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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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达成:

(1),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办公地址:

(2)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续的律师事务所,主要营业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楼

(以上各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前言

鉴于:

(1)甲方因在中国开展业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乙方是一家具有房地产和建筑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其有能力接受甲

方的委托,为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聘用

1.1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项目提供专项法律

服务。

1.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下称“主办律师”)、(下

称“协办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主办律师”与“协办律师”合称“承办律师”)

1.3乙方指定律师为法律服务联络人,负责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二条服务范围

2.1根据中国法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及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2.1.1审查、修改工程招标文件,并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项目施工类招标文件(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及桩基、围护、挖土、

土建、水电安装、外墙装饰、消防、空调、智能化、钢结构、电梯、

绿化、照明、室外总体、室内装修、分项合同中甲方直接发包的合

同)。

⏹工程设计、监理、审价类招标文件。

⏹重要材料设备甲方直接采购类招标文件(包括电梯、智能化设备、

空调、玻璃幕墙等重要装饰材料)。

⏹工程保险类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为投保人和/或受益人的

工程一切险、机器设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工程保险合同)。

2.1.2审查有关项目前期市场策划的合同文件。

⏹与咨询公司的前期市场调研委托合同。

⏹项目营销策划委托合同。

⏹审查招商广告、宣传资料等相关文件。

⏹参与相关谈判工作。

⏹审查、修改与目标客户的招商意向书、战略合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2.1.3参与有关项目建设的重要合同的起草、修改和签约谈判。

⏹施工总承包合同。

⏹地基处理和结构加固合同

⏹分包合同(包括,指定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设计合同。

⏹监理合同和/或工程咨询合同。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桩基工程合同。

⏹水电安装施工合同。

⏹幕墙施工合同。

⏹委托工程勘察合同。

⏹钢结构施工合同。

⏹电梯安装合同。

⏹绿化施工及景观设计合同。

⏹庭园照明施工合同。

⏹河、桥、驳岸(总体)施工合同。

⏹围墙、道路施工合同。

⏹大堂、电梯、前室、公共走廊精装修合同。

⏹电梯设备、空调机组、卫生洁具、水泵、灯具、污水处理设备、变

压器、配电柜、排烟、喷淋气体灭火设备采购合同等工程材料设备

类买卖合同。

⏹各类融资合同、担保合同。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合同(如可能发生的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运

输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

2.1.4为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签证提供法律咨询意

见。

⏹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书面

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索赔和反索赔文件提供法

律咨询意见。

⏹总承包方提交的总体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审查与保险事故处理有关的法律文件,并提供法律建议。

⏹协助审查与工程保修有关的协议,并提供法律建议。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其他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1.5为项目建设合同履行阶段各类纠纷、争议的非诉讼非仲裁纠纷处理

出具法律意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委托动拆迁合同的争议和纠纷。

⏹项目建设招投标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因项目停建、缓建、施工方逾期竣工、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

程索赔等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甲方与承包方之间和/或审价机构之间就工程款结算引起的争议和

纠纷。

⏹保险事故定损、理赔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2.1.6为甲方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人员提供法律培训。

2.1.7协助甲方协调招标、施工、竣工、结算过程中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的关系。

2.1.8协助甲方办理项目完成后的房地产权属文件。

2.1.9物业销售和管理阶段的法律服务。

⏹审查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审查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

⏹起草、审查各类租赁合同(包括,包租、预租等)。

⏹参与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租赁合同的谈判和修改。

⏹提供有关银行按揭贷款,售楼广告,预、出售展示,前期物业管理

有关的法律建议。

⏹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等法律文件。

2.1.10房地产开发的日常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动拆迁、规划、施工营造、物业销售、物业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法律事宜,起草、发布律师函、律师声明等文件、

公告。随时进行法律问题的解答、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2.1.11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服务内容。

2.2甲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合同,均须由乙方主办律师审核签字。

本合同所称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

2.2.1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合同,包括总项目及各子项目的招投标合同;

2.2.2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委托勘察合同与委托设计合同;

2.2.3工程的施工监理合同;

2.2.4建安施工承包发包合同(含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2.2.5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等与工程管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签订的

合同;

2.2.6甲方认为需要主办律师审核的其他重要合同。

2.3上述重要合同之外的合同应由乙方协办律师审核签字,但是主办律师应对协

办律师审核签字的合同总负责。

2.4属于上列范围的各项事务,甲方可随时与乙方联络人联系,并及时予以反应。

若甲方要求乙方承办律师外出办理业务,甲方可提前预约,乙方应妥善安排。

遇有重大或突发法律事件出现,乙方应保证有律师及时到场。

第三条法律服务费和支付

3.1甲方支付乙方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万元人民币,乙方每个服务年度应

为甲方提供[ ]小时的法律服务。若单个服务年度的服务时间超过[ ]小时的,就超过[ 100 ]小时且不足[ 200 ]小时的服务时间,甲方应按照每小时[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超时律师费。就超过[ ]小时且不足[ ]小时的服务时间,甲方应按照每小时[ ]元向乙方支付超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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