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制定《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
合 格 或 采 伐 后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完
成 更 新造 林 任 务 的 。
农 田 防 护 林 的 更 新 ,应 按 照
《 知》 定 , 田防护 林 采 通 规 农
伐 更 新 管 理 必 须 坚 持 “ 地 制 因
低 质 低 效 农 田防护 林 , 当进 行 应
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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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 林 业 发 展 的 决 定 》 要 求 , 家 的 国
林 业 局 就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农 田 防 护 林 采 伐 更 新 管 理 下 发 了通 知 , 作 出具 体 规 定 。 并
树 种 选 择 不 当 或 遭 受 火 灾 、 虫 病 害 以 及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等 形 成 的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植 物 检 疫 条 例 》 、
《 国务 院 对 确 需保 留的 行政 审批
加 工 板 材 定 点加 工 企 业 行 政 许 可
被 许 可人监 督 管理 办法》 。
项 目设 定行政 许 可的 决定》 国务 ( 院令 第4 2 ) 1 号 等有 关规 定 , 家 国
林 业 局 制 定 了《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松
标 中调 剂解 决 。 要对 农 田防护 需
林 实 施 更 新 采伐 的 , 科 学 确 定 应
采 伐 方 式 ,合理 控 制 采 伐强 度 。 农 田防 护 林 的抚 育 可 参 照 相 应 树 种 用 材林 抚 育 技 术 标 准进 行 ,
重 点 伐 除 病 虫 木 、 烧 木 、 死 火 枯 木 和 其 它 生 长 不 良的 林 木 。 因 对
证》 的有 关规 定 ; 、 许 可人是 否 2被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方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标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正文:----------------------------------------------------------------------------------------------------------------------------------------------------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了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我局现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实施主体和承办单位的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情况我局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共34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些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即国家林业局,其承办单位主要是国家林业局内设司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如造林司、资源司、保护司、场圃总站、科技中心、治沙办;一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植物检疫机构。
二、专用章使用的依据(一)《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局印发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制定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对我局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作了明确规定,即:在《国家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上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或者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4•【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5年11月24日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工作站是设在乡镇的基层林业工作机构,依法对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和指导农村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林业工作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林业工作站的职责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二)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林业发展规划;(三)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档案管理、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等工作;(四)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林木采伐等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五)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森林保险和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和管理乡村护林队伍;(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九)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4•【文号】林策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林策发[2006]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大力推进林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林业实际情况,现将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均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
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林业部门的整体形象,影响林业改革的深化和事业的发展。
大力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肃执法,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责任的缺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10.25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
(第45号)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2017年10月25日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实施。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工作需要和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报请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考虑拟受委托机关的承接能力,并征求拟受委托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国家林业局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
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使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依照高效、方便、公开、相互支持与积极配合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文书的规范管理。
在京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第四条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必须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的文书标识纸。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标识纸的印制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按《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种类》(见附件1)实行分类编号。
第七条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应当附具局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签报单》(见附件2);需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应当附具承办单位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处理单》(见附件3)。
第三章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延期许可通知书及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
第十条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后,应当按照局有关规定,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许可证书(证件),需要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凭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应当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
第十二条管理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管理、使用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和办理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事宜。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管理办公室办理行政许可文书盖章事宜。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申请文件上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收文章并注明日期。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30•【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前述事项取消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取消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情况(见附件1—4)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4.取消事项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7年10月30日附件1附件2附件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一、关于“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事项(一)制定有关标准,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严格把关,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项目对于荒漠生态系统的破坏。
(二)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政府热线、网络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探索有奖举报措施,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国家林业局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
(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封禁保护区进行修建铁路、公路、高压电线路,铺设石油煤气天然气管道,光伏、风电项目,通信工程,开采石油天然气及矿产资源等工程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一)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
论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2019年精选文档
论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近年来, 随着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和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 我国加大了林业法制建设进程。
在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中, 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确立了一系列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为林业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 林业行政许可的概念林业行政许可通常称之为林业行政审批, 是指林业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委托部门和法律授权的其他单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林业行政许可是国家对林业管理使用最频繁、最普遍的手段之一, 与个人或者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贯穿于林业建设和管理的各个方面, 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使林业行政许可的法治化、制度化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2 林业行政许可所遵循的原则2.1 生态基本规律的原则森林是陆地上最大的生态系统, 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
根据生态学的观点, 森林在物种数量与物种消亡之间存在着临界阀限现象, 它遵循着“物物相关律”等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例如: 长白山森林生态系统因引进了原来没有的有害生物――美国白蛾,且没有捕食者, 造成美国白蛾种群大暴发而威胁该森林生态系统; 又如长江、黄河上游的森林生态系统其功能主要是水土保持,是绝对禁止采伐的, 而苏南的森林生态系统则可以适当提供木材。
因此, 在森林资源和林业管理中,必须按照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 科学确定林业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对许可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管, 以防止生态悲剧的发生。
2.2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在几千年的探索实践中找到的一条维持地球生态系统繁荣稳定的发展道路, 也是对现代生态学、环境经济学以及环境伦理学思想理念的归纳。
对林业而言, 就是要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 不要超过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以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类以后从森林资源利用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和机会。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5号——《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等60项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5号——《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等60项行业标准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7•【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林业局批准发布《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等60项林业行业标准(见附件),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等60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国家林业局2018年2月27日附件《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等60项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1LY/T 2932-2018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2LY/T 2933-2018国家公园功能分区规范3LY/T 2934-2018森林康养基地质量评定4LY/T 2935-2018森林康养基地总体规划导则5LY/T 2936-2018荒漠区盐渍化土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指标体系6LY/T 2937-2018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编制指南7LY/T 2938-2018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原则与方法8LY/T 2939-2018枣大球蚧防治技术规程9LY/T 2940-2018杨干象防治技术规程10LY/T 2290-2018林木种苗标签LY/T 2290-2014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11LY/T 2280-2018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LY/T 2280-201412LY/T 2941-2018林木轻基质产品及检测技术程13LY/T 2942-2018山苍子苗木培育及质量等级14LY/T 2943-2018印度紫檀育苗技术规程15LY/T 2944-2018大叶相思容器育苗技术规程16LY/T 2945-2018白皮松容器育苗技术规程17LY/T 2946-2018流苏育苗技术规程18LY/T 2947-2018玉簪种苗生产技术及质量要求19LY/T 2948-2018桤木轻基质容器育苗技术规程20LY/T 2949-2018青海云杉播种育苗及造林技术规程21LY/T 2950-2018桂花观赏苗木培育技术规程和质量等级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22LY/T 2951-2018藤本月季栽培技术规程23LY/T 2952-2018八角莲栽培技术规程24LY/T 2953-2018亚高山树状杜鹃栽培技术规程25LY/T 2954-2018盆栽菊花栽培技术规程26LY/T 2955-2018油茶主要性状调查测定规范27LY/T 2956-2018金花茶栽培技术规程28LY/T 2957-2018南方集体林区天然次生林近自然森林经营技术规程29LY/T 2958-2018油用牡丹栽培技术规程30LY/T 2959-2018滨海盐渍土原位隔盐绿化技术规程31LY/T 2960-2018四川山矾栽培技术规程32LY/T 2961-2018麻栎栽培技术规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33LY/T 2962-2018黄葛树栽培技术规程34LY/T 2963-2018羽叶丁香栽培技术规程35LY/T 2964-2018三峡库区消落带植被生态修复技术规程36LY/T 2965-2018桉树中大径材培育技术规程37LY/T 2966-2018任豆培育技术规程38LY/T 2967-2018格木丰产林培育技术规程39LY/T 2968-2018北美红枫繁育技术规程40LY/T 2969-2018东北、内蒙古林区低效改造技术要求和工程实施指南41LY/T 2970-2018古树名木生态环境检测技术规程42LY/T 2971-2018油松人工林经营技术规程43LY/T 2972-2018困难立地红树林造林技术规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44LY/T 2973-2018华山松人工林抚育技术规程45LY/T 2974-2018旱冬瓜培育技术规程46LY/T 2975-2018铁力木培育技术规程47LY/T 2976-2018翅荚木培育技术规程48LY/T 2977-2018黧蒴栲培育技术规程49LY/T 2978-2018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丹顶鹤50LY/T 2979-2018野生动物产品鸵鸟蛋51LY/T 2980-2018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狍52LY/T 2981-2018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东方白鹤53LY/T 2982-2018竹茶盘54LY/T 2983-2018桐木拼板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55LY/T 1507-2018木杆LY/T1507-200856LY/T 1506-2018短原木LY/T 1506-200857LY/T 2984-2018原条检验58LY/T 1370-2018原条造材LY/T 1370-200259LY/T 2985-2018唐古特白刺硬枝扦插繁殖技术规程60LY/T 2986-2018流动沙地沙障设置技术规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林业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业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林业行政许可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时限,确保申请人平等享有申请许可的权利。
(三)便民、高效原则:简化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行政许可事项及范围第四条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林业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许可,如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木材经营许可证等。
(二)林业工程建设、种植、养殖等方面的许可,如林业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林业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三)林业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方面的许可,如林业资源调查许可证、林业资源监测许可证等。
(四)其他林业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林业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一)涉及林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许可事项。
(二)涉及林业工程建设、种植、养殖等方面的许可事项。
(三)涉及林业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方面的许可事项。
第三章行政许可程序第六条申请人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受理(一)林业行政许可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申请,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审查(一)林业行政许可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二)审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决定(一)林业行政许可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3.08•【文号】林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规〔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3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草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高效、非歧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实行“集中服务,接办分离”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下列职责:国家林草局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承担下列职责:(一)统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二)跟踪、提醒、督办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三)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结果;(四)组织开展审批服务评价;(五)统计行政许可数据;(六)提供行政许可工作咨询;(七)提供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度查询。
同时,协助国家林草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开展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工作。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5•【文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六)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法律咨询服务;(七)指导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二)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四)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五)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一个处室或者工作人员(以下称“受理送达室”)负责办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管理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管理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制度。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信息,并组织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国家林业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必须通过承办单位的受理送达室统一受理和送达,承办单位的其它处室不得擅自受理和送达。
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实施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的事项管理、流程管理、服务规范、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行政许可工作。
地方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地方林业草原行政审批事项承担部门可参照适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68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GB/T 32169. 1-2015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GB/T 32169. 3-2015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DA/T 22-2015归档文件整理规则LY/T 2932-2018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3事项管理3.1 清单管理3.1.1依据行政许可法、林业草原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行政许可标准化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安排,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工作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承办单位(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使的,直接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政许可对象等要素,汇总形成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3.1.2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程序批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3.1.3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及备注,具体示例参见附录A。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08•【文号】林人发[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林人发[2006]78号2006年5月8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责任人是指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责任是指行政许可责任人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由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处理及行政处分决定权限组织实施。
需要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
第五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调离工作岗位;(四)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许可责任人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追究责任:(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提供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六)不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文书,口头通知申请人补交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八)受理送达人员不如实记录或者篡改行政许可收文日期的;(九)承办处室人员自行收取申请材料的。
林业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
林业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
林业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
为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许可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现场调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检疫、鉴定等方式。
第二条行政许可审查步骤可以包括承办科室承办人审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承办科室负责人复审、相关科室会签、主管局长审定、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等。
第三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核实过程应当进行记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核实记录》。
第四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承办科室应当通过《行政许可事项陈述申辩通知书》方式,或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告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承办科室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过程,应当记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陈述申辩笔录》。
第五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公开,供公众查阅:
(一)在公告栏公开;
(二)在网站公开。
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方案
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方案“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方案”是指国家林业局将部分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至省级林业局,由其负责审批和管理相关事项。
这一方案的实施旨在优化行政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地方林业局的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
首先,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目前的制度下,国家林业局负责的行政许可数量过多,导致审批效率低下,企业和个人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可以让相关事项更快、更便捷地得到办理。
同时,因为审批事项更加分散,林业部门的工作量也会相应减轻,可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职业疲劳和身心健康。
其次,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可以更好地发挥地方林业部门的作用。
地方林业bu 受地域和个体差异的影响,比国家部门更能够针对具体情况做出更好的管理政策。
此外,地方林业bu 还能充分利用本地资源进行相关工作的开展,从而提升本地林业bu 的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
这也是最大的优势所在。
最后,应该加强对下放审批权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保证下放行政许可审批权的实施,可以采取完善管理制度和强化监督体系的方式。
所有下放给地方林业局的审批事项必须在林业部门统一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审批。
此外,国家林业部门也应共同制定出“绿色发展”的政策,从根本上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同时还需要保障公开性,让人们更清楚行政审批的具体流程、方案和进展,更科学地监视林业部门的工作是否得到了合理的运用与执行。
总之,“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方案”对于促进行政服务效率和提高地方林业部门的管理能力都有非常积极地作用。
但尤其是需要保证此举的顺利执行与管理,确保其流程处理不会给民众和企业带来对权力机构不可控的效应。
同时也需要严格学习历史错误,依据人民意愿行事,积极保障当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发展和保护。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5年11月17日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工作站是设在乡镇的基层林业工作机构,依法对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和指导农村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林业工作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林业工作站的职责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二)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林业发展规划;(三)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档案管理、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等工作;(四)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林木采伐等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五)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森林保险和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和管理乡村护林队伍;(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九)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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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4.06.25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法律咨询服务;
(七)指导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四)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五)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一个处室或者工作人员(以下称“受理送达室”)负责办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管理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七条管理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制度。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信息,并组织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国家林业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必须通过承办单位的受理送达室统一受理和送达,承办单位的其它处室不得擅自受理和送达。
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单位应当说明、解释。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应当了解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程,适时督促承办业务处室按期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认为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将延期办理的理由报主管局领导批准,由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