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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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专利保护中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

浅议专利保护中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
法 制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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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专 利保护 中商业 方法 的专利保护 问题
肖立 峰 ( 绍 兴 市柯 桥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浙江 绍兴 3 1 2 0 3 0 )
摘 要: 随着电子 商务在我 国的飞速 发展 , 国际贸易的需求也 成几何级数 增长 , 各公 司对其所有 的商业方 法提起 专利保 护的要 求也 会 越来越强烈 , 我 国的现状 已经迫使我们 必须 着手应对 日益发展 的国际局 势 , 因此对 商业 方法的 国际保护趋 势加 以研 究是十分 必要 的。 基于上述的情况, 本文对商业方法的现状和各 国相 关法律规定进行 了系统的研 究, 希望能够对我 国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的保 护有所帮助 。 关键词 : 商业方法专利 ; 专利保护 ; 计 算机软件 ; 电子商务
然后悬赏通告 , 如果有人找到这个专利不应该授 予专 利的消息 , 商业方法 , 是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 由人类智 息 , 力创造的方法或规则。其实就是方 法或规则 , 而根据 中国专利法第 查证 属实的话 , 就可 以获得一 笔资金 , 这 样一个办法可 以大大提过 也可 以大大减少审查人员的工作 了, 一举 数得 。 由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规定 , 对智力活动 的规则 和方法不授 予 授予专利 的质量 , 于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更新换代很快 , 所 以其专利 的保护期 限不 宜 专利权 。 如果按 照发明专利 2 O年 的为记 , 可能影 响其他技术 的发 展 , 商业方法专利又可以称为商业 方法软件专利 ,电子商务专利 , 过长 , 所 以以 5年为宜 。 网络专利等 。 其实 商业 方法专利就是 用计算机软件 的形式来表 达商业方 法 ( 3 ) 商业 方法专利 “ 三性 ” 的审查标准。 关 于新颖 性 、 实用性 的判断标 准 , 这个 跟 当前其 它主题 的判 断 在计算机硬件上运行的技术方案。 2 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构建的必要及相关建议 标准是基本一致 的 , 特别 是想在采用 “ 绝对新颖性 的标 准 了” , 那 么 关键 问题就在于如何判断商业方法专利 申请的创造性 , 这个 问题是 2 . 1我 国商业方法专利之现状 目前美 日欧等专利大 国正在进行 激烈争论的焦点 , 并且 有逐 步统一 我 国法律 中没有商业方法专利的明确规定 。 从 现阶段来看我 国的一些企业 已经意识到商业 方法专利 的严 的趋 势。做到既要适应世界贸易专利发展趋势 , 使 我国在未来的竞 又要 在当前 国内企业专利 意识淡泊 、 电子商务 发 重性 和紧迫性 了。 但是这仅仅只是意识到 , 却不知道怎么去操作 , 因 争 中不处 于劣 势 , 为这方 面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 , 在实践的操作 中又有很多的主观 因 展相对落后 、 国 内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 的领 域较少的情况下充分地保 最关键的问题 就落在 了创造性标准的把握上。 《 审查指 素, ' 又因为商业方法 专利的 申请费用 和维持费用都很 高 , 这 些都导 护国家利 益 , 南2 0 0 6 ) ) 第 二部分第 四章 2节明确规定发 明创造性 , 是 指同申请 1 5 I 致了企业对商业方法专利 的积极性不高 。 以前 已有的技术相 比 , 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作 2 . 2对我 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构建 的相关建议 其 技术领域是指用于完成商业方法的 商业 方法专利保护制度对我 国来说越来越显 的重要 ,因为 , 美 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应该为 : 国、 日本 、 欧盟 等主要 的 国家都有 了这样一 个制度 , 我们 中国 岂能 计算机 和网络技术领域 , 该现有技术 , 应该包 括 申请 日 或者 优先权 “ 独 善其身 ” , 整个世 界的经济是一 体的 , 所 以对商业方法用 专利制 日之前 已经公开 的计算机 和网络技术及其在商业 活动 和事 务 中的 技术 ” 可以涵盖从工业制造领域扩展 到商业 等诸 多领 域 , 它 度进行保 护是大势所趋 , 中国应该早 点积极采取相关 措施 , 避免 以 应用 。“ 后的尴尬局面 。 专利 制度 的基本宗 旨是“ 鼓励发 明创造 , 推动产业发 的适用范围 比较广泛。 因此可 以判断该 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是一种客 是否能够产生客观的 、 具体 的 、 可操作 的和实用 的 展” , 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 为了促进 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 我 观 的实用 的方案 , 们应该做到既要适应世 界专利制度发展趋 势 , 又要在 当前 国内企业 结果 。在判断该区别技术特征对 于本 领域 技术 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 谈 到显而易见性 , 不得 不提及 “ 所 述领域技 专利意识 比较淡泊 、 电子商务发展相对落后 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制 度 即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 术人 员” 这个概 念 , 商 业方法相关发 明专 利 申请所属领 域的技术人 来保护 国家利益。 员, 应 当知晓用于完 成商业方 法的计算 机和网络技 术知识 , 能够 获 ( 1 ) 修 改和完善我 国《 专 利审查指南》 。 具备利用公知 的计算机 和网络技术完 随着我 国专利法第三次的修 改完 成 , 《 专利法实施条例》 也在送 知该领域 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 审中, 我 国对 专利审查指南 的修改也在有条 不紊的进行 中 , 修改 后 成商业活动和事务 的能力。 专利 的申请审查其实最关键的审查就是审查专利的“ 三性 ” , 而 的专 利审查指南 中应该 进一步 明确 与计 算机程序相关 的商业方 法 专利 申请 的实施规则 、 保护 范围和权利 限制 。可以界定 受专利保护 关于商业方法专利 的“ 三性 ” 审查 , 最重要 的就是 “ 创造性 ” 的判 断标 的商 业方法 的范 围为 : 可 以应 用于 网络 电子 商务活动 ; 能够提供 更 准 , 所 以这点就是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构建的关键。 方便更快捷 的服务方法 ; 是计算机软件 在网络环境下及其它软件相 结合 的方法或 系统 ; 引导用 户消费的方法 或系统。 由于专利权容易 造成 垄断 , 所 以可以规定 强制许可和利用( T R I P S协议》 的合 理使用 原则对商业方法专利采取专利权限制等具体的实施 细则 。 ( 2 ) 政府相 关部 门应加强政 策支持与引 导 , 树 立全面 的商业方 法专 利竞 争思想 。 加强 政府部 门之 间 、 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调 , 修改完善 审查 机制 , 谨 慎处理商业 方法专利 的审查 与授予 。由于商业 方法专利 的特殊 性, 政府部 门可 以特别设置一个审查 室 , 专 门审查商业方 法专 利 , 这 个审查室的人 员要 经过特别 的培训 , 以便适应商业方法专利 的审查 工作。在进行 商业方法专利实质 审查 的时候 , 要侧重于实用性 的审 查, 由于专利法第三次的修改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 , 由于 , 我 国商业 方法专利的水平跟外国水平相差 比较 大 ,所以在新 颖性 的标准上 , 采取适当放宽的态度。 对 于在 网络交易和金融领域广泛应用的商业

浅谈商业方法专利论

浅谈商业方法专利论

浅谈商业方法专利论商业方法专利是指对商业活动中运用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等进行专利保护的一种专利类型。

商业方法专利一度备受关注,被认为是一种可以实现商业竞争优势、推动商业创新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商业方法专利也引起了很多争议,不仅在国际上,也在国内产生了很多讨论和争议。

首先,商业方法专利对商业创新有着积极的作用。

商业方法专利鼓励了企业对商业模式、商业方法进行创新,并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激励了创新者进行更多的商业创新。

商业方法专利还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商业竞争优势,保护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防止他人抄袭并复制企业的商业方法。

商业方法专利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长期发展。

其次,商业方法专利对于商业互联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商业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使得商业方法专利愈发重要。

商业互联网中的许多创新都是以商业方法为基础的,商业方法专利的出现和保护使得创新者能够更好地进行商业活动,并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商业互联网的发展需要不断推陈出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方法,商业方法专利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创新成果,推动商业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

然而,商业方法专利也引发了很多争议。

一方面,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较为模糊,容易引发滥用和骚扰诉讼。

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通常是基于抽象的商业思想,而非具体的技术实施。

这导致了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明确,容易被滥用,形成专利悖论。

许多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模式,通过申请商业方法专利来封锁市场,限制竞争,从而阻碍了其他企业的商业创新和发展。

另一方面,商业方法专利制度与商业活动的本质不相符。

商业方法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种经营方式,它与科学技术创新有着本质的区别。

商业方法专利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专利制度的初衷,将专利保护的重点从科学技术创新转向了商业创新,与传统的专利制度相比,商业方法专利在技术含量、创新程度等方面具有较低的要求。

这导致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其他企业的商业创新和发展。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主流的商业模式。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商业方法软件是一种关键技术,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在线交易、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管理等功能。

然而,由于软件的特殊性,其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复杂。

本文将就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业方法软件是否可以通过专利保护。

商业方法是指一种特定的商业活动过程,通常包括特定的商业模式、方法和策略等。

以往,一些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申请曾经被拒绝,主要是因为商业方法被视为抽象思想或一种心理现象,不符合专利法中对“技术性”和“可实施性”的要求。

然而,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专利的理解逐渐深入,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接受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一些相关问题。

首先,商业方法软件的技术性要求。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商业方法软件必须具备技术性才能满足专利保护的要求。

这意味着商业方法软件必须包含一定的技术要素,例如非抽象的技术方案、特定的数据处理方法或特定的算法等。

如果商业方法软件仅仅涉及商业模式或商业概念的抽象表达,那么很可能无法满足技术性的要求,无法被专利保护。

其次,商业方法软件的可实施性要求。

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申请必须能够描述清楚如何实施该商业方法软件,以及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

具体来说,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申请必须包括详细的技术说明、流程描述和操作步骤等。

这些信息需要足够清晰和明确,以便他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实施该商业方法软件。

否则,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申请可能会被认为缺乏可实施性,无法满足专利保护的要求。

此外,商业方法软件的创造性要求。

根据专利法,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申请必须具备独创性,即该商业方法软件不能仅仅是一种常识性技术或已有技术的简单组合。

判断商业方法软件是否具备创造性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商业方法软件是否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其次,商业方法软件是否具有新颖的技术特点或技术效果;最后,商业方法软件是否具备一定的技术难度。

浅谈商业方法领域中有关专利客体问题的审查

浅谈商业方法领域中有关专利客体问题的审查

浅谈商业方法领域中有关专利客体问题的审查一、引言商业方法是人们从事商业活动的一般规则和方法, 是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总结出来的, 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并为社会所接受且普遍使用的商业活动基本规则和实现方式, 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果,其内涵比较广泛,并不能够对其进行准确明细的定义。

在最初建立专利制度的时候,商业方法几乎都被各个国家的立法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之外。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业经济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商业化以及5G技术及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应用于商业方法中,相关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也是逐年提升。

对于商业方法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以及争议,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客体的判断是商业方法领域专利审查工作中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本文从实际审查实践出发,结合具体的审查案例,对于当前对商业方法专利客体问题的审查标准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该领域审查人员、代理人以及创新主体提供一定的启示。

二、对于商业方法专利客体的审查方法我国《专利法》中专利保护客体判断规则采用了成文法定义,相应的法条是专利法第二条与第二十五条。

前者规定了发明或实用新型须为“技术方案”,目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技术方案”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后者列举了不属于专利保护的例外,其中包括“智力活动规则与方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地位日益突出,为了经济发展需要,也为了对现有专利技术实施更全面完善地保护,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于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六小节,确定了商业方法专利整体审查的审查基准。

在此基础上,详细说明了对商业方法专利进行客体审查时该如何正确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和专利法第二条,以及两者之间的适用逻辑顺序。

传统的商业方法仅是对自然规律的判断、认识、思考和记录的商业活动规则和方法,只是对自然规律的总结,是一种抽象思维,并无技术方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这项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

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

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摘要】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是当前电子商务领域中的重要问题。

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概念、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和未来发展进行探讨,分析了其在商业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依然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文章旨在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借鉴和指导,探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的优化路径,促进其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研究,不仅可以为电子商务产业的创新提供保障,也为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问题、应对措施、发展、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法律保护、未来发展、总结、展望、研究意义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前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各行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便利和选择。

在电子商务中,商业方法的创新和发展也日益重要,许多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方法,开始申请商业方法专利。

商业方法专利是一种针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是对一种商业方法的创新和技术内容所提供的专利保护。

在电子商务领域,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重点研究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探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概念、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和讨论,可以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在当今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的商业模式。

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不仅关乎企业自身利益,也影响到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和竞争格局。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快速转变和创新意味着存在着许多新型商业方法,这些方法可能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

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论文

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论文

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研究[摘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往被排除在专利门外的商业方法在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之后,被纳入到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中来。

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通过对美国和中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发展状况的分析,提出了对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 商业方法专利计算机技术对策建议美国作为高新技术及电子商务的领先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积极推进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计算机网络等相关领域还处在发展阶段,如果过度的给予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势必会影响行业的发展速度,但作为wto成员国之一,商业方法受到专利保护已经是大势所趋,故我国应当顺应趋势,及时的调整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策略,以谋求长远的发展。

一、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美国目前尚没有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明确定义,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就商业方法的范畴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由技术审查分类的class705对申请商业方法的专利进行归属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0年7月公布了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白皮书,审查分类的class705作了以下的定义:“有关数据是为了实行有意变化数据处理的活动,或者为实行计算活动的装置及对应方法,及为企业的业务、运营或者管理,或者财务数据的处理而独特的设计或被利用的装置或者方法的类别。

这一类别,也规定有关决定数据处理活动或物品、服务的价格计算活动而实行的装置和对应方法”[1]。

我国目前对商业方法专利尚未形成共识,现行的专利法并没有正面规定商业方法专利,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实际行动起来,于2004年出台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已于2008年4月废止),于2009年出台了内部的《审查操作规程》,在《实质审查分册》第九章第4部分专门阐述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其中对商业方法的定义为:商业方法是指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方法,是一种对人的社会和经济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广义解释,例如包括证券、保险、租赁、拍卖、广告、服务、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事物安排等。

关于解析商业方法专利论

关于解析商业方法专利论

关于解析商业方法专利论一、标题:商业方法专利的概念与特点商业方法专利是指解决商业活动方面问题的技术或方法,以创造经济价值为目的而申请的专利。

这种专利的特点在于其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和现实性。

其广泛性表现在可以是任何与商业相关的技术或方法,无论其是否属于传统范畴;不确定性表现在该方法或技术能否达到预期的商业效果,而专利起到的作用只是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现实性表现在商业方法专利的价值往往是与商业现实联系紧密的,且该领域的发展与专利保护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标题: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有效期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于,只要他人的商业活动采用了自己的专利技术或方法所创造出的经济效益,即构成侵权行为。

商业方法专利的有效期一般为20年。

三、标题: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条件和审查标准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条件在于,该方法应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非显然性。

实用性表现在该方法必须具有一定的商业效益,能够在商业上创造出一定的经济价值;新颖性表现在该方法还未被公众所知晓,尚未公开实用;非显然性表现在该方法不应是那些早已有人想到或已知的方法。

审查标准主要是考察商业方法专利是否达到了这些条件。

四、标题:商业方法专利的实际应用价值商业方法专利的实际应用价值表现在,它对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商业方法专利的出现对于企业来说,一方面是可借鉴、借助以推广自己的商业发展,另一方面是可以为自己的商业活动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以保持相对的竞争优势。

五、标题:商业方法专利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商业方法专利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它推动了商业过程的数字化、线上化,促进了经济活动的效率提升和创新性的发挥,为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同时,商业方法专利也在带来商业高度专利化的同时,自身也对技术创新产生了一定的限制。

案例一:亚马逊"单击购买"专利亚马逊公司于1999年获得一项商业方法专利,即“单击购买”(One-Click Purchasing)。

物联网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探析

物联网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探析

物联网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探析苑 野内容提要:物联网商业方法是建立在物联网产业上的商业方法,是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核心。

与传统的商业方法不同,物联网商业方法不仅具有创造性、价值型、规则性,还具有技术性的特征。

2017年,我国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为商业方法专利作出了新的指引,认可了通过专利保护包含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创新。

由此,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具备更明确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对传统专利制度的部分原则提出了挑战,相关制度规则需要做出新的解释和调整,方能更好地适应物联网时代的到来。

关 键 词:物联网 商业方法 专利Abstract:The internet of things business method is the business method that is built based on internet of things industry. It is the cor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of things industry. Unlike the traditional business methods, internet of things business method not only features creativity, value, and rule-governing, but also of technical nature. In 2017, the Guidelines for Patent Examination is revised, which gives new guidelines to business method patent, providing the internet of things business method with clearer possibility and operability, and also brings challenges to some principles of traditional patent system.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or relevant rules to be explained and adjusted to better serve the upcoming of the internet of things age.Key Words: internet of things; business method; patent近年来,物联网技术创新空前活跃,与其他产业发展显著不同的是,物联网产业以技术集成创新为驱动,极大地提升了商业方法在商业活动中的地位。

商业方法的专利法保护问题探讨

商业方法的专利法保护问题探讨

[ 关键词 】 商业方法 专利保护
要考虑 国际立法趋势 , 又要立足于我 国相 关产业 处于起 步阶段 , 与发达 国家存在差距 的现实 , 保护 民族利益 。对 于商业方法专 利的保 护 , 笔者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l在《 、 专利法》 中对商业方 法专利 进行专 门规定 在专 利法 中明确规 定符合 一定条 件 的商业方法 可以被 授予专利 权 , 以从根本上解决商业方法能否得到专利保护 的问题 , 可 使商业方法 的专利保护有法律依据 ,商业方法专利与其 它专利一样就成为受 专利 法律制度规范和调整的专有权。实际 的商业方法专利并不必然 与商业 有直接联系 , 可能也不只是 一种方法而 已, 它可 以是一个利用商业方法 开发 出的系统 , 从专 利的类别来论 , 以基于方法 , 可以基于机器来 可 也 进行专利授权。 在立法上必须严格遵守新颖性 、 创造性和实用性 的标准, 特别是新 颖性和创造性 , 纯粹的或者单 纯的商业方法专利 申请, 对 因其 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是用 来解决 技术问题的,也没有采用任何技术手段, 面 目出 现 。 更没有获得任何技 术效果 , 因而它不 满足“ 为解决技术 问题, 采用技术手 二、 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存在 的问题 我 段并获得技术效果 ” 的发 明专利 审查 基本原则, 也不符 合授 予专利的实 质条件即新颖性 、 创造性 、 实用性 标准 , 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不 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存 在一些 问题 ,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是国内法律法规不明确。我国专利法没有直接涉及与商业方法 能授予专利权。在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批准上, 明确可授 予专利 的商业 有关的发明是否给予保护的问题 , 也没有直接排除对商业方法 的保护 , 方法的范围。对 于那些 明显属于某一特定行业所必需的商业方法, 无论 其有多大 的新颖性 、 创造性 和实用性 , 都必须在立法上严格 限制专利的 只是在第二十五条做出规定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列入不授予专利 权的情形 。 而且 , 专利法并没有对什么是“ 智力活动的规则 和方法” 进行 授予, 以防止在特定行业 中造成合法垄断,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 , 我 明确的解释。根据我 国 2 0 年版 《 利审查 指南》 出的审查 标准, 01 专 给 对 国《 专利法》 规定 的发明专利权 的期 限为 2 O年 , 实用新型专利权 和外观 “ 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的发 明专利 申请 ” 的审查原则是 :如果一 设计权 的期 限为 1 年 , 自申请 日 “ O 均 起计 算。鉴于商业方法有其 自身特 项发明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亦即智力 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 点, 比如与软件有关, 更新速度 比较快, 因此应 当在专 利权的期 限方面进 身, 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 该指南采用 了列举 的方式, 出了属于“ ” 给 智 行 调整 。 商业方法发 明专利, 可能不用 2 O年就已经更新换代 了。 0年的 2 力 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 ” 的例子, 中涉及商业 方法方 面的例子有 : 其 组 期 限太长, 会给权利 人带来 因维持权 利而产生 的经 济负担, 而其他企业 织、 生产 商业实施和经 济管理等的方法及 制度 ; 计算机的语 言及 计算 则 可能找 出另外的方法来实现相关商业 方法 的突破,以求得殊途同归 。 规则; 计算机程 序本身等 。随着 电子商务 、 网络技术及机械 自动化 技术 在 此情况下, 申请人 在 申请发 明专利 的时候会有 所顾 虑, 或者在专利权 而不会维持 2 0年, 这就使得 2 0年 的发展 , 商业方法已经 不再仅 以原有 的形式 发挥作 用, 而是 通过软件和 取得 后只在一定 时间内维持该权利 , 硬件的结合形成一个新 的系统 ,此时 的商业方法就不再是单 纯的方法 的专利权期限形同虚置。美国 A ao 司首席执行官 Jf・eo 都有 m zn公 e B zs 或者规则 , 而是一个全新的智力成果。2 0 0 4年 1 国家知识产权 局发 感于商业方法软件保护期太长产生的负 面影响 而呼 吁美 国国会修改 国 0月 布 的《 商业方法相关 发明专利 申请 的审查 规则( 试行)对商业方法做 出 》 家 的专利制度 。他说 : 国专利商标局应该将软件专 利的有效期设为 “ 美 的解释是 : 商业方法是涉及商业活动和事务 的方法 , 这里商业 的含义是 3 5年 , - 而不是现在的 1 7年。特别是在 网络时代, 软件 在 3 5年就会有 — 包括金融 、 保险 、 证券 、 赁 、 租 拍卖 、 投资 、 营销 、 广告 、 旅游 、 娱乐 、 服务 、 很 大的更新。” 因此专利立法应 当在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上体现出一定 的 房地产 、 医疗 、 、 教育 出版 、 经营管理 、 企业管理 、 行政管理 、 事务安排等 。 灵活性, 于商业方法 软件专利 权的期限不宜过长 , 以参考实用新型 对 可 试行中规定 ,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的商业方法是可 以授予专利 和外观设计的保 护期 限定 得短 一些 ,这样更有利于发 明专利 的申请和 权的。我们注意到该试行是国家知识 产权局对现行《 专利审查指南》 的 相关商业方法的推 陈出新, 促进社会发展 。 补充 , 二者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 力 , 然而现行的《 专利审查指南》 提到涉及 2对 商业方法 的“ 、 创造性” 进行更明确具体的界定 组织、 生产 、 商业实施和经济管理等的方法及制度属于商业方法不授予 为了适应商业方法 专利审查 的需 要 , 需要为商业 方法的“ 创造性 ” 专利权 , 两个法律文件存在 矛盾 , 的法律规定让专利 申请人无所适 界定更加 明确 而具体的要求。在现有环境下, 这样 如果创造性判断 的原则过 从 。出现这种情况 , 笔者认 为 , 国家知识 产权 局在是否授予商业方法的 于宽松, 就有可能对商业服务 中的一些公用性 的 、 普遍性 的方 法授予 专 专利上 尚存忧虑 , 对授 予商业 专利 的范围还 没有最 后定 论。但 是 , 国家 利, 从而使商业方法专利成为排挤竞争 、 扼杀创新 的工具 。 因此确定判断 在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上 没有 一个明确的态度 ,实难 推动广大国内企 商业方法专利的创造性的原则就具有 了重要 的现实 意义。欧盟的实践 业对商业方法的重 视, 这样的做法不利于促进 科技 的进步 。 值 得我国借鉴。欧洲专利局( P ) E O 把有关商业 方法的问题作为技术 问 二是 国内企业漠视商业方法专利 。中国已经成 为 WT O的成员 , 无 题来对待 , 在判断 申请的主题是否具备创造性 时 , 要求 审查员 采用 三步 论是银行业 还是软件产业, 无论其 发展水平如何 , 都要面对同样 的国际 法进行判断 :1 ()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 术: 最接 近的现有技术是 , 比如 : ) ( a 竞争 。逐渐进入 中国市场 的外 国银行 以及 已经进入 中国市场 的计算 机 在有关揭示的技术效果 、目的和预期 的使用方 面与权利要求 的发 明最 软件和网络公 司都会给 国内企业设置一 道道知识产权的壁垒, 花旗银 行 相似 的技术领域的已知结合 或() }具有与该发 明拥有最大数量 的共 同技 ) 的专利更有 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的“ 事实标准” 而对 国内银行形成更 为严 术特征并且能够完成该 发明的功 能的结 合。f) 2确定专利 的区别技术特 峻的技术性 贸易壁垒。现在商业方法专利向着专利技术标准化和标准 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 术问题 ;要使 用客观的方法确定需要解决的技术 许可化的方 向发展 , 如果我国企业不重视商业方法专利问题 , 当其他 国 问题。这个 需要研究最接 近的现有 技术以及该专利与最相近 的已有技 家的商业方法专利发展到一定程度时 , 就会制定出行业的专利标准 , 我 术之间在特征方面或者在结 构上 或者功能上存在区别 ,然后 明确地阐 国企业要进入该领域 ,使用 相关 技术就要支付高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明这一技术 问题 。 对技术问题的表达应当做广义的解释, 它不必然意味 用 , 于一个产业的发展是相 当的不利 。 对 中国联通 C MA手机在 国内闷 D 0 着这种解决方法是对 已有技术的技术改进 。因此 , �

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比较研究

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比较研究

理论探讨删蘸悠瑟l麓蕊鲨盏叠譬銮黾毯意慰黥熟黼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比较研究一、引言自1996年起,花旗银行已向中国国家专利局申请了19项“商业方法类”“明专利,这些已申请专利多是配合新兴网络技术或电子技术而开发的金融服务和系统方法。

其目的是为了控制电子银行的核心技术,树立网上银行的领导地位。

2003年花旗银行申请的专利中有两项已被中国专利局批准,分别是“电子货币系统(申请号961942312)”“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申请号96191072.0)”。

可以说这两项专利犹如泰山压顶,令国内金融业在银行流程优化以及信息化改造中,小心翼翼,在跨国公司的地雷阵之中可谓是举步艰难。

跨国公司凭借商业方法专利占据行业高端,坐地收钱;发展中国家却13益被边缘化,被动挨打,其中经验与教训值得深思。

二、商业方法专利概况商业方法专利B us i nes s M et hod Pat ent,BM P)意义上的商业方法,是伴随着计算机软件系统和集成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而表现出一种全新的含义。

商业方法如果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独占利益,寻求专利保护是最佳方案。

因为各国版权法对于那些通过“反向工程”和“净室技术”来规避版权侵权的行为束手无策。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傅IPO)的高健李明星解释,商业方法专利涉及的是那些借助数字化网络经营商业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

商业方法专利可专利性的问题,并不单纯针对金融、商业实施领域,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对各个领域的渗透,未来的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情况会变得越来越丰富。

三、不同法域保护模式受东西方不同文化的潜在影响,归属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商业方法的认定以及可专利性问题。

在立法与执法层面体现出显著的差异性。

1.美国模式美国立法部门在专利法273条中规定,须授权的商业方法必须是“实行或指挥商业的方法”。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的审查官专用培训指导教材中,已经明确提及投资信托的商业方法、电子商务相关的商业方法等。

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

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

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摘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新挑战。

本文从概念、保护方式、价值评估、侵权问题和国际保护等角度探讨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相关问题。

在结论中分析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面临的挑战,并展望了未来研究方向。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需要综合考虑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同时应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更加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法规。

在未来研究中,可以进一步探讨新技术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影响,以及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通过深入研究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可以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实质性的指导和支持。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价值评估、侵权问题、国际保护、挑战、未来研究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商业方法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资产,其中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成为各国立法者和企业家关注的焦点。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商业模式的创新,电子商务领域涌现了大量新的商业方法,这些商业方法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至关重要。

由于商业方法的特殊性和创新性,其保护方式也显得尤为重要。

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已经成为国际上的热门议题。

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在积极探讨如何保护电子商务领域的商业方法,以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

研究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系统地探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包括其概念、保护方式、价值评估、侵权问题和国际保护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现状和挑战,为未来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部分为整个文章的开端,为读者引入主题,提出研究问题,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1.2 研究意义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是指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对商业方法的创新进行专利保护。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商业方法的创新日益增多,如何有效地对这些创新进行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商业方法专利研究

商业方法专利研究

摘要关于商业方法专利问题,从确认法定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分析是认识它能否成为专利权保护客体的重要方面。

法定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一般学者认为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笔者认为法定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以创造性为主,新颖性作为创造性的表现方面之一因为其重要而被特别强调,实用性作为对创造性的检验手段之一因为其重要而被提及。

法定商业方法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同样以创造性为主,新颖性作为创造性的表现方面之一因为其重要而被特别强调,实用性作为对创造性的检验手段之一因为其重要而被提及。

从专利“三性”分析,商业方法专利制度并非要求对所有的商业方法进行专利权保护,它仅仅要求对创造性程度足够高的商业方法进行专利权保护。

商业方法专利制度不会妨碍商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

目前中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之一是商业经营活动的进一步发展。

历史事实已经证明专利制度有效地推动和保障了第二产业和第一产业的发展,笔者认为它同样可以有效地推动和保障商业的发展。

中国应该主动地建立、发展和完善商业方法专利制度。

文章运用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国外商业方法专利制度进行了考察,同时对商业方法专利在我国的出路做了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

关键词:商业方法;创造性;法定专利权;法定商业方法专利权AbstractAs to business method patent, it is an important way to understand if it can become the subject of patent protection according to the legal conditions to grant the patent rights. The substantive qualities of the legal patent include novelty、creativity and utility. The substantive qualities of the legal patent right mainly include creativity. Novelty, as one of the aspects of expression of creativity, is emphasized; utility, as one of the means of checking of creativity, is talked about.The substantive qualities of the legal business method patent right also mainly include creativity. Novelty, as one of the aspects of expression of creativity, is emphasized; utility, as one of the means of checking of creativity, is talked about. The business method patent system does not require to patent all of the business methods, only to the business methods which are creative enough. The business method patent system should not affect the good developing of the business industry.Nowadays one of the preconditions for the mor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market economy i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usiness industry. It has been certificated by the history facts that the patent system has effectively forced and confirm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rst and the second industries. And the author thinks it will also effectively force and confirm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usiness industry.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China should actively create, develop and perfect the patent system in the business method patent system.In order to perfect our country’s patent system, the thesis has reviewed the business method patent system abroad and researched theoutlet of the business method patent inland by the ways, such as, comparative research.Key Words: business method; creativity;statutory patent right;statutory business method patent right引言2002年9月5日的《南方周末》刊登了一篇《花旗中国暗布专利,中资银行何时醒》的报道。

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

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

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业方法引发的专利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围绕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结合当前实践,就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商业方法的界定、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商业方法专利的侵权及防范等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申请审查,侵权防范。

正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传统商业模式之外的全新商业形态。

电子商务所涵盖的商业行为之多、创新之广而深,使得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理解商业方法的本质,并将商业方法与技术手段结合起来进行审查。

一、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以技术功能为前提,商业意义为补充的原则。

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需要在商业意义上有创新和实用价值,并且和技术手段结合紧密,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此外,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需要满足专利法的专利资格要求。

二、商业方法的界定商业方法的界定是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前提。

商业方法的界定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商业行为的描述和商业手段的描述。

商业方法应当是以具体行为为依据,并且能够被界定在商业领域之内。

商业手段的描述需要清晰明确,以便明确地指示出商业手段的创新与实用价值。

三、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和审查需要严格遵守专利法规定,根据商业方法的本质和界定,针对商业方法的实质进行审查。

在申请商业方法专利时,需要在文献检索、信息采集、创新贡献阐述等方面加强功夫。

此外,商业方法的审查需要结合技术手段进行评估,确保专利的有效性。

四、商业方法专利的侵权及防范商业方法专利的侵权主要表现在商业方法权利人授权他人使用而未能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形。

商业方法专利的侵权需要依据专利法规定进行判断,并依法进行维权。

商业方法专利的防范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加强专利申请风险管理、实施专利保护策略、进行专利监测和维护等。

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内在逻辑

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内在逻辑

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内在逻辑本文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探讨了商业方法的本质及其与技术之间的本质区别,然后利用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基本模型分析了商业方法、技术与经济增长的辩证关系,指出商业方法能够在技术不变的情况下带来经济的跳跃性增长,因而需要用专利法对其进行保护,鼓励商业方法创新。

标签: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交易费用一、问题的提出鉴于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在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已经成为事实,既有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研究往往集中于“如何保护”的问题,而回避了为什么要保护这个基本的问题以及对于商业方法本质的探讨。

也就是“在中国主要的和重要的贸易伙伴们都已经加入商业方法保护这个圈子的今天,我们的重点应该放在对策研究上,还是放在“批判”研究上?”。

这种处理方式尽管非常务实,却必然导致以下问题:第一,各国对商业方法的界定不一致。

由此尽管各国都在实施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但其涵盖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别,甚至不具有可比性,带来立法在国际范围内普遍适用性的缺失。

第二,在“为保护而界定”下,商业方法往往被随意地或者刻意地进行解释,从而在“商业方法”的保护上纳入了很多本不应在此范围内被保护的主题。

比如将传统商业方法电子化、网络化的做法。

第三,鉴于专利法技术性的要求,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申请往往采取了模糊与技术之间的区别、或者直接将商业方法转化成为软件的方法。

商业方法专利的标准难以明确,审批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

当审查人员拒绝该项申请时往往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二、商业方法的本质1.商业方法界定概述。

关于商业方法的定义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2000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的《自动化商业方法专利白皮书》,将商业方法正式列入美国专利第705分类,将商业方法定义为:”装置及对应的方法,用于商业运作、行政、企业管理或者财务资料报表的产生,其能够使资料在经过处理后有显著的改变或者完成运算操作;本分类也包含作为资料处理或者运算操作的装置及对应的方法,它用于决定货物或者服务的费用”。

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地不断深入,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

在21世纪初中国加入WTO之后,我们经济立法更面对着如何与世界各国接轨的问题。

我国的经济立法不能复制其他国家的法律,在立法的时候必须考虑我国现实的国情和人民的利益,不能受外国法律的影响。

但进入WTO 要求我国的法律必须紧跟世界的潮流,不然不利于经济的全球化和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在这过程中我们不能一味的追随,应在借鉴发达国家有益经验和作法的同时,研究我国经济现状、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异和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步骤。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单位对经济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企业的要发展除了要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保证以外,更需要有一整套经营企业,销售商品,管理人员的方法,也就是适合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的商业方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最基本的商业方法是每个企业所公有的,但有些商业方法是某个企业首先创造出来可以明显提高经营,管理,销售水平,可以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明显优势的方法。

对于这些方法需要有法律的保护使得别的企业在使用时受到限制,以确保首先创造出这些方法的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这样的方法对于每个企业来说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首先发明这种方法的企业,需要有保护独自使用的权利。

商业方法是一种营销模式,商业方法的价值体现在实用性而非创造性。

实用性使得商业方法使用的企业超出了未使用该商业方法的企业,产生额外的价值,创造出更多的利润,为了保证其优势,使得以专利权的形式保护商业方法不被别人盗用成为一种可能。

商业方法是否应该用专利权来进行保护,商业方法是否能成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或者以其他的形式保护商业方法,成为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就以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为内容,着重讨论解决上述几个问题。

并且在总结各国有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立法的基础上,在世界经济的大环境中解决我国如何制定有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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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探析本文阐述了商业方法概念和特征,分析了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现状,并对美欧日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建议:确立商业方法的独立客体类型;合理限定商业方法专利的调整范围;细化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增加网络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提高企业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意识。

标签: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审查标准;完善建议一、商业方法概念界定和特征分析1、商业方法概念的界定商业方法这一概念自贸易活动发展之初就已产生,通指商业经营方法,即经商、交易、做生意的策略,其内涵丰富又往往多来自于经验传承,传统商业方法早已產生,一直以来被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之外。

到20世纪末期,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商业方法借助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发挥作用,在一些特殊领域中不断创新并创造出巨大商业价值,才逐渐被人们所关注,被赋予了法律意义。

传统概念的广泛界定已不适于法律调整范围内的商业方法,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对商业方法法律保护的不同需求,产生出不同商业方法的概念。

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分类第705类对商业方法的定义是:“在商业经营和行政、公司的管理中形成的决定商品及服务资费的文件处理和运算程序的方法。

”[1]日本专利审查部长井上正的观点是:“商业方法专利是指依靠计算机系统完成创造的发明。

”[2]国内有学者认为,商业方法是依靠计算机与媒体信息实施的商业经营活动方法。

[3]将以上商业方法的定义予以分析可以看出,专利保护中的商业方法概念不再是纯粹的智力活动规则或方法,它的实施往往需要借助某种技术手段,多数是计算机技术。

综上所述,将商业方法定义为借助计算机等新兴技术,可以反复应用于商业运作过程中,对经济类数据加以筛选处理。

2、商业方法的特征分析(1)商业方法具有基础性。

商业方法作为商业活动运行的基本方式和程序,在企业运营的每一个过程中无处不在,它不仅只表现成其中纯粹的营销手段或者管理方法,也会涉及到企业运行的每个细小甚微的动作。

商业方法往往涉及很多商业活动的基本方式和程序,一旦被个体权利人所垄断,势必会影响到相关社会行业的正常经营。

因此,应当限定合理保护范畴,严格授予标准,力求在发明创造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2)商业方法具有智力成果的属性。

在一般的传统看法中,商业方法是对人们日常经营过程中全部经验的总结,缺乏创新性和技术支持。

但随着科学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业方法与计算机等新兴技术相结合,不断推陈出新,其作为一种创新性智力成果,早已脱离传统经验领域范畴。

创新出各种各样新的商业方法,但我国目前对商业方法的类型并未在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因此,厘清商业方法的智力成果属性,完善相关法律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3)商业方法具有较快创新性。

商业方法的存在对企业来说是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收益,而商业方法一旦被别家模仿,企业往往可能失去占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砝码,此时便需要不断推出新的方法来应对,因此,具有较快创新性是如今商业方法的重要特点。

所以,在对商业方法进行法律保护的考量时,立法者必须一方面鼓励这种创新性,通过制度激励促使创新者不断产出创新成果;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通过授予个人垄断性权利的激励手段往往也伴随着对非权利人创新行为的限制。

因此在相关法律制定时既要保护权利人权利,激励创新,更要注意平衡权利人、使用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各种利益。

二、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现状1、专利法中缺乏商业方法的明确分类从我国目前专利法的规定可看出,其并不确认商业方法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

从我国对专利保护客体的分类来看,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不符合商业方法与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等现代技术结合而产生新的专利类型的特点,所以,在我国商业方法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在涉及其审查时,只能在有关发明专利的法律规定中寻找依据,致使可操作性不强,因为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此类别,导致对其进行统计较为困难。

所以必须对商业方法发明的特征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专门立法。

2、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审查存疑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列为专利法的保护客体。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说明其保护客体必须为技术方案。

《审查指南》中指明,要是某一商业方法是单纯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依据上述规定,商业方法不属于专利权保护客体。

而依赖网络技术发挥作用的商业方法,如果申请单纯涉及计算机程序自身或仅仅是以其他物体承载的计算机程序,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综上所述,现有法规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客体的规定分散且凌乱,对被排除在专利法保护客体之外的商业方法语焉不详、过于抽象,缺乏具体规定。

3、商业方法专利的创造性审查标准过于模糊完成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后,依照流程则理所当然的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

即对专利的“三性”审核,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法中对创造性的规定非常模糊,[4]缺乏具体衡量尺标。

而在《审查指南》2010版中规定,“该判断过程分三步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明确发明的技术性特征及自身特点;(3)由发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识别发明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有人提出,《审查指南》中的审查流程类似美国已摒弃多年的“教导—启示—动机”程序,会产生大量劣质专利。

[5]我国现行审查流程侧重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及贡献。

但如果依照《审查指南》相关程序,将会导致大量商业方法不符合创造性审查标准。

其次,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商业方法大多呈现出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的模式,且涉及多个领域,对现有技术的检索与分析无疑也给创造性审查增加了困难。

三、美欧日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之比较1、美国在专利制度设立之初,商业方法就被美国排除在其专利保护客体之外。

直到1998年的Stated Street Bank案,才彻底宣布废弃“商业方法除外原则”,正式确立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使美国确定了商业方法只需满足“具体、实用、有形”的标准即可被授予专利。

但是,从工业时代转化为计算机时代的过程中,三性审查标准逐渐不能满足商业方法专利审查的需要。

基于经济发展和经验教训,2008年时,美国联邦法院在著名的比尔斯基案中完善了SSB案的审查标准,[6]随后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机器或转换”的标准,要求商业方法与特定机器设备必须结合起来,不符合的发明是不可授予专利的。

[7]同时否定将“机器或转换标准”作为商业方法专利适格审查的唯一依据。

商业方法的专利审查由此开始了其“去标准化”的过程,即在判断商业方法专利的适格性时,拒绝采取刚性审查标准,因为会使审查重心放在专利申请书的撰写形式上而忽略了对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的真正诉求,经过多年社会司法实践,美国在商业方法专利权能否授予上已不存在争议。

2、欧盟在美国对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之初,欧盟认为商业方法不具备技术特征而对此持反对态度。

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一方面,欧盟见证了美国在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之路上取得的一系列成就。

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使一大批经济实力强盛的跨国公司呼吁对商业方法予以保护,商业方法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迫使欧盟开始转变以往的态度。

1995年对Sohei案的判决使欧盟将“技术特征”明确为其审查标准。

其专利局在2001年修订的审查指南中表示: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审查必须与技术问题相关。

如今,欧洲已不再把判断商业方法能否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作为研究重点,而是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商业方法是否符合专利要求的创造性方面。

3、日本一直以来,日本在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上都亦步亦趋地追随美国的脚步,一开始坚持的否定立场也由于美国态度的变化而发生了转变。

这一转变在其不断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过程中展露无遗。

1997年,日本专利部门在其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商业方法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

至2001年,专利局发行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确立了商业方法在专利保护客体中的地位,另外,对其审查流程和标准做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日本在审查方式上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技术性判断原则。

日本法律中也明确规定发明专利必须是“包含技术特征的创造性工作”。

所以,日本特许厅认为纯粹的商业方法并不应当被纳入专利法的保护客体。

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也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可是困难程度大于美国。

四、完善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建议1、确立商业方法的独立客体类型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量也随之增多,但现行法律中没有涉及该类专利申请的指导性法律文件,更缺乏一致的审查标准及规则,致使专业人员对此难以衡量,为了改变现状,应当依据商业方法的特征,在制定法律时有所侧重,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保证审查流程的优质、高效。

首先,必须在《专利法》中加入商业方法这一具体类别。

这有利于专利部门对专利进行制度化管理和科学统计,也能够使申请专利的命名和申请书的撰写规范化。

其次,在《审查指南》中予以明确规定,也可以在曾经颁布的《审查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做一些改进。

总的来说,专门规定并不意味着要摒弃全部目前的审查规则,只是将现行审查规则中适宜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保留下来,添加内容丰富且易于理解的审查标准和规范,形成其独有的审查规则。

2、合理限定商业方法专利的调整范围当前我国专利局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还不甚明确,我们可以从涉及专利的法律规范推出商业方法发明在我国现存法律结构内的实际保护空间以及具体审查标准。

2004年《审查规则(试行)》将其调整范围明确规制在计算机范畴,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仅仅是与网络程序有关的发明创造迎合了专利保护客体范围,《审查规则(试行)》因此被废止。

由此可看出,将其调整范围局限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领域太过狭隘,但也不能盲目扩大,应当将具备有益用途、能产生实际效果且可以重复和自动执行的技术方案,看作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条件。

2000年,美日欧三方共同出示了与计算机应用相联系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问题的研究报告,对其保护持肯定态度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统一认识。

一是由计算机实施之商业方法必须包含技术贡献,才可能成为专利法保护客体。

二是使用众所周知的技术对公众熟知的商业运作程序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

[8]从以上来看,用商业方法是否具有技术性特征作为判断其可专利性的标准,无疑是最合适的。

3、细化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我国对商业方法专利实用性的判断可以参考《专利法》相关规定,主要看该商业方法在实践中的运用是否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现行《专利法》对专利的新颖性审查采取绝对新颖性标准,商业方法大多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由于网络的无限制性和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导致其在多数情况下的公开不受限制。

所以,只有采取该标准,才能对商业方法新颖性审查做出正确判断。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依据以下步骤判断:(1)确定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2)将该发明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明确差距;(3)确定该发明是否具备显而易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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