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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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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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
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
当事人明确并有违法事实的,填写《立案呈批表》。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性质、承办人和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等。并在自立案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
1、取证
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工商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
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
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勘测现场后及时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意见。
4、处理意见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审议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调查终结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认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填写《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四、告知和听证
1、告知
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可以分别成文一并下达,也可以合并一个文书下达,但要把内容也合并。
2、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下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五、决定和送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
六、催告和强制执行
1、催告
送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期限届满后,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2、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被处罚人10日后,如被处罚人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连同案卷一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