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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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平煤股份公司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平煤股份各直管、托管、代管、监管的公司、矿井的防治水工作,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的地质勘探、设计、矿井建设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公司现行的矿井防治水方面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查、探、堵、截、疏、排、防、躲"的综合治理措施。

(一)预测预报应在水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行。

各原煤生产、基建单位及矿井必须坚持水害隐患的周、月、年排查制度,月报、年报及随时预报制度。

水害隐患排查范围要覆盖所有采掘地点及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区域,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二)每月底由地测部门提出下月水情水害月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发至相关业务部门、安检(监)部门和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三)水情水害年报由地测部门提出后,必须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安检(监)、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审查后,于12 月31日前报地质测量处。

(四)对可能存在水害隐患的地点应当采用综合探测手段查明或排除隐患,需要采取进一步采取措施或治理的地点必须先治理后采掘。

在小煤矿采动区域附近或其采掘可疑区域采掘时必须采取有掘(采)必探的措施。

第四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矿井、建设单位(新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探放水作业队伍,平衡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的编制、审批及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负责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建设、技术装备、专项资金建议等。

总工程师作出的防治水工作决定非经主要负责人、安全办公会研究或上级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防治水细则

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细则》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臵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臵制度等。

《煤矿防治水细则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煤矿防治水细则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煤矿防治水细则xx年9月1日起实施》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目录1-3第一章总则3-8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8-19第三章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19-25第四章井下探放水25-46第五章矿井防治水技术46-48第六章露天煤矿防治水48-50第七章水害应急处置50-72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 1 -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装备满意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手艺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部队,储备需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装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联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 2 -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本矿井防治水工作,掌握水文地质规律,研究与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防治水问题,防治水害,保护与利用地下水资源 ,特制定本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的各项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严格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依照实际情况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与领导,总工程师主抓、地测部门是负责防治水业务与保安主要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五条本公司水文地质中等偏复杂,应按要求配备2个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第六条本公司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与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矿井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严禁施工,要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发现突水征兆时及时停止采掘作业、分析缘故、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增强抵御水灾能力、第十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科学研究与防治水技术攻关,注意引进与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与手段,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本公司各矿的水文地质特征,地质报告中把本公司两个矿井划分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各矿要按所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第十二条各矿要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14)号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1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细则》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6月4日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二十六条 矿井应当对与充水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地表 水体进行长期动态观测,掌握其动态规律,分析研究地表水 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掌握其补给、排泄地下水的规律,测 算补给、排泄量。 第二十七条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 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 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者展开图; (二)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 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 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 质分析; (三)遇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 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物及充填程度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 痕迹,绘制裂隙玫瑰花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
的裂隙率。较密集裂隙,测定的面积可取1~2m2;稀疏裂 隙,可取4~10m2。其计算公式为
KT lb = 100% A
式中 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四)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 、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五)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产状、断距、断层带宽 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六)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七)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 、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并编制卡片,绘制平 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六)矿井采掘工程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强富水松散 含水层下提高煤层开采上限或者强富水含水层上带压开采, 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 (七)矿井井巷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异常带, 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 第二十一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针对具体问题合 理选择勘查技术、方法,井田外区域以遥感水文地质测绘等 为主,井田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试验、实验及长期动 态观(监)测等为主,进行综合勘查。 第二十二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编 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 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 探报告和相关成果,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评审。

煤业公司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

煤业公司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有效开展公司防治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所属煤矿均为整合重组技改煤矿主要存在地表水、井下老空水和局部承压水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煤矿防治水的详细实施办法,对《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Q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涉及防治水的从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第三条公司及各矿防治水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学习、监督、实施。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构建“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的公司防治水工作体系,形成“物探先行、钻探跟进、化探验证”的防治水管理体系Q严格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推广应用防治水工作的新技术、新方法,采用GPS地质填图、物探、化探等手段进行水文地质调查,全面查清本矿及周边水文地质情况,结合生产实测资料和工程计划规划进行综合研究,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地分析判断和评价。

制定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做好防治水工作Q第六条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采、掘前不探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查找原因,原因查不清不得恢复采、掘活动。

第七条各矿应当对参与生产建设的所有员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培训,保证从事井下工作的所有员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所有参与防治水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参加专门的防治水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建立公司水害防治专项资金制度。

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各矿根据水文地质类型,明确专项用于防治水的费用,确保水害防治工作按计划实施,矿井水害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细则》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6月4日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释义

煤矿防治水细则释义

煤矿防治水细则释义
煤矿防治水细则是指针对煤矿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水害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规定。

下面是煤矿防治水细则的详解释义:
一、煤矿防治水细则目的:
1.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首要目的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2.通过规范、管理和防治水措施,减少或消除因水灾事故而引发的煤矿事故。

二、煤矿防治水细则适用范围:
1.煤矿防治水细则适用于国内各类煤矿,包括井下和地下开采煤矿。

2.细则还适用于巷道工程、井筒工程、露天矿等。

三、水害等级划分:
1.根据水害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水害分为不同等级。

2.不同等级的水害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防治水措施:
1.根据煤矿防治水细则的要求,煤矿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防治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2.确定水害来源和类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3.加强巡检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害问题;
4.定期清理、疏通和维修排水系统;
5.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水害的认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和救援队伍,以应对突发水害事件。

五、监管与评估:
1.根据煤矿防治水细则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将对煤矿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煤矿符合规定的防治水标准和要求。

2.煤矿本身也需对防治水工作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总之,煤矿防治水细则是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规定。

通过执行这些细则,可以有效地预防和防治煤矿水害,提高煤矿的生产安全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煤矿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并不断加强对水害的监管和评估工作,以保障煤矿的持续稳定发展。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5年)和年度计划, 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 一矿

一策、 一面一策 ,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 科学性、 针对性和有 效
陆民 。
第八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 应当进行水文地 质补充勘探工作。 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 严禁 进行采掘活动。
第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 对井田范围内 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 水温、 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 对矿 井涌水量进行动态 监测。 受底板承压水 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 复 杂、 极复杂矿井, 应当采用微震、 微震与电法祸合等科学有 效的 监测技术, 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 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 评 估 注浆等工程治理 效果, 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无老空积水
积水量清楚
者积水量不清楚 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 ( m3. h - i )
正常 QI
最大。2
突水量 Q3/( m'- h-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QI � }80
。2 ::三300
Q 二60 3 ,:.
180<Q I 运600 600<QI 运2100 300<Q2 运1200 1200<Q2 运3000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 安检员、 井下带班人员、 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 发现突水(透水、 溃水, 下 同)征兆、 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 立即撤出所有受 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 在原因未查清、 隐患未排除之前, 不得进 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 煤炭企业、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8 一
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 应当及时提交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报告和相关成果, 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评 审。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1. 煤矿防治水十六字方针是指“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2. 新颁布的《防治水规定》特点,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

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

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四是减少了有关防治水的行政审批。

3.地下水按埋藏条件分类上层滞水、潜水、承压水。

4.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6.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7.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8.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9.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10.地下水按含水层性质分类,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

11. 在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米处范围内,应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

12.采空区:回采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老空: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井巷的总称。

13 矿井正常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

14.矿井最大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

15.安全水头值,隔水层能承受含水层的最大水头压力值。

16.防隔水煤岩柱,为确保近水体下安全采煤而留设的煤层开采上(下)限至水体底(顶)界之间的煤岩层区段。

17. 断层,地壳运动产生应力超过岩层强度极限时,岩层便发生断裂,断裂后若裂面两侧的岩块发生明显的相对位移,称之断层。

18.断层要素,断层面、断盘、交面线、断距(落差)、倾角、倾向等。

19.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是指:“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水煤柱;“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的截流治理。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超前预防治理,减少和杜绝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细则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十条规定》等有关规程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公司矿井水害实际和防治水工作特点而制定的,公司所属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牢固树立“超前预防、区域治理”、“井上下治理相结合”等水害防治先进理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各矿应当详细查明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内水文地质条件,必须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充水条件进行全面分析评估,查清顶板砂岩水、离层水、沙层潜水、底板承压水、老空水、地表水等水害风险危害程度,提交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分析评估报告,划定警戒线、禁采(掘)线,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

第五条新建矿井首采区及其井田周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有潜在水害隐患而没有进行安全论证,不得进行矿井建设。

没有进行防治技术研究的矿井,不得进行投入生产。

第六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的采区、工作面,应当采用物探、化探或钻探等有效手段,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未查明或隐患未治理前,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

对探查出的异常区域,必须在掘进或回采前6个月进行治理,治理结果要用物探或钻探进行验证,确认异常排除,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七条矿井主要排水巷道的设计应当有利于涌水的自流排放,避免起伏不定造成的局部低洼滞水区;应根据采区地质构造统筹设计集中排水巷,通过施工切眼外集中泄水巷、向斜轴部共用排水巷等实现集中排水;首采工作面应尽量选择布置在采区的最低点,有利于减小采空区水对相邻工作面开采的影响,从而降低水害威胁。

第八条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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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一、防止未堵塞的井眼污染环境
1、煤矿采洞必须进行隔水封堵,防止洪水入井。

2、严禁煤层暗查,防止暗查出来的瓦斯及水污染环境。

3、必须对瓦斯夹带的污水进行有效处理,防止污染地表水。

4、要建立井眼控制等禁止随意挖掘和填塞井眼,以防止煤矿洪水和煤矿污染水源。

二、采场潜水治理
1、在煤矿开展开采前,就要对潜水位进行观测,及早采取措施防止潜水升高。

2、对潜水位超过规定警戒线的面积要实行分步开采,要尽量减少潜水升高的空间。

3、要加强煤矿洪水溢流及泄洪工程的建设,就是设计安装尽可能多的消力坝、排水斗溢流分流室等设施,防止因潜水平升引起的污染。

三、防治回采巷道泥水淤积
1、开展回采前,必须把相关水势与回采巷道安装的泵站立法统筹起来,以防止循环的洪水无法升上池、水库继而形成泥水淤积。

2、要提前把下游水势和回采巷道安装的泵站做好相应的中介性安装,
以视回采道路内的水源、污水进行有效排放控制。

3、要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取水口、建筑兼容性沟渠等设施,使循环的
洪水有效排出回采道。

四、悬挂沟渠和排污口防护
1、严格控制钻井机械、特种设备及采煤机械开挖时的放炮操作,防止
悬挂沟渠渗漏污染环境。

2、要建设悬挂沟渠完整的连接廊道,以确保悬挂沟渠的可用性。

3、要把排污口作为排污特许通路,以保证其正常发挥排污作用。

4、排污口要配备自动清污设施,以达到排污口自动维=护的目的。

五、开采减排
1、将温度适宜的地下水与开采空间的协调贯通,以保证其合理利用。

2、开发带有较高温度井道地层,将高温水减缓或减轻排放,充分利用
其降温及抑制火灾的作用。

3、加快完善抗震防震设施,以降低抗震减灾和抑制火灾的风险。

4、科学选择采空区和回采道路,将高温水的排放量减少到最低,同时
保持开采道路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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