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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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知识产权.do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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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知识产权.doc中美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1. 背景介绍中美两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贸易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知识产权保护是中美贸易的重要议题之一。

本文将介绍中美贸易关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探讨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挑战。

2.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知识产权侵权中美贸易中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其中,美国企业常常指责中国企业在产品设计、制造和销售过程中侵犯了其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

这些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美国企业的利益,并导致了中美贸易的紧张局势。

2.2 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虽然中国已经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强大,以及执法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完善,使得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2.3 双方意识差异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意识差异。

在中国,部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对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很难主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而在美国,知识产权保护被视为商业竞争的关键,企业会积极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这种意识差异也影响了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

3. 中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为了解决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展开了合作。

3.1 签署双边合作协议中美两国已经签署了多项双边合作协议,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这些协议包括加强信息共享、加强执法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培训等方面。

这些合作协议为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3.2 加强执法合作中美两国的执法部门加强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

双方通过信息共享、培训交流等方式提高了执法部门的能力,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种执法合作为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3.3 举办高层对话和研讨会中美两国定期举办高层对话和研讨会,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中美知识产权

中美知识产权

中美知识产权第一篇:中美知识产权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中美两国经贸合作中的关键议题。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知识、技术、文化等的创造性产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还能保障文化多样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利益。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一些分歧。

一方面,美国认为中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另一方面,中国认为美国要求过于苛刻,限制了中国企业的发展。

此外,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标准、法律和执法措施等方面也存在不同。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美两国加强了知识产权合作。

2019年1月,中美就知识产权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共识。

双方同意在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和执法方面加强合作,加强互信和沟通,促进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平等对话和交流。

在此基础上,中美两国将继续推动知识产权合作。

中国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美国方面也将提供更多支持,通过加强合作,使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做出更大贡献。

总之,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是有必要的,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推动创新。

双方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果。

第二篇:中美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未来,中美两国的知识产权合作将迎来新的发展。

一方面,中美两国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监管和执法方面的合作,将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法制化和规范化。

另一方面,中美两国还将加强在知识产权使用和转化方面的合作,探索新的合作模式和商业模式。

具体来说,中美两国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的合作。

中方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美方将提供更多技术支持和经验分享,帮助中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的能力。

此外,中美两国还将加强在知识产权使用和转化方面的合作。

中方将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商业化,鼓励企业积极运用知识产权进行创新和发展。

中美知识产权谈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中美知识产权谈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中美知识产权谈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摘要】: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和冲突,加速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中美贸易的频繁,知识产权又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特别是中国加入WTO组织,更加促使中国加紧建立和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中美贸易冲突知识产权现状问题完善方法一、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始末中美之间涉及知识产权的同题,最早可见于1980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

依据该协定,每一方提供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产品相适应的保护。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在80年代已经开始,1980年,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85年又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但1988年4月,美国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试图以中国不对美国的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有效地保护为由,对中国适用“特殊301条款”。

为此,1989年,中美双方进行协商,于1989年5月达成《谅解备忘录》。

在该备忘录中,中国政府承诺:中国将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版权法,其中将修改专利法,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和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其中计算机程序将作为特殊种类作品予以保护,中国并将参加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等。

1989年7月,中国加入了《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1990年9月,中国颁布了《著作权法》,同时,中国正准备公布有关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规定。

然而1991年5月,美国无视中方多年所做出的努力,将中国从“重点观察名单”中升至“重点国家名单”中,认为中国已经举行的多次双边谈判没有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进展;中国缺乏对美国知识产权充分有效地保护;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落后,缺乏对不正当竞争的制裁等。

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美国政府将引用其“特殊301条款”对中国实行单方面的贸易制裁。

中国政府认真执行了备忘录的内容,于1992年下半年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论文

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论文

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论文[摘要] 有关时间点的判定方面,美国对于时间点没有要求,而中国则仅限于申请日同日。

[关键词]重复授权;专利法;美国;比较引言专利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

发明创造的所有人获得专利一般是为了有效地实施,从而带来收益。

但是,如果这些授权的专利中出现了重复授权,就势必会引起专利权冲突,进而造成权利的不稳定,给权利人实施其权利带来障碍,公众对专利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还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由此引发的确权请求和专利纠纷还可能占用很多诉讼资源。

重复授权原则是专利制度中的一大重要原则,各国都在专利法中予以规定。

我国在《专利法》第9条中予以规定。

美国则可从《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35 U.S.C.101)中引出。

中美都是知识产权大国,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独树一帜,本文拟从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复授权对比分析中取长补短,为中国专利法的整体结构和框架提供学术借鉴。

一、中美重复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35 U.S.C.101)规定了有关一项发明获得专利的条件:“任何人如果发明或发现了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制造品,或其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进,就可以获得一项专利”,这就是美国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制定法上的来源。

美国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The Manual nf Patent ExaminingProcedure,MPEP)阐述的重复授权原则立法本意在于阻止一项专利权到期后的不公平的延长。

隐含在该立法本意后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众在专利到期之后,不仅能够利用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还能够自由利用在完成发明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改进或变形。

可见其立法本意在于避免发明人或专利拥有者不正当的延期其专利保护期限的目的,保障公众可自由利用到期专利及其改进的权利。

浅谈中美专利保护制度的比较

浅谈中美专利保护制度的比较

比, 揭示两国专利保护相关规定在构成框架和侵权救济的区别与联系, 借鉴其立法成果, 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或装有一个 或更 多的专利标志 。如果 未设专利标 志 , 在任何侵 权 诉讼 中, 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除非有证据证明 , 权利人在发 现侵 权
【 关键词】 专利侵权; 专利保护; 法律; 实 施; 救济; 制度

后向行为人发出过侵权警告, 行为人在被通知其实施的行为侵权
行 为后, 继 续 实 施 其侵 权 行 为 。 否 则 专 利 权 人 不 能 获 得 任 何 经 济 上的赔偿 , 只能将 提起 侵权诉讼 当成是 “ 发 出侵 权通 知” 中 国 没 有 类似的规定 另外在赔偿 金的计算方 面 , 美国对于专 利侵权 的 损害赔偿金额 的计算大致分为两种 即合理权利金 和专 利人 因侵权 人侵权所丧 失的利益 同时美 国专利法第 2 8 4条规 定 , 在侵权 人 故意或其侵权行 为极端恶劣 的情 况下 , 法 院法官可 以加重 损害赔 偿 额至三倍 我 国《 专 利法 》 规定 : 专利侵权 数额 的确 定有 以下 几 种 方式 : 其一 , 依权利人的损失而定 ; 其二 , 依侵权 人的违法 所得 而 定; 其三 , 如果权 利人损失 或侵权人违 法所得难 以确定 的, 参 照该 专利许 可使 用费的倍 数合理确定 实 际 操 作 中 , 远 没 有 美 国法 律 操作中的明确性 , 主观因素 占很 大比例 23 侵权救济途径 比较 。在获得专利侵权救 济的途径上 , 两 国 区别很 大 其一 , 专利侵权救济途径 的选择上 , 获得专利侵权 救济 的途径 包括 司法途径 行 政途 径 和其 他 途 径 。在 中 国 , 各 级 专 利 管 理部 门在 E l 常管理 中, 发现侵权行为均 可以在法定职权 范围 内予 以制 I E 并 给予 处 罚 ; 权 利 人也 可 以 直接 向有 关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法院请求救济 但美 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则一般只通过 司法途 径 所 以在 涉美专利案件 处理过程 中 , 借 助美国 的司法途径 就起 到了至关重要 的作用 其二 , 专利侵权行政途径救济上 , 根 据我 国

中美贸易知识产权

中美贸易知识产权

中美贸易知识产权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中美之间的贸易关系日益紧密。

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美贸易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探讨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和合作机遇。

一、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1 背景概述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源远流长。

随着中美贸易规模的扩大,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其中,美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常常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焦点。

1.2 知识产权侵权现状目前,中国市场上存在一些对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盗版、假冒、仿制产品等,严重损害了美国企业的利益。

例如,某些中国企业往往通过盗版美国企业的产品进行高仿,以低价抢占市场份额,给美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1.3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中美双方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了知识产权监管执法力度。

同时,中国政府也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政府也通过一系列的行动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例如,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的一些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涉嫌侵权的中国企业进行了制裁。

二、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挑战2.1 执法和监管难题中美两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些不同的执法和监管难题。

中国的法律体系相对较新,执法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导致了一些侵权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同时,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较高,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较大。

这种差异也给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2.2 技术转移和合作问题中美贸易中存在一些技术转移和合作问题。

在某些领域,中国企业需要从美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些美国企业对于向中国企业转移技术存在疑虑。

这给中美贸易合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三、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合作机遇3.1 加强合作中美双方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中美经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中美经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中美经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近年来,中美经济合作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在这一合作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却频繁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中美经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现状描述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鼓励创新,保护创造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转让和合作。

然而,中美经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却存在许多争议。

1.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差距。

尽管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执行力度不够,在打击侵权行为方面还存在一定困难。

这使得一些美国企业担心在中国市场上失去利益,从而影响了中美经济合作的稳定性。

2.技术转让面临挑战中美合作中,美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技术转让也是一个敏感问题。

尽管中国正在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但仍有一些合作项目要求技术转让,并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不公平的要求。

这导致一些美国企业对在中国市场的合作持保留态度,限制了双方的深入合作。

二、中美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对策为了促进中美经济合作,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以下对策可以被考虑: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中国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加大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

同时,美国也应理解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进步,对中国采取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

2.加强合作与对话中美可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交流,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

双方可以加强高层对话,探讨解决方案,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

3.引入第三方机构中美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如知识产权仲裁组织等,作为独立公正的调解机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这将为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争议的渠道,增加合作的稳定性。

4.加强风险管理与合规建设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建设,制定合规规范,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增加合作机会。

三、结论中美经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双方共同努力解决。

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历史演进与制度思考——以中美比较研究为基础

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历史演进与制度思考——以中美比较研究为基础

在“互联网+”和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经营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商业模式创新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中涉及的专利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对商业模式进行保护,主要是依据商业方法专利的路径对商业模式创新成果提供有限的保护。

然而,大量商业模式创新频繁遭遇模仿、抄袭,现有专利制度俨然无法满足互联网行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2015年,国务院报告中明确提出“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a 的要求,加强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为适应新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更好地激发企业创造活力,对商业模式创新成果提供专利保护确有必要。

本文从新商业模式概念出发,结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历史演进与制度思考——以中美比较研究为基础张 平 石 丹内容提要:“互联网+”背景下,新商业模式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手段相融合,有效地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具有专利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经历了拒绝保护到扩张保护再回归到严格保护的演进历程,说明一国专利保护实践需要与产业发展相适应,扩张新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应当格外慎重。

我国在适当放宽专利客体审查要求同时,应当明确创造性的审查标准,配备专业性的技术人员,平衡产业创新与社会利益。

关 键 词:商业模式 商业方法专利 创造性 专利客体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et Plus ”strategy, the new business model is integrated with big data, AI and other technical means to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 The new business models need patent protection.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judicial history of business method patents in the U.S, indicating that a country s patent protection practice needs to be compatible with it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While appropriately lowering the requirements for 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China should clarify the criteria for creativity test, support to train skillful professionals, and balance industrial innovation and social interests.Key Words: business model; business method patent; creativity; patent subject matter 作者简介:张平,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石丹,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法基础”(16ZDA075) 。

探析中美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探析中美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探析中美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摘要:在中国越来越多的加入全球经济化浪潮中的因素推动下,中美两国政府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两国经贸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实际上,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不仅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中国自身的需要。

中国已经把自主创新上升到国策,未来中国将向创新型的国家发展,要做到这一步,必须解决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本文在参考了大量学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中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并针对性提出了一些参考性策略方案。

关键词:执法力度权利人市场行为保护意识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赋予创造者于一定期间内对其智力成果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通常包括著作权(或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其对象是人的心智,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在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里,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1978年以后,特别是中国自1986年开始复关谈判以后,中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20XX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时,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已经全面与世界接轨。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美国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一定程度上的垄断和对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是有好处的,而且重视知识、重视人才,是美国一直以来遵循的原则,当美国开发西部时,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更是大量收罗专业人才。

专业知识人员的集中,成果的法律保护就自然地成为了历史的客观必然。

美国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逐渐形成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将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秩序、贸易综合考虑。

由于中美两国在历史文化、经济结构、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实力等方面的不同,知识产权制度也必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地不断深入,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

在21世纪初中国加入WTO之后,我们经济立法更面对着如何与世界各国接轨的问题。

我国的经济立法不能复制其他国家的法律,在立法的时候必须考虑我国现实的国情和人民的利益,不能受外国法律的影响。

但进入WTO 要求我国的法律必须紧跟世界的潮流,不然不利于经济的全球化和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在这过程中我们不能一味的追随,应在借鉴发达国家有益经验和作法的同时,研究我国经济现状、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异和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步骤。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单位对经济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企业的要发展除了要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保证以外,更需要有一整套经营企业,销售商品,管理人员的方法,也就是适合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的商业方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最基本的商业方法是每个企业所公有的,但有些商业方法是某个企业首先创造出来可以明显提高经营,管理,销售水平,可以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明显优势的方法。

对于这些方法需要有法律的保护使得别的企业在使用时受到限制,以确保首先创造出这些方法的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这样的方法对于每个企业来说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首先发明这种方法的企业,需要有保护独自使用的权利。

商业方法是一种营销模式,商业方法的价值体现在实用性而非创造性。

实用性使得商业方法使用的企业超出了未使用该商业方法的企业,产生额外的价值,创造出更多的利润,为了保证其优势,使得以专利权的形式保护商业方法不被别人盗用成为一种可能。

商业方法是否应该用专利权来进行保护,商业方法是否能成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或者以其他的形式保护商业方法,成为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就以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为内容,着重讨论解决上述几个问题。

并且在总结各国有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立法的基础上,在世界经济的大环境中解决我国如何制定有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法律的问题。

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INDUSTRIAL INNOVATION 产业创新研究商业方法专利目前的发展对于信息化领域和各商业领域的结合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趋势又对其他国家这方面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因此,对其进行定期定量的分析借鉴,对我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有所助益。

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已经普遍接受商业方法专利保护。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

自1998年State Street Bank 案(State Street Bank Vs.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起,美国就开启了对商业方法进行授权的实践,同时也进行了积极推进。

2000年3月20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一项商业方法专利行动计划,明确了商业方法专利的归属类目(705)、审查部门和审查措施。

2000年11月27日,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正式通过题为《商业方法专利化》的白皮书。

到目前为止,美国在705类目下已授权专利61572件,其中2017年和2018年分别授权1072件和696件。

一、演进过程(一)例外原则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问题在其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确立和发展。

在专利的保护客体方面,1908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Hotel Security Checking 案作出判决,认为涉案专利不属于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可授权客体,确立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

此后,商业方法发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被排除在专利可授权范围之外。

(二)可专利性的确立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逐步融入人类社会生活,利用计算机技术来改进商业模式的创新也越来越多。

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State Street Bank 案中对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判决的改判,确立了商业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关于“数学算法”例外原则,CAFC 认为:“数学算法的非专利性被接受是因为它们仅是组成非实体概念或原理的抽象概念,从而不具有‘有用性’。

知识产权保护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不少于1000字随着中美贸易关系的不断加深,知识产权保护愈发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因此,本文将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分析其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并探讨中国在此背景下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中美贸易的影响1. 中美贸易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中美两国的知识产权问题由来已久,这已经成为中美贸易最为复杂和繁琐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中美贸易的知识产权纠纷却不断增多。

例如,美国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盗窃、不公平竞争等问题一直持续推进,而中国则因美国的单方面限制高科技出口、在中国市场中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做出针对性反制措施。

2. 影响双方企业的发展利益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或是保护的不公正,会对中美两国的企业利益产生影响。

在外部环境的竞争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是影响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如果中美之间无法达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共识,那么企业之间的合作、科技和商务交流等方面的发展就会受到较大的限制。

3. 影响双方的创新和技术进步知识产权是创新的难点,知识产权保护则是创新的保障。

如果知识产权不能有效保护,那么创新就没有保障,长期以来双方的创新和技术进步都会收到一定的影响。

例如,美国制造业依靠自身的领先技术优势而保持着国际竞争力,而中国的创新也在不断加快脚步,但如果两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得不到有效实施,那么它们的创新和技术进步就都将受到限制。

二、中国的对策1. 坚持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立场中国一直在坚持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立场,并对这一领域加强了相关的法规和制度,率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目前,中国已经在自主创新、科技进步等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

在未来,中国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外交、法律、技术创新等方面,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和透明。

2. 加强知识产权合作中美作为全球两大经济体,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是个不可忽略的重要内容。

中美贸易知识产权.doc-无删减范文

中美贸易知识产权.doc-无删减范文

中美贸易知识产权.doc中美贸易知识产权1. 简介中美贸易一直以来都是全球贸易中最重要的组合之一。

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双边贸易协议、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方面。

2. 双边贸易协议双边贸易协议是中美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与美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贸易的协定》(即中美《协定》),该协定规定了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和保护措施。

3.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确保双方企业和创新者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版权保护: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的版权保护措施,确保创作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 商标保护: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标识,对商标的保护十分重要,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和辨认产品和服务。

- 专利保护:对于技术创新和发明,专利保护是十分重要的,确保创新者能够享受到独家权益,并鼓励更多的技术创新。

- 工业设计保护:对于外观设计等方面的创新,工业设计保护措施能够保护设计师的权益,并鼓励更多的设计创新。

-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核心价值非常重要,保护商业秘密能够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

4.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在中美贸易中,如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一般情况下,纠纷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中美双方都同意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确保双方利益得到维护。

5. 未来发展趋势随着中美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将会成为一个更加重要的议题。

双方可以通过加强合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方式,进一步促进中美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

6. 结论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双方经济合作的重要方面。

通过双边贸易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中美双方能够保护企业和创新者的权益,促进贸易合作的发展。

未来,双方需加强合作,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确保中美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

浅谈中美之间专利保护制度差别研究1

浅谈中美之间专利保护制度差别研究1

浅谈中美之间专利保护制度差别研究1作者:田志远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7年第01期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科技一体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增多,技术交流也不断加强,相应地,各国的专利保护制度也逐渐走向国际化。

新世纪以来,我国和美国的交流活动不断增多,为了避免两国在技术交流时产生冲突,应该熟悉两国的专利保护制度。

当前,中国和美国的专利保护制度都有了一定改进,为了更好地研究两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差别,本文先分析了中国专利保护制度的特点和美国专利保护制度的特点,再应用对比分析法,比较两个专利保护制度的差别。

关键词:新背景下;中美;专利保护制度;差别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国家之间进行贸易交流活动时的利益,会受不同国家间专利保护制度差异的影响,因此,要熟悉本国和贸易国的专利保护制度。

目前,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发展较一些发达国家来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完善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维护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建立健全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优秀经验。

而美国作为发达国家的霸头,在这方面做的比我国要高很多层次,因此,研究中美两国的专利保护制度的区别,对完善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有重要意义。

1.中国专利保护制度的特点我国专利保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主要流程为:发明人将自己发明的东西申请专利,然后,专利局经过一系列的审核,将发明人递交的发明创造在社会上公开,再对发明人授予专利权,拥有专利权之后,发明人就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此发明创造享受独占,而专利保护制度就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来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有:(1)受法律保护,它是由专利法来进行保护的,专利法具有和其他法律一样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体现出国家意志和普遍约束力。

(2)采取科学审查,要申请获得专利权,就必须要通过专利主管机构的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雷同、是否具有享受专利的条件。

TRIPS协议论文知识产权论文:也谈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

TRIPS协议论文知识产权论文:也谈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

TRIPS协议论文知识产权论文:也谈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TRIPS协议论文知识产权论文:也谈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引言知识产权是全球经济竞争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争端解决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其中,中美两个经济体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备受关注。

本文将重点讨论TRIPS协议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中的作用。

TRIPS协议概述TRIP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协议是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时达成的多边贸易协议之一。

该协议旨在统一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规范了跨境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规则。

TRIPS协议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分析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中,TRIPS协议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以下将从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方面具体分析。

专利专利是一种通过法律保护发明者的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

TRIPS协议规定了专利保护的最低标准,包括专利审查程序、专利保护期限等。

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中,专利问题是争议的核心。

中美之间就专利侵权和技术转让等问题发生了多起纠纷。

TRIPS协议为争端解决提供了基本框架,并为纠纷双方提供了诉讼程序和仲裁机构,有助于解决专利纠纷。

商标商标是一种用于标识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

TRIPS协议对商标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要求等。

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中,商标问题也是重要的议题。

例如,中美之间曾发生过商标侵权、商标冲突等问题。

TRIPS协议为商标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使各国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解决商标争端。

版权版权是一种用于保护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知识产权。

TRIPS协议对版权的保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版权作品的范围、权利人的权益等。

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中,版权问题也是备受关注的领域。

例如,中美之间存在着盗版、侵权等问题。

关于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论文

关于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论文

关于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论文关于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论文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可以追溯到联邦政府成立的第一天。

美国的奠基人认识到专利和版权在鼓励研究和创新中的重要性,把其写入了《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之进步”。

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之后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迄今,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二、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一)管理体系与管理机构美国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2)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威机构,其判决对于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项事务性工作,不具备协调、指导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4)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业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许可转让。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

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

前者主管专利、商标计划控制及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虽然著作权的取得并非以登记为条件,但实际上各部门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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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研究[摘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往被排除在专利门外的商业方法在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之后,被纳入到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中来。

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通过对美国和中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发展状况的分析,提出了对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 商业方法专利计算机技术对策建议美国作为高新技术及电子商务的领先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积极推进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计算机网络等相关领域还处在发展阶段,如果过度的给予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势必会影响行业的发展速度,但作为wto成员国之一,商业方法受到专利保护已经是大势所趋,故我国应当顺应趋势,及时的调整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策略,以谋求长远的发展。

一、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美国目前尚没有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明确定义,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就商业方法的范畴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由技术审查分类的class705对申请商业方法的专利进行归属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0年7月公布了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白皮书,审查分类的class705作了以下的定义:“有关数据是为了实行有意变化数据处理的活动,或者为实行计算活动的装置及对应方法,及为企业的业务、运营或者管理,或者财务数据的处理而独特的设计或被利用的装置或者方法的类别。

这一类别,也规定有关决定数据处理活动或物品、服务的价格计算活动而实行的装置和对应方法”[1]。

我国目前对商业方法专利尚未形成共识,现行的专利法并没有正面规定商业方法专利,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实际行动起来,于2004年出台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已于2008年4月废止),于2009年出台了内部的《审查操作规程》,在《实质审查分册》第九章第4部分专门阐述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其中对商业方法的定义为:商业方法是指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方法,是一种对人的社会和经济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广义解释,例如包括证券、保险、租赁、拍卖、广告、服务、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事物安排等。

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可分为单纯商业方法发明和商业方法相关发明。

单纯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单纯的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围,因而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施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美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演进(一)美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开始:state street 案及at&t 案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对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v .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①做出判决,为计算机软件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商业方法类技术的专利保护开启了大门。

该案涉及的是signature公司的专利“轮轴式金融服务配置的数据处理系统”,该专利是signature公司在自己业务中使用的一种对于共同基金进行管理的会计代理的数据处理系统。

这个系统主要是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提高了数据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和效率。

在判决中,cafc明确指出,商业方法包括计算机软件都属于可专利的主题,只要其能产生“实用、具体及有形的结果(useful concrete and tangible )”均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at&t crop. v. excel communications inc.②案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另一个重要判决,该案涉及的软件发明专利是“电话系统中的对话实用记录”。

该案判决的关键在于:(1)认为判断有关商业方法软件的发明是否受到专利法保护与其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是机械或方法无关;(2)方法权利要求不是必须有物理变化或者事物状态的转变;(3)确立了“实用价值法则”,即在审查有关数学逻辑或演绎的权利要求时,关键在于判断数学演绎是否从事了实际的应用并且产生了实用的结果。

这两个判例无疑正式宣告美国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商业方法由此成为了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在美国市场竞争上的重要保护与策略工具,专利申请及获证数量呈现快速、大量增长趋势。

(二)美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最新情况:bilski案2010年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对bilski v. kappos③一案作出判决。

最高法院一致判决维持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bilski所申请的商业方法权利要求并非《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中所规定的法定专利客体。

专利局审查员驳回bilski专利申请的理由是:申请发明专利的方法没有在一个具体设备上操作,而仅是一个抽象思想的操作,仅解决了一个纯粹的数学问题。

bilski不服提起诉讼,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审判中推翻了state案确定的判例法——“实用、具体及有形的结果”可以授予专利权,该法院认为,判断一项方法专利申请是否属于美国专利法第101节规定的“可专利主题”唯一准则是:方法必须与特定机器或者设备有关,或者方法能把特定对象转化为不同的状态或者物品,这就是上诉法院就商业方法专利新创立的“机器或转化”检测原则。

最后案件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该院9名大法官参与了案件审理。

其中,4名大法官作为少数派,撰写了47页的文件反对该院终审判决,认为商业方法是不可专利的主题;另外5位大法官撰写了12页的终审判决,认为上诉法院提出的“机器或转化”唯一检测原则严重违反了美国判例法:“法官不得违背立法,对专利性增加立法没有明确提及的限制或条件”。

最高法院还是承认此检测原则对审查员具体审查商业方法是否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01节规定有用,但该原则不是唯一标准,其仅可以充当一个调查、判断是否符合专利条件的重要线索,而不是唯一依据。

三、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一)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的《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修正)、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修正)中都未明确商业方法的专利客体地位,但也未明确将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排除在外。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涉及计算机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也就是说只要商业方法能够构成技术方案就可以授予专利,对商业方法的审查无异于其他类别的审查。

由于在实践中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大都涉及计算机或者互联网,所以在具体的审查操作中审查员一般参照审查指南中有关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来进行操作。

在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出台的内部《审查操作规程》中,在《实质审查分册》第九章第4部分专门阐述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这说明我们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并且在实践中开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条件。

由于世界各国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研究大都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对于这个新兴的专利类别都尚处在探索的阶段,就连最先开启商业方法专利先例的美国也是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原则,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1996年,美国花旗银行向我国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了19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其中的两项于2002年被批准授予,由此开启了我国商业方法专利授予的先例。

一石激起千层浪,该事件被喻为“花旗银行抢注专利事件”,在国内金融界引起不小的震动,暴露出我国金融机构专利保护意识薄弱、金融专利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滞后等问题[2]。

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从2004年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国内参与竞争的企业创新能力正在逐步增强。

我国部分企业已经意识到商业方法专利的重要性,近年专利申请量呈快速上升趋势,同时国外在我国的专利申请速度有所减缓,这一领域的竞争格局有利于我国商业方专利发展[3]。

但是申请数量优势不代表具体专利的质量,我国的专利授权量远远低于国外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授权量,因此我国应加强在专利申请质量方面的提高。

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以维护其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美国之所以大力推进商业方法专利,是由其在高新技术和电子商务领域的领先地位决定的,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技术发展相对落后,大多数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正迫切需要学习和运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科学知识,对其进行保护将会引来大量的国外技术在我国申请专利,从而过多的保护了外国的利益,这不利于快速发展中的民族产业。

因而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对商业方法专利应该谨慎对待,不应盲目提高保护标准。

但同时,作为wto的成员国,我们有责任顺应国际的发展趋势,制定出既能承担国际义务,又能适合国家发展状况、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谋求长远的发展。

(二)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对策建议笔者在分析中美对商业方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我国应当顺应国际趋势,为商业方法提供专利保护,但保护水平不应高于trips协议要求的专利保护水平。

根据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应当为符合条件的一切技术领域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

我国应当制定具体国内法以适应trips的要求,可以规定商业方法发明只有在其属于技术领域的发明时才能受到专利保护,如果商业方法是纯粹的人为规则或个人技能,则不应当受到专利保护。

第二,在商业方法专利实质性条件审查方面,对于商业方法发明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查。

在审查创造性方面,由于美国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由技术性偏向实用性,因此大量不具有创造性的申请获得授权,导致大量垃圾专利的出现,但从近期美国对bilski案的判决来看,美国对此已经有所反思。

我国在对商业方法相关发明进行审查时,尤其应严格把握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兼顾商业方法自身的创造性和实施商业方法的技术手段的创造性,只有当商业方法及其实施手段都具有创造性时,抑或其结合具有创造性时方授予专利权,对于只是商业方法有创新,但技术手段没有创造性的发明,应以其非技术方案为由不予授权;而对于商业方法无创新但在技术方案上有创新的申请,应针对技术方案本身进行授权,在保护范围上只保护该技术方案,对商业方法部分予以排除。

第三,建立完备的“现有技术数据库”。

由于商业方法大多依赖于计算机软件或网络,其应用也大多具有国际性,因此审查员检索在先技术时会有较大的困难,目前我国新《专利法》对现有技术已经由原来的混合新颖性改变成绝对新颖性,这对解决商业方法发明的在先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但又由于商业方法类的在先技术不像传统专利的在先技术一样,其大多不是以专利文件或出版物为现有技术,而是大多存在于网络上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这就给在先技术的完整带来考验,有许多专利就因为未能在网络电子数据上进行充分检索而导致不具有新颖性的申请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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