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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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二十条

一、前言

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由于量大面广,因此对建筑工程质量危害很大,是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主要障碍。1995年,原省建委颁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除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通病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建监字[1995]1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全省各地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切合实际的措施,经过近10年的实践,《若干规定》所列的质量通病现象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中逐年减少,其中的部分措施已成为近几年出台的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标准的条文。实践证明,抓好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省建筑业蓬勃发展,由于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措施的制订相对滞后,传统的施工工法已不适应工程建设的要求,一些新的质量通病也随之产生,以前一些不太关注的质量通病,现在也日显突出。例如:新型砌体开裂、渗漏,

混凝土结构板梁开裂,卫生间、给水管暗敷渗漏,阳台栏杆过低,电器设备无防雷接地等。这些质量通病,有的缩短了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有的直接影响了建筑物的使用安全,有的影响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在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升、对住宅工程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同时,住宅工程的质量通病,成为了人民群众质量投诉的热点。

为加大防治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针对目前我省住宅工程发生的质量通病,根据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在深圳、珠海、清远等市已实施的地方性技术措施的基础上,编制了《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以下简称《二十条》),其中土建工程11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9条。

《二十条》可作为指导施工、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等进行质量控制及质量管理之用。

由于编制的时间比较仓促,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指正。请各单位在执行本防治措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通讯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邮政编码5105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二、基本规定

实施《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的基本规定:

一、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2006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住宅工程,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实施《二十条》所增加的工程费列入工程造价。

三、在住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二十条》。

四、建设单位应将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列入工程检查和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实施情况。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将本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有关设计的内容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体现,并向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列入重点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符合情况。

七、施工单位应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并严格落实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在工程竣工报告中应重点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八、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

入《监理细则》作为重点监理内容;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进行核查,评估报告应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九、质量监督机构将通病防治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说明对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督情况。

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

条号通病

现象

部位或

项目

技术措施

11 裂缝砌块

墙材

施工时所用的砂浆,宜选用专用的小砌块砌筑砂浆。

11.3 砌筑方法

非承重砌体应分次砌筑,每次砌筑高度不应超过

1.5 m。应待前次砌筑砂浆终凝后,再继续砌筑;日砌

筑高度不宜大于2.8m。

非承重砌体顶部应预留空隙,再将其补砌顶紧。墙高小于3m时,应待砌体砌筑完毕至少间隔3d后补砌;

墙高大于3m时,应待砌体砌筑完毕至少间隔5d后补砌。

补砌顶紧可用配套砌块斜顶砌筑,在砌体顶部预留200

㎜左右空隙,按下图所示方法砌筑。

1-砌体转角部位 2-砌体中部

图11.3

12 地漏

返臭

排水

地漏

12.3选用水封高度符合规范的产品或加设存水弯,确

保水封高度不低于50mm,避免因水蒸发或气压波动影

响隔气效果。

13 管道

渗漏

生活、

消防给

水系统

13.1根据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水温、敷设场所等情

况合理选材,管件应与管材配套。

13.2必须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42)进行水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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