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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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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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一、增值税发票审核标准

(1)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日期原则上不得早于开证日期。如果由于抵税原因导

致增值税发票日期早于开证日期,则此开票日期不得早于开证日期30天;(2)增值税发票应提供正本“买方发票联”;

(3)在委托收款时,我行须在发票联正本上签注“信用证号、开证日期、开证金额”并加盖我行贸易金融业务章。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可接受的运输单据种类

1、公路、铁路、内河、空运和海洋运输单据。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单据,一般都是运单一一由承运人签发的表明货物已发运或已收妥待运的凭证,非提货凭证;而内河运输和海洋运输单据可能是运单,也有可能是提单据以提货的凭证。

2、邮政收据一一邮局签发的表明邮寄货物的凭证。

3、货物收据——由收货人(买方)或收货代理人签发的表明已收货物的凭证。

对于以上运输单据,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没有规定其具体的名称和定义,也没有规定其具体的格式或内容,但在第三十四条规定:“只要单据类型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可予接受。”因此,信用证规定某种运输单据时,不管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名称如何,格式内容怎样,只要能确定它是基于信用证要求的那种运输而出具的运输单据,并且从表面看符合信用证的其他要求(包括货物方面和运输单据本身的要求),则认为是可以

接受的运输单据

三、国内信用证溢短装问题的审核

在不可分批装运的情况下,信用证金额的溢短装范围须由开证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书中列明,否则,溢短装交单视为不符点。

四、保险单据出具人的审核标准

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章”,因此,保险单据可接受由保险公司有效签发的保险单据;或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出具的已注明自己身份的保险单据;但保险经纪人出具的保险单据不可以接受,因为保险经纪人不同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并非保险公司授权的经理保险业务之人,通常是以中介人地位来招揽业务为目的,出现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以促成保险合同的签订,并从保险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保险经纪人出具的保险单据为暂保单,并不证明保险公司已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

五、国内信用证修改的注意事项

国内信用证属不可撤销性质,未经各有关当事人同意则既不可撤销也不可修改。根据此性质,如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必须经开证人、受益人和开证行三方同意。因此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1、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2、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

3、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如系增额修改,需增加相应的保证金或占用相应的授信额度;

2、交付修改费(收费标准见第十四条)。

开证行进行修改时须注意:

1、如信用证修改延长有效期的,则信用证有效期加上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个月;

2、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修改书。

六、国内信用证项下各项融资统一使用的融资合同文本

根据银发(2007)155号文《关于启用2007版格式合同文本(第一批)的通知》,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各项融资,统一使用我行的《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

七、选择通知行原则

1、在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所在地选择我行的分支机构作为信用证通知行;

2、选择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

3、选择我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代理银行作为通知行。

八、国内信用证交单期的审核注意事项

交单期指装运货物后,受益人提交单据议付或托收的日期。一般应注意以下

几点:

1、信用证规定了具体交单日期时,应在此日期前提交单据;如果信用证规定

的最晚交单期晚于信用证有效期,必须在有效期之前提交单据;

2、如果信用证未规定明确的交单期,应在装运日后15天内交单,还必须符

合信用证有效期规定;

3、按交单期限提交单据,还必须考虑信用证的有效地。如信用证有效地规定

为开证行所在地,那么,单据必须于最晚交单日之前寄到开证行方为有效交单,否则为晚交单

九、最迟装运日期的审核注意事项

信用证应对货物装运日期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采取最晚装期为某日期的做法

如果未对此明确规定,则信用证有效期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期。但需注意:

1、当信用证未规定最晚装运日期,但规定了交单期时,如果在信用证有效期最后一天装运货物,虽然符合要求,但因没有足够时间制作单据,极易导致晚交单和信用证失效。

2、当信用证既未规定最晚装运日期,也未规定交单期时,在实际装运日后15 天内交单,虽然符合要求,但若实际发运日距信用证有效期过近,按15天内交单掌握极易导致效期外交单,失去信用证保障。

十、受益人向非开户行交单问题

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要求,受益人发运货物后,将单据备齐,只能向其开户行提交单据、信用证和修改书(如有),待开户行审单完毕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因此,受益人不能向非开户行交单。

十一、关联企业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

对国内信用证项下涉及关联企业间的交易,须密切关注,严格审核其贸易背景真实性。

十二、我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的方式

1、企业到我行柜台交单;

2、企业通过邮政寄单交单;

3、企业出具总委托书,委托我行客户经理代办取单事宜,委托书留存我行。十三、国内信用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归属同一客户经理管理的情况处理如出现国内信用证业务申请人与受益人属于同一客户经理管理的情况,为控制风险,应实行双人操作,避免出现同一客户经理同时经手买卖双方客户单据的情况。

十四、国内信用证的收费标准

根据银发(2008)98号文《关于下发〈贸易金融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和〈对公结售汇业务报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拟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新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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