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经典案件:承运人适货义务、管货义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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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中的承担责任和义务

货物运输中的承担责任和义务

货物运输中的承担责任和义务货物运输是现代物流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运输公司在承担货物运输责任和义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分析货物运输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探讨如何有效地管理和规避潜在的风险。

一、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的主要参与方,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承运人有责任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地。

他们应提供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采取合理的包装和装载措施,避免货物因震动、挤压、潮湿等原因受损。

同时,承运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交付货物,避免延误和损失。

其次,承运人还有义务向货主提供必要的运输信息和跟踪服务,确保货主随时了解货物的运输状态。

在发生意外或紧急情况时,承运人应及时通知货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货物免受进一步损害。

同时,承运人应提供合理的赔偿机制,以弥补因运输过程中货物遗失、破损或延误引起的损失。

承运人还需遵守国家和地区运输法规和安全标准,确保运输过程中符合规定。

他们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运输工具,配备合格的司机和仓储人员,以确保运输操作的安全和可靠性。

承运人还应具备必要的保险,以应对意外事故和货物损失时的责任和赔偿问题。

二、货主的责任和义务货主作为委托人,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货主有义务提供准确和完整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特性等,以帮助承运人做好货物的运输准备。

货主应确保货物的包装符合运输要求,避免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安全隐患。

其次,货主有责任按时支付运输费用。

运输公司为货主提供服务,需要货主支付相应的费用作为报酬。

货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运输费用,以确保承运人正常履行运输义务。

此外,货主还应配合承运人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货主应尽量提前通知承运人有关特殊要求或危险品的信息,以便承运人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货主还应配合承运人进行必要的货物装卸和搬运工作,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三、第三方的责任和义务除了承运人和货主,还存在其他第三方在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和义务。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

大家下午好,我们这一组与大家一起分享和探讨的题目是:《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制度与现有国际公约、我国法律的比较。

首先,我先介绍一下这几大规则制定的背景。

《海牙规则》无论是对承运人义务的规定,还是免责事项,索赔诉讼,责任限制,均是体现着承运方的利益。

而对货主的保护则相对较少。

这也是船货双方力量不均衡的体现。

《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继承和补充,依然偏重保护承运人利益。

由于《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很不彻底,广大发展中国家希望另订立更理想的国际海上运输法。

1978年3月由UNCITRAL在汉堡正式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为《汉堡规则》。

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航运领域中争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所获得的成果,但是汉堡规则施行的并不成功,世界重要的航运大国几乎没有加入。

此后,随着A. 货物运输集装箱化,尤其是多式联运的发展。

B. 海牙维斯比规则调整范围狭窄,只适用于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而且承运人责任期间也比较短C. 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某些除外责任过于偏向承运人,D. (汉堡规则矫枉过正的失败)汉堡规则彻底颠覆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责任体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就推定承运人应该负责,除非承运人自己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失发生。

由UNCITRAL制定的鹿特丹规则,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应运而生。

中国海商法第四章较多参考了海牙维斯比规则,但是中国海商法和鹿特丹规则在整体上都没有明显地偏向船货任何一方。

下面我简单的介绍一下《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制度与现有国际公约、我国法律的比较。

我们组是基于四个角度来分析的:责任期间,责任基础(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限额,延迟交付。

一.责任期间海牙/维斯比——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写下穿时止,俗称“钩到钩”汉堡规则——在装货港、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俗称“港到港”鹿特丹规则——自承运人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期间,俗称“门到门”CMC——对集装箱货物,采用“港到港”,对非集装箱货物,采用“钩到钩”,对于多式联运货物,其责任期间为自承运人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期间。

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货物损坏、丢失或延误。

这时,运输方和货主之间的赔偿责任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进行探讨,并阐述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

一、责任归属根据国际货物运输的惯例以及国内运输的法律规定,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赔偿责任主要由以下参与方承担:1. 承运人:即负责运输货物的运输公司、航空公司、铁路公司等,承担基本的运输责任。

2. 发货人/收货人:即货物的委托人或所有人,其负有提供准确信息、适当包装和保护货物的义务。

3. 第三方: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第三方操作,如装卸、转运等,其可能对货物的损失负有部分责任。

二、法律规定1.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公约有《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新加坡规则》等,规定了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

2. 国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对货物运输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

三、赔偿责任的认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当货物遭受损失时,赔偿责任的认定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1. 包装:货主在委托运输前需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根据包装状况进行合理的处理。

2. 货物信息:货主应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包括重量、数量、价值等内容,以便承运人对货物进行有效的保护。

3. 运输方式:不同的运输方式对货物的保护程度有所不同,承运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运输保障措施。

4. 运输期限:如货物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送达,承运人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相应的赔偿责任。

5. 不可抗力:如果货物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如自然灾害等,承运人可能不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四、赔偿额度与方式1. 赔偿额度:赔偿额度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损失程度以及法律规定进行界定,一般包括货物价值、运输费用和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等。

2. 赔偿方式:赔偿方式一般有现金赔偿、重新运输或重新制造货物等方式,具体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定。

运输中的货物交付方式与责任界定

运输中的货物交付方式与责任界定

运输中的货物交付方式与责任界定在运输中,货物的交付方式和责任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们直接影响着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介绍货物交付方式的几种常见形式和相应的责任界定。

一、卖方交货到承运人(卖方付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负责将货物送至承运人指定的地点,履行交付义务。

卖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有责任,直到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为止。

一旦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卖方的责任就结束了。

二、承运人至买方交付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承运人负责保护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一旦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买方,承运人的责任也会结束。

三、代表买卖双方选择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对于跨国贸易或较大规模的货物运输,买卖双方通常会选择一个第三方物流公司来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了交付货物的责任,同时也会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来保护货物的安全。

四、运输中的损失与赔偿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货物的损失或损坏。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界定是非常关键的。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通常由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1. 不可抗力因素:如果货物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的,承运人通常不承担责任。

2. 承运人的疏忽:如果货物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疏忽导致的,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包装不当:如果货物的损失是由于包装不当或不符合运输要求导致的,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货物价值保险:为了更好地保护货物的安全和减少损失,买卖双方可以选择购买货物价值保险。

在货物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给予相应的赔偿。

总结起来,货物交付方式和责任界定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事项。

卖方和承运人应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在确保货物安全和减少损失的前提下达成共识。

同时,买卖双方也可以通过购买货物价值保险来进一步保障自身的权益。

国际物流课程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物流课程考试案例分析

第一章1. 1996年10月,原告Z公司委托被告美商Y公司将一批机翼壁板由美国长滩运至中国上海。

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发给被告的提单上载明“货装舱面,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而被告向原告签发的自己抬头的提单上则无此项记载,同时签单处表明被告代理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单。

货抵上海港后,商检结果确认部分货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水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68.2万美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身份是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原告遭受货损系由其未购买足够保险而产生,且货损发生与货装甲板无因果关系,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问题:根据提单,如何区别货运代理人和货物承运人?答:(1)一般来说,提单上用于确认承运人身份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抬头、提单签单章以及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对于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鉴于有可能使承运人有机会规避最低限度的义务,因而否认其效力是大势所趋,故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前两者来认定,且尤以签单章为先。

本案中提单上的签证单表明被告是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而代签提单,但提单抬头是被告本身的。

法院不可能凭其在提单上的单方表述即认定其代理身份。

如果被告欲主张自己为货代,则必须证明两点:证明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代理签单协议证明实际承运人在该分提单签发时是合法存在的。

而本案被告没有完成对上述内容的举证。

鉴于被告是有资格在美国签发提单的运输行,出具自己抬头的提单,并且还收取了部分运费差价,且其未对代理签单的身份进行举证,因此最终被认定为契约承运人。

(2)本案被告所签发的提单经美国商业登记注册,其系统操作过程,完全符合契约承运人的操作方式,而原告与实际承运人并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故被告身份应为契约承运人,承运人在舱面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违规装载舱面货至损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投保与否不影响承运人义务的担当。

当然,该案判决并不妨碍被告向实际过错方行驶追偿权利。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

判决

英国上议院判定: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 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承运人雇请他人 代替履行这一义务,应对他人履行这一义 务时的过失行为负责。
2、管货

业务水平
《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 谨慎地装 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 照料和 卸载所运货物。

4、签发提单
《海商法》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 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 签发提单。 提单签发的时间、地点、内容、作用

二、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对 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灭失和损坏承 担赔偿责任。 2、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货物未能在明 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责任心
即问即答
1、以下哪些违背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A、将相互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堆放在一起结果造 成货损。 B、由于船上没有积载图造成货物不能迅速卸载。 C、使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远洋船舶上的过程中由于船员疏 于照料使货物受损。 D、航程受阻后,货物受损并有继续变质的危险,承运人 既没有将货物出售,也没有通知货主。

答案:A、B、C、D
Canada Rice Mills v. Union Marine Ins管货案

船舶航行过程中遭遇暴风雨,为了防止海 水灌入船舱,船长下令定期关闭通风设施 和舱盖,货物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受热致损。 货主以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起诉要求赔偿 损失。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在发生暴风雨的情况下,承运人关闭 通风设施和舱盖并非货物致损的唯一原因,在此条件下, 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实属正常,导致货损的真正原因是海 难。因此,承运人可以援引海难免除其责任。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篇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由本人或者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其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或者将货物实际提交给承运人的人。

承运人的权利:1、运费请求权2、留置权3、免责4、责任限制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3、按规定航线航行,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4、签发提单及依约凭提单交付货物托运人的权利:要求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要求承运人履行管货义务;要求承运人按规定航线航行;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提货;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

托运人的义务:按约定提供货物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正确通知危险货支付运费篇二:20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20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适航、适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12项法定免责事由是:(1)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收到交。

国际货物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货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国外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的生产、检验和装运工作,并向被告发出了货物。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原告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告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且已按照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3. 原告是否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根据《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且这种不符构成了根本违约。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货物构成根本违约。

此外,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并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无权拒绝接收货物。

3. 原告是否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公约》第46条规定,卖方有义务承担货物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产生的风险。

在本案中,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且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原告不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无权拒绝接收货物;3. 原告不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物质量、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

货代案件:两种托运人的识别及货物控制权行使的责任承担

货代案件:两种托运人的识别及货物控制权行使的责任承担

货代案件:两种托运人的识别及货物控制权行使的责任承担〖案情〗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钢之杰公司”)被告:上海比希进出口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比希公司”)2008年5月,卖方钢之杰公司和买方CAD7公司签订的《供货和运输合同》,双方约定比希公司为进出口代理, CAD7公司应分别在签约后、装运前和收货安装检验后分阶段将货款汇入比希公司账户,后变更约定,从中国至汉堡的货物运输由CAD7公司全程负责。

原告与比希公司签订代理出口报关协议,约定原告为比希公司办理出口报关及承担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且约定任何涉及出口运输(包括国内、国外所涉及的全部陆上和海上运输及其相关责任等)问题,均归由原告负责处理,原告在运输上所发生的报关费、托柜等一切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比希公司无关。

后因CAD7公司未按期贷款提货,钢之杰公司拟停止供货,CAD7公司提出提单签发给卖方以控制货物风险,双方经协商同意继续履行贸易合同。

原告以承运人名义向比希公司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比希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CAD7公司,运费到付。

货物在运输途中比希公司致函原告称,因买方货物预付款未支付,要求原告在未收到其放货指令前不得转移货物物权。

8月,钢之杰公司和比希公司分别向原告书面确认两公司是包括涉案货物的托运人、所有人和正本提单持有人,并委托原告就涉案货物寻找可能的买家。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提单载明的目的港代理通知买方,称将行使承运人的留置权并进行拍卖来弥补其运输成本及相关费用。

10月,原告通过其目的港代理拍卖了涉案货物,并在拍卖前将拍卖事宜告知两被告。

因拍卖价款不足以支付运费、目的港集装箱超期堆存费、移箱费以及其他码头费用,原告于是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两被告共同委托原告承运涉案货物,货物运至目的港后无人提货,而被告控制涉案提单,同时行使货物控制权,因此两被告应当承担涉案货物运输发生的运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的违约赔偿责任。

运输中的责任规定

运输中的责任规定

运输中的责任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无论是货物运输还是人员运输,各参与方需遵守一定的责任规定,以确保运输安全和顺利进行。

这些责任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和运输方式的不同,会有所区别。

本文将就常见的运输中的责任规定进行探讨。

一、货物货物运输中的责任规定主要是指货运承运人对于承运的货物负有的一定义务和责任。

根据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货物运输中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货物完整性责任:货运承运人在承运货物时,应当保证货物的完整性,并且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避免货物受到破损、丢失等损失。

如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损失,货运承运人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运输时限责任:货运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时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如未能按时送达,货运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迟延责任,并进行赔偿。

3.货物保险责任:货运承运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协商,为承运的货物购买保险,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任何损失能够得到赔偿。

货运承运人应保证保险费用的支付,并提供相应的保险单据。

4.运输文件责任:货运承运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提供相应的运输文件,如提单、装箱单等,确保货物可以顺利通关和交付给收货人。

以上主要是货物运输中的一些责任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货主的权益,限制承运人的不当行为,同时也为运输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人员除了货物运输,人员运输中也存在着一定的责任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责任:人员运输服务提供方应当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包括车辆的安全性能、驾驶员的资质和素质等。

对于乘客的人身安全,提供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必要时提供安全设施。

2.服务品质责任:人员运输服务提供方应当提供满足乘客需求的服务品质。

这包括提供舒适的座位、友好的服务态度、合理的票价等方面。

对于因服务不当给乘客带来的损失,提供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3.时刻表责任:人员运输服务提供方应当根据时刻表按时提供班车服务。

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义务和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义务和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义务和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承担着重要的义务和责任,对保障货物安全运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并探讨在货物运输中如何履行这些责任。

一、承运人的义务1. 提供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承运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符合运输要求,并能够安全、高效地运送货物。

例如,承运人应检查运输工具的设备和机械部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2. 安全装载和固定货物:承运人有责任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装载和固定,以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滑动、破损或损坏。

承运人应合理使用绳索、软垫和其他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保持在运输工具上。

3. 给予货物妥善保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义务妥善保管货物,防止货物丢失、损坏或被盗。

承运人应对货物进行认真记录,并采取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例如安装报警系统或货物追踪设备。

4. 遵守运输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准确执行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运送货物,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承运人的责任1. 运输安全责任:承运人有责任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承担自运输合同签订时起至交付货物给收货人的整个运输期间的责任。

承运人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如安全驾驶、定期检查运输工具和设备等,以保障货物的安全性。

2. 保险责任:承运人有义务申请货物运输保险,并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充分保障。

承运人应向货主提供运输保险相关的信息,并就保险事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协助。

3. 赔偿责任:如果因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应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或适用的法律规定,向货主支付其失去的价值或损失的货物的合理补偿。

4. 信息报告责任:承运人应及时向货主提供货物运输情况的详细信息,如货物的起运时间、交付时间、运输进度等。

承运人还应提供货物签收和验收的证明,并在有关情况发生时立即通知货主。

运输中的货物保管责任与义务解读

运输中的货物保管责任与义务解读

运输中的货物保管责任与义务解读货物的保管责任和义务是运输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保管责任是指运输公司对货物的安全保管负有的责任,而保管义务则是指运输公司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标准履行其保管责任。

准确的理解和遵守货物的保管责任和义务对于确保货物的安全交付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运输中的货物保管责任和义务进行解读。

一、货物保管责任1. 运输公司的保管责任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根据法律规定对托运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

保管责任要求运输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货物进行妥善的保管,并保证货物的完好无损。

运输公司应当采取合理、安全的措施,确保货物不受损失、丢失或被盗。

2. 货主的保管责任尽管运输公司负有货物的保管责任,但货主在一定程度上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保管责任。

货主应当在货物装车前对货物进行认真检查,确保货物没有明显的瑕疵或损坏。

若货主未经认真检查而交付给运输公司后发现货物问题,可能会对运输公司的保管责任产生影响。

二、货物保管义务1. 运输公司的保管义务运输公司在货物保管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保管义务:(1)合理选择运输工具和包装方式,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

(2)按照货物的性质和特点,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如温湿度控制、防潮防震等,确保货物的安全保管。

(3)如有需要,运输公司应当向货主提供合理的保险建议,并帮助货主购买适当的保险,以应对货物可能发生的损失。

2. 货主的保管义务货主作为委托方,在货物保管过程中也有一定的保管义务:(1)货主应当向运输公司提供准确、详尽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的性质、数量、重量和包装情况等,以便运输公司做好货物的保管工作。

(2)货主应当按照运输公司要求妥善包装货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货主应当积极配合运输公司的操作要求,包括提供必要的协助、文件和手续等,以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及时交付。

三、解决保管责任和义务争议的途径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货物保管责任和义务的履行可能存在争议。

对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可采取以下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保管责任和义务争议。

海牙规则及其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

海牙规则及其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

海牙规则及其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全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基本法规之一、它于1924年成立,旨在保护货主的权益并规范船舶承运人的义务。

海牙规则由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委员会提供支持,适用于国内和国际水域的一切货物运输合同。

海牙规则包含多项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1.包装义务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有责任在装运货物前检查货物的包装是否足够安全,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损坏货物。

如果货物的包装不足以避免损坏,承运人有权要求货主对包装进行加固或更换。

2.港口中转义务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安全地从起运港转运到目的港。

如果在中途发生港口中转,承运人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并将货物交接给下一段运输的承运人。

承运人应对货物的中转过程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责任。

3.实践的义务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有责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承运人应谨慎选择正确的船舶和货物的运输方式,以及提供合适的设施和设备,以保护货物免受潮湿、损坏和盗窃等危险因素的影响。

4.准时交付的义务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要求准时交付货物。

如果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货物未能按时交付,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规定赔偿货主的损失。

5.合理运费的义务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有义务要求合理的运费。

运费应基于货物的种类、数量、尺寸、目的地和距离等因素进行计算。

承运人不得滥用其定价权力,以避免对货主造成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海牙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承运人对货物的安全和交付负有合理的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货主的利益,并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和照顾。

承运人应遵守这些规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货主能够安全地运输货物。

海上运输中承运人的适货义务和管货义务

海上运输中承运人的适货义务和管货义务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涉案货物装船后,被告开出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多哈港后进行卸货,发现货物损坏,说明货物发生损害是在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期间,属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货物所承担的义务包括适货义务和管货义务。

适货指运载货物的货舱和其他处所应适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管货义务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从装船到卸船的全过程,包括装卸、搬移、积载、保管、照料和卸载的各个环节,都应尽妥善和谨慎的义务。

本案海上货物运输的对象是汽车,就现代海上运输而言,汽车适宜的运输方式是滚装船运输。

滚装船的特点是车辆可以通过船的首门、尾门或舷门的跳板开进开出,无需起重设备;并且,为了运输安全,滚装船设有专门的防摇水仓和其他防摇设备,以减少船舶摇摆;等等。

当然,使用件杂货船运输汽车并未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承运人违反适货义务也并非必然产生货物损失,就本案而言,如果承运人尽了谨慎、合理的管货义务,也可能避免本案货损。

承运人是否违反管货义务是通过合理推定进行认定的,货物在承运人控制期间发生了货损,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损是由于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的原因造成的,否则,承运人即应对货物损害承担责任。

承运人未能举证证明其管货无过失,也不能证明货损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可免责事由所致,故应认定承运人违反了管货义务,应对涉案货损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享受甲板货免责有两个主要条件:1、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已经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此种装载是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货物的损害是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所致。

国际贸易法案例.

国际贸易法案例.

国际贸易法Eg: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A卖B买),用FOB价。

货物在越过船舷未到船板之时损坏,B公司得知货物损坏,拒付,A追逃货款,告之法院,问: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应该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Eg:甲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上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乙国法律规定16岁以上具有公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一位17岁的甲国公民A,在乙国作出票据行为,应适用哪国法律判断该A的民事行为能力?Eg:1975年,尼日利亚政府与国外80多家供应商签订购买水泥2千万吨,$2亿,信用证支付。

因货量大,港口堵塞。

同年7月,尼日利亚政变,新政府命令停止输入水泥,命令银行对未经授权运进水泥的供应商拒绝支付等措施。

美国4家公司因此受损,在美国以尼日利亚政府为被告提起控诉。

问:美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答:视尼日利亚和美国所采取的主义而定。

必须两者均采纳限制豁免主义,美国才能把尼日利亚告上法庭。

尼日利亚采取绝对豁免。

因此美国法院无管辖权。

CASE1:A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B出口手表一批,交货期为8月份,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为买方凭由孟买银行转交的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A于8月31日将手表交航空公司,收到运单。

A随即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手表运至孟买,并将单据送孟买银行。

该银行通知B企业。

此时,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何方违约?为什么?FCA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时间CASE2:A以FOB条件出口棉纱。

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该公司装船后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通知。

但在启航18小时后,船舶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绝,双方争议。

问: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FOB下,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投保。

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与义务

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与义务

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与义务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是两个重要的角色。

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界定,对于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承运人和托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1. 承运人的权利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享有以下权利:(1)收取运输费用:承运人有权依据运输协议或合同,向托运人收取合理的运输费用。

(2)要求托运人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提供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准确的货物信息,以便进行合理的装载和运输计划安排。

(3)对货物进行检验:承运人有权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以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并符合运输规定。

2. 承运人的义务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按约定时间和路线承运货物: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路线,妥善运输货物,并确保货物按时抵达目的地。

(2)提供运输工具和设备:承运人应提供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完好性。

(3)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承运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免受损失、破坏或盗窃。

例如,合理包装、防潮、防震等。

(4)提供运输文件和资料:承运人应及时向托运人提供必要的运输文件和资料,包括提货单、运输合同、保险单等。

二、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1. 托运人的权利在货物运输中,托运人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承运人按约定运输货物: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路线和方式进行货物运输。

(2)获得货物提货单和运输凭证:托运人有权获得货物的提货单和其他必要的运输凭证,以作为交付和取回货物的凭证。

2. 托运人的义务在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提供准确和详细的货物信息: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确保运输计划的准确性和货物的安全交付。

(2)切实包装和装载货物:托运人应按照承运人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包装和装载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支付运输费用: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运输费用。

从英美案例中看承运人管货义务的标准

从英美案例中看承运人管货义务的标准

!关键词"承运人妥善谨慎海牙规则海商法[案情]被告!"#$%&$$’()*+),%"(-,"公司所有的!"#$"%&"’号船载运./00箱湿咸鱼#从格拉斯哥港运达热那亚港#船舶抵达热那亚港时发现咸鱼已发红毁损$承运人出具的清洁提单适用英国123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5678#提单的受让人89:8%&+87;+;9;依据提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承运人违反了%&678第三条要求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并且卸载所运货物)#被告在积载货物和给货物通风时有过失#并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货物毁损是由于货物自身的缺陷引起的#按照%&678第四条应免责*[判决]本案的判决经过了三审#初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观点#认为经查明卸货时咸鱼发生了货损#按照1234年%&678的规定#第三条承运人合理谨慎地运送货物义务受制于第四条免责条款#也就是说#只要运送的货物发生货损#就初步证明了承运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承运人要免除责任#必须证明某项免责条款和自己没有疏忽*由于承运人无法证明免责事由是货损的原因#因此承运人应对货损负责*承运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决#认为承运人妥善运送货物的义务并不包括采取不可能的措施的义务#本案中的货损是由于!"#$"%&"’船驶往热那亚港时周围环境的温度所滋生的细菌所致#属于货物的潜在缺陷#承运人可以援引第四条法定免责条款免责*原告不服上诉*再审法院驳回上诉#不支持原告关于’妥善地)解释#认为货物是否有潜在缺陷取决于合同的运送要求#合同没有规定需要冷藏#因此#咸鱼在合同认可的运输中毁损视为潜在缺陷*[评论]众所周知#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体系是借鉴了%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合理成分#其中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和免责基本上是完全照抄了%海牙规则&的规定#对承运人的管货义务也采用了’妥善地+<=><?=@A ,)’谨慎地+BC=?DE@@A ,)的标准#但是究竟怎样的程度才能算妥善和谨慎-没有一个司法解释#就是学术上也存在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具体判断*因此#很有必要从英美法的角度来看一下#所谓的’妥善地)’谨慎地)究竟是个什么含义*本案中#提单适用的是英国F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678,#即英国版的海牙规则#因此#本案中对%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管货义务标准的解释#也可以借鉴为对我国%海商法&下对该标准的解释*从整个争议来看#核心在于对’妥善地+<=><?=@A ,)’谨慎地+BC=?DE@@A ,)的解释*原告认为第三条承运人管货义务的标准采用了’妥善)’谨慎)的用语#’妥善)应严格于谨慎#其中’妥善地)意味着承运人应按照所运货物的实际属性#采取适当的方式运输#如果没有妥善运送货物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承运人运送咸鱼的唯一合理措施是使用冷藏舱运输#尽管承运人的代表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该船舶上没有冷藏舱#也不构成承运人免除管货义务的理由*但再审法院法官不支持原告关于’妥善地)解释#理由主要可以分为两点.G;从%海牙规则&的法文含义看#/谨慎)仅仅指小心案例分析%CH?BI>JB?#%4*12"#"&’()1&%-)#&5*0.#*#"’6%1&4*.’785*1"0.!"行事!#$%$&’()*+,-.)%$"#而$妥善%是指以适当的方式!+,),)//%0/%+)($#),,$%"&要求运用通常情况下全部的技能或有关货物的完整知识系统#可见&’妥善%比’谨慎%更进一步&还要求有技能因素和完整的体系# 1234567法官认为&’妥善地%表明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是一个完整的系统!)809,:8’8($#"&所谓的’完整%是指承运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货物属性的所有知识#但是’妥善%所要求的一个完整体系&并不是指包含特定货物全部缺陷和特性的体系&而是通常的海上运输实践下一般货物所有知识的完整体系#;(从法理上看&在普通法下&船舶承担除了天灾(公敌(货物潜在缺陷外的所有海上风险对货物造成的损失&因为任何一方都无法完全防止天灾(公敌和潜在缺陷的发生&所以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除此之外&承运人对其船舶和船员负责&货主对其货物负责*因为承运人至少有一些方式控制其船员并使船舶适航&而对有关货物的情况却知道得很少或几乎不知道*但托运人却有了解货物情况的优势&也就应当对属于货物的风险承担责任*但至于+海牙规则,是否可能背离了普通法的这种做法&要求船舶按照货物的特性采取最佳的运输方式&即使这种运输方式并不是船舶力所能及的-1234567法官作了否定的回答&他认为&假设+海牙规则,意于这样规定的话&就应用明确的条文规定&而不是用’妥善地%这样一个模糊的词语来概括*最后法院认定&由于本案中货物并不适合通常的方式运输&但是在合同中仅仅表明’货物应远离发动机和锅炉%&并没有要求用冷藏条件保存&而在这个时间地中海无冷藏航行会使得货物中的细菌滋生&必然会损坏货物&可见很明显货物并不适合合同中所约定的运输条件&因此&导致货损的原因应属于货物的潜在缺陷&按照第四条规定&承运人和船舶均不负责*同时由于托运人并没有在合同中注明冷藏&因此承运人没有理由知道事实上所接收的货物应采取特殊的保护方式&承运人没有理由怀疑在大热天运送咸鱼会有特殊风险&因此采取通常的方式运送并没有违反第三条管货义务的规定*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谨慎%通常指态度和责任心上的要求&是主观上的要件*它要求承运人(船员或其他受雇人员尽必要的注意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也就是说以诚实勤勉且有经验的人为标准应尽的注意义务*在管理货物的各个环节中&发挥作为一名能胜任海上货物运输工作的人可预期表现出来的谨慎程度&运用通常的合理注意力和技术素质&及时发现和合理解决特定航次(特定货种的各个运输环节的问题*$妥善%则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通常是一种技术上的要求&针对的是技术水平和操作设备与程序*它要求承运人依据装运的货物和运输实践等具体情况&采用一套适合货物运输的合理良好系统和安全管货程序*要求承运人(船员或其他受雇人员在管理货物的各个环节中&应发挥通常要求的或为所运货物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实践中货物的种类千差万别&有些非常难以照料&储运技术要求非常高*$妥善%一词就是对这种技能的要求*例如&在$<=$2>-%)?0>%案中&一批新闻纸从寒冷的北欧装载&运送到温暖(潮湿的日本*由于温度(湿度都相差很大&若没有良好的温度及通风控制&任由货物的温度自由变化&就会使暖空气中的湿气遇冷凝聚为水珠*这对其它的货物影响不大&但对纸张来说就很不利*它会使新闻纸的包装变得易破损&使纸张暴露在外*由于纸张的吸水性强&若吸收了湿气就会起皱&从而影响印刷质量&使货物失去其应有的使用价值*而这家班轮公司由于有丰富的经验&经研究制订了一整套的温(湿度通风控制程序&严格控制运输中舱内的温度及湿度&作出预定的图表规定何时通风及何时关闭通风&甚至途中按不同地区的水温将舱壁的压舱水更换六次&以期使舱内温度随之逐渐改变*他们用这样一种系统的做法使纸张运抵日本时仍保持平滑洁白的状态*这就是一个说明如何妥善管货的很好的例子*由此可见&要做到$妥善%就需要有一定的业务水平*若没有这样一个良好的操作系统&即使全船船员日夜守护在新闻纸旁边&纸张仍会因吸入湿空气而起皱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承运人没有做到谨慎&但虽然足够谨慎&由于未做到妥善&承运人同样没有达到管货义务的标准*加入$妥善%一词&可以说令管货义务对承运人来说十分严格&正如@+&&+)#<$(&$’教授在!!"#$%&’"#()’*"$+,"一书中曾说.$在/谨慎0一词上加上/妥善0&使照料的程度更接近于公共承运人的保险人义务&而不同于托管人的合理谨慎照料的义务*%但也并不是不合理的&承运人没有接收货物的绝对义务&因此&他一旦决定接收货物&就应该视为他许诺自己有能力管理这种性质的货物&这种行为也就成为他在目的港对货物的损失负责的基础*!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本文图片由崔志金提供"!""!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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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经典案件:承运人适货义务、管货义务的认定【问题提示】
承运人使用件杂货船运输汽车导致损害的责任认定。

甲板货免责的适用条件。

【要点提示】
承运人使用件杂货船运输汽车违反了适货义务和管货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承运人主张甲板货免责必须证明其就此种装载方式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此种装载方式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否则,依法不得享受免责。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初字第392号(2008年12月9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44号(2009年7月8日)。

【案情】
原告:莫瓦萨拉特运输公司[MOWASALAT(THE TRANSPORT CO)]。

住所地:卡塔尔多哈1186信箱(P.O.BOX-1186 DOHA-QUTAR)。

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五羊新城江月路颐景轩2—3楼。

广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7年1月15日,原告与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下称金龙苏州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金龙苏州公司购买KLQ6109客车150辆,单价68,150美元,购买KLQ6896客车210辆,单价61,630美元,价格条件为CIF多哈,包装:裸装。

2007年7月24日,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代表被告签发了编号为B003的提单。

该提单记载,承运船舶“银桥09”轮,装货港中国上海,卸货港卡塔尔多哈。

托运人为金龙苏州公司,收货人凭卡塔尔国家银行指示,通知方为原告,65辆客车装在甲板上。

“银桥09”轮从上海到多哈的运输过程中遇到了八级大风的恶劣天气,船舶常常倾斜15度,甲板和舱盖时而被海浪覆盖。

卡塔尔国家银行在提单正面盖章背书后,原告向被告提取了货物。

2008年3月13日,多哈港的港口主管签发卸货证书。

证明“银桥09”轮于2007年8月15日挂靠多哈港,没有发生短卸,285件运输货物有274件损害,损害主要表现为车轮拱罩刮花、车身刮花、车身凹陷、挡风玻璃破裂等。

2007年9月5日、6日、9日、11日,阿拉伯商业集团卡塔尔公司检验员到原告单位对上述车辆进行检验。

2008年4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记载涉案货物交货时间为2007年8月15日至27日,记载了客车受损的详细情形,货损损失为96,322.47美元,并认为货损的原因是采取件杂货船运输而不是滚装船运输,滚装船运输是适当的,也是运输车辆和或类似货物的现代运输方式。

2008年8月4日,金龙苏州公司出具证明,确认通过T/T收到整个合同360辆车1 0%的定金2,316,480美元(包括涉案货物285辆车的定金1,810,571美元),通过
信用证方式收到285辆车的余款16,295,139美元。

8月27日,卡塔尔国家银行也证明该285辆车的余款16,295,139美元是其通过信用证支付。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0,000美元及其从2007年8月27日起算的利息。

【审判】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据提单提起货损纠纷,本案是一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涉案货物是从中国上海运至卡塔尔多哈,属于涉外案件。

庭审时原、被告均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解决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

多哈港口主管出具的卸货证明表明本案货损是在卸货当时就已经发生,被告签发了提单,是本案货物的承运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因此,应该认为本案货损发生在被告的责任期间,被告认为货损不是发生在其责任期间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阿拉伯商业集团卡塔尔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认为货损的原因是采取件杂货船运输而不是滚装船运输。

虽然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运载汽车所必须使用的船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从而在目的港完好地交付承运货物。

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应该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损坏承担责任。

本案被告作为承运人,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尽了妥善、谨慎的义务,也没
有举证证明涉案货物的损害是因可免责事由所致,被告应对其承运货物的损坏承担责任。

被告主张对甲板货的损失免责,但是,被告并没有证明涉案装载于甲板的汽车的损坏是由于甲板货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已经支付货款,持有的提单是经背书后的提单,因此,应该认为原告合法持有提单,对提单项下的货物损失有权向被告提出索赔。

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货物96,322.47美元及其利息,原告请求从交货完成之日即2007年8月27日起计算的利息合理,予以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币种存款活期利率进行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莫瓦萨拉特运输公司货物损失96,322.47美元及其自2007年8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莫瓦萨拉特运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789元,由被告负担10,323.14元,原告负担1,465.86元。

二审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8万美元和解款项作为本案最终的解决方案。

【评析】
本案被告通过代理签发了编号为B003的指示提单,记载托运人为金龙苏州公司,收货人凭卡塔尔国家银行指示,通知方为原告,原告支付货款后,经卡塔尔国家银行背书,依法取得提单,并在目的港向被告领取了货物。

原告为涉案货物的收货人,被告为涉案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双方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有权向承运人主张本案货损。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涉案货物装船后,被告开出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多哈港后进行卸货,发现货物损坏,说明货物发生损害是在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期间,属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货物所承担的义务包括适货义务和管货义务。

适货指运载货物的货舱和其他处所应适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管货义务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从装船到卸船的全过程,包括装卸、搬移、积载、保管、照料和卸载的各个环节,都应尽妥善和谨慎的义务。

本案海上货物运输的对象是汽车,就现代海上运输而言,汽车适宜的运输方式是滚装船运输。

滚装船的特点是车辆可以通过船的首门、尾门或舷门的跳板开进开出,无需起重设备;并且,为了运输安全,滚装船设有专门的防摇水仓和其他防摇设备,以减少船舶摇摆;等等。

本案承运人使用件杂货船运输汽车,违反了适货义务,增加了货物装载、运输、卸载过程中的风险。

当然,使用件杂货船运输汽车并未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承运人违反适货义务也并非必然产生货物损失,就本案而言,如果承运人尽了谨慎、合理的管货义务,也可能避免本案货损。

承运人是否违反管货义务是通过合理推定进行认定的,货物在承运人控制期间发生了货损,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损是由于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的原因造成的,否则,承运人即应对货物损害承担责任。

涉案运输中,由于使用件杂货船运输汽车,承运人在装卸过程中使用了吊机对汽车进行起重,并且,由于受海上风浪的影响,汽车产生擦碰,最终导致本案货物损失。

承运人未能举证证明其管货无过失,也不能证明货损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可免责事由所致,故应认定承运人违反了管货义务,应对涉案货损承担责任。

本案另一争议问题是承运人是否可以对甲板货享受免责,被告主张部分汽车装载于甲板,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因甲板货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坏予以免责。

但是,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享受甲板货免责有两个主要条件:1、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已经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此种装载是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货物的损害是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所致。

本案中,货物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船舶不适货以及承运人未尽合理、谨慎的管货义务双重原因所致,尽管甲板货的特殊风险可能加剧了损害的后果,但是,承运人难以证明哪些损害是甲板货的特殊风险所致。

并且,被告也未能证明其同托运人达成协议将汽车装载于甲板舱面,或者此种装载符合航运惯例或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主张免责不能成立,应对原告因本案运输而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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