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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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1年11月3日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莼湖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村民继续施工,莼湖国土资源所执法组多次制止,并 拆除部分墙体后,将违法用地情况报告莼湖镇政府, 建议镇政府牵头制止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对3户村民违法建房立案查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 上新建的房屋。3户村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 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向奉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奉化市人民法院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穷尽行政 强制措施为由退回强制执行申请。
2011年11月6日
2012年3月
2012年8月6日 2013年1月 2013年5月
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的问责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莼湖国土资源所虽及时发现违法建 设行为,但未能有效阻止该违建行为的发生, 未穷 尽行政处理手段 ,未对继续抢建部分进行强制拆除, 致使违法建筑既成事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时任 莼湖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张海忠 未正确履行职责, 监管不力,行为已严重违纪,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总体要求:履职尽责 规范执法
1.准确把握《规程》坚持的原则,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坚持程序正当原则,明确规定了执法查处各个环节程序;
坚持行政效能原则,将法律法规规定与执法实务有机结合,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坚持责任追究原则,严格责任追究,保障依法履职。
一、新常态下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工作新的职责定位
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
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
一、新常态下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及依据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及依据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及依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审查、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案件。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管辖符合一般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即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国土资源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此外,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非法批地、非法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管辖;石油、天然气矿产和海洋矿产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受害人控告,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披露,有关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1.立案。

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国土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立案的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即法人或自然人;②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于自己管辖的。

立案的程序:①审查立案材料,包括信函、笔录或者检查报告等;②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③主管领导批准;④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的准备工作:①及时指派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②办案人员熟悉材料,审查案情,确认违法当事人,制定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包括违法当事人。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

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当事人明确并有违法事实的,填写《立案呈批表》。

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性质、承办人和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等。

并在自立案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1、取证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工商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勘测现场后及时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意见。

4、处理意见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及附录a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及附录a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及附录a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许多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程和文件,用于规范和指导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其中,一份重要的文件就是《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及附录a》。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此进行全面评估,并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入探讨。

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是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一项重要文件,旨在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保护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违法行为查处的程序、标准和措施,对于规范和指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规程》的要求,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附录a的内容及意义附录a对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分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土地利用违法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等。

具体包括了违法行为的定义、划分标准、查处要求和相关责任单位等内容。

附录a的出台,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便于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和查处。

也有利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提高了查处违法行为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有效的措施,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及附录a》的出台,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有助于提高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和准确性。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查处程序不严谨、标准不统一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仍需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工作,提高查处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完善查处程序,提高查处效率,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土资源,促进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一、总则国土资源是国家财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是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巡查工作,加强执法监察力度,提高执法监察效果,特制定本规范。

二、巡查范围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土开发、矿产资源开采、林地管理、水资源利用等方面。

巡查内容包括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保护等。

三、巡查目标巡查目标是发现和防止国土资源利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四、巡查方法1. 定期巡查根据巡查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应区域进行巡查。

定期巡查可以提前向相关单位通报,确保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2. 不定期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对特定区域或特定问题进行不定期巡查。

不定期巡查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巡查的事项和区域能够得到有效掌握。

3. 响应式巡查在接到群众举报或相关线索后,及时组织巡查人员进行响应式巡查。

响应式巡查是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回应,需要高效执行,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五、巡查要点1. 重点巡查针对国土资源利用中的重点领域和环节开展巡查,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开采合规性、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合理性、农用地流转是否符合政策等。

2. 随机巡查随机选取一小部分单位或区域进行巡查,对抽查对象不提前通知。

随机巡查可以有效发现被巡查对象的真实状况,防止被巡查对象对巡查进行粉饰。

3. 困难地区巡查对于交通不便、地理环境复杂的地区,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巡查。

巡查人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巡查记录巡查人员要详细记录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情况,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巡查记录要包括时间、地点、问题描述、相关证据等信息,记录的内容要真实准确。

七、巡查整改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八、巡查人员管理1. 选拔合适人员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执法监察能力和专业知识背景,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违法查处规程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违法查处规程

一是一些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符,有
的甚至相抵触、相冲突,造成地方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难以 把握;
二是不能提供有效解决执法中一些难 点问题的法定依据;
三是没有明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 过程中的具体环节和具体操作 ,导致在 执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困惑,无所适从。
(二)出台的意义
《办法》和《规程》的出台,是充分贯彻落 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和中央 巡视组意见的具体举措,规范了国土资源行政 处罚的实施、统一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规范和 标准、明确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基 本流程、职责界限、程序等,对指导和规范国 土资源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 工作水平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1.发现违法线索
(1)发现渠道
a.举报发现(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 b.巡查发现 c.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 d.媒体反映(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 e.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转办 f.其他渠道
2.实践需要。 《办法》和《规程》出台前,查
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部门规章主要是原地质矿 产部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分别发布的《违反矿产 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办法》。随着《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实施以及 《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两 个办法”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8.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标准和 办法,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条件、种类、幅度、 方式和时限等。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为规范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工作,明确省厅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省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公开透明;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互联网+监管”制度,规范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要将违法主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法制审核、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

具体工作由省厅执法监督处组织实施,其他处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办理;相关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立案(一)案件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原则上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省厅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2.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求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3.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4.省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具体是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立案但未立案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经省厅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
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9.10
•【文号】国土资发[2014]117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
通知
(国土资发〔2014〕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保护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相关行政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侵占、盗掘、滥用、窜改、滥用、擅自开发、贩卖、毁损以及利用国家所属或者受国家保护的国土资源所犯,行政司法机关有权依
法处罚的行为。

第二章查处责任
第三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国家国土资源部门率先开展,确认违法行为后,向行政司法机关转交查处。

第四条国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展违法查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可能构成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经确定构成国土资源违
法行为后,应及时向行政司法机关报告。

第六条查处案件时,行政司法机关应当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公明的原则办理。

应当按照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办理,确定涉及到的具体内容,依法做出查处决定。

第七条根据查处案件的情况,行政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
做出行政处罚,依劳动者受益人原则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国家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司法机关对本规程的解释,具有最终解释权。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1适用范围 (2)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3依据 (2)4总则 (7)5违法线索发现 (9)6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9)7立案 (10)8调查取证 (12)9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17)10案件审理 (23)11处理决定 (25)12行政处罚 (26)13送达 (29)14执行 (30)15移送 (33)16结案 (34)17立卷归档 (35)18监督与责任追究 (36)19附则 (37)附录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39)附录B主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62)附录C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7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7228 —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 17986 —2000《房产测量规范》GB/T 18341 —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 18507 —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土地基本术语》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15)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7)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18)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19)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20)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24)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446号)(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27)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2004〕1号)(29)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30)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3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 GB/T 18508 — 2001GB/T 19231 — 2003GB/T 21010— 2007 GB/T 28407 — 2012GB/T 28405 — 2012GB/T 28406 —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 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span>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 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 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 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和<</span>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 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 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span>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 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span>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span>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 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 号)(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 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 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 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 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总则4.1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执法程序:依法设立专门执法部门负责国土资源的监管和管理工作,确保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民、组织等向执法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举报真实、有力的案件进行重点查处。

3. 制定查处标准:制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建立权威的评估、认定机制,确保查处工作的公正、公平。

4. 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量和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大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执法力度,维护国土资源的安全和利益。

5. 依法追究责任: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有力有序进行。

总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办法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土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基本规程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基本规程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基本规程一、违法线索发现(1)举报发现。

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巡查发现。

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3)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4)媒体反映。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1、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2、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3、违法行为制止(1)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在3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对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暂定50亩以上违法占地),应当在发现后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应以正式文件打印,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A、报告政府文件应当包括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规章制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规章制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

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

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

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

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三、立案(一)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5.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一、总则。

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工作目标。

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对国土资源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3.提高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效率和水平,形成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促使各方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三、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形成工作合力。

2.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信息快报机制,及时掌握违法行为的动态。

3.加大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证据,确保查处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依法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坚决制止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的合法权益。

5.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要求。

1.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查处、依法处罚。

2.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3.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查处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4.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和工作效果的达标。

五、工作保障。

1.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2.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工作需要的保障。

3.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4.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社会环境。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9日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自然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自然资源执法制度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具体工作由执法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以下执法职责划分实施:(一)执法局归口管理。

1.制度建设归口。

执法局牵头推进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案查处程序、标准、格式文书等内容。

2.重大案件归口。

执法局接收其他业务司局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的中央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跨省级区域违法等重大违法线索,会同相关司局立案查处。

3.对外移送归口。

执法局统筹做好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对外移送等相关衔接工作。

4.执法信息归口。

执法局、其他业务司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分别抄送对方以及总督察办和相关督察局,执法局对有关信息进行集成。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保护自然资源并合理利用是每个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由于经济利益驱使和监管不力等原因,时常会出现违法行为对自然资源进行非法开采、破坏和污染的情况。

为了维护国家自然资源的合法权益,各地在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时需遵循以下工作规程。

一、建立健全立案查处的组织机构和制度为有效推进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各地应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并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可以成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小组,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负责立案查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二、明确违法行为的范围和标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为确保查处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各地应明确违法行为的范围和标准。

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自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的违法行为分类和界定标准,便于立案查处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机制自然资源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为了加强协同办案和信息共享,各地应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机制。

可以建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信息交流平台,各个部门之间可以共享涉案人员、证据材料、法律意见等信息,以便快速侦破违法案件和保障查处效果。

四、加强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工作的核心是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

各地应加强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监测和抽样调查工作,收集有效证据,全面了解违法行为的实施情况。

在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过程中,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依法处罚和追究责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各地应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在立案查处工作中,要保障被追究责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查处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六、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的自然资源保护意识。

可以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开展教育培训等方式,普及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公众参与的能力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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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附图)………………1-3二、国土资源执法办案指引……………………………4-36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适用法律法规(摘)……………37-92四、国土资源行政案件范例…………………………93-133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附图)(一)发现。

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现包括动态巡查、卫片监测、群众举报和投诉、新闻媒体披露、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发现后国土所派员到现场检查,了解情况,通过执法设备记录违法地块中心坐标点并拍照留存,将情况写入巡查日志。

未确认违法的,不作违法行为上报。

(二)初步核查。

国土所在现场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初步核查,核实涉嫌违法当事人(非宗地权属人的实际行为人一并列为当事人)、向规划、用地、地矿等部门核实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土地总体规划情况、是否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有无农林或畜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等情况。

(三)制止。

经初步核查认定违法的,国土所应立即到现场制止(口头制止和书面制止),向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报告。

国土所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天,将违法情况填入《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宗地明细表》和《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情况统计汇总表》上报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监察大队在次日上午通过巡查信息系统上报市局执法支队。

国土所在巡查中对违法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发现违法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按规定向属地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共同责任单位。

(五)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大队长批准后立案。

立案编号统一格式为“X(20…)YZ……”,其中X为执法中队名称第一个字,YZ为国土所名称(取两个字)拼音第一个字母,“……”为3位阿拉伯数字编号。

如香洲中队和南湾国土所辖区立案编号格式为:香(2010)NW001 (六)调查取证。

1.填写《案件调查表》。

执法人员填写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填写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

其中用地部门核实是否有合法用地手续,规划部门核查所涉地块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地籍部门核查所涉地块在最新土地变更调查图中的二级地类并提供现状局部截图,地矿部门提供XXXX作为案件证据材料。

2.制作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作询问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

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记录拍摄时间。

3.勘验、检查笔录。

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现场勘测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测量成果。

4.完善证据材料。

收集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证据材料。

5.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在调查结束后,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调查经过、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处理意见,加盖执法监察大队公章。

(七)案件处理审批。

1.案件报批。

调查终结后,执法监察大队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案卷与调查报告移交市局执法支队监察部门。

2.案件审理。

执法监察支队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定量、依据、程序等进行审理,有问题的退回国土所补正,没有问题的提出审理意见后报执法监察大队领导审批。

3.案件审批。

审理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或授权执法支队)对案件进行审批,重大或复杂案件由支队长召集相关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会审应将情况记录于《违法案件会审记录》。

(八)行政处罚决定。

1.经审批后,应作处罚的,由案件审理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执法监察大队撰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国土所复核后报执法监察大队审批。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土所将听证申请书移交分局,分局依申请举行听证。

听证结束后分局撰写听证报告报市局审批。

3.送达。

执法监察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适用留置送达。

(在送达回证上说明原因,并请村、镇干部或派出所、城管办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确认,同时拍照留存)(九)执行。

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自当事人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的前十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催告当事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履行。

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的,执法监察大队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准备有关案件材料,加盖市局公章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结案。

符合结案条件的,由执法监察大队整理有关结案材料(附执行完毕照片)并编目装订,撰写结案报告,报大队长批准后结案。

二、国土资源执法办案指引(一)、受理对群众举报、新闻单位公开披露、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日常动态巡查发现及卫片监测等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注意事项:受理案件时要注明案件来源方式、案件提供的具体时间、案发地位置及提供者联系方式等;如果是巡查发现需载明巡查人员情况、巡查发现时间、位置等并将相关情况录入巡查日志记录本;如果是卫片图斑需载明卫片图斑号等。

(二)、调查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承办人做好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现场拍照及证言笔录;承办勘验物证或现场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参加,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同时,要将相关证据保存。

注意事项:(一)现场拍照或录像:一是需对案发地四至范围特别是现场参照物拍摄清楚;二是需在照片上显示拍摄时间;三是将照片打印出来后需在照片上标示违法现场。

(二)现场勘测笔录制作:一是需载明四至范围并标识相片拍摄位置;二是需记录证人证言并签名确认;三是需载明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

(三)制作询问笔录:需载明案件来源情况,地块违法前、后的相关实际情况(包括违法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地报批报建情况,违法后的实际使用情况)。

(四)证据保存:需制作证据保存通知书,载明所需保存书证、物证等详细情况并要求所有权人确认。

(五)调查现场需对当事人进行口头制止。

(三)、责令停工、整改调查取证后,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占地(采矿)行为通知书及责令改正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注意事项:在发出的责令停止、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必须载明违法行为所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停止(整改)违法行为具体要求及时限并要求当事人签收确认。

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

(四)、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将有关材料报请主管领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当事人。

注意事项:1、土地违法案件:在立案呈批表中需载明案件违法类别(包括非法占用土地、非法破坏耕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批(供)地等)、来源、当事人身份信息(包括名字、单位、单位地址、身份证地址)、主要违法事实;案件立案后,应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该地块的相关用地手续。

1.1.1非法占用土地的主要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3)少批多占;(4)其他形式。

如批东建西、批甲占乙等。

1.1.2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六种:(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4)罚款;(5)行政处分;(6)刑事责任。

1.1.3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

对已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

除此之外,可以并处罚款。

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土地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对于农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则不论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必须予以拆除,但没有罚款的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1.4非法占地的行政处分。

如果非法占地的主体是政府及部门或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除了要予以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15号令”规定:①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5非法占地的刑事处罚。

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非法占用的是耕地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耕地大量毁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1.1.6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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