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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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来源:执法总队发布人:发布时间:2013-12-18 08:38:00浏览次数:一、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三是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者,如超权批地)(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形成的案件。

三大要素:1、有违法行为的发生;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

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

实践操作,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破坏基本农田的后果入手。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四)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1.责令履行类: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7 6条违法占地、第77条农村村民建住宅)、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条例第45条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责令限期改正(第75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条例第34条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第44条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第74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责令缴纳复垦费(第75条)等几个类型。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法规类别】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失效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发布日期】1995.12.18【实施日期】1996.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条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上)作者:中国国土资源报网2013-07-31 10:45:40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主讲人李江涛(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问题一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总体要求案件查处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到位。

事实清楚是指违法案件涉及的违法主体、目的、用地位置、地类、面积、权属、规划、审批、建设现状等基本情况要清楚;证据确凿是指取得的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违法事实相关联,且证据取得符合法律的规定;定性准确是指依据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案件作出准确定性;程序合法是指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是指适用正确的法律责任条款作出处罚决定;处理到位是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向纪检机关提交行政处分建议,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

问题二发现土地违法线索的主要途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线索的主要途径有二:一是通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面)、巡查(线)、执法监察视频监控(点)等日常执法监察手段,主动发现土地违法线索;二是通过接受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等途径,掌握土地违法线索。

执法监察巡查巡查的概念。

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巡查即巡回检查,是指用包括实地查看、口头询问、核对批文等相对比较简易的方式,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的检查。

巡查的主体。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土地管理所是巡查的主体。

《巡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将巡查的主体界定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派出机构则包括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

巡查的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巡查准备、实地巡查、发现违法、现场处置和巡查信息记录等五个阶段。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即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因遵守的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和。

它有确定性、完整性、连续性、强制性4个基本特征。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一)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国土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1、立案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②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于自己管辖的。

2、立案程序:①审查立案材料;②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③将立案呈批表及有关材料交主管领导批准;④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方法和要求。

①向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违法的有关材料,并要求做出说明。

②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测;③委托其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委托取证,只能某项或几项委托,不能全部委托,且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对调查的要求:①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②要出示监察标志和证件。

③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作好调查笔录。

④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行政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勘测人员、记录人员姓名,绘制现状图或拍照、录像。

⑤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

被调查人要求修改的,要让被调查人盖章印上指纹。

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

⑥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

⑦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对明显有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提请主管管理部门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三)审理是指对调查终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

(完整版)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时限

(完整版)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时限

(完整版)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时限范本1:正文:章节一: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依据1.1. 土地法律法规依据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规定,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条规定,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1.2. 土地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1.2.1. 违法占用农用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非农用地建设的行为。

1.2.2. 违法占用保护区内土地的行为。

1.2.3. 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1.3. 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1.3.1. 对违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进行处罚。

1.3.2. 对违法占用保护区内土地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进行处罚。

1.3.3. 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进行处罚。

章节二: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2.1. 查处环节2.1.1. 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的通知。

2.1.2. 初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

2.1.3. 依法开展取证工作。

2.2. 处罚环节2.2.1. 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听证。

2.2.2.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时限。

2.2.3. 告知违法当事人有权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3. 处罚结果的执行2.3.1. 违法当事人按时缴纳罚款。

2.3.2. 违法当事人进行整改,消除违法行为。

2.3.3. 监督违法当事人整改情况。

章节三:处罚时限3.1. 查处环节的时限3.1.1. 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的通知,需在X天内完成。

3.1.2. 初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需在X天内完成。

3.1.3. 依法开展取证工作,需在X天内完成。

3.2. 处罚环节的时限3.2.1. 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听证,需在X天内完成。

3.2.2.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需在X天内完成。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一、行政处罚依据(一)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可查封其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

(二)破坏耕地保护——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条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内容:一、受理和立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卫片发现、受害人控告、有关组织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土地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一)立案的概念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土地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开始,其目的是通过对所获材料的审查,发现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行为。

(二)立案的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部门有管辖权。

(三)立案的步骤1.行政机关应对案件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和编号,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记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2.审查。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应认真进行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的内容包括:(1)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2)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3)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3. 立案。

行政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调查。

二、调查和处理(1)调查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

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基本规程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基本规程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基本规程一、违法线索发现(1)举报发现。

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巡查发现。

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3)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4)媒体反映。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1、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2、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3、违法行为制止(1)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在3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对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暂定50亩以上违法占地),应当在发现后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应以正式文件打印,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A、报告政府文件应当包括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依据和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依据和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依据和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26•【字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依据和程序一、土地违法案件(一)行政处罚依据:根据全国人大1998年8月29日修订、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当前对土地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十种情况:1.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2.破坏耕地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3.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对此行为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

4.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对此行为的处罚是: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程序和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程序和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程序和时限一、查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6、《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查处程序(一)受理1、范围:①上级交办②其他部门移送③群众举报2、登记: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3、处理: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1、立案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⑴审查。

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1、指派承办人。

对承办人有关要求: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知识讲座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知识讲座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务实提纲一、国土资源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三、告知和听证四、决定和送达五、结案六、强制措施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1、什么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原则是什么?(1)依法原则: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2)及时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查处(3)准确原则: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3、土地违法案件概述广义的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依此应当追究、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的案件,而狭义的土地违法案件。

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

这里要介绍的是狭义的土地违法案件,包括三层含义:(1)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违反的是土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若当事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不能认为是土地违法案件。

(2)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要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若当事人既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又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民事法律责任,则当事人承担行政法律的部分称为土地行政案件,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属土地行政案件.(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责任的追究是通过实施行政制裁来实现的。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

土地违法案件的种类从土地违法案件的性质来划分:(1)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经过合法的、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案件。

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案件。

(2)非法转让土地案件.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非法将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案件。

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

(3)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案件。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内容:一、受理和立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卫片发现、受害人控告、有关组织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土地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一)立案的概念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土地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开始,其目的是通过对所获材料的审查,发现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行为。

(二)立案的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部门有管辖权。

(三)立案的步骤1.行政机关应对案件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和编号,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记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2.审查。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应认真进行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的内容包括:(1)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2)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3)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3. 立案。

行政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调查。

二、调查和处理(1)调查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

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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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受理
1、范围:
①上级交办②其他部门移送③群众举报
2、登记:
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3、处理:
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
1、立案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
⑴审查。

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
1、指派承办人。

对承办人有关要求:
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

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收集证据
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
5、责令停止
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6、起草调查报告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四、处理
1、集体审议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

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2、处理
调查终结的案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⑴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对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⑵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⑶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⑷认定非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⑸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⑹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⑺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告知
1、在立案调查后,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复议和提出诉讼的权利,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2、听取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六、听证
1、承办人拟作出拆除、没收、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听证。

2、听证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处罚决定之前进行,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另一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等共同参加,口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听证的七日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七、决定
1、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⑴当事人确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都应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⑵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⑶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⑷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⑸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

⑹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暴力威胁或围攻、殴打、侮辱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2、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该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被处罚人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八、送达
1、送达时间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2、送达方式
①直接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委托送达④邮寄送达⑤公告送达
3、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负责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盖章。

九、执行
1、当事人自行履行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履行了的,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2、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①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②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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