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标本处理制度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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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标本处理制度与程序
一、不合格病理标本
(一)申请单与相关标本未同时送达病理科。
(二)申请单中填写的内容与送检标本不符合。
(三)标本上无有关患者姓名、科室等标记。
(四)申请单内填写的字迹潦草不清。
(五)申请单中漏填重要项目。
(六)标本严重自溶、腐败、干涸等。
(七)标本过小,不能或难以制作切片。
(八)其它可能影响病理检查可行性和诊断准确性的情况。
(九)未交病理检查费的。
以上情况视为送检标本不合格。
不接收的不合格申请单和不合格标本,并当即退回,不予存放,由病理科接收人员负责在不合格标本上记录,汇总后定期上报医务科
二、不合格标本再送检
(一)按照正常标本核对制度进行交接,不合格标本按以下处理。
(二)在病理申请单注明。
(三)接受医务科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