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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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
认定和扶持办法(修订)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省企业自主创新,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增长,根据《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黑政办发〔2014〕15号)和《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黑政办发〔2009〕48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首台(套)产品奖励所需资金,按照《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黑政办发〔2014〕15号)和《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黑政办发〔2009〕48号)的有关规定,在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领域。按照产品创新程度高、属国际(国内)领先、市场推广前景广、产业链带动性强、税收贡献潜力大的原则,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重点,确定年度首台(套)产品扶持方向和重点。
第四条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制造业工业企业。
(二)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是本省企业在国内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产品。
(三)企业生产制造的首台(套)产品,必须有能反映单台(套)产品制造成本费用额及构成的原始资料和完整的产品销售等相关资料。
(四)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通过自主创新或依法受让,拥有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未获得申报产品知识产权的,需通过省工信委组织的新产品鉴定。
(五)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能力,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产品市场前景好。其产品关键部件必须是由申报企业制造且价值占首台套产品价值的1/3以上。
(六)产品创新程度高。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具有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七)产品技术先进。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八)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
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九)单台首台(套)产品的价格必须在50万元以上。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产品申报
第五条企业提交申请。申请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应按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有关首台(套)产品申报通知要求的材料,报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材料包括:
(一)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报告(附件1)。
(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联合会)出具的首台(套)产品推荐函。
(三)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专利证书、商标证书)或省工信委颁发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四)国家级查询咨询单位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六)销售首台(套)产品的合同和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2)。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产品申报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告
和缴税凭证等。
第六条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申报要求和时限将拟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上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
第四章产品评审和认定
第七条首台(套)产品要件审查及评审
(一)资格审查。受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省工信委与省财政厅送交的企业申报材料要件进行审查。所需企业申报材料要件完整的,应对企业提供要件的原件进行真实性核对;要件不够完整的,应要求企业补充完善后,再对要件的原件进行真实性核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对企业申报要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通过资格审查的产品在省工信委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二)专家评审。省工信委与省财政厅依据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首台(套)产品要件审查结果和企业所属类型情况,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原则上每个领域至少1名技术专家,专家组至少有7名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会的内容包括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程序为:企业答辩、专家评议和表决、形成首台(套)产品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需专家签字生效。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第八条审核结果和争议处理
(一)结果公示。省工信委与省财政厅结合专家组出具的首台(套)产品评审意见,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分工,研究提出拟支
持首台(套)产品和支持额度,并将支持企业及首台(套)产品名称,在省工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争议处理。如公示期内对公示产品存有异议,由省工信委与省财政厅再次按原则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前期类别专家
组成专家评审组,按规定认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认定。重新认定专家不得与首次认定专家重复,重新认定的结果,由省工信委与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三)结果公告。公示和争议处理结束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省财政厅将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名录,在省工信委网站公告。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九条根据评审公示认定结果,明确每户企业奖励资金额,按照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核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省财政厅与省工信委向省政府呈报首台(套)产品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条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负责向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组织申报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负责首台(套)产品奖励资金安排、核定及拨付工作。省工信委与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首台(套)产品要件审查和技术评审;省财政厅与省工信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财务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