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doc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
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当事人明确并有违法事实的,填写《立案呈批表》。
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性质、承办人和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等。
并在自立案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1、取证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工商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勘测现场后及时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意见。
4、处理意见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附图)………………1-3二、国土资源执法办案指引……………………………4-36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适用法律法规(摘)……………37-92四、国土资源行政案件范例…………………………93-133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附图)(一)发现。
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现包括动态巡查、卫片监测、群众举报和投诉、新闻媒体披露、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发现后国土所派员到现场检查,了解情况,通过执法设备记录违法地块中心坐标点并拍照留存,将情况写入巡查日志。
未确认违法的,不作违法行为上报。
(二)初步核查。
国土所在现场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初步核查,核实涉嫌违法当事人(非宗地权属人的实际行为人一并列为当事人)、向规划、用地、地矿等部门核实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土地总体规划情况、是否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有无农林或畜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等情况。
(三)制止。
经初步核查认定违法的,国土所应立即到现场制止(口头制止和书面制止),向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报告。
国土所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天,将违法情况填入《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宗地明细表》和《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情况统计汇总表》上报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监察大队在次日上午通过巡查信息系统上报市局执法支队。
国土所在巡查中对违法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发现违法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按规定向属地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共同责任单位。
(五)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大队长批准后立案。
立案编号统一格式为“X(20…)YZ……”,其中X为执法中队名称第一个字,YZ为国土所名称(取两个字)拼音第一个字母,“……”为3位阿拉伯数字编号。
如香洲中队和南湾国土所辖区立案编号格式为:香(2010)NW001 (六)调查取证。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图立案案源动态检查新闻披露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登记审签盖记录查名章受理初查不立案立案告知当事人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①有明确的行为人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③应追究法律责任④有自己的管辖权指定承办人填写《立案呈批表》审查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勘察笔录鉴定结论举报信访处理不违法违法经批准撤消立案告知有关当事人危报害同社级会政公府共批利准益予和以公强民制生拆命除安全的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权利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填写送达回证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是否听证听政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作出确定主持人员发出听证通知书确定听证时间地点主持听证承办人指出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当事人辩解、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称述宣读或由当事人阅核笔录制作笔录、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签字盖章负责执法监察领导初审法定代表人签发①证据确凿充分③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②定性准确④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分建议犯有罪权者机移关送处理被处罚的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二个月内申请复议维持变更撤消当事人自觉履行督促当事人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结案报告按规定上报备案清理案件全部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三个月(拆除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听证告知处罚送达执行结案立卷归档。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一、受理1、范围:①上级交办②其他部门移送③群众举报2、登记: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3、处理: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1、立案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⑴审查。
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1、指派承办人。
对承办人有关要求: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
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收集证据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5、责令停止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流程图
举行听证会,听取对方对证据的意见
未要求听证
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级复议
执行决定
行政诉讼 行政应诉
当事人自行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立卷归档
-1-
为 人 ; 有 违 法 事 实 ; 应
管追
立案
填写《立案呈批表》 调查取证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 草
指定承办人
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会议审理
法制审核
书面审理
案件审理(涉及吊销相关证件的,邀请处室参加)
形成审理意见
作出处理决定
涉嫌犯罪、违纪移送
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要求听证
告知听证、陈述、申辩权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流程图
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
手续
违法线索发现
1.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 为通知书》,2.报告、抄告
条件
违法
核查与制止
来源
举报、信访、巡查发现、 上级交办、部门移交
不违法
告知举报人 交办移交人
辖究有
核
;法明
查
违律确
报
法责的
告
行任行
为 未 超 过 追 诉 时 效 。
;属 本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内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4年9月10日发布 2014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1 适用范围 (2)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3 依据 (2)4 总则 (7)5 违法线索发现 (9)6 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9)7 立案 (10)8 调查取证 (12)9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17)10 案件审理 (23)11 处理决定 (25)12 行政处罚 (26)13 送达 (29)14 执行 (30)15 移送 (33)16 结案 (34)17 立卷归档 (35)18 监督与责任追究 (36)19 附则 (37)附录A 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39)附录B 主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62)附录C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7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 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7228-1998 《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 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GB/T 18341-2001 《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 18507-2001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5-2012 《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6-2012 《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10-1999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 1008-2007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3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span>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span>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span>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span>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span>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 总则4.1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程序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程序(一)受理和立案1、受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应当受理下列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本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发现的;(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三)其他部门移送的;(四)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查处的;(五)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报请查处的;(六)其他应当受理的案件。
举报案件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包括电话)方式。
对口头方式的举报,应详细记录,经举报人审阅无误,电话举报的,记录人应向举报人宣读记录内容。
举报人可以签名、盖章,也可以匿名举报。
受理案件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理登记表》。
执法监督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作为具体承办人,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
2、立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三)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执法监督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案件处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二)、调查和处理承办人调查取证时,进行抽样取证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抽样取证通知书》或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先行保全通知书》并附清单。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当场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由调查人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必要时,承办人可以对物证和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勘验笔录》,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案件调查期间,违法行为仍在持续的,调查人应及时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调查结束,承办人应根据调查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三、立案(一)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5.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流程图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流程图本文将以图表的方式呈现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流程,重点介绍执法程序、执法方式及执法责任等内容。
本流程图仅为示意性内容,实际执法中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执法程序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立案审查:执法人员接到环保部门投诉后,首先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决定是否立案。
2.现场勘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确定破坏自然资源的程度及原因。
3.证据收集:对于破坏自然资源行为,执法人员需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取证、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4.当事人听证: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或需要表达自己的观点,执法人员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
5.行政处罚:依据收集的证据及听证会结果,执法人员可以对破坏自然资源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改正、暂扣证照等。
6.处罚结果公开:依法对行政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执法方式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定期对相关企业、机构进行检查,以发现破坏环境的行为。
2.定向执法:根据特定情况,执法人员有针对性的对某些企业、机构进行执法检查。
3.抽查执法:执法人员可以根据特定算法,对企业、机构随机抽查,以发现破坏环境的行为。
4.应急执法: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执法人员需迅速赶赴现场处理。
5.联合执法:对于综合性问题,执法机构可以联合其他相关执法机构进行执法,以保障执法效果。
执法责任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执法人员责任:执法人员需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执法。
2.当事人责任:当事人需尊重执法人员,配合执法行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监管部门责任:对于执法不力的情况,监管部门需予以监督和处罚。
4.社会责任:全社会都应该关注和支持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到行政执法工作中。
总结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是保障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一、受理1、范围:①上级交办②其他部门移送③群众举报2、登记: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3、处理: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1、立案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⑴审查。
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1、指派承办人。
对承办人有关要求: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
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收集证据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5、责令停止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资兴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资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抄告单编号:(单位名称):,涉嫌违反了的规定,我局已于年月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现将有关情况抄告你单位,请按照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联系人:电话:地址:年月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单位/个人):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你(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联系人:电话:地址:年月日接受调查通知书编号:资国土资调字【】号(单位/个人):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请你(单位)于201 年月日前携带下列材料到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一中队接受调查。
1、2、3、4、5、6、7、联系人:电话:地址:年月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单位/个人):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证据保存清单》所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年月日(共七日),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附:《证据保存清单》联系人:电话:地址:年月日证据保存清单登记人(签名):物证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签名):见证人(签名):行政处罚告知书资国土资处告土字〔xxx〕第xx号xxx同志: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XX平方米水田(地类)建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的土地,没收其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计XX 元的罚款。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流程图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流程图
抱歉,我不会生成图片,但我可以为您描述大致的自然资源行
政执法流程:
1. 针对涉嫌违法行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查。
2. 若调查结果显示存在违法行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对违法
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能会对当事人进行
询问、勘验、检查等,以及对证据进行收集、保管。
4.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
定性、定罪。
5. 若涉嫌违法行为被认定属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制定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6. 当事人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申诉、诉讼等途径,自然
资源管理部门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实施。
同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也需要保证执法过程的
公平、公正,确保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方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方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方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是国土资源部门处理违法案件时应遵循的方式、步骤和过程。
程序不合法,整个行政处罚无效,一旦面临行政诉讼,不合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所以,把握查处程序至关重要。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
即当场即时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壹仟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一般较少运用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一、发现和制止:发现和制止不是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法定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但是否构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仅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要件,更重要的具有前提性的条件是取决于国土资源部门是否发现。
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渠道和方法从发现的主体上分为三种:1、本部门发现,主要是动态巡查和其他检查发现。
当前,执法监察“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必须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动态巡查的要求:(1)县、乡两级有巡查分区图、有重点巡查区、有巡查责任人;(2)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3)有巡查登记卡和台帐(讲解填写要求)。
《2007年永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计分标准》对这3项工作的扣分标准分别为6分、5分、4分。
2、上级或者下级部门发现后移转,就是上级或者下级国土部门把有关违法行为的线索移交或者报告给有关国土部门。
3、群众发现后反馈,包括直接反馈和间接反馈,直接反馈是通过信访举报,直接反馈到国土部门,间接反馈是向其他机关、部门信访举报,其他机关或者部门再批转国土部门,也有的通过新闻媒体披露,间接反馈到国土部门。
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后,要立即进行现场制止,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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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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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
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
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
当事人明确并有违法事实的,填写《立案呈批表》。
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性质、承办人和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等。
并在自立案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
1、取证
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工商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
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
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勘测现场后及时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意见。
4、处理意见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审议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
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调查终结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
认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填写《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四、告知和听证
1、告知
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可以分别成文一并下达,也可以合并一个文书下达,但要把内容也合并。
2、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下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举行听证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五、决定和送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
六、催告和强制执行
1、催告
送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期限届满后,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2、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被处罚人10日后,如被处罚人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连同案卷一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