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教育发展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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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教育发展的感想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关于当前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两点感想

一、随班就读的发展不能只依靠人文关怀

无可否认,当前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各方人士的善意支持,现实生活中随班就读的成功的原因也多建立在教师、儿童、学校以及其他力量的人文关怀。

我们可以很容易在网络上找到各地随班就读教师工作的案例,看完之后,你一定会感慨,原来在优秀的具有奉献精神的教师的教育下,随班就读工作可以这样成功,残疾儿童也可以在普通班级得到这么恰当和优质的教育。当然,这些教师也是我国进行随班就读工作的一线教师中的杰出代表,是国家优秀教师,是推动当地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台湾李宝珍夫妇的故事是社会人士参与国家特殊教育事业的典型代表。李宝珍夫妇在1996年自筹资金在重庆江津办特殊教育学校,为当地的部分残疾儿童提供了良好的教育。不仅办特殊教育学校,他们还组织来自全国各地的教师进行培训。据广州市教研室的邱举标老师回忆,经过他们培训的教师在特殊教育的专业情意和自身的道德思想上都会焕然一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你的发展也受到了许多外国以个体为名义的专家的帮助。在《蜗牛不放弃》(中国孤独症群落生活故事)一书中,介绍到一位外国女专家多次来中国对孤独症儿童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无偿地为中国孤独症儿童的事业做出了许多贡献。

无疑,教育事业自古就是一项充满爱和牺牲精神的伟大事业,无论何种教育形式都需要教育者一定程度上的无私奉献。但是,仅仅依靠教育者的人文关怀就可以推动随班就读或者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了吗

我们来看一下一位随班就读教师的分析:部分接纳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教师只是出于怜悯,缺少科学的教学方法。加上小学教师工作量大,课时很满,集中培训也有困难。……教师的主要忧虑是学生的学习能力较差、教师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足,缺少时间和精力,除此而外还有同学关系、家长配合、学生的行为问题以及相应的争吵、人员编制、校领导关系和支持等。普通教师面对的是所有学生,而不是极少数的残疾学生……当实行小班化后,才可以考虑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教师没有系统的接受过特殊教育的专业训练,对残疾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缺乏认识,不太了解特教的基本原则、方法,在课堂教学中处理不好健全学生与残疾学生、集体教学与个别教学的关系。

以上的文字只是呈现了当前随班就读教师工作中面临的一部分问题,但是我们已经可以想见到他们的工作真的是困难重重。也许,爱心最重要,但是,没有政府、学校领导、家长、社区以及其他各方力量的支持,没有系统的知识与能力的培训以及工作指导,没有各种软硬件的保障支持,教师也会精疲力尽,难以负重,随班就读工作也难以为继。

社会是大家的,社会的改善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和付出。不可否认,个别人的参与能起到榜样的作用,能制造舆论的效应。有人例举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之母”——罗莎帕克斯的经历。上世纪50年代,美国的公共汽车上,黑人是必须给白人让座的。但是,1955年的某一天,帕克斯坚决不给白人让座,她因此锒铛入狱。但是这件事激起了黑人的强烈反抗,极大地推动了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此后,1963年,马丁路德金发表了着名的演讲“我有一个梦想”,1964年,美国《民权法案》通过取消种族隔离的条款。但是,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与美国黑人运动有本质区别。首先,二者群众基础不同,黑人运动是种族问题,具有强大的力量支持。而中国的当事人——家长,很大一部分孩子抱怨是上辈子造了孽才使得孩子变“痴儿”,另一部分也是弱势群体,力量微薄。其次,二者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美国是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有容易发生改革和自由的进步的土壤;其移民历史悠久,外族人力量强大。而中国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社会形态还残延着几千年封建社会的传统,这决定了当前自上而下的改革才是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形式。

我并不是认为随班就读的发展不需要人文关怀,人文关怀仍然是其发展不可替代的推动力量。但是仅仅依赖人文关怀是远远不够的,外部的保障和支持才是决定条件。二、法律最有力量

我认为,在外部的保障和支持中,法律必不可少。

美国的特殊教育已经走于世界前沿了,原因有很多,其中一点是——就像他们标榜自己的话——“依法治教”。

美国最早的联邦政府颁布的特殊教育法令可以追溯到1827年,其内容是在肯塔基州拨地建立聋哑学校。从1872到1950年的100多年间,美国国会又相继通过了30多项为身心障碍者提供教育的法令。

着名的《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即“94-142公法”是1975年通过的,这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特殊教育法令。它明确规定:所有3岁到21岁的残障者,都有享受免费公立教育的权利,为他们提供特殊教育所需的费用由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分担。若发现某个州没有按公法执行和推动对残障学生提供免费的和全面的特殊教育,联邦政府将会冻结提供给州政府的教育经费。这样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但是它确实强有力的保障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和教育质量。1977年,联邦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还对“94-142公法”增加了重要的补充:在将学生纳入特殊教育班前,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的测试和评估……(测试和评估的具体要求)。这些条款都是十分细致的,他给予了特殊教育工作的操作的具体要求,可行性很强。实际上,自1975“94-142公法”在全美范围内实施以来的30多年间,美国联邦政府一直在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使其不断完善、满足现实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1986,“99-457”公法修正案通过,其重要内容是要求全美各州确保对0-5岁年龄段、身心发展有障碍的幼童提供免费与合适的公费特殊教育。这实际上是对早期特殊教

育的立法。其后,1991年重新颁布的“102-19”公法以及“99-457”公法都对早期特殊教育做了更完整的补充。

1990年的《美国残障人士法》规定雇主要对其属下的残障雇员给予合理的照顾。2001年,《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律通过,此法案强调了四个新的概念,其中两个是:对弱势群体的学生,实施对每位学生行为表现和学业成绩的责任制;对于实施“联邦第一条款”所在学校,父母或监护人有权知晓学校对政府所拨经费的用途。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弱势群体学生的学习质量,保障了政府所派发的经费真正地发挥了作用。2004年《障碍者教育促进法》也是极其重要的法律,它对政府对特殊教育的财力资助以及特殊教育的其他方面做了详细的补充,使得美国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更为完善。

以上按照时间顺序所列举的法律数量并不是全部,但已经相当可观了。可以说,美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必要保障,可以确定,法律是促进美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反观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残疾人保障法》都对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做了规定,但是,还并没有有关特殊教育的专门的法律。虽然近几年颁布的如《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等文件对残疾儿童的教育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是也都还处于试行阶段,不仅不具备法律效力,其运行效果还有待实践的检验。我认为,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也要抓紧建立特殊教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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