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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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附图)………………1-3
二、国土资源执法办案指引……………………………4-36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适用法律法规(摘)……………37-92
四、国土资源行政案件范例…………………………93-133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附图)
(一)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现包括动态巡查、卫片监测、群众举报和投诉、新闻媒体披露、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发现后国土所派员到现场检查,了解情况,通过执法设备记录违法地块中心坐标点并拍照留存,将情况写入巡查日志。未确认违法的,不作违法行为上报。
(二)初步核查。国土所在现场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初步核查,核实涉嫌违法当事人(非宗地权属人的实际行为人一并列为当事人)、向规划、用地、地矿等部门核实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土地总体规划情况、是否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有无农林或畜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等情况。
(三)制止。经初步核查认定违法的,国土所应立即到现场制止(口头制止和书面制止),向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报告。国土所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天,将违法情况填入《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宗地明细表》和《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情况统计汇总表》上报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在次日上午通过巡查信息系统上报市局执法支队。国土所在巡查中对违法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发现违法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按规定向属地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共同责任单位。
(五)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大队长批准后立案。立案编号统一格式为“X(20…)YZ……”,其中X为执法中队名称第一个字,YZ为国土所名称(取两个字)拼音第一个字母,“……”为3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如香洲中队和南湾国土所辖区立案编号格式为:香(2010)NW001 (六)调查取证。
1.填写《案件调查表》。执法人员填写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填写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其中用地部门核实是否有合法用地手续,规划部门核查所涉地块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地籍部门核查所涉地块在最新土地变更调查图中的二级地类并提供现状局部截图,地矿部门提供XXXX作为案件证据材料。
2.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作询问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如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记录拍摄时间。
3.勘验、检查笔录。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现场勘测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测量成果。
4.完善证据材料。收集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证据材料。
5.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在调查结束后,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调查经过、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处理意见,加盖执法监察大队公章。
(七)案件处理审批。
1.案件报批。调查终结后,执法监察大队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案卷与调查报告移交市局执法支队监察部门。
2.案件审理。执法监察支队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定量、依据、程序等进行审理,有问题的退回国土所补正,没有问题的提出审理意见后报执法监察大队领导审批。
3.案件审批。审理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或授权执法支队)对案件进行审批,重大或复杂案件由支队长召集相关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会审应将情况记录于《违法案件会审记录》。
(八)行政处罚决定。
1.经审批后,应作处罚的,由案件审理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执法监察大队撰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国土所复核后报执法监察大队审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土所将听证申请书移交分局,分局依申请举行听证。听证结束后分局撰写听证报告报市局审批。
3.送达。执法监察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适用留置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说明原因,并请村、镇干部或派出所、城管办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确认,同时拍照留存)
(九)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自当事人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的前十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催告当事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的,执法监察大队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准备有关案件材料,加盖市局公章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结案。符合结案条件的,由执法监察大队整理有关结案材料(附执行完毕照片)并编目装订,撰写结案报告,报大队长批准后结案。
二、国土资源执法办案指引
(一)、受理
对群众举报、新闻单位公开披露、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日常动态巡查发现及卫片监测等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注意事项:受理案件时要注明案件来源方式、案件提供的具体时间、案发地位置及提供者联系方式等;如果是巡查发现需载明巡查人员情况、巡查发现时间、位置等并将相关情况录入巡查日志记录本;如果是卫片图斑需载明卫片图斑号等。
(二)、调查
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承办人做好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现场拍照及证言笔录;承办勘验物证或现场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参加,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要将相关证据保存。
注意事项:(一)现场拍照或录像:一是需对案发地四至范围特别是现场参照物拍摄清楚;二是需在照片上显示拍摄时间;三是将照片打印出来后需在照片上标示违法现场。(二)现场勘测笔录制作:一是需载明四至范围并标识相片拍摄位置;二是需记录证人证言并签名确认;三是需
载明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三)制作询问笔录:需载明案件来源情况,地块违法前、后的相关实际情况(包括违法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地报批报建情况,违法后的实际使用情况)。(四)证据保存:需制作证据保存通知书,载明所需保存书证、物证等详细情况并要求所有权人确认。(五)调查现场需对当事人进行口头制止。
(三)、责令停工、整改
调查取证后,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占地(采矿)行为通知书及责令改正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注意事项:在发出的责令停止、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必须载明违法行为所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停止(整改)违法行为具体要求及时限并要求当事人签收确认。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四)、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将有关材料报请主管领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当事人。
注意事项:
1、土地违法案件:在立案呈批表中需载明案件违法类别(包括非法占用土地、非法破坏耕地、非法转让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