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或组织建立的一套规范和程序,以保障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合法范围内获取、使用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它的核心理念是通过促进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加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和效能,提升社会参与和监督的能力。
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包括:
1. 信息公开的范围:确定哪些信息应当被公开,包括政府工作、公共事务、行政管理、财务预算、环境信息、公共安全等领域的信息。
2. 信息公开的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申请、审核、答复等相应程序,包括信息公开的申请渠道、提供信息的方式和时限,确保公众便捷、高效地获取信息。
3. 信息公开的原则:包括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以及信息公开的便民、利民、惠民原则。
4. 信息公开的责任:明确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确保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落地,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保障
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政府透明化和廉洁治理,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共进步。
民办非盈利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民办非盈利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提高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本文旨在制定民办非盈利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非盈利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公益基金会等。
三、信息公开原则1. 公平公正: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信息公开责任,不得有重大差别待遇。
2. 全面透明: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全面透明地公开相关信息,不得有信息隐藏、篡改、删除等行为。
3. 及时有效: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及时有效地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公民参与: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鼓励公民参与信息公开,提高公众知情权和参与度。
四、信息公开内容1. 基本信息:包括民办非盈利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组织结构:包括民办非盈利单位的组织结构、成员组成等相关信息。
3. 项目信息:包括民办非盈利单位的项目名称、目标、计划、进展等相关信息。
4. 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民办非盈利单位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及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
5. 评估报告:包括民办非盈利单位的评估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相关信息。
五、信息公开方式1. 网络公开: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2. 书面公示: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信息,并保持公示的真实和完整性。
3. 媒体公开:民办非盈利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提高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六、信息公开机制1. 责任人员: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指定专门负责信息公开的责任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 监督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监督民办非盈利单位的信息公开活动,及时处理公众投诉。
3. 网络平台:政府部门可以建立相关网络平台,提供信息公开的便利和透明度,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七、信息公开承诺1. 民办非盈利单位应当发布信息公开承诺,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并保证按承诺履行。
2.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公布民办非盈利单位的信息公开承诺情况,加强对其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法规
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活动,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民办非企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企业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于查阅的原则。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五条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登记证书、批准文件、章程、组织机构、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二)民办非企业组织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等财务信息;(三)民办非企业组织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和成果;(四)民办非企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大合同、重大资产变动等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及时公开下列信息:(一)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事项;(二)民办非企业组织的重大活动、项目、竞赛等;(三)民办非企业组织获得的奖励、荣誉、资质等;(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及时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限第七条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一)在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网站、公告栏等便于公众查阅的地方设置信息公告栏;(二)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图书馆、档案馆等向社会公开;(三)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信息的公开时限:(一)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重大决策等长期有效信息,应当长期公开;(二)活动信息、项目信息等短期有效信息,应当在其有效期内公开;(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及时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及时公开。
公开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管理制度
公开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管理制度1. 背景民办非企业组织(NGO)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公共服务领域提供了有力的补充。
为了提高民办非企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信息管理,制定本制度。
2. 目的1. 规范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提高组织运营透明度。
2. 加强社会监督,保障捐赠人、志愿者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民办非企业组织健康发展,提升其社会影响力。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组织,包括各类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4. 信息管理内容4.1 基本信息1. 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 业务范围、宗旨和目标。
3. 组织结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
4. 成立时间、登记证书编号。
4.2 财务信息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2. 捐赠收入、支出明细。
3. 项目成本、资金使用情况。
4. 重大资产变动情况。
4.3 项目信息1. 项目名称、目标、实施周期。
2. 项目进展、成果及评估。
3. 项目合作伙伴、资金来源。
4. 项目受益人、受益情况。
4.4 人力资源信息1. 工作人员薪酬、福利政策。
2. 招聘信息、员工培训情况。
3. 员工绩效评估、奖惩制度。
4.5 治理结构信息1.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2. 决策程序、议事规则。
3. 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政策。
5. 信息披露途径民办非企业组织应通过以下途径披露信息:1. 组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
2. 年度报告、专项报告。
3. 新闻发布会、研讨会等活动。
4. 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公众要求的其它途径。
6. 信息管理要求1.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2. 信息披露应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
3. 组织应建立信息披露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准确性。
4.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 监督与评估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管理的监督检查。
2. 社会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可对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模板
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行为,提高社会组织透明度,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是指社会组织在开展业务、管理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五条社会组织基本信息(一)社会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登记证书号、社会组织类型、等级、业务主管单位等基本信息;(二)社会组织章程、自律规则、内部管理制度等;(三)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等成员信息;(四)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报告等。
第六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信息(一)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事项等信息;(二)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等成员的变动信息;(三)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项目、合作等信息;(四)社会组织涉及诉讼、违规违法等信息。
第七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一)社会组织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二)社会组织受到的奖励、表彰、良好行为记录等信息;(三)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八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社会组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三)社会组织公告栏、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定期披露信息,至少每年披露一次年度报告。
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机构、责任人、程序和时限。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前,应当经过内部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后,应当及时收集社会反馈,对披露的信息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处理。
社务公开制度模板
社务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三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务公开制度,将涉及服务对象权益、内部管理重要事项、财务收支等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定期、全面地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开。
第四条社务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五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规则等基本情况应当公开。
第六条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与服务对象权益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
第七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公开。
第八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当公开。
第九条涉及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如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投诉处理情况等,应当公开。
第三章公开方式第十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公开社务:(一)在机构住所或者网站设立公告栏和信息查询系统,方便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二)定期编制和发布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项目进展报告等,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公开;(三)在办理服务对象事务、开展服务活动时,向服务对象公开相关事项;(四)其他便于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的方式。
第四章公开程序第十一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责任部门、责任人、公开时限等。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前,应当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后,应当定期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重新公开。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行政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向公众开放,并促进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责任性。
它是现代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推动社会组织的良好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制度背景、重要性、内容和推动方式等方面介绍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出现是对传统社会组织模式的一种,也是现代社会的要求之一、传统的社会组织对外界的信息封闭和不透明,往往导致信息不对称和权力滥用等问题的发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倡导并逐步实施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以增加社会组织的透明度、责任性和公信力。
其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信息公开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社会组织作为公益性组织,其活动和资金往往涉及到广大公众的利益,因此公众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可以了解社会组织的活动,监督其使用资金的合理性和效果的执行情况,有助于增加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信息公开是社会组织自身规范和发展的需要。
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应该履行公开透明的义务,提高自身的责任性和管理水平,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最后,信息公开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决策的基础。
只有通过信息公开,公众才能了解自己关心的问题,为社会组织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实现社会组织和公众的良性互动。
推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方式可以分为立法、行政和社会合力这三个层面。
首先,立法是推动信息公开的基础。
各国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和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行政层面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社会合力也是推动信息公开的重要力量。
公众、媒体、学术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通过监督和评估等方式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增加公开信息的质量和数量。
信息公开制度模板
信息公开制度模板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开信息的活动。
三、信息公开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了解、监督政府工作。
2. 合法合规原则:信息公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公开应及时、准确、全面,确保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便民高效原则:信息公开应便民利民,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信息公开内容1.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2. 政府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政策措施等。
3. 行政审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
4. 财政预算、决算及使用情况。
5. 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信息。
6. 公务人员招聘、考核、奖惩等信息。
7.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五、信息公开方式1. 政府网站: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发布政府信息。
2. 政府公报:定期出版政府公报,发布重要政府信息。
3. 新闻发布会: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政府信息。
4. 媒体通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5. 公共查阅室:设立公共查阅室,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6. 其他方式:利用手机短信、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政府信息。
六、信息公开程序1. 信息采集:各部门、各单位负责采集、整理应公开的信息。
2. 信息审核: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信息发布:将审核后的信息发布到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
4. 信息更新:定期更新信息公开内容,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5. 监督评估: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不断改进信息公开工作。
七、信息公开时限1.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2.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范文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范文一、背景与目的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了增强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维护社会组织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良好关系,及时、准确地公开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势在必行。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过程和标准,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和有效性,为社会各界提供明确、全面、规范的信息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非营利机构、慈善组织、行业协会等。
三、管理标准1. 社会组织信息定义与分类•社会组织信息:指社会组织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与组织架构、财务状况、活动举办、人员任命、重大决策等相关的信息。
•信息分类:社会组织信息按照公开级别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被动公开信息。
2. 主动公开信息•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社会组织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组织名称、注册地点及资格认证情况;–组织章程、业务范围和宗旨;–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组织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报告;–会员情况和发展动态;–重大事项决策和活动举办信息;–慈善捐赠和社会公益活动报告;–相关合作伙伴及项目情况。
•主动公开信息的形式:社会组织应以书面、电子等形式将主动公开信息发布于公司指定的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报纸、期刊等渠道,并保持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主动公开信息的周期:社会组织应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主动公开信息,并在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更新。
3. 被动公开信息•被动公开信息范围:社会组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公开与社会组织管理、运营和活动等相关的被动公开信息。
•被动公开信息的渠道:社会组织应将被动公开信息通过面对面交流、书面函告或公司指定的渠道向公司、监管机构和社会各界提供。
4. 信息公开申请和反馈•信息公开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依法向公司提交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申请,公司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应信息。
•信息公开反馈:社会组织应建立信息公开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和梳理社会各界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2018年1月24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条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
尚未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采集、记录相关信息。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中心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中心规范运作,维护服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xxx中心章程》,并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服务相关方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相关方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中心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公示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2.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3.本中心的财务情况;4.本中心接受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5.本中心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6.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第四条由十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向本中心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及动机,中心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条信息公开是本中心的持续责任,本中心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本中心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中心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合适场合上公开等。
第六条本中心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本中心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中心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2.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3.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甬民发〔2015〕119号•【施行日期】2016.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15〕119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本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甬党办〔2013〕8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民〔2014〕21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5号),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服务职责,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将作为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以及相关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内容及参考依据。
宁波市民政局2015年12月31日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三章公开方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维护会员、服务对象和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社会组织将其内部管理、业务活动等反映自身运作状态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向会员、服务对象、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社会组织民主议事公开制度
2. 会议制度:社会组织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要事项并做出决策。会议应当充分听取成 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确保会议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社会组织民主议事公开制度
3. 信息公开:社会组织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包括财务状况、项目进展、决策结果等。公 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向社会组织成员和公众公开。
4. 参与机制:社会组织应鼓励成员广泛参与决策和议事过程。这可以通过设立成员代表、 开展民主选举、征求意见建议等方式实现。
5. 监督机制:社会组织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决策和议事过程的公正和透明。这可以包括 设立监督机构、建立监督制度、接受外部监督等。
社会组织民主议事公开制度
通过建立社会组织民主议事公开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组织内部的民主参与和监督,增强组 织的民主性和透明度。这有助于提高组织的决策质量和执行效果,增强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 影响力。同时,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和信任基础。
社会组织民主议事公开制度
社会组织民主议议事,并将 相关信息公开透明化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可以有效促进社会组织的内部民主、参与和监督 ,增强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以下是社会组织民主议事公开制度的一些关键要素:
1. 决策机制: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过程的民主性。这可以包括制定 明确的决策程序、设立决策机构、明确决策权的归属等。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8.05.25
•【字号】粤民规字〔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
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民规字〔2018〕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便于社会组织成员、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运作情况了解和监督,有力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和凝聚力,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5月25日。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机构、责任人、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等。
第二章信息公开内容第五条社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基本信息:(一)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二)社会组织的主要活动、项目执行情况、成果和效益等;(三)社会组织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方面的信息;(四)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和奖励的信息;(五)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公开以下其他信息:(一)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二)重大活动的组织、参与和成果;(三)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和管理规定;(四)社会组织对外合作和交流情况;(五)社会组织成员和社会公众关注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方式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一)在社会组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定期更新信息;(二)编制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三)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台上公开信息;(四)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公告等方式公开信息;(五)其他适当的信息公开方式。
第四章信息公开时间第八条社会组织应当在每个财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公开重大活动的组织、参与和成果;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在每个财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开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公开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信息公开的范围:规定了信息公开所涉及的事项、部门和机构,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 信息公开的主体:确定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信息提供机构和信息请求人。
3.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方式:明确了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包括网站公开、文件公开、受理咨询、举报电话等。
4.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标准: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标准,包括政府工作报告、预算决算、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情况等。
5. 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流程:设定了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流程,包括信息申请、审核、发布等环节。
6. 信息公开的责任和监督:界定了信息公开的责任和监督,包括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追究机制等。
7. 信息公开的保护和利用:保障了信息公开的保护和利用,包括保护信息提供者的权益、信息的使用限制和商业利用等。
8. 信息公开的时限和效果:规定了信息公开的时限和效果,包括信息的公开时限、更新频率和质量效果等。
9. 其他相关规定:包括信息公开的异常情况处理、申诉机制、信息公开测评等。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1一、主动公开范围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管理和社工服务相关的文件;机构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事项方面:影响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服务或者终止某种社会服务的预报,以及其他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
3.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机构的财务预算、决算、实际支出和审计。
4、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构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员工、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5、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府信息,以及机构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机构信息1、属于国家秘密的;2、属于机构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机构秘密被泄露的;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2、机构专门的信息专刊;3、机构门户网站;4、机构宣传栏;;5、机构关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6.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其他形式。
四、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1、机构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通过机构公报、机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2、各部门应当在机构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3、机构各项目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治信息;4、机构各项目点应当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2018年1月24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条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公开公示管理制度
公开公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公开公示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三条公开公示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某项重要决策或行政行为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并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公示是现代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
公开公示旨在提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透明度、开放性和监督力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所有公开公示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互动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开公示工作要做到更加全面、更加高效,更加规范,更加便民。
确保信息公开、审核公正、公示期限合理。
第七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开公示工作,加强对公开公示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第八条所有公示信息必须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开,同时可以适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
第二章公开公示的内容第九条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法定目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政府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目录。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政策、条件、程序。
(三)政府信息公开结果:政府信息公开审批结果,以及相关材料。
(四)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年度报告、月度工作报告。
(五)规划、决策、管理措施公示:相关规划、决策、管理措施的公示。
(六)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公示。
(七)政府采购信息公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告、公示等。
(八)其他需要公开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公开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缩小或隐瞒事实。
第三章公开公示的程序第十一条公开公示分为自愿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自愿公开: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主动公开一些政府自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交申请,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依法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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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组织是指独立的公益法人,依法开展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由自愿参加的成员组成的社团。
为了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提高其透明度,我国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最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自行公开、经营管理网站公开、向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或登记机关申请公开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众获得信息的便利性和实时性。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建立信息公开的申诉和监督渠道。
总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一环,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提高透明度的有效途径。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同时,也可以促进公众对社会组织的参与和监督,提高社会组织的民主性和代表性,推动社会组织与公众的互动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