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刑法罪的吸收、转化、并罚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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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1、刑法适用的世界原则:刑罚适用方面的属人或属地原则,在溯及力上的从旧或从新原则,定罪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数罪并罚中的相加或限制加重原则,刑罚执行中的废止肉刑原则。

2、我国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2)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3)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4)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包括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

4、罪刑相适应原则: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是表明犯罪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原则。

具体内容:①重罪规定重罚;轻罪规定轻罚。

②重罪刑罚不得低于轻罪刑罚,轻罪刑罚不得重于重罪刑罚。

③有罪必罚,无罪不罚。

④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⑤同罪同罚,罪罚适应。

⑥刑罚性质与犯罪性质相适应。

5、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对一切犯罪人,不分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情况、职位高低、功劳大小等,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定罪、量刑和行刑。

司法适用:(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任何人同罪同罚。

(3)行刑上的平等6、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分为一般、同类、直接客体和简单客体、复杂客体。

犯罪客体的内容:(1)指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7、简单客体:单一客体,是指一种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中只包括了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8、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了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9、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四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一个行为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一个行为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一个行为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有哪些行为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人的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时,法律可以对他进行多项处罚的原则。

这个原则在许多国家的法律系统中得到了应用,其目的是确保犯罪者为其所犯下的每一个罪行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每个罪行都应该根据自身的犯罪行为予以独立分别的定罪和量刑。

即不同的罪行之间应该相互独立,不因为有其他罪行的存在而减轻或加重原罪的刑罚。

2.从重处罚原则:此原则要求法律对行为多罪的犯罪者以更严厉的刑罚。

当一个人同时犯下多个罪行时,根据每个罪行的犯罪事实和危害程度分别定罪并量刑,以对犯罪者的所有罪行予以相应的惩罚。

3.累加处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同罪行的刑罚可以累加计算。

即当一个人的行为涉及多个罪行时,法律可以将这些罪行的刑罚累加在一起,以增加犯罪者的刑罚量刑。

4.合并处罚原则:此原则要求将犯罪者的多个罪行合并起来作为单一罪行进行处理。

当一系列的罪行存在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关系时,法律可以将这些罪行视为一个单一的罪行,采取单一的定罪和量刑标准。

5.不重罚原则:这一原则指的是同一犯罪行为不会重复受到多次刑罚。

即当一个犯罪行为符合多个罪名时,法律只会选择一个罪名进行定罪和量刑,而不是对同一行为进行多次处罚。

6.比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对于行为数罪并罚的犯罪者,法律应该在刑罚的量刑上保持比例原则。

即不同罪行的刑罚应该根据其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质的严重程度来确定,量刑要求合理、公正。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数罪并罚的具体应用可能因不同的国家、地区和司法体系而有所不同。

各国的法律体系会根据各自的法律传统、文化和实践,对行为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具体规定和适应。

因此,实际应用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和灵活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百六⼗三条---⾮国家⼯作⼈员受贿罪《刑法》第⼀百六⼗三条【⾮国家⼯作⼈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在经济往来中,利⽤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两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条、第三百⼋⼗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2016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 刑法第⼀百六⼗三条规定的⾮国家⼯作⼈员受贿罪、第⼆百七⼗⼀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五倍执⾏。

刑法第⼆百七⼗⼆条规定的挪⽤资⾦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以及“进⾏⾮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公款罪“数额较⼤”“情节严重”以及“进⾏⾮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执⾏。

刑法第⼀百六⼗四条第⼀款规定的对⾮国家⼯作⼈员⾏贿罪中的“数额较⼤”“数额巨⼤”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条第⼀款关于⾏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倍执⾏。

第⼗⼆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付或者应当⽀付的数额计算。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为他⼈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谋取利益的;(⼆)明知他⼈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财物的。

刑法概论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

刑法概论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
2023 WORK SUMMARY
刑法概论惩罚犯罪行 为的法律制度
REPORTING
目录
• 刑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 犯罪构成与认定 • 刑罚种类及适用 • 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 •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解析 • 刑法改革趋势与展望
PART 01
刑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刑法定义及功能
刑法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以国家的名 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 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方法。适用于罪行严重,需要经济 制裁的犯罪分子。
数罪并罚制度
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
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
犯罪分子的数罪发生在法定追诉时效 期限内;数罪发生在同一诉讼程序中 ;数罪发生在同一主刑执行期间。
02 03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行为,均应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概念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等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 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
社区矫正制度
对轻微罪犯和符合条件的 罪犯实行社区矫正,降低 监禁率,促进罪犯再社会 化。
减刑、假释制度
完善减刑、假释的条件和 程序,激励罪犯改过自新 ,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刑罚执行监督
加强对刑罚执行过程的监 督,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防止刑讯逼供和虐待罪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3日法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此作了具体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

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开展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项工作至关重要,院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个刑事审判庭负责,由一名熟悉该项工作的庭领导作为工作联系人。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鉴于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实行分类指导。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

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数罪并罚中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中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原则


用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律和规则 , 同时确定合理、 适当的加重处 罚限度 。 此种观 点, 试图避免上述各种学说的弊端 , 做到尽善尽美 , 论上确实 理 最为合理 。但是其具体实施也存在一 定问题 ,如何 回避相 关缺 陷 问 题 、 何衡 量 加 重 限度 的合 理 与 否 都 需 要 具 体 的方 法 。 如
拘 役 期 间 因 再犯 新 罪 或 发现 余 罪 而 被 判 处 有 期徒 刑 或 管 制 , 期徒 刑 有 徒刑。主张这种学说的学者将这里的规定理解为既包括 同种有期 自 期间因再犯 新罪或发现余罪而被判处拘 役或管制 , 以及一次判决宣 告 由 刑也 包 含 了 不 同种 有 期 自由 刑 。 因而 他 们 立 足 限制 加 重 原 则 对 数 之 主 刑包 括 不 同 种 有期 自由刑 等 条件 下 应 当如 何 执 行 刑 罚 , 因而 很 难 罪所判的各刑期进 行折抵换算, 并通过刑法关于判决 以前先行羁押的 说其具有普适性。对 于数罪并罚的四种 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 时间与所判刑期的折抵问题得 出一个等式“ 先行羁押 1日=管制刑期 则 、 限制 加 重 原 则 、 衷 原 则 , 同种 有 期 自 由刑 的 并 罚 以 限制 加 重 原 折 不 2 日=拘 役 刑 期 1日=有 期 徒刑 1日” 显然 , 里 没 有 分 清 不 同 种 则为基础最为合适 。 。。 这 正如有限制的酌情加 重执行说, 在所宣告的种类 有 期 自由 刑在 犯 罪 人 服 刑 期 间待 遇 、 行 场 所 、 律 后 果 等 方 面 的 差 最 重 之 刑 罚 基础 上 , 情加 重 处 罚 执 行 的 刑 期 ; 时 根 据 可 能 宣 告 的 执 法 酌 同 别 , 有 将 轻 刑 向重 刑 升 格 的嫌 疑 。 得 出换 算 标 准 的 依 据 也 存 在 疑 各 种 有 期 自由刑 的幅 度 及 其 不 同结 构 分 别 确 定加 重 处 罚之 限 度 。 而 并 其 问,其依据只是解决判 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与所判刑期的折抵 问 国外 一 些 国 家对 于此 问题 的 规 定 也恰 恰 适 用 的 此 原 则 , 17 《 如 9 5年 德 题 , 与管制 、 而 拘役、 有期徒刑之间的换算无关 并且其直接立足限制 国刑法 典》 5 第 4条第一项 的规定 :总和刑 由提 高所判 处的最高刑构 “ 加重原则也值得商榷 , 因为我们通常认为刑法第 6 9条的规 定只限于 成 , 罚种类不 同的, 刑 由提 高其最重刑构成 。审判 时应综合考 虑犯罪 同 种 有 期 自由 刑 ,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 于 管 制 犯 在 管 制 期 间又 犯 新 罪 人 人 身 和 各 罪 的 情 况 。 当 然 , 一 规 定 并 未 给 出明 确 执 行 方 法 , 适 最 关 ” 这 其 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 的批 复》 中也指 出“ 由于 用仍要依赖于法官的 自由裁量。 我国刑法对此 问题 的完善 , 笔者认 为 管制和拘役 、 有期徒刑不属于 同一刑种 , 执行的方法也不 同, 如果按照 应在规定基本适用方法的基础上, 针对三 种有期 自由刑的特点 , 对管 数罪 并 罚 的原 则 决 定执 行 的刑 罚 , 刑法 中并 无 具 体规 定 。 因此 其 适 制和拘役的并罚、 在 ” 管制和有期徒刑的并罚、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并罚、 以 用 限 制加 重 原 则 的 依据 也 存在 疑 问 。 高 人 民法 院 早在 15 最 9 8年 4月 及管制、 拘役和有期徒刑三 者的并罚方法 再分别作出规定 , 将这一原 7日 《 于 管 制 期 问 可 否 折抵 徒 刑刑 期 问题 的 复 函 》 法研 字 第 5 关 ( 8号 ) 则细化。 就 明确指出:徒刑 的刑罚较管制 的刑罚为重, “ 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 注释 : 也 不 同 , 刑 是 在 劳 动 改造 机 关 监 管 执 行 , 管 制 并 不 这 样 执 行 。 因 徒 而 ① 陈兴良主编 . 刑法学. 复旦大学出版社. 0 5年版. 3 2页 . 20 第 0 此 , 制 的 刑 期不 宜 折 抵 徒 刑 的 刑期 。 吸 收说 的缺 陷 比较 明显 , 体 管 即 ②周振想 . 当代 中国的罪与罚.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 9 9 1 9 年版 . 2 42 9页; 第 9 -9 马 现 不 了数 罪 从 重 的 原 则 , 易 导 致 重 罪 轻 罚 的 不 良后 果 。 别 执行 说 克 吕主编 . 罚通论. 汉大 学出版 社. 99年版 . 4 5页. 容 分 刑 武 19 第 8 ③林准主编 . 中国刑法教程( 修订本) 人 民法院出版社 .9 4年版 . 1 71 8 l . 19 第 9 - 9 页 周道 虽 然 分 清 了 不 同 种 有 期 自 由刑 的 界 限 , 分 别执 行 , 际上 也 就 是 适 但 实 鸾. 关于适用数罪并 罚的几个 问题 . 学研 究.9 3 1 . 法 18() 用 了 并 科 原 则 , 背 了 一 个 犯 罪人 只 能执 行 ~种 主 刑 的规 则 。 且 在 违 并 ④顾 肖荣 . 刑法 中的一罪 与数 罪问题. 学林出版 社. 9 6年版. 17 19页 . 18 第 3 -3 同 种 有 期 自 由刑 适 用 限 制 加 重 原 则 并 罚 而 不 同种 有 期 自由刑 依 并 科 ⑤赵秉志主编. 刑罚总论 问题探索 . 法律 出版 社.0 3年版. 4 3页. 20 第 7 ⑥吴平. 当完善我 国刑法关 于数 罪并罚的规定. 应 江珏法学. 9 0 4 . 19 ( ) 原 则 的 并 罚 的情 形 下 , 会 造 成 后 者 相对 于 前者 的轻 罪 重 罚 的结 果 , 将

【doc】犯意转化与犯罪转化的区分

【doc】犯意转化与犯罪转化的区分

犯意转化与犯罪转化的区分人民司法?案例16/2008l犯意I区分转化与犯罪转化的{【案情】2007年2月,被告人徐翔的女友向南宁市新飞羽毛球馆提出辞职,在结算工资时,由于其两年前的工作疏忽造成球馆用品丢失,被球馆告知要从工资中扣除人民币]20元.徐翔对此不满,伺机盗窃该球馆的营业款.2007年3月11日11时许,徐翔在南宁市利客隆超市桃园店购买钢柄尖刀一把和超薄胶手套一袋,并于当天16时许,携带尖刀和胶手套进入南宁市新飞羽毛球馆二楼藏匿.次日凌晨2时许,待球馆守夜人员入睡后,徐翔到球馆一楼收银台实施盗窃时不慎发出响声'将睡在收银台附近的守夜女工甘某英惊醒.徐翔恐怕被甘某英发现并认出,手持尖刀朝躺在床上的甘某英的颈,胸部连捅十数刀.由于甘某英的反抗和呼救.惊醒了睡在二楼的服务员周某娴.徐翔随即跑上二楼撞开周某娴的房1]冲进房内,手持尖刀朝周某娴的胸部和背部连捅数十刀致周死亡,并拿走周某娴的银色康佳C86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 元).尔后,徐翔又返回一楼,从柜台内找到一把十字螺丝刀,撬开收银台的抽屉,拿走球馆的营业款人民币1060元后逃离现场.当天上午,徐翔将赃款存人银行,并将作案所穿的衣服和作案用的胶手套以及周某娴的手机,分别丢弃在南宁市双拥路与青山路交叉路口的垃圾箱和长埕村西路五巷的垃圾筐内,将尖刀丢进南宁市南湖公园的湖水中.当晚,徐翔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甘某英系因胸部单刃锐器刺创致大血管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周某娴系因单刃锐器NI~FJ致左颈总动脉,右颈静脉及心脏破裂,形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审判】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且,徐翔的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严重.于2007年10月11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翔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冶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法院宣判后,徐翔提出上诉.上诉认为:1.其明知其女友要在公安机关问话,但仍告知其所在的具体位置,让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并能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查找物证,应当认定为自首.2.其进入球馆的目的是盗窃.没有伤人的故意.其辩护人认为,对徐01O翔所犯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应当认定徐翔有自首情节.广西高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一致认为,徐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报复他人为目的,有准备有预谋地实施入室盗窃,在盗窃过程中, 为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徐翔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徐翔事前准备好了刀具,在盗窃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 且手段特别残忍,构成抢劫罪,不存在失手致人死亡的情形,徐翔上诉称不存在伤人故意的理由不成立.徐翔作案后,未能主动投案,是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后,其才开始供认其犯罪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徐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抢劫罪判处徐翔死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遂于2008年1月3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徐翔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徐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在盗窃过程中为排除获取财物的障碍,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死亡,并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刑二终字第52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翔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翔的行为是直接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难点在于如何区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如何区分盗窃犯意转化为抢劫犯意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如何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正确认定盗窃犯意转化为抢劫犯意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对指导刑事审判工作大有裨益.一,正确认定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本案徐翔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盗窃预备阶段.第二阶段是抢劫实行阶段.本案中徐翔存在两个犯罪故意,那么由盗窃故意到抢劫故意究竟是犯意转化,还是另起犯意呢?笔者认为,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是有所区别的,前者是犯罪故意由此罪转化为彼罪,而后者则是在前一犯罪结束后行为人又另起一犯罪故意并实施另一犯罪行为.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意转化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继续过程中,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2)犯意转化针对的只能是同一被害对象,如果犯罪行为针对的是不同的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本案中, 徐翔在超市购买钢柄尖刀一把和超薄胶手套一袋,并于当天16时许携带尖刀和胶手套进入南宁市新飞羽毛球馆二楼藏匿.这是徐翔实施盗窃的预备行为,同时也为实施抢劫准备条件.当徐翔在盗窃过人民司法?案例程中为排除获取财物的障碍,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死亡,并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此时徐翔的犯意由盗窃犯意转化为抢劫犯意.而非另起抢劫犯意.在处理原则上.另起犯意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符合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成立数罪.应当对行为人数罪并罚.而犯意转化则符合吸收犯的特征.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该数个犯罪行为构成要件之间具有一定的从属性或阶段性,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或完整性的犯罪,被另一具有独立性或更为完整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论的犯罪形态.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可以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从属性吸收关系——即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如行为人贩卖假币时持有假币罪被贩卖假币罪所吸收.(2)阶段性吸收关系——即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本案中,徐翔携带工具至案发现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因此, 根据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原则.抢劫行为吸收盗窃行为,应以徐翔的抢劫行为按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二,对在盗窃过程中为排除妨碍转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劫取财物的行为.应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或盗窃行为实施终了以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盗窃行为实施终了以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报复等动机而伤害,杀害被害人.(2)盗窃行为被发现,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011人民司法?素倒16/2008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3)在盗窃过程中,由于被害人发现或误以为行为被发现等意志以外原因的出现.行为人为排除障碍当场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对于第一种情形的处理,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 因其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实践中一般不存争议.对于第二种情形,应该同时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转化的抢劫罪处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文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第三种情形的处理则容易受到忽视,实践中往往不加甄别地一律适用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按转化的抢劫罪处理. 这是一种认识上的错误.从理论上分析,对于行为人而言,其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行为被发现等情况的发生,完全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必然意识到其已不可能继续通过秘密窃取方法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时无论其选择逃跑还是改变犯罪手段以继续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实施的前期行为业已构成盗窃未遂.如果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转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达到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属于犯意转化,其后续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典型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宜认定为转化的抢劫罪.当然,对于第三种情形的处罚, 无需以盗窃罪(未遂)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而应适用吸收犯的处罚原则.重罪吸收轻罪.最终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本案则属于第三种情形.本案被告人徐翔在盗窃过程中,为排除妨碍而当场使用暴力,导致二人死亡的行为,其主观目的并非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而是为了非法强行占有被害人财物,因此其后续行为尽管符合第一,二两个要件,但仍不能认定为转化的抢劫罪,其行为完全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属于从盗窃故意转化为抢劫故意,属于典型的抢劫罪,不属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应直接适用第二百六十三条这一抢劫罪基本规定处理.无需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三,盗窃犯意转化为抢劫犯意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区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抢劫罪的规定,学理上称之为刑法中的特别规定,以区别于刑法中的其他注意规定.所谓注意规定, 是指在刑法已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其忽略的规定;注意规定的设置并没有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或具体化,即使没有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而特别规定则指明了即使某种行为不符合普通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必须按基本规定论处. 如果没有特别规定,意味着对该行为不能按照基本规定论处.因此, 特别规定可以理解为刑法自身对于其普通规定的扩张解释.司法实践中对于特别规定的适用一定要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属于基本规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盗窃罪向抢劫罪转化,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转化的前提条件是已实施了盗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犯盗窃罪"不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即使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一般说来,只要其实施了先行的盗窃违法犯罪行为.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或者既遂,只要其实施了后续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均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转化的目的条件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来理解, 行为人犯罪目的具有双重性:(1) 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实施盗窃行为;(2)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后者是最主要的,直接的目的.假如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不是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不属于转化抢劫,构成其他罪的,按相应的犯罪处罚.第三,转化的客观事实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应理解为盗窃作案现场,如果行为人逃离现场时立刻被人发现而在视线范围内进行紧追的过程,属于现场的延伸,也应视为当场.本案被告人徐翔在盗窃过程中,为排除妨碍而当场使用暴力,导致二人死亡的行为,其主观目的并非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是为了非法强行占有012人民司法?案倒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属于从盗窃故后者则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抓捕或毁灭罪证的情节.因此,徐意转化为抢劫故意.属于典型的抢:四,对被告人徐翔定罪量刑的翔的行为符合刑法二百六十三条劫罪,应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分析:规定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刑三条这一抢劫罪基本规定处理,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一审认;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为应定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定罪处罚.二审裁定认定徐翔在盗定.典型的抢劫罪,二审认为应定刑法窃过程中抗拒抓捕,毁灭罪证.适笔者认为,盗窃犯意转化为抢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的抢;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第二百劫犯意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j劫罪.笔者认为,徐翔犯罪目的是六十三条对徐翔定罪量刑不当,应区别在于:i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供述为;予纠正.第一,犯罪故意不同.前者由:报复才盗窃的心理是作案的动机,被告人徐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盗窃犯意转化为抢劫故意,后者仍i该动机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在开始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并致二然是盗窃故意.ll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徐翔碰到了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第二,目的不同.前者的犯罪张椅子;发出声响惊醒了守夜人甘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目的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是为了某英.甘某英被惊醒之后,只是;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排除妨碍而使用暴力非法占有财"嗯"了一声,并没有抓捕徐翔,或i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物;后者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认出徐翔.由于徐翔担心被甘某英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认出,并为进一步实现其非法占有;法.但是,第二审裁定适用刑法第第三,犯罪手段不同.前者为财物的目的,排除取财的障碍,当二百六十九条不当,应予纠正.鉴进一步实现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场使用暴力杀人劫财.也就是说,i于徐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的,排除取财的障碍,当场使用暴从主观方面来看,徐翔由盗窃的犯;节,应以抢劫罪核准被告人徐翔死力劫财;后者则是为了窝藏赃物,意转化为抢劫的犯意,并非是从盗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窃的犯罪行为转化成为抢劫犯罪个人全部财产.I||一_.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从徐翔准备作案工具刀和手(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第四,适用法律不同.前者直套来看,徐翔的作案心理是先盗-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北京市朝阳区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可,窃,不成则抢劫不存在徐翔抗拒;人民法院)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专门?社会科学领域最优秀大学:人才的需要,提高在职人员业务素质,经北京市学位:权威师资:授课教师均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骨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同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干教师和国内知名学者;教学服务:具备完善的学校北京市举办民商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学管理体系和教育管理经验;特色服务:可旁听不报名条件: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同年级的进修班课程,使用法学院图书馆,共享人大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有一:法学院丰富的学术信息.定的科研成果者,可申请硕士学位;大专学历者,可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经济,财政,金融,人力资源加进修班的学习,但不能申请硕士学位.学习结束可获:等相关专业在职研究生同期热招.招生详情可登陆得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课程同等学历水平结业证书.:)相关安排:进修费用:人民币贰万元整;进修时?报名时间:2008年5月一8月(节假日均有老师间:2008年9月一2010年6月,课程教学一年半,以:值班)课堂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双休日授课,每门课,咨询电话:62514172,6251l177,62513224程进行考试式考核.:(兼传真)学科优势:品牌优势:中国人民大学为中国人文:联系人:曹老师董老师013。

刑法辅导笔记:“处断的一罪”同种数罪不并罚;牵连、吸收不并罚

刑法辅导笔记:“处断的一罪”同种数罪不并罚;牵连、吸收不并罚

(四)“处断的⼀罪”同种数罪不并罚;牵连、吸收不并罚 处断的⼀罪,即本来是数个犯罪⾏为、符合数罪特征,但鉴于其数个⾏为之间存在的密切关联,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将其作为⼀罪来处理。

1、连续犯: 韩友谊语:在德国的连续犯的真正含义是指:⾏为⼈的数个⾏为,侵害同⼀对象;⽽苏联是抄德国的刑法,结果抄错了,⽽我国⼜是抄苏联的刑法,结果最后变成“侵害同⼀客体”。

可谓失之毫厘,谬之千⾥。

虽然抄错了,但仍然必须坚持,因为我国的连续犯理论加强了刑事打击⼒度,符合我国的重刑主义的刑事政策,如数额犯累计(加重刑罚);―――可能由⼏个⽆罪的⾏为,变成有罪,从⼏个罪轻的⾏为,变成⼀个重罪。

(1)概念与特征:是指基于同⼀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的犯罪⾏为,触犯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与徐⾏犯相区别:如果连续实施同—种⾏为,但每次都不能独⽴构成犯罪,只是这些⾏为的总合才构成犯罪.则可以称为徐⾏犯。

徐⾏犯的典型例⼦是虐待罪。

) (2)典型例⼦:如甲因故蓄意杀害⼄的全家,在⼀天晚上,窜到⼄家将⼄之妻杀死在屋⾥,⼜在距离⼄家不远杀死⼄,或者第⼆天晚上⼜溜到⼄家将已杀死等; (3)司法处断:正因为数个⾏为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主观上是出于⼀个总犯意、客观上各个⾏为是连续进⾏的、法律上各个⾏为是同⼀性质的即触犯同⼀罪名),所以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采取的处断原则是“以⼀罪从重或加重处罚”。

特殊情况下必须并罚,否则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如连续对多⼈故意轻伤害。

连续犯还有⼀个司法应⽤问题与继续犯⼀样,即追诉时效问题,从⾏为终了之⽇。

2、牵连犯: (1)概念与特征: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法和结果⾏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为须具有犯罪⽬的同⼀性;在客观上存在⽬的⾏为与⽅法或⼿段⾏为的牵连(即主从关系)或者原因⾏为与结果⾏为的牵连。

其中⼀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另⼀个罪上。

(2)典型例⼦:如为了诈骗⽽伪造有关证件、印章,司法⼯作⼈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3)处理原则—— ⼀般与例外: A、⼀般情况下“从(择)⼀重罪处断”(如修正后的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这是牵连犯处断的基本准则,尤其是法⽆明确规定的情形,都应如此; B、特殊情形下(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这是牵连犯处断的例外,但也常是考试的重点所在,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下列⼗余种: 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并罚的有: 有组织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该组织实施杀⼈、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前者可谓原因⾏为,后者可谓结果⾏为),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爆炸、绑架等罪实⾏并罚(见:120条第2款) (2)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境发展⿊社会组织,并利⽤该组织⽽犯其他罪⾏的,实⾏并罚(见294条第3款,这⼀点同上述第⼀情况完全⼀致) 公职(官员)犯罪: (3)挪⽤公款进⾏⾮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并罚(⾼法1998年4⽉6⽇《关于审理挪⽤公款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7条);海关⼈收受贿赂放纵⾛私的,以受贿罪和放纵⾛私罪实⾏并罚;税务⼈员收受贿赂不征、少征税款的,数罪并罚;特殊例外:司法⼈员受贿枉法从⼀重,⽽不是并罚; 偷越国边境的犯罪: (4)组织他⼈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为的,或对检查⼈员有杀害、伤害等罪⾏的,实⾏并罚(见318条第2款) (5)运送他⼈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为的,或对检查⼈员有杀害、伤害等罪⾏的,实⾏并罚(32l条第3款) “?”表⽰,此类罪并罚不⼀定都是因为牵连犯,⽐如,杀害、伤害、强*⾏为。

刑法第七章

刑法第七章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
有一下几种观点: (一)、行为标准说 (二) 、法益(结果)标准说 (三)、犯意(意思)标准说 我国的主流观点: 行为所符合或具备的犯罪构成个数,是区分一罪 与数罪的标准。
罪数的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 断的一罪。 (二)数罪的类型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 1、以一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 特殊关系作为划分标准,当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 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时,应当为法条竞合犯, 反之则为想象竞合犯 • 2、以犯罪构成的要素的数量作为区分的标准,认为法条 竞合犯应为一个行为和一个结果,而想象竞合犯应为一个 行为和数个结果。 • 3、以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或者法益作为区分的标准,当 侵害的是一种客体时,即为法条竞合,相反当侵害的为多 种客体时即为想象竞合。 • 4、以一个犯罪构成能否全面地评价整个犯罪行为为标准, 如能够则为法条竞合,反之则为想象竞合。
三、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 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法定刑罚的犯罪形态。
(二)、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基本犯罪构成+重结果+重于基本犯的加重法定刑
(三)、组合:
故意+故意;故意+过失;过失+过失
(四)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
(三)、连续犯的处罚——从重或加重处罚
二、牵连犯
(一)、牵连犯的概念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 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牵连犯的特征
1、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目的行为——方法行为;原因行为——结果行为 3、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吸收、法定一罪、择一重,结果加重、并罚总结

吸收、法定一罪、择一重,结果加重、并罚总结

吸收、法定一罪、择一重,结果加重、并罚总结一、吸收之一罪第239条绑架吸收杀人、伤害。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强迫卖淫、强奸。

第263条抢劫吸收杀人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限制自由,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47条走私、贩、运、制毒品吸收武装掩护,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第358条组织卖淫吸收强迫卖淫,强奸,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二、法定之一罪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受贿。

第196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第253条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并从重。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第171条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并从重。

购买假币后使用,定购买假币罪,并从重。

为走私骗购外汇,为骗购外汇伪造公文,处走私一罪,未走私则处骗购外汇一罪。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定骗购外汇罪,并从重。

三、择一重处(指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

构成第141条至第148条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择一重处。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择一重处。

第329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的档案罪。

有前两罪,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执行中滥用职权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择一重处。

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5条盗伐、滥伐林木罪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第345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论述题

刑法论述题

1、简述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区别。

答案要点:(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正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如下: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首先,行为人必须按照客观事实供述;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

(3)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自首的主体身份不同;归案方式不同;供述的犯罪内容不同。

2、试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答案要点:(1)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

3)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2)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指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间的冲突,因此应当用尽可能小的损害去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即对另一权益的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不能超过所要保全的合法权益。

(3)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限度条件所指的权益性质,前者是非法权益,后者是合法权益。

第二,正当防卫中,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权益可以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其限度可能超过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大小。

紧急避险中,所侵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

3、简述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答案要点:(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论《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性质

论《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性质

论《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性质温登平【摘要】关于《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性质,理论上存在着“转化犯说”、“注意规定说”与“法律拟制说”的对立.但是,“转化犯说”既没有对非法拘禁案件中的暴力进行合理的区分,也没有区分行为人对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结果的心态,对问题的处理过于粗糙.“注意规定说”将“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解释为“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但是其根据并不充分;没有对非法拘禁案件中的暴力进行合理的区分;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吸收之前已经成立的非法拘禁罪,而不进行数罪并罚,缺乏理论根据.“法律拟制说”能够有效地适应社会需要,但是对法益理论和构成要件理论造成严重冲击,并且难以反驳涉嫌重刑主义和结果责任的指斥;从程序法的角度看,尽管简化了思维过程,但是也可能不当地减轻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和法官的判决说理义务.只有将《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理解为“注意规定加法律拟制”,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4【总页数】6页(P72-77)【关键词】非法拘禁;转化犯;注意规定;法律拟制【作者】温登平【作者单位】济南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般认为,该款前段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但是,关于该款后段的性质,存在转化犯说、注意规定说和法律拟制说等观点,可谓众说纷纭,各执一端。

进一步说,如何理解刑法中大量存在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类的规定,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务,均具有重要意义。

刑 法 学

刑 法 学
刑 法 学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犯罪
刑法概述
刑事责任 刑罚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性质
阶级性——体现我国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
法律性——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方法、
作用
三、刑法体系
狭义——刑法典 广义——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 1.明文规定的原则
一个故意 一个行为 数个罪名 包容关系 与想象竞合犯区别 处罚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4.结果加重犯
概念
法律特别规定 基本犯罪 处罚原则 罪名 加重处罚
重结果
5.转化犯
概念

法律规定
一定条件 转化 跟严重犯罪
典型——刑法典第269条
处罚原则

转化为抢劫罪
罪名——转化后的罪名
危害结果 心理态度 二 、构成要素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三、种类 罪过——故意 过失
四、犯罪故意 1.概念:明知 2.种类
直接故意:明知 间接故意:明知
希望或放任
希望 放任
五、犯罪过失 1.概念 2.特殊性:

法律明文规定 严重危害结果 只有完成形态 没有共同过失犯罪
一、犯罪客体 1.概念:刑法保护、犯罪行为侵犯、社
会关系 2.意义: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量刑
3.种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十类犯罪划分的依据
直接客体
二、犯罪对象
1.概念:犯罪直接指向的对象 2.与客体的关系——载体
第五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2.特殊犯罪个人
一般条件 特殊身份条件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等

法律上有关数罪并罚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法律上有关数罪并罚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法律上有关数罪并罚的相关法律条⽂有哪些数罪并罚是我国刑事处罚的措施之⼀,对于同⼀个犯罪⾏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就适⽤数罪并罚的措施,但数罪并罚也有限制的,那么法律上有关数罪并罚的相关法律条⽂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律上有关数罪并罚的相关法律条⽂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九条 【判决宣告前⼀⼈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的刑期,但是管制最⾼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不能超过⼀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五年的,最⾼不能超过⼆⼗年,总和刑期在三⼗五年以上的,最⾼不能超过⼆⼗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完毕后,管制仍须执⾏。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种类不同的,分别执⾏。

第七⼗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已经执⾏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条 【判决宣告后⼜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数罪并罚有哪些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种:1.并科原则,⼜叫相加原则。

根据“有罪必罚”和“⼀罪⼀罚”的刑法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

2.吸收原则。

基于“重刑吸收轻刑”的思想,在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

数罪并罚原则折中原则指的是什么

数罪并罚原则折中原则指的是什么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页眉可删)数罪并罚原则折中原则指的是什么导读:数罪并罚原则折中原则指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辅的相关制度。

限制加重的原则具体指的是数罪并罚的量刑需要在当中最严重的刑期以上,在数罪合并的刑期以内确定相关的刑期。

一、数罪并罚原则折中原则指的是什么?《刑法》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罪井罚制度采用了折中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辅的折中原则是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

1、并科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主刑和附加刑简单相加,罚金之间简单相加。

2、吸收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判处死刑的时候只执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

没有死刑判决但是有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只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无期徒刑以下的主刑。

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3、限制加重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4、混合原则。

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

我国的刑法以上三种原则都有,总体应当称为混合原则。

二、数罪并罚的罪名有哪些1、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实施刑法第销售伪劣产品之八种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妨害公务罪又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复习(共犯的特殊问题、实质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死刑)

刑法复习(共犯的特殊问题、实质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死刑)

刑法复习(共犯的特殊问题、实质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死刑)①共犯的特殊问题1.共犯的认识错误问题,实行犯发生的对象对于教唆犯来说属于一种客观上的打击错误。

2.共犯的脱离要求同时撤出心理因果力与物理因果力,如果只是单纯口头声明退出,但是仍然提供了一定的物理帮助,不会认定为共犯的脱离。

3.共犯过剩,大体是指正犯的行为与结果超出了其他共犯人故意内容的情形。

其他共犯人对于超出共谋犯意的部分不负刑事责任。

4.帮助犯对既遂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时,不是既遂而是未遂。

5.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6.共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要对结果承担既遂的责任,即所谓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7.实施严重伤害行为后,将其送到医院,最后康复出院,不构故意伤害中止,仍是既遂。

8.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犯定罪:原则上:谁是实行者,依谁来定罪;都是实行者,想象竞合,从一重;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最终定罪不需要定同一个罪名(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结论)。

例外:依据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②实质的一罪1.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实施了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只是第二个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需要处罚。

2.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和联系:法条竞合是由法条设置造成的,而想象竞合是临时的竞合。

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就必然会触犯另一个法条,则两个法条是法条竞合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必然性,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关系。

一般情况下,两个罪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两个罪名又会变成想象竞合关系,二者不是对立关系。

3.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造成了多个危害结果,并且数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包容与被包容或者交叉关系。

4.判断想象竞合情形时,要把牵连犯、吸收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帮助犯的正犯化等问题都辨别清楚。

5.结果加重犯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不能是另起犯意。

③处断的一罪1.另起犯意,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发布时间:2012-05—25作者:王京雷王长文浏览次数:2202在质监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正确运用合并处罚,对行政执法工作有重要意义.概念合并处罚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刑法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通过对以上相关条款内容的理解,我们可以将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定义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适用条件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

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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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之一罪一行为一罪是刑法处罚犯罪的基本原则,数行为不并罚却是例外(如吸收犯和牵连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是吸收犯理论上处罚的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这要以刑法的具体规定为准。

第239条绑架吸收杀人、伤害。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强迫卖淫、强奸。

第263条抢劫吸收杀人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限制自由,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47条走私、贩、运、制毒品吸收武装掩护,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第358条组织卖淫吸收强迫卖淫,强奸,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二、转化之一罪第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罪仅适用于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依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非聚众)依妨害公务罪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7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伤,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伤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67条抢夺,携带凶器定抢劫罪第269条盗诈抢夺,为窝藏赃物、为拒捕或毁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

第273条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挪用公款,并从重第292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三、法定之一罪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受贿。

第196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第253条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并从重。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第171条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并从重。

购买假币后使用,定购买假币罪,并从重。

为走私骗购外汇,为骗购外汇伪造公文,处走私一罪,未走私则处骗购外汇一罪。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定骗购外汇罪,并从重。

四、择一重处(指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

构成第141条至第148条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择一重处。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择一重处。

第329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的档案罪。

有前两罪,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执行中滥用职权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择一重处。

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5条盗伐、滥伐林木罪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第345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木材)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犯非法经营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并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之间有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处。

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300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等规定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二款和《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此类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危害公共安全)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犯罪行为,同时又触犯其他罪的,应按其中的重罪从重究刑事责任。

犯盗窃罪,使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五、数罪并罚第120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294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140条至第148条犯产销伪劣商品罪,暴力威胁抗拒检查的,数罪并罚。

第15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171条出售、运输伪造货币,同时使用的,以出售、运输罪和使用伪造的货币数罪并罚。

第204条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定偷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数罪并罚。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定强奸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两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244条雇用童工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198条保险诈骗,和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故意杀人伤人或使疾病,数罪并罚。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数罪并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数罪并罚。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其他数罪并罚第341条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实施多种原刑法规定的“流氓”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对于团伙成员相对固定,以暴力、威胁手段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采取收取“保护费”、代人强行收债、违规强行承包等手段,公然与政府对抗的,应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理;其中,又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实施217条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217条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六、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或杀害被绑架人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

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的情况。

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一罪。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

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的情况。

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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