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争做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正式计划招收的在册全日制本科学生,达到各项评选标准者,均有资格参加评定。
第三条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处分期间取消个人评奖评优资格,取消所在班级先进班集体评选资格。
第四条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及评选条件:先进班集体 1.评选条件(1)班级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强,思想政治觉悟高,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学生干部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学生,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班委会、团支部团结协作,工作积极,成绩显著。
(2)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生到课率高,无私自逃课现象;学风优良,参评学年未出现考试作弊现象;学习成绩突出,学生学位课、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76分的比例≥60%,不及格率≤5%,学生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无不及格,学生体育成绩及格率≥90%。
(3) 全班学生积极向上、团结友爱、蓬勃健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校内外各项活动;班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扎实,尊敬师长、勤俭节约、举止文明、热爱劳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无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违纪现象;教室、所辖环境卫生区、宿舍卫生平均达到良好以上。
(4) 辅导员责任心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工作认真细致,成绩显著,工作中无重大失误及事故。
2. 评选方法和审批程序 1 (1) 每学年开学后3周内,学生处按学校学生班总数的10%等额下达评选总指标。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中文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类型:办法发布机构: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时间: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目录1.通知2.办法全文3.总则1.标准与条件2.分配与预算3.申请与评审1.发放与监督2.附则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办法全文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铁大学〔2017〕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石家庄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3档。
1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具备良好的公民意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评选学年,通过《石家庄铁道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试行)》评审,并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根据《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评选流程(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分配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参照各学院(系)在校生比例并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方案并完成国家助学金各档次指标分配。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通知下发后向班级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辅导员确认后,将初审名单在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并以班级为单位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学院(系)。
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0号)文件要,结合学校实际,对《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本科生院协调安排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中各项工作;财务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各学院、廊坊分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3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六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1.基本要求(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深切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山西省和晋城市有关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来源和适用范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均由政府出资设立,其奖励和资助对象为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大学生。
二、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一)国家奖学金1.奖励对象:二年级(含)以上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3.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①评审学年任一学期的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10%。
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名均在本班级10%以后,但在本班级30%前的同学,如果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具体说明如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KISTPsSSCl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方案
数学与统计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选方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次评定方案。
一、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一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必须是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助对象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励志参评当学年度的学业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
其中,国家奖学金申报者,综合考评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的10%以内;如排名在10-30%之间,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评审人员组成1、学院评审委员会:院领导、班主任、辅导员。
2、各班级评审小组: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小组成员人数必须为单数。
三、评选名额分配(见附件分配表,每年分配以学校下发名额为准)四、评审原则及程序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其他与之相关的补助。
第六条评选以班为单位开展,各班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以及遵纪守法等具体指标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按分配名额比例拟出推荐人名单,组织全班同学投票或其他方式产生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学院。
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5则)
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5则)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5 则)(篇一) **交通大学坚持以学生健康发展为中心,围绕“价值引领 +知识探究 +能力建设 +人格养成”四位一体的育人理念,以“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引领作用,有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作为奖学金工作目标,同时为保证奖学金评选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中国籍本科生、研究生(包括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
如奖项的适用范围或有所不同,详见各奖项的具体细则。
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由留学生发展中心结合留学生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条获奖学生一般应当满足本办法的评选条件 , 但项目细则或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项目细则或协议执行。
第二章奖学金类别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包括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奖学金。
其中,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 13 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 342 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 **〕19 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 **〕 1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鼓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
第四条 **市奖学金是由 **市政府根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 2007〕 35 号)精神出资设立,用于激励 **市所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在校本科生。
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资助比例与标准一、国家奖学金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给予的名额,按照各院系非大一年级本专科生总数成比例分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给予的名额,按照各院系非大一年级本专科生总数成比例分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给予的名额,按照各院系所有年级本专科生总数成比例分配。
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为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三章评选条件一、国家奖学金1、国家奖学金原则性规定:(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具体要求:(一)学习年限要求(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4)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成长、成人、成才。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下统称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加强对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相关教学单位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励志奖学金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在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奖学金评选小组,负责本教学单位的励志奖学金初审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未在处分期;(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学术不端行为;(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在校学生。
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七)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50%)。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规定,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将逐级下达我校。
石家庄铁道大学简介资料
石家庄铁道大学2012年寒假回家招生宣传资料一、学校概况历史沿革:石家庄铁道大学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工程学院,创建于1950年,系当时全军重点院校;1979年被列为全国重点高等院校;1984年转属铁道部,更名为石家庄铁道学院;2000年划转河北省,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为河北省重点骨干大学;2010年3月更名为石家庄铁道大学。
面向全国招生,本科一批录取。
学科建设:学校设有16个学院(系),25个研究所。
现有44个本科专业,10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4个二级硕士点,1个联合培养博士点,2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种类(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有10个授权领域)。
具有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授予权。
建有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4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个省级重点学科,一个省级重点发展学科。
2009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列为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
国家级特色专业:土木工程专业;省级品牌特色专业: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工程力学、测控技术与仪器、交通工程、交通运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会计学、工程管理、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师资力量:学校师资力量雄厚。
学校现有教职工近1500人,专职教学科研人员800余人,其中教授及其他正高职人员180余人,副教授及其他副高职人员400余人,博士、硕士生导师299人。
有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长江学者1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人,国家专业技术专门人才1人,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燕赵学者2人,河北省院士后备人选2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2人,“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师德标兵”10余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0余人。
另外还聘请了120余位两院院士、知名学者为学校兼职教授。
硬件建设:学校教学、科研资源丰富。
建有39个实验中心(实验室),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土木工程实验教学中心)、1个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道路与铁道工程安全保障实验室),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岩土与结构实验中心、大型结构健康诊断与控制中心),1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交通应急保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物理实验中心、电气工程实验中心、计算机实验中心、工程力学实验中心、机械工程实验中心、材料工程实验中心、道路与铁道工程安全保障实验中心、交通运输工程实验中心),6个省级本科教育创新高地(建筑建材类、装备制造类、电子信息教育类、交通运输类、管理类、冶金材料类)。
国际教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国际教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有关精神,结合国际教育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国际教育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际教育学院成立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工办、团总支、各教学部门老师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
办公室设在学工办,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评资格推荐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并且获得本学年校内三等以上奖学金(包括三等奖学金)。
6.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九条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1.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2. 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 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科学评审和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34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基本条件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任何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参评研究生为三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章评审组织及评选名额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分管领导、监察处、研究生学院及各基层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裁决研究生申诉等全面工作。
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具体事宜并保存学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六条各基层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含研究生教学秘书和辅导员)、研究生代表(1-5人)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及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我校当年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各基层培养单位下达指标,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倾斜。
第八条各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要以本办法中的基本申请条件为基础,结合本单位研究生具体情况,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政治态度、文明道德、学习表现、请假考勤、社会公益等)、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科研获奖、专利发明、论文发表及交流、学术专著等)进行量化计分,制定评选细则,并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22]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
6.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7.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6月4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科学评审和规范管理,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5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2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分为以下几项: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凡属于我校按照国家正式计划招收的在校在册本专科全日制学生,达到各项评选标准者,均有资格参加评定。
第四条凡受到各类处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各项奖励的申报和评定。
一、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5号)精神,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集体责任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5%(含);
5、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3%(含),在科研创新和其他学术活动中、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单科成绩无不及格;
6、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无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
7、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良好(≥70分)以上或在各种大型体育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
第九条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1、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要按年级以专业为单位,从申请的学生中产生,经班级评议,辅导员确认,将评选材料报所在分院(系)。
分院(系)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采取差额评审的办法进行评议审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查,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后获选。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分院(系)统一组织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石家庄铁道学院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等相关文档。
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要装入获奖学生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2号)精神,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集体责任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嗜烟嗜
酒等不良习惯;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25%(含);
5、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本专业前20%(含),在科研创新和其他学术活动中、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单科成绩无不及格。
6、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无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
7、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积极参加学校、分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良好(≥70分)以上或在各种大型体育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
8、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石家庄铁道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要按年级以专业为单位从申请的学生中产生,经班级评议,辅导员确认,将评选材料报所在分院(系)。
分院(系)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采取差额评审的办法进行评议审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查,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获选。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分院(系)统一组织填写《石家庄铁道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石家庄铁道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等相关文档。
其中《石家庄铁道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要装入获奖学生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3号)文件精神,设立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按省教育厅划拨指标计算为每生每年3000元。
我校国家助学金按资助标准分为3档。
1档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为主;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
3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以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为主。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集体责任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思想道德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70%(不含一年级入学新生);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业成绩呈明显上升趋势;
6、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符合《石家庄铁道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学年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60%(不含一年级入学新生)之后者不能申请第1档助学金;本学年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80%(不含一年级入学新生)之后者不能申请第2档助学金;本学年学位课、必修课考试经补考后不及格达到2门及以上者(不含一年级入学新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国家助学金各档次指标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国家助学金拨款额度和人数,并根据学校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划分确定。
评选流程为: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辅导员确认,各分院(系)组织进行初评,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查,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评选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候选人必须是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国家助学金申请不限年级。
第二十二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二十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各学生班召开班委、团支部委员联席会议以及班级民主评议过程要留存原始记录,连同其他评议文件一起存档,以备上级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结果实行三级公示制度,班级评议结果需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分院(系)评审结果需在分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学校审核结果需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拨付到位后,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在两周内将奖励资金划入学生工商银行卡账户;国家助学金拨付到位后,学生处会同财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校园卡办公室分10个月将资金划入学生校园卡账户。
第二十七条对于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期间发生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不符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或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必须取消其受助资格,从当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学生所在分院(系)需按照助学金评审程序重新评选受助学生,未发助学金发给新评选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