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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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范本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范本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范本一、引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是对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和核定的过程,旨在确保煤矿生产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为了统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标准范本,以供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参考和遵循。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煤矿行业内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术语定义1.生产能力:指煤矿在一定周期内(一般以年为单位)所能实现的煤炭产量。

2.煤矿: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矿业权的煤炭开采企业。

四、生产能力核定标准4.1 核定周期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周期一般为一年,同时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季度或半年的核定。

4.2 核定内容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煤炭储量评估•矿井设计规模•生产设备情况•生产组织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措施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方法应当结合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常用的核定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煤炭储量评估方法:采用可靠的储量测算技术和方法,结合勘探报告和煤矿的开采方案进行计算;•矿井设计规模方法:根据矿区的地质条件、矿井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开采工艺的选用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矿井设计规模;•生产设备情况方法:对煤矿的生产设备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测算,包括设备的类型、规模、数量和技术性能等;•生产组织管理情况方法:考察煤矿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作业方式和生产效率等因素;•安全生产措施方法:评估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结果应当具有客观性、可行性和可靠性,由核定单位对核定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最终给出核定结果。

五、核定报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完成后,核定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核定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报送。

核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核定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2.核定周期和方法的说明;3.核定过程中的调查、测算和评估方法;4.核定结果的说明和解释;5.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6.其他相关信息。

六、附则1.核定标准范本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煤矿是我国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提高生产效益,我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以便申请核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以下是该报告的内容。

一、煤矿基本情况我所在的煤矿位于市区,地处于山脉的山区,矿区总面积为XXX平方公里。

经过多年的开采,我矿的煤炭资源已进入了深度开采阶段。

根据前期评估,矿区内煤炭资源储量为XXX亿吨,主要煤种煤。

二、煤层地质条件根据地质勘探数据分析,我矿的煤层地质条件较好,煤层厚度均匀,含矸率较低,煤质较好。

煤层倾角为XX度,走向为XXX。

煤层的开采深度一般为XXX米,最大开采深度达到了XXX米。

煤层的覆岩情况和煤层节理等方面的特征都符合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矿井设施及设备我矿的井筒布置合理,井口周围安全设施完备,包括矿区内的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安全出口等。

矿井设备、运输设备、采煤设备等设施齐全,设备运转良好,满足日常生产需要。

同时,我矿配备了较为完善的瓦斯抽采系统、矿山通风系统、瓦斯监测系统等安全设备,能够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

四、安全生产措施为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我矿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措施。

首先,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其次,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再次,落实瓦斯抽采、通风、防尘等技术措施,确保矿井内的气体浓度、通风状况和防尘设备的运行状态符合国家标准。

另外,加大监测力度,提高事故预警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五、生产能力核定根据以上的矿井基本情况及安全措施,我矿的生产能力可以进行核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矿的年产煤炭能力为XXX万吨。

该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可以作为我矿今后生产经营的依据,也是向有关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六、生产效益我矿具备较高的生产效益。

首先,我矿的煤炭资源储量较大,可以满足供应需求。

其次,我矿所生产的煤炭在市场上具备较高的竞争力,销售畅通。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作者: 日期: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 0 0 O 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 .9 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C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 C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 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 7 0〜0.95。

xxx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xxx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xxx煤矿⽣产能⼒核定报告500WT⽣产能⼒核定报告书xxx煤矿⼆〇⼀三年⼗⼀⽉⼀⽇⽬录第⼀章矿井⽣产现状-------------------------------2 第⼆章资源储量核查-------------------------------3 第三章采掘⼯作⾯能⼒核定-------------------------4 第四章井下排⽔系统能⼒核定-----------------------7 第五章供电系统能⼒核定---------------------------12 第六章井下运输系统能⼒核定-----------------------20 第七章通风系统能⼒核定---------------------------28 第⼋章压风系统核查情况---------------------------42第九章洗煤⼚洗煤⽣产系统能⼒核定-----------------45 第⼗章地⾯⽣产系统能⼒核定-----------------------48 第⼗⼀章各系统能⼒核定结果-------------------------49第⼀章矿井⽣产现状⼀、主要⽣产系统、采掘⼯艺、开拓⽅式和开采⽅法、⽔平、采区划分。

矿井开拓⽅式为⽴井、斜井和平硐混合式开拓⽅式。

矿井现有⼀个开采⽔平(xxxx⽔平),⼀个准备⽔平(xxxx⽔平)。

xxx ⽔平现分南北两⼤区,其中南区⼜分四个采区,⼀、⼆、四采区已采完,现三采区正在回撤,预计2011年年底结束;北区分为五采区、六采区,现五采区为⽣产采区,六采区为准备采区。

矿井采⽤⾛向长壁式综合机械化采煤法,全部跨落法管理顶板。

采掘全部实现了综合机械化作业。

⼆、矿井队组在册情况回采队:两个开掘头:⼗个(掘进头6个,开拓头4个)三、近⼏年⽣产完成情况矿井2008年完成产量300万t;2009年完成产量268.9万t;2010年完成产量300万t;2011年截⽌⽬前完成283万吨,预计完成产量330万t 。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 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

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 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

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

70~0。

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2)第三章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2)第四章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6)第五章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7)第六章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8)第七章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11)第八章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14)第九章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22)第十章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23)第十一章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 (25)第十二章附则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 万 t/a 以下煤矿以 1 万 t 为档次(即 1、2 万t/a……);(二)30 万 t/a 至 90 万 t/a 煤矿以 3 万 t 为档次(即 33、36万t/a……);(三)90 万 t/a 至 600 万 t/a 煤矿以 5 万 t 为档次(即 95、100万 t/a……);(四)600 万 t/a 以上的煤矿以 10 万 t 为档次(即 610、620 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例

×××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核定资质单位负责人:核定资质单位项目负责人:×××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概述 (1)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1)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2)第三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 (3)第四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3)第二章煤矿基本情况 (4)第一节自然属性 (4)第二节矿井建设情况 (12)第三节煤矿生产现状 (12)第三章煤矿生产能力核查计算 (14)第一节资源储量核查 (14)第二节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16)第三节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19)第四节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 (22)第五节供电系统能力核定 (26)第六节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 (32)第七节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 (37)第八节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41)第九节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57)第十节压风、灭尘、瓦斯抽排、通讯等系统核查情况 (61)第十一节安全程度、监测监控系统情况 (62)第四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63)第一节各环节能力核定结果分析 (63)第二节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分析 (64)第三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64)第五章问题与建议 (65)第一节各生产系统(环节)存在的问题 (65)第二节建议采取的整改措施 (66)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为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2006年8月20日至9月20日,××××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矿进行了生产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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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防尘、防排水、供电、边坡防护、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二)30万t/a至60万t/a矿井,以5万t/a为一档次;(三)6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10万t/a为一档次;(四)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30万t/a为一档次;(五)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a为一档次;(六)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a为一档次。

(七)露天煤矿,以100万t/a为一档次。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矿井通风系统的核定生产能力。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用已公布或批准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第八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容及标准:(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三)采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五)“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符合要求,按规定需要抽采的,抽采必须达标并实现抽、掘、采平衡;(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九)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九条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煤矿设计规一致。

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核定后的服务年限仅作为参考依据。

第三章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十条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

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不小于4h。

第十一条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围及运行时间:(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时间16h 计算。

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提升机滚筒直径在2m以上的主井,以及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煤仓的主井,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计算。

第十二条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412360010M btP k A k k T= 式中 A —主井提升能力,万t/a ;b —年工作日,330d ;t —日提升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P M —每次提升量,t/次;k —装满系数。

立井提升取1.0,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提升时,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k 1—提升不均匀系数。

有井底煤仓时取1.1,无井底煤仓时取1.2;k 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1.15;T —提升1次循环时间,s/次(现场实测时,取3次实测的平均值)。

(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24133010kB v Ct k A γ= 式中 A —年运输量,万t/a ;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B —输送机带宽,m ;v —输送机带速,m/s ;C —输送机倾角系数,按下表取值:注:表中取值与《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GB50431-2008)规定一致。

k 1—运输不均匀系数,取1.2;γ—松散煤堆容积密度,t/m 3,取0.85~0.9;t —日提升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应扣除运送人员时间。

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241()33010k k B v A Ct k γ+'''= 式中 k'+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公式相同。

3.实测的输送机能力计算公式:71360033010wvtA k =⨯ 式中 w —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 。

该参数实测时,应根据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电流变化情况和电动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找出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的计算参数。

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公式相同。

第十三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围及运行时间:(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 、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h 计算。

第十四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4 33035360010()R Q G C G CT D T R M T T P P A ⨯--⋅+=⨯ 式中 A —副井提升能力,万t/a ;R —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P G —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T G —每次提矸循环时间,s/次;M —吨煤用材料比重,% ;P C —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T C —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D —提升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T Q —每次提升其他材料循环时间,s/次;T R —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

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

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井时间的1.5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1.6~1.8倍(全部为综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

第十五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围及运行时间:(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 、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6h 计算。

第十六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41163600-- 10( ) 3303R Q M G C M G CT D T k k R M T T T P P P A ⨯⨯++=⨯ 式中 A —混合井提升能力,万t/a ;R —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P G —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T M —每次提煤循环时间,s/次;P M —每次提煤重量,t/次;T G —每次提矸循环时间, s/次;M —吨煤用材料比重,%;P 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T 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D—提升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T Q—每次提升其他材料循环时间,s/次;T R—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班,与副井提升能力核定相关规定相同;k1—提煤和提矸不均匀系数,取1.25。

第四章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十七条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

(二)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近5年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

(三)矿井防治水各项制度健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有经技术论证预测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应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十八条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容和标准:(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然后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二)取依法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三)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 排出矿井24h 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 排出矿井24h 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排水管应与水泵能力相匹配;(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1.正常涌水量在1000m 3/h 以下时:V ≥8Q s2.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 3/h 时:V ≥2(Q s +3000)且应符合 V ≥4Q s (m 3)式中 V —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 3;Q s —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 3/h 。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42033010n nn B A P = 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42033010m mm B A P = 式中 A n —排正常涌水时的能力,万t/a ;B n —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 3/h ;P n —近5年最大的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3/t;A m—排最大涌水时的能力,万t/a;B m—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实际小时排水能力,m3/h;P m—近5年最大的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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