个办法的发布实施,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二、两个办法体现了哪些基本原则两个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四项原则:一是依法行政、科学监管的原则;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的制度框架,两个办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各项制度的操作性;如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了餐饮服务许可制度,许可办法规定了许可机关、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许可证书等内容,使许可工作更加明确、具体,便于执行;二是科学继承、系统整合的原则;两个办法注重保持了餐饮服务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在落实法律新要求的同时,对过去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尽可能吸收和承续;如监管办法吸收了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内容,并进行了整合,使其更加系统化;三是结合实际、注重创新的原则;结合当前餐饮服务监管实际情况,两个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要求;如考虑到不同业态和规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食品安全风险程度不同,办法借鉴了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理念,并将其扩展到许可证发放审查阶段,并针对不同类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不同的审查规范;四是细化义务、强化责任的原则;两个办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各项义务进行了细化,如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根据专家和基层人员的建议,监管办法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采购查验义务由“食品”延伸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有利于规范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确保可追溯;三、两个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两个办法规范的是各类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性活动;一般说来,餐饮服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服务性,即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以及消费场所及设施;二是即时性,餐饮服务提供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目前,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活动,均须遵守两个办法;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许可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29条已明确规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属于食品生产和流通行为,在分段监管体制下,该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范畴;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许可办法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从严格意义上讲,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配送行为,不具有餐饮服务的基本特征,不应纳入餐饮服务监管范畴;但从全局出发,集体用餐配送行为与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两段密切相联,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本着积极担当、确保安全的精神,办法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四、餐饮服务许可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餐饮服务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许可原则;许可办法第5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二是分类许可原则;许可办法第4条规定,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三是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公开,要求将餐饮服务许可的机关、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向社会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许可办法第6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公平,要求对同一类申请人给予均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公正,要求许可过程与许可结果符合客观、正义的要求;便民,要求行政许可方式、程序等应当方便申请人申请;五、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包括哪些基本内容许可办法规定的餐饮服务许可制度主要包括:一是许可机关;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二是许可条件;许可办法第9条规定了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这些基本条件也就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准予许可的基本条件;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经起草了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将于近期下发;三是许可资料;许可办法第10条规定了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许可办法第11条特别强调,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是许可程序;具体包括申请人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审核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五是许可效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此外,许可办法第4章还对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六、许可办法对餐饮服务许可时限是如何规定的按照提高效率、便民服务的基本要求,许可办法第15条和16条对餐饮服务许可时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餐饮服务许可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为30天;特殊情况下为40天,此时许可监管须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七、国家对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何具体要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依据;国家对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的具体要求:一是载明事项;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二是有效期限;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三是分别许可;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四是悬挂摆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消费者明显可见处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五是违禁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八、许可办法是如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除要求许可机关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等进行许可外,还规定了以下内容,强化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一是申请人知情权的保障;许可办法第5条、第6条规定,餐饮服务许可遵循公开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第14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告知书面说明理由;第15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是违法行为举报权的保障;许可办法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三是不予许可救济权利的保障;许可办法第14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是监督权的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九、申请人骗取许可证应如何处理许可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严肃查处申请人骗取许可证的行为,许可办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监管办法总则第4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要法律义务为:一是按规定申请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管理;三是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四是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五是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监管办法第14条规定的食品;六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七是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八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九是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十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依法进行处置;十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对从业人员应当如何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如出现从业人员患有法律规定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十二、监管部门对餐饮单位主要监督检查哪些事项我国餐饮行业发展迅猛,业态多样,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规模、基础设备设施、管理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等存在着很大差别;根据突出重点和控制关键点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是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二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三是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四是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五是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六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七是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八是用水的卫生情况;九是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十三、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如何处理广大消费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是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消费者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后,应当迅速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首先确定是否属于本辖区管辖,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将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本辖区管辖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认真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对投诉举报属实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性质,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消费者投诉举报时,要特别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执行主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与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是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制作加工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是查阅、复制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是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是查封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十五、对无证经营餐饮服务的应当如何处理未经许可经营餐饮服务的,属于违法行为;监管办法第37条对无证经营餐饮服务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发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除了直接判明的无证经营行为外,下列情形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十六、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采购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采购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是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基本要求;采购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重要作用,在于其能保证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要求采购、贮存、销售和清理库存食品;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或可能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有根据地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时,餐饮服务提供者能够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和相关票证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处置时,可以进行快速、准确、高效追溯,减少损害、降低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采购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主要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餐饮服务提供者内部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违反采购进货索证索票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七、餐饮服务监管两个办法对社会监督做了哪些规定餐饮消费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联系密切,是日常生活中的刚性需求,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刚性需求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餐饮业发展迅猛,但总体上仍处于多、小、散、低的状况;截至去年12月,我国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约210万家,其中大多数为小餐饮服务单位;目前,有些餐饮服务提供者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还比较淡薄,执行制度不严格,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餐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餐具清洗消毒等操作规范执行不到位,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带来了诸多隐患;从现实国情出发,全面提高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总体水平,除了相关监管部门强化监管、行业协会严格自律外,还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积极开展社会监督;两个办法对保障社会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措施有:一是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二是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解读)
事故预防重在消除安全隐患,减少 事故发生。尽量别发生事故!
《办法》解读
指导理念 消除事故
应急准备是做好事故发生的各项 准备。万一发生了怎么办?
准备事故
应急预案不是单纯的救援措施、不是具体的救援方 案、更不是简单的制度汇编。
1
应急预案的功能定位
应急预案
应急处置的 行动指南
事故应对过程 中制定的处置 方案
《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 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2
《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则
评审
监督
公布
管理
备案
主要内容
评估 修订
宣教 培训
1
应急预案的功能定位
《办法》解读
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 成立编制小组——多方参与 • 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切合实际 • 确定预案体系——依法依规、注重实效 • 编制应急预案——简明易记、好用管用 • 征求意见、评审——界定职责、专家把关 • 签署公布——广而告之、生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 应急预案体系是由企业根据实际确立的,特别注意
要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设置。
• 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的要求,旨在进一步明确
预案的功能定位,解决企业编制应急预案过于追求
大而全,常常是能编制预案的都编成预案,不考虑
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和事故风险状况等问题。
2
《办法》的主要内容
(2018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解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动态监管办法(双随机)文件解读
• 2.5 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楼层每出现1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记1 分;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前修补的,每出现一处记3分。(注7)现 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砼子分部验收时未按规范要求完成外观质量缺陷记录的或缺陷记录弄虚作 假的,每发现一个楼层记5分;已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但同一楼层仍有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 缺陷未处理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或规范要 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框架柱、剪力墙、框架梁(剪力墙连梁)现浇混凝土振捣不到位且未按 要求处理的,每发现一次记8分。
• 2.1质量安全行为有(2大项,18小条,共147分)。 • 2.1.1管理人员到位(4小条,共36分)。 • 2.1.2日常管理检查(14小条,共111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及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双随机)文件解读
• 2.2实体工程质量(有4大项,61小条,共972分) • 2.2.1地基基础工程(13小条,共325分) • 2.2.2主体结构工程(27小条,共480分) • 2.2.3主要使用功能(7小条,共99分) • 2.2.4安装工程(14小条,共68分) • 3.实体工程安全(有10大项,90小条,共684分) • 3.1基坑支护工程(6小条,共40分) • 3.2建筑边护工程(3小条,共29分) • 3.3模板及支撑体系(9小条,共119分) • 3.4作业脚手架(16小条,共156分) • 3.5塔式起重机(13小条,共86分) • 3.6施工升降机(14小条,共106分) • 3.7高处作业吊篮(6小条,共24分) • 3.8临时施工用电(5小条,共29分) • 3.9高处作业(7小条,共32分) • 3.10建筑机械及吊装作业(11小条,共6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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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1989年12月颁布实施,今年4月14日首次修订,明年起开始实 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2008年2月通过修订,6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修订工作正在
进行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 国办发[2013]4号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 环发[2013]14号
• 第一章:总则
• 第三条【企业职责】
• 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 也可委托其他检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可以委托通过省
环保厅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承担)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说明情况)。 [企业自行监测可以自承担监测,也可以委托监测。 企业作为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对其行为负 责。]
• (二)自行监测方案;
• (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 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 (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 (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注意监测结果的完整性)
• 第三章:信息公开 • 第十九条【公开方式】
• 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两个办法” 介绍
2014年5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 • (试行) 及信息公开办法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总则
监测 与报 告
信息 公开
监督 管理
– 周边空气质量监测 – 排污口上下游水质监测
– 周边土壤质量监测
– 地下水水质监测 – 噪声监测
• 生产过程监控监测
环评中的监测计划举例
监测指标的确定原则: 依据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企业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来确定 需要开展监测的各项指标。 企业应在监测方案中明确需开展监测的各项指标,并说明监
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目的和依据
总则
适用范围 和定义
企业职责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 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 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九条【监测频次】
•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应 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 规定执行: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水中其他 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 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监测; (三)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 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四)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五)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及其批复要求执行。
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
•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 (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十条【自承担监测的条件】
• 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
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验收;
•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其 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 第七条【监测点位】
•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 一的标识牌。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八条【监测方法与仪器】
• 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 法。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可以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 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 手工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 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 监测设备。 (自动监测——根据实际需求安装;安装自动设备但监 测项目覆盖不全的,还需手工监测)
• 第十一条【委托监测】
• 对本条规定的解释:
• 一是,“承担监督监测的环境监测站不得接受企业的自行监测委托业 务”。 • 二是,企业如需开展委托监测,可以委托未承担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 任务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本区域以外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有资 质的社会检测机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监测机构等开展委托监测。 • 三是,由于资质认定涉及行政许可,环保部目前无此行政许可,但部 分省级环保部门已经取得该项行政许可。因此,《办法》规定由省级
• (一)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 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 (二)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 (三)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十六条【超标报告】
• 企业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 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报告。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
• 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 度报告,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应 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方案] (二)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 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情况;[监测情况及监测结果] (三)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排放量] (四)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 向;[固废产生及综合利用] (五)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周边环
部门只是提供公开的载体,并不需要对监测结果负责。
• 因此本条规定的是,一方面企业必须在省级或地市级环保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组建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另一方面,
企业可以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 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 第三章:信息公开
• 第二十条【公开时限】
•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
[1、一些环评报告有明确要求企业在运营期内开展周边环境质 量监测;2、有利于企业掌握其生产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时采 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3、有利于环境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管理。]
自行监测内容
• 排放监测
– 废水排放(包括生产过程中水质监测)
– 废气集中式排放 – 废气无组织排放
• 周边环境影响监测
监测方案编制步骤
• • • • • 分析产排污节点、对周边环境潜在的影响 确定监测点位(总排口、处理设施进、出口等) 确定执行的排放标准(国家、地方、特定要求) 确定监测项目(排放标准、环评报告及批复等) 确定监测频次(依据本办法、排放污染物数量、 排放超标情况等确定) • 确定监测方法(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
• •
• • •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十条【自承担监测的条件】
• 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 业设备、设施;
• (三)具有两名以上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与监测
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同时,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
少保存一年。
• 第十九条【公开方式】
• 对本条规定的解释:
• 企业作为信息公开主体,对结果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不在统一平台公布不便于公众查询与监督,不利于环保部门的 考核。 • 公布平台并不限定于建设在政府网站或者环保部门网站,环保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监测方案 监测内容 自承担监 测条件 监测人员 培训 监测点位
监测方法 与仪器
监测频次
监 测
监测方式
委托监测 监测质量 管理
监测记录
报 告
排放量报告
超标报告
年度报告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四条【监测方案】 :制订依据、包含内容、备案部门
•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 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 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 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 公开时限等。 •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 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 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监测方案备案——监督管理的依据
• 监测方案(点位-项目-方法-频次) • 监测方式
– 自有人员监测:人员、设备、场地等 – 委托监测:委托单位、委托协议
• 公开方式、公开时限 • 等等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五条【监测内容】
•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 • (一)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 (三)厂界噪声监测; •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 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测指标是如何来确定的,排放标准规定了哪些指标,环评报告及 批复规定了哪些指标,环境管理部门从管理角度考虑,另外提出 了哪些要求监测的指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