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创造性标准(一)
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美国软件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姓名:丁泽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董炳和20040401美国软件发明专利仓Ⅱ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中文提要中文提要美国目前处于世界软件工业领头羊的地位。
对于此地位的形成,其专利政策功不可没。
因而世界各国对其软件发明专利政策也一向抱以高度的关切。
然而,在1998年StateStreetBank案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标准并没有引起人们关注:人们更多关心的是软件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
直到商业方法软件发明专利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被大量授予,国内外理论界才开始对美国的软件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提出批评。
然而这些批评大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深入到问题的根源。
对此问题,如果仅从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来讨论,必然会看不到问题的全貌而导致结论的片面性。
美国系属判例法系,对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应以历史发展及判例比较作为切入点。
USPTO的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最初此标准是模糊的。
直到后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使用“手段加功能”翦披露模式,该标准才正式确定了下来。
然而这一披露模式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涉及到软件发明的技术内核,因而软件发明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创造性审查就被授予专利权了。
实际是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
虽然USPTO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但这并没有对美国软件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使软件业成为带动美国经济发展的亮点。
其中的原因是美国的专利政策与专利制度的激励机制相暗合,符合技术发展的规律。
我国的软件业正处与发展阶段,应对美国的经验加以分析,并有取舍地进行借鉴。
改变陈旧的对技术的理解观念,灵活运用专利政策,以促进我国的软件业的发展。
关键谰:软件发明专利;算法{创造性;现有技术:激励机制作者:丁泽平指导老师:董炳和ResearchOFtUS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fortheSol,warePatentandforChina’sReferenceAbstractResearchonUS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fortheSIoftwarePatentandforChina’SReferenceAbstractNowadaystheUniteStatesofAmericaisthebellwetherof廿1eworldsoftwareindustrial.USpatentpolicyhasmadegreatcontributiontogainingsuchposition.Thusalltheworldhasbeenconcerningitspatentpolicy.However,foralongtimebeforethecaseofStateStreetBankinl998.the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oftO.Whatpeopleconcernedwasthecomputersoftwarepatentw'asnotpaidattentionquestionofwhethercomputersoftwareispropersubjectmatterforpatentability.Untilthe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USPTO)endorseagreatdealofbusinessmethodrelatedsoftwarepatents,criticismsforthe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ofsoftwarepatentofAmericaWasputforwardbythedomesticandinternationaltheoreticalcircle.However,thesecriticismsstaymostlyinsurface,anddonotgotothesourceofproblem.Forthisproblem,ifthediscussiononlyfocusonthelegislationofAmerica,partialconclusionwillbeinevitablycaused.TheUSAbelongstOtheCommonLawSystem.weshouldstartfromitshistoricaldevelopmentandprecedentcomparisonwhenwestudyit.TheestablishmentofUSPTO’S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forthesoftwareinventionsexpedenceatortuousprocess.Theprimarystandardwasvague.Untillaterthe‘'means-plus—function”disclosureformatmadebytheCourtofAppealsfortheFederalCircuit(CAFC),theExaminationstandardwasformallyestablished.However,thecoretechnologyCannotbedescribedinsuchdisclosureformatinmostcases.Inreality,thesoftwarepatentwereendorsedwithoutbeingexaminedbytheanalysisofobviousness.Itisvirtuallynoveltythatreplacednonobviousness.AlthoughUSPTOhassubstitutednoveltyfornonobviousness,thisdidnotbringnegativeinfluenceforthedevelopmentofUSsoftwareindustry.Onthecontl'ary,『itmadethesoftwareindustrybecomearemarkablefactorthatpromotedthedevelopmentofUSeconomy.ThereasonliesintheconformitybetweenthefunctionofthepatentResearchOnUS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fortheSoftwarePatentandforChina’SRefcrenceAbs—tra—ctpolicyandencouragemechanismofthepatentsystem,andthecompliancewiththelawoftechnicaldevelopment.Thesoftwareindusuyof0111"countryisdeveloping.WeshouldanalyzeUSexperience,anddrawlessonsfromitpurposefully,thenadapttheout·of-dateunderstandingoftechnology,andutilizethepatentpolicyflexibly,inordertopromotemedevelopmentofthesoftwareindustryofourcountry.Keyword:Softwarepatent;Algorithm;nonobviousnessPriorart;EncouragemechanismWrittenby:DingZe-pingSupervisedby:DongBing-he笔Y64580l苏州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声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浅谈商业方法专利论
浅谈商业方法专利论商业方法专利是指对商业活动中运用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等进行专利保护的一种专利类型。
商业方法专利一度备受关注,被认为是一种可以实现商业竞争优势、推动商业创新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商业方法专利也引起了很多争议,不仅在国际上,也在国内产生了很多讨论和争议。
首先,商业方法专利对商业创新有着积极的作用。
商业方法专利鼓励了企业对商业模式、商业方法进行创新,并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激励了创新者进行更多的商业创新。
商业方法专利还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商业竞争优势,保护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防止他人抄袭并复制企业的商业方法。
商业方法专利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长期发展。
其次,商业方法专利对于商业互联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商业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使得商业方法专利愈发重要。
商业互联网中的许多创新都是以商业方法为基础的,商业方法专利的出现和保护使得创新者能够更好地进行商业活动,并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商业互联网的发展需要不断推陈出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方法,商业方法专利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创新成果,推动商业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
然而,商业方法专利也引发了很多争议。
一方面,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较为模糊,容易引发滥用和骚扰诉讼。
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通常是基于抽象的商业思想,而非具体的技术实施。
这导致了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明确,容易被滥用,形成专利悖论。
许多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模式,通过申请商业方法专利来封锁市场,限制竞争,从而阻碍了其他企业的商业创新和发展。
另一方面,商业方法专利制度与商业活动的本质不相符。
商业方法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种经营方式,它与科学技术创新有着本质的区别。
商业方法专利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专利制度的初衷,将专利保护的重点从科学技术创新转向了商业创新,与传统的专利制度相比,商业方法专利在技术含量、创新程度等方面具有较低的要求。
这导致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其他企业的商业创新和发展。
商业成功标准在商业方法专和创造性判断中适用性评析
洲)非显而 易见性 ( o e bi se ; 国) 即要 求 、 N n —o v uns 美 o s ,
发明具有一定的创造 高度 , 必须 与现有技 术存在 显著 的区别 , 不是从现有 的技术 中一望便 可知。根据判 断
准 , 、 欧三方 已经通过对各 自专利法 的修改 而使 美 日、
其得 到 保证 。而 新 颖 性 主要 强 调 商 业 方 法 发 明 与 既 往
1 商 业成功标 准与创 造性 判断
创 造 性 , 称 为 创 造 性 步 骤 (net eSe; 又 Ivni tp 欧 v
发明的不同 , 相对容易满足 。由此 , 创造 性标准 已经成 为掌握专利保护 之门放开程 度 的尺度 , 也是其他 国家
在对各 国对商业成 功标 准的相关规定进行 归纳的基础上 , 商业方法专利发展 中典型的判例进行重新 解析 , 讨 商 对 探
业成 功 标 准 的 实 际应 用 。随 后 , 商 业 成 功 标 准在 创 造 性 判 断 中的 适 用性 进 行 评 析 , 析 了其 合 理 性 和 存 在 的 诸 多 对 分
实际应用中商业方法新颖性 、 创造性 、 实用性 的具体判 术人员的水 平 ; 最后评 价所有 与非 显而易 见性 的有 关
已有技术和技术 问题 出发 , 虑权利要求 的发 明对 一 考
基金项 目: 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项 目“ 金融业应对商业方法专利 的途径研究” 编号 :i 86 ) ( gd 0 5 。 0 作者简介: 罗胜强(9 3一)男 , 18 , 硕士 , 助教 , 研究方向为制度经济学 、 经济法学 ; 赵海燕(9 2一)女 , 18 , 硕士, 讲师 , 研究方 向为管理 科学 、 物流管
商业方法的专利法保护问题探讨
[ 关键词 】 商业方法 专利保护
要考虑 国际立法趋势 , 又要立足于我 国相 关产业 处于起 步阶段 , 与发达 国家存在差距 的现实 , 保护 民族利益 。对 于商业方法专 利的保 护 , 笔者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l在《 、 专利法》 中对商业方 法专利 进行专 门规定 在专 利法 中明确规 定符合 一定条 件 的商业方法 可以被 授予专利 权 , 以从根本上解决商业方法能否得到专利保护 的问题 , 可 使商业方法 的专利保护有法律依据 ,商业方法专利与其 它专利一样就成为受 专利 法律制度规范和调整的专有权。实际 的商业方法专利并不必然 与商业 有直接联系 , 可能也不只是 一种方法而 已, 它可 以是一个利用商业方法 开发 出的系统 , 从专 利的类别来论 , 以基于方法 , 可以基于机器来 可 也 进行专利授权。 在立法上必须严格遵守新颖性 、 创造性和实用性 的标准, 特别是新 颖性和创造性 , 纯粹的或者单 纯的商业方法专利 申请, 对 因其 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是用 来解决 技术问题的,也没有采用任何技术手段, 面 目出 现 。 更没有获得任何技 术效果 , 因而它不 满足“ 为解决技术 问题, 采用技术手 二、 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存在 的问题 我 段并获得技术效果 ” 的发 明专利 审查 基本原则, 也不符 合授 予专利的实 质条件即新颖性 、 创造性 、 实用性 标准 , 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不 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存 在一些 问题 ,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是国内法律法规不明确。我国专利法没有直接涉及与商业方法 能授予专利权。在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批准上, 明确可授 予专利 的商业 有关的发明是否给予保护的问题 , 也没有直接排除对商业方法 的保护 , 方法的范围。对 于那些 明显属于某一特定行业所必需的商业方法, 无论 其有多大 的新颖性 、 创造性 和实用性 , 都必须在立法上严格 限制专利的 只是在第二十五条做出规定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列入不授予专利 权的情形 。 而且 , 专利法并没有对什么是“ 智力活动的规则 和方法” 进行 授予, 以防止在特定行业 中造成合法垄断,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 , 我 明确的解释。根据我 国 2 0 年版 《 利审查 指南》 出的审查 标准, 01 专 给 对 国《 专利法》 规定 的发明专利权 的期 限为 2 O年 , 实用新型专利权 和外观 “ 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的发 明专利 申请 ” 的审查原则是 :如果一 设计权 的期 限为 1 年 , 自申请 日 “ O 均 起计 算。鉴于商业方法有其 自身特 项发明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亦即智力 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 点, 比如与软件有关, 更新速度 比较快, 因此应 当在专 利权的期 限方面进 身, 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 该指南采用 了列举 的方式, 出了属于“ ” 给 智 行 调整 。 商业方法发 明专利, 可能不用 2 O年就已经更新换代 了。 0年的 2 力 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 ” 的例子, 中涉及商业 方法方 面的例子有 : 其 组 期 限太长, 会给权利 人带来 因维持权 利而产生 的经 济负担, 而其他企业 织、 生产 商业实施和经 济管理等的方法及 制度 ; 计算机的语 言及 计算 则 可能找 出另外的方法来实现相关商业 方法 的突破,以求得殊途同归 。 规则; 计算机程 序本身等 。随着 电子商务 、 网络技术及机械 自动化 技术 在 此情况下, 申请人 在 申请发 明专利 的时候会有 所顾 虑, 或者在专利权 而不会维持 2 0年, 这就使得 2 0年 的发展 , 商业方法已经 不再仅 以原有 的形式 发挥作 用, 而是 通过软件和 取得 后只在一定 时间内维持该权利 , 硬件的结合形成一个新 的系统 ,此时 的商业方法就不再是单 纯的方法 的专利权期限形同虚置。美国 A ao 司首席执行官 Jf・eo 都有 m zn公 e B zs 或者规则 , 而是一个全新的智力成果。2 0 0 4年 1 国家知识产权 局发 感于商业方法软件保护期太长产生的负 面影响 而呼 吁美 国国会修改 国 0月 布 的《 商业方法相关 发明专利 申请 的审查 规则( 试行)对商业方法做 出 》 家 的专利制度 。他说 : 国专利商标局应该将软件专 利的有效期设为 “ 美 的解释是 : 商业方法是涉及商业活动和事务 的方法 , 这里商业 的含义是 3 5年 , - 而不是现在的 1 7年。特别是在 网络时代, 软件 在 3 5年就会有 — 包括金融 、 保险 、 证券 、 赁 、 租 拍卖 、 投资 、 营销 、 广告 、 旅游 、 娱乐 、 服务 、 很 大的更新。” 因此专利立法应 当在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上体现出一定 的 房地产 、 医疗 、 、 教育 出版 、 经营管理 、 企业管理 、 行政管理 、 事务安排等 。 灵活性, 于商业方法 软件专利 权的期限不宜过长 , 以参考实用新型 对 可 试行中规定 ,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的商业方法是可 以授予专利 和外观设计的保 护期 限定 得短 一些 ,这样更有利于发 明专利 的申请和 权的。我们注意到该试行是国家知识 产权局对现行《 专利审查指南》 的 相关商业方法的推 陈出新, 促进社会发展 。 补充 , 二者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 力 , 然而现行的《 专利审查指南》 提到涉及 2对 商业方法 的“ 、 创造性” 进行更明确具体的界定 组织、 生产 、 商业实施和经济管理等的方法及制度属于商业方法不授予 为了适应商业方法 专利审查 的需 要 , 需要为商业 方法的“ 创造性 ” 专利权 , 两个法律文件存在 矛盾 , 的法律规定让专利 申请人无所适 界定更加 明确 而具体的要求。在现有环境下, 这样 如果创造性判断 的原则过 从 。出现这种情况 , 笔者认 为 , 国家知识 产权 局在是否授予商业方法的 于宽松, 就有可能对商业服务 中的一些公用性 的 、 普遍性 的方 法授予 专 专利上 尚存忧虑 , 对授 予商业 专利 的范围还 没有最 后定 论。但 是 , 国家 利, 从而使商业方法专利成为排挤竞争 、 扼杀创新 的工具 。 因此确定判断 在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上 没有 一个明确的态度 ,实难 推动广大国内企 商业方法专利的创造性的原则就具有 了重要 的现实 意义。欧盟的实践 业对商业方法的重 视, 这样的做法不利于促进 科技 的进步 。 值 得我国借鉴。欧洲专利局( P ) E O 把有关商业 方法的问题作为技术 问 二是 国内企业漠视商业方法专利 。中国已经成 为 WT O的成员 , 无 题来对待 , 在判断 申请的主题是否具备创造性 时 , 要求 审查员 采用 三步 论是银行业 还是软件产业, 无论其 发展水平如何 , 都要面对同样 的国际 法进行判断 :1 ()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 术: 最接 近的现有技术是 , 比如 : ) ( a 竞争 。逐渐进入 中国市场 的外 国银行 以及 已经进入 中国市场 的计算 机 在有关揭示的技术效果 、目的和预期 的使用方 面与权利要求 的发 明最 软件和网络公 司都会给 国内企业设置一 道道知识产权的壁垒, 花旗银 行 相似 的技术领域的已知结合 或() }具有与该发 明拥有最大数量 的共 同技 ) 的专利更有 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的“ 事实标准” 而对 国内银行形成更 为严 术特征并且能够完成该 发明的功 能的结 合。f) 2确定专利 的区别技术特 峻的技术性 贸易壁垒。现在商业方法专利向着专利技术标准化和标准 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 术问题 ;要使 用客观的方法确定需要解决的技术 许可化的方 向发展 , 如果我国企业不重视商业方法专利问题 , 当其他 国 问题。这个 需要研究最接 近的现有 技术以及该专利与最相近 的已有技 家的商业方法专利发展到一定程度时 , 就会制定出行业的专利标准 , 我 术之间在特征方面或者在结 构上 或者功能上存在区别 ,然后 明确地阐 国企业要进入该领域 ,使用 相关 技术就要支付高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明这一技术 问题 。 对技术问题的表达应当做广义的解释, 它不必然意味 用 , 于一个产业的发展是相 当的不利 。 对 中国联通 C MA手机在 国内闷 D 0 着这种解决方法是对 已有技术的技术改进 。因此 , �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要件解读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要件解读在专利申请中,发明创造性是一个重要的要件,它是衡量一项技术发明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创新性的标准。
本文将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要件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要件。
一、发明创造性的定义发明创造性是指一项技术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和进步,能够达到技术上的突破和创新。
发明创造性要求申请人在其专利申请中提供充分的技术信息,以证明该发明在技术领域中的独特性和新颖性。
二、发明创造性的评价标准发明创造性的评价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技术水平的突破,也就是是否具有新的、非显而易见的技术特征;二是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实际应用的经济效益,即是否具有工业应用价值。
三、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在专利申请中,发明的创造性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比文献,证明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和进步。
申请人可以通过对相关技术文献的引用或描述来说明该发明在技术领域中的独特性和新颖性。
同时,专利审查员还会参考技术领域的专家意见,以及对技术状态的准确了解。
四、发明创造性的保护范围发明创造性的保护范围与专利权的范围有关,包括了发明创造性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益。
在专利权的范围内,他人需要获得专利人的许可才可以使用该发明,否则侵权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五、发明创造性的重要性发明创造性是专利法保护发明者权益的基本依据,也是鼓励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的核心要素。
只有具备发明创造性的技术发明才能获得专利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
六、发明创造性的案例分析在实际案例中,发明创造性的要求可以通过对比分析来验证。
例如,某申请人提出了一种新型电池技术,经过审查发现与现有技术相比,该技术具有更高的能量密度和更长的使用寿命,符合发明创造性的要求。
七、发明创造性的挑战与应对发明创造性的要求在某些技术领域中可能更具挑战性,特别是在高度竞争和创新速度较快的领域。
在应对这些挑战时,申请人需要加强技术研究和市场调研,合理规划申请策略,并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和专利咨询。
专利审查中的创新性评价与标准
专利审查中的创新性评价与标准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专利的保护和应用对于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专利审查作为确定专利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过程,其中创新性评价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专利审查中的创新性评价与标准,分析其影响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专利审查中的创新性评价专利的创新性评价是指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该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创新性评价是一个非常严格的过程,需要对相关技术和领域进行全面的研究和比较。
在创新性评价中,常用的方法包括文献检索、技术分析、专家评审等。
文献检索是创新性评价的基础工作,通过检索相关领域的专利文献、学术论文等,了解已有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从而确定专利的创新点和差异性。
技术分析则是对已有技术进行分析和比较,以确定是否存在与专利申请相似或相同的技术,从而判断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创新性。
专家评审则是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综合考虑专利的技术含量、市场应用和创新价值等方面的因素。
二、专利审查中的创新性标准专利审查中的创新性评价有一系列的法定标准,主要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
新颖性是指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在申请日之前,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公开,也未被他人利用的要求。
创造性是指该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并且对于同领域的专业人士来说是不显而易见的。
工业适用性是指专利所涉及的技术能够在工业领域中得到实际应用,并能够产生经济效益。
除了这些法定标准外,专利审查还会参考相关技术领域的行业标准和技术指导。
行业标准是对于特定领域中所要求的技术性能、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规定的参考标准,而技术指导则是由专家组织或政府机构发布的对于技术方面的具体指导和建议。
三、创新性评价的影响和挑战创新性评价在专利审查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挑战。
首先,创新性评价的结果直接影响着专利的授予与否。
只有通过创新性评价并符合相关标准的专利才能获得授权。
因此,创新性评价对于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和促进技术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摘要]商业方法专利是一项与传统专利不同的新型专利。
目前各国专利法对商业方法专利的认定有各自不同的标准,文章对美、欧盟、日三个国家和地区对商业方法专利理论和实践进行总结,对比分析其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从中总结出对商业方法专利不同审查标准的优缺点。
[关键词]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比较所谓的商业方法是指商业经营方法,是经商、交易、做生意的策略。
过去一般认为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下的发明创造的范畴,不能授予专利权。
美国自1998 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State Street Bank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案, Amazon. com , Inc. v. Barnesandnoble , Inc. 案后,明确将商业方法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举措,以及从欧盟的Sohei Management System案、Pettersson System 案来看,各国都相继对商业方法采取了专利的保护形式,并形成了自己的审查标准。
一、美国、欧盟、日本商业方法专利现状及审查标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IO)、欧洲专利局(EPO)与日本特许厅(JPO)是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专利局,这三方的商业方法专利发展代表着未来世界上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趋势,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一)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在美国专利分类码第705 号中对商业方法专利所作的定义是,“装置和对应的方法,用于商业运作、政府管理、企业管理或财务资料报表的生成,它使资料在经过处理后,有显著的改变或者完成运算操作;装置及对应的方法,用于改变货物或服务提供时的资料处理或运算操作”。
[1]在美国一项发明要获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以及发明必须属于法定主题的范围[2]四项条件。
美国采用的是混合新颖性标准,一项专利要取得新颖性就必须不是现有技术(公知技术)。
其非显而易见性即我国的创造性,共有以下三种形式:1.申请方案中的商业方法部分和与商业方法结合的技术部分都是非显而易见的;2.申请方案中的商业方法部分是显而易见的,但与商业方法结合的技术部分是非显而易见的;3.申请方案中与商业方法结合的技术部分是显而易见的,但商业方法部分本身是非显而易见的。
浅论商业方法专利制度
浅论商业方法专利制度作者:王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8期摘要目前,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根据利益需要建立了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制度,其实践表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具有合理性。
发达国家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逐渐趋向一致,给以肯定和积极推进。
各国在不断的改进和修正相关商业方法专利法律制度,以维护本国利益。
关键词商业方法专利专利制度专利主题审查标准作者简介:王颖,中原工学院学生,研究生,研究方向: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37-02一、商业方法专利定义商业方法专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以及美、日、欧等国都是为了各自的需要而对商业方法专利做出相关的定义。
WIPO对商业方法专利作出的定义是:对借助数字化网络经营商业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申请的专利。
美国专利局对美国专利分类号705类提供的定义是:装置及相应执行数据运算操作的方法,应于商业运作、行政、企业管理或财务资料处理的装置及其对应的方法。
欧洲专利局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是:涉及人、社会与金融之间关系的任何主题。
它主要是根据实际的操作进行界定的,而不是理论。
从这些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阐述可以看出,商业方法专利是以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为前提而产生的,要求各国执法机关能迅速对其作出反映。
由于商业方法专利本身是一种经济政策,对各国产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在法律上能否作为专利客体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各国回避在立法上对其进行定义,以便今后能采取对其有关的政策。
由于各国一般认为只有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的商业方法发明才能做为专利客体,所以笔者认为也可以对商业方法专利进行如下定义:排除纯粹的智力活动规则,在计算机硬件或软件的辅助作用下,进行商业管理经营或对商业信息进行技术处理的方法。
二、主要国家或地区商业方法专利制度分析在专利制度刚建立时,各国都排除了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其原因是商业方法不具备专利法中对发明或技术方案的规定。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解析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解析专利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可以保护发明人的创造成果并鼓励创新。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的创造性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评估标准。
本文将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进行解析。
一、发明创造性的定义及背景发明创造性是指所申请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具有创新和突破性,达到了一定的创造性水平。
发明创造性评估是为了确定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要求。
二、新颖性评估标准新颖性是指发明在申请之前,不应该被公开或者公知技术所揭示。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需要进行新颖性评估,以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已有技术。
已有技术包括已经公开的技术文件,如专利文献、科技论文和出版物等。
在新颖性评估中,专利局将会对已有技术进行细致的研究,并与申请的发明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发明是否与已有技术存在相同或相似的解决方案。
三、非显而易见性评估标准非显而易见性是指发明与已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技术进步或者突破,并不是一种常规、轻易能得到的发明。
非显而易见性是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标准。
在非显而易见性评估中,专利局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性: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与已有技术有本质区别,是否具有突破性。
2. 技术问题的解决难度:发明是否解决了某个技术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并且解决方案是否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
3. 预期结果的可预见性:发明的结果是否能够被合理地预期,是否符合科学的发展规律。
四、其他评估标准除了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外,专利申请中还存在其他评估标准,如实用性、产业化前景等。
这些评估标准可以综合考虑,以评估发明的整体创造性。
五、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实践在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技术信息和论证,证明自己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详细的发明说明书、技术背景介绍、技术方案比较分析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六、结论发明创造性评估是专利申请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确保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合理性。
软件专利范文
软件专利范文xx软件专利申请范文摘要:本文从软件专利的定义、专利申请的要求、专利权人的权益以及专利保护的有效期等方面,提供了一份软件专利申请的范文。
通过详细描述软件创新的技术特点、技术功能以及应用领域等内容,以期提供给申请人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关键词:软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特点、技术功能、应用领域、专利权1. 背景介绍软件技术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广泛,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保护软件创新的成果是激励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关键之一。
软件专利是指对软件技术的创新成果享有法定保护的权利。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软件专利申请的范文,以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软件专利申请的要点和细节。
2. 专利申请的要求软件专利申请需要满足以下要求:2.1 新颖性:所申请的软件专利创新内容应该是未被公开的,并与现有技术有显著差异。
2.2 实用性:所申请的软件专利创新内容应该具有实际的应用和技术功能。
2.3 创造性:所申请的软件专利创新内容应具备一定的创造性,即对于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士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
2.4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软件专利申请需要提交详细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涵盖技术特点、技术功能、应用领域等内容。
3. 技术特点(在这里,根据具体的软件创新内容,对其技术特点进行详细描述。
比如,对于一种新型的软件算法,可以从算法原理、计算复杂度、性能优势等方面进行描述。
)4. 技术功能(在这里,根据具体的软件创新内容,对其技术功能进行详细描述。
比如,对于一种新的数据压缩软件,可以描述其在压缩比、数据恢复速度等方面的功能优势。
)5. 应用领域(在这里,根据具体的软件创新内容,对其适用的应用领域进行描述。
比如,对于一种新型的金融交易软件,可以描述其在证券、期货等金融领域的应用情况。
)6. 专利权人的权益6.1 专利权人享有对其软件专利的排他性使用权,可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制造、销售该软件专利涉及的产品。
6.2 专利权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软件专利并收取相应的使用费。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是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备专利保护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进行探讨,并介绍其相关法律和实践应用。
一、发明创造性评价的意义发明创造性评价是专利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也是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备专利保护的基本条件。
它不仅关系到专利权的有效性,还直接关系到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激励和保护作用。
发明创造性评价的核心目的是确定一个发明是否能够在当前技术水平上被视为非显而易见的。
只有具备非显而易见性的发明才能被认定为创造性的。
因此,发明创造性评价对于鼓励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技术进步至关重要。
二、发明创造性评价的法律标准1. 拓展性:发明创造性评价要求发明对于技术领域的发展有所拓展,不能仅仅重复已有技术。
该标准的关键是确定发明是否向前推进了相关技术领域,是否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2. 非显而易见性:发明创造性评价要求发明对于一般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也就是说,发明在技术上不能被普通技术人员轻易地推导出来或预见到。
3. 创造性劳动:发明创造性评价要求发明是经过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
发明人必须经过一定的努力和思考才能找到新的解决方案或设计。
三、发明创造性评价的实践应用发明创造性评价的实践应用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比前技术:在进行发明创造性评价时,需要对比已有的相关技术,找出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区别和改进之处。
这可以通过查阅专利文献、科技文献和技术报告等途径进行。
2. 发明中的关键特征:发明创造性评价的关键在于发现发明中的关键特征,即那些使发明非显而易见和拓展性突出的特征。
发明人需要清楚地描述和阐述发明中的这些特征,以提供给专利审查员进行评估。
3. 创新水平的证明: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发明的创新水平。
这可以通过提供技术报告、实验数据、原型、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
四、发明创造性评价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对发明创造性评价进行的分析:案例1:一种新型的电子设备屏幕。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分析
作者 简介 : 郭斯伦(9 0一 ) 女 。 18 . 江苏省 南通 市人 , 政 法大学民商经济 法学院博士研 究生 , 中国 主要从事知识产权 法研 究。 ① 这 两项专刹是: 申请号 为9 134 2 11 7的” 电子货 币系统” 申请号 为 9117 和 6902的“ 据管理 的计 算机 系统和操 作该 系统的方 法” 数 。参见
所谓创造性 , 是我国专利法使用 的术语 , 在欧洲 专利公约及其缔约 国专利 法 中称为 “ 创造性步 骤” ( v te t )美国则称为“ i e i e , n nv sp 非显而易见性” nn (o —
收 稿 日期 :0 6—0 20 3—1 5
可见 , 美国对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创造性的判断 标准主要是从反面予以规定的, 所列举 的不具备创造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创造性 判断标 准分析
性的几种情形其实都可以归结为一种 , 即将 已有的商 业方法简单的通过计算机程序予 以执行 。据此 , 在美 国, 基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一项电子商务商 业方法发明具有创造性: 1 申请方案 的商业方法部 ()
维普资讯
20 0 6年 0 5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un lo n a nvri a dt n o ra fYu n n U iest L w E io y i
Ma . 0 6 y ,2 0 V 1 1 No 3 o. 9 .
之一 。
子商务商业方法是 商业方法与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 的综合体 , 这一特殊性质对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提出了 新的挑战 , 给法学界带来了新的课题 。
二、 国外 立 法例 1 国 .美
美国 20 00年 l 0月通过的 《 商业方法专 利促 进 法》 议案第 4条规 定 : 如果商业方 法仅仅是将 现有 “ 技术应用于计算机系统或因特网 , 则该发明应被认为 :显而易见 的。 J 美 国专利商标局一份名为 “ 是 ” : 在 对 :3 1 条下 的计算机商业方法发明专利 申请审查” 0 的文 件中, - U 专fY 举了一些以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为由拒 J 绝申请的例子 , 具体包括 : 申请 的发 明可 以从该技 所 :领域的一般知识推导出来 ; 申请 的发明可以从一 术 所 个已经确定的商业原则 中推导出来 ; 所申请的发明是 将一个已经见诸于行业手册的标准商业过程用计算 机 自动化 ; 所申请的发明与以前所有的发明相 比只体 现在它存储或者处理的数据上; 所申请 的发明只与公 众 的一般技术水平相当。
2024年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初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题及答案指导
2024年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初级)模拟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60小题,每小题1分,共60分)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类型?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商业方法2、著作权中的“发表权”是指?A、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B、通过复印等方式再现作品内容的权利C、改编、翻译作品的权利D、通过广播、网络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商标4、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不包括以下哪项?A、鼓励创新B、保护知识产权C、促进经济发展D、规范市场竞争5、根据我国《专利法》,下列哪个选项中的主题可以获得专利权?A. 新型赌博设备的发明B. 一种新型病毒的发现C. 一种快速治愈癌症的方法D. 一种新农药的化学合成方法6、甲公司发明了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可以有效降低产品的成本。
甲公司应该在什么时候申请专利保护以确保其发明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A. 在产品上市销售之后B. 在首次公开使用该方法之前C. 在完成研发工作之后的任何时候D. 在与潜在投资者分享细节之后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哪种情形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A.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产品的B.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的C.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的D.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行专利技术的宣传和推广8、以下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A. 著作权B. 专利权C. 商标权D. 矿产资源权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A. 新颖性B. 创造性C. 实用性D. 美观性 10、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多少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A. 3个月B. 6个月C. 12个月D. 18个月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列哪项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范围?A. 文字作品B. 艺术作品C. 科学作品D. 经济管理方法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列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A. 发明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商标13、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A. 十年B. 十五年C. 二十年D. 二十五年14、在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A. 五年B. 十年C. 十五年D. 二十年15、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象?A. 商标权B. 专利权C. 版权D. 个人隐私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哪种作品的发表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A. 法律法规B. 技术标准C. 现实题材小说D. 公共演讲17、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A. 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B. 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C. 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专利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方案D.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为科学研究或实验目的使用其专利产品18、以下关于商标权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 商标注册人享有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B. 商标注册人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C. 商标注册人享有转让商标的权利D. 商标注册人享有在商标上标注“注册商标”字样的权利19、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中,以下哪种类型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A. 著作权B. 专利权C. 商标权D. 实用新型 20、以下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A. 商标权B. 专利权C. 版权D. 土地使用权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 专利产品的制造方法B. 专利产品的销售行为C. 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D. 专利产品的进口行为22、以下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A. 地域性B. 无形性C. 可复制性D. 可分割性23、以下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A. 专利权B. 版权C. 知识产权管理D. 商标权24、以下关于专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 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生效B. 专利权自授权之日起生效C.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D. 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3年后生效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A. 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商标26、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A. 在专利申请公布前,将专利内容泄露给他人B. 在专利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C. 在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技术进行合理改进,并发表相关论文D. 在专利授权后,将专利产品用于商业用途27、以下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A. 专利权B. 商标权C. 知识产权法律D. 著作权28、关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B.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C.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D. 以上三项均正确29、根据《专利法》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理由?A. 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B. 发明创造不具备实用性C. 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D. 发明创造未公开 30、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届满后,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B. 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C. 知识产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人无权主张D. 知识产权权利人需支付费用才能继续使用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 专利产品的生产方法B. 专利产品的销售方法C. 专利产品的使用方法D. 专利产品的维修方法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哪种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A. 文学作品B. 艺术作品C. 科学作品D. 情报作品33、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下列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A. 专利权B. 商标权C. 版权D. 土地使用权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列关于专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 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生效B.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C. 专利权自授权之日起生效D. 专利权自缴纳年费之日起生效35、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A. 发明B. 外观设计C. 科学发现D. 民用核设施36、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A.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B.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C.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D. 在产品上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但标注了专利权人的名称37、以下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A. 专利权B. 版权C. 版权法D. 商标权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哪种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 科学发现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39、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A.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B.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专利产品上使用专利标识C.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利用专利技术进行科研活动D.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反向工程其专利产品 40、以下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A. 商标B. 著作权C. 专利D. 个人隐私41、关于知识产权,下列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A. 专利权B. 商标权C. 版权D. 环境保护法42、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对象?()A. 发明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商标4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A. 发明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商业秘密44、在我国商标注册过程中,关于优先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 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享有优先权B. 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享有优先权C. 优先权的期限适用于所有的商标申请情况D. 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在任何时间内再次申请均可享有首次申请日的权利45、根据《专利法》,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 专利产品B. 实施专利方法C. 使用专利产品D. 专利产品的包装设计46、在知识产权领域,以下哪种权利的行使不受地域限制?A. 版权B. 商标权C. 专利权D. 反不正当竞争权47、下列哪一项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A. 著作权B. 商标权C. 表演者权D. 广播组织权48、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多少年?A. 10年B. 15年C. 20年D. 30年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形下,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将自动终止?A. 专利权人未按期缴纳年费B. 专利权人未按期提交实施专利的证明材料C. 专利权人未按期提交专利权维持费D. 专利权人未按期提交专利权转让合同 50、以下关于知识产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B.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C.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D.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为无限期51、根据《专利法》,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A. 新颖性B. 创造性C. 实用性D. 美观性52、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则初步审定并公告哪个申请人的商标?A. 第一个使用的申请人B. 申请日最早的申请人C. 商标设计最复杂的申请人D. 最后一个使用的申请人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形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A.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B. 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直接销售C.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他人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D. 破坏或擅自修改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以下哪种作品不适用著作权保护?()A. 科学技术作品B. 文学作品C. 法律法规D. 艺术作品55、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期限,自下列哪一日起计算?A、公告日B、申请日C、优先权日D、授权日56、如果某企业发现其竞争对手正在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该企业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B、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对方商标无效C、直接要求对方停止使用D、以上都可以5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对象?()A. 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商业秘密58、关于商标的使用,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三性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 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 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 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 明是显而易见的。
(三)显著的进步 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 益的技术效果。 非显而易见性+有益的效果 创造性
2、单独对比原则 技术方案的单独对比: 各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中的每一项技 术方案分别单独进行对比,即一对一的 对比。
三)典型情形的判断规则
技术内容完全相同
1、相同 内容的发明
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的内容
简单的文字变换
2、上位概念与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概念
上位概念 下位概念 例如: 金、银、铜、铁 共性 个性
三)审查基准
“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 用的可能性。 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 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可再现性。 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 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 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四) 典型情形的判断
1、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 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例4。
4). 公开的数值范围包括限定的技术特 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但是与上述限 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没有 共同的端点:
例5,例6。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 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1)、包含产品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 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 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 定结构和/或组成。 2)、包含用途特性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 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 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论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性”标准——以欧洲专利审查实践为研究对象
(P ( O专 利 审 查 指 南 指 出 : “ 何 使 用 了技 术 手段 或 当 运 行 在 电脑 上 或 被 载入 电脑 时 ,如 果 计 算 机 程 序 产 生 E 任 对 技 术 手 段 进 行 了 定义 的客 体 都 属 于 5 条 意 义 下 的 ‘ 2 发 了 、或者 能 够 产生 除 了硬 件 与软 件 之 间普 通 的物理 交互 作 5 明 ’。如 果专 利 申请 还 指 出 了解决 技 术 问题 的方 法 ,那 么 用之 外进 一步 的 技术 效果 ,那 么其 属于 可 专利客 体 。” _ 其 就构 成对 现 有 技术 的贡献 。技术 贡 献 的存 在 能够 进一 步
审 查 指 南 均 以E C P 为依 据 进行 制定 。E C 5 条 规定 : 条 文 中增 加 了 “ 有 技术 领 域” 的 限定 可见 ,欧 洲 专 利 P第 2 所
“ 对所有技术领域 的任何 发明,若其具有新颖性 、创造性 制 度 十分 强调 专 利法 所 保护 的应 当是 “ 技术 发 明” ,申请
上 参 考 了 “ 术性 ”标 准 ,故 欧盟 对 商业 方 法 “ 术性 ” 技 技
根 据上 述规 定 ,商业 方法 “ 本身 ” 不具 备 可专 利性 , 无 法 获 得 专 利保 护 。对 此 , E 0专 利 审查 指 南 》 亦 指 P 出 : “ P 第 5 条 第二 款 中 的 内容 或过 于 抽象 ( 发现 、 EC 2 如
.
( 洲 专 利 公 约 ( 欧
( 下 简 称 为 “ C” )是 欧 洲 并 且具 备 技术 性 。” 专利 客 体必 须 具备 “ 以 EP 技术 性 ”这 一 观
专 利 制度 的法 律基 础 ,欧 盟各 缔 约 国专 利法 与E O 专利 点 也得 到 了E C 法 史的 验证 。2 0 年E C进行 修 订 时 , P P立 00 P
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保护
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保护专利法是一种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
它为创新者提供了一种独特的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和创造,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
专利法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科学、技术、医药等。
通过专利制度,创新者可以获得独家权利,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或复制其发明创造,从而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首先,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的首要条件是新颖性。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即在申请专利前,该技术或产品在任何地方都不能被公开披露或已经在市场上销售。
这一要求旨在确保发明创造的独特性,鼓励创新者提出与现有技术不同的解决方案。
只有具备新颖性的发明创造才有资格申请专利,并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其次,专利法还要求发明创造具备创造性。
这意味着发明创造必须具有超过现有技术水平的创新性,不能是显而易见的改进或变化。
专利法鼓励创新者提供对技术和产品的重大改进,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只有具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才能获得专利保护,从而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此外,专利法还对发明创造进行了可工业应用性的保护要求。
发明创造必须具备实际的工业应用价值,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或实验室阶段。
这一要求确保发明创造对社会和经济的实际贡献,避免专利法被滥用或被用于不切实际的发明和创造。
专利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颁发专利后的保护期限。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保护的期限一般为20年。
在此期限内,专利拥有人可以享受专有权,并对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或复制其发明创造提起法律诉讼。
专利保护期限的设立,有利于激励创新者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长期的回报机制。
然而,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并非没有限制。
除了前述的保护条件外,专利法还对某些特定领域的发明创造进行了限制。
例如,对于某些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法存在一定的伦理和道德限制,以确保不对生命和环境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软件、商业方法和抽象思想等领域的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提出了质疑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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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创造性标准(一) OnInventiveStepofBusinessMethodSoftwarePatent--ComparativeStudyonexaminationguidelinesunderUSPTO,JPO&EPO目录一.美国专利审查的创造性标准2二.日本专利审查中创造性的标准4三、欧洲专利局的创造性标准5四、三方专利局在创造性判断上的比较5五、在先技术(PriorArt)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6摘要:在讨论商业方法(Businessmethod)和计算机软件(computersoftware)是否合适于专利保护之初,美国、日本、欧洲等国更多关注的是在专利法理论上对这两种客体(subjectmatter)能否给予保护的问题。
随着美国1998年StateStreetBank一案的终审判决,三方专利局重新修改了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有关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审查指导意见,可以认为目前三方专利局已不再注重这两种客体的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尽管在国际社会上,有关商业方法软件能否构成专利保护客体尚有非常对立的观点)。
三方专利局更多关注和讨论的是商业方法软件发明所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专利三性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三方专利局在有关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发明上对创造性(non-obviousnessorinventivestep)审查要求的比较研究,分析三方专利局在创造性标准上的异同,以此对我国制定相关审查政策提供参考。
美日欧出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需要,在有关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的保护上目前的主要分歧点在于创造性标准的严格程度上。
商业方法软件大部分是营销模式的网络化或软件化。
现实中大部分商业方法软件使用的计算机技术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它们之所以能够成为专利,首先是搭了软件专利的便车,然后由于其具有实用价值而获得可专利性。
商业方法本身的创造性很难从技术角度来评价,大多是对实用价值的考量。
但是用实用价值来代替技术价值后,很容易造成商业垄断。
这是商业方法软件给予专利保护的致命问题。
可以说,创造性的标准已成为掌握专利保护之门放开程度的尺度,这也是其他国家在决定这类发明是否采取跟进保护或保护程度弹性选择的关键点所在。
一.美国专利审查的创造性标准美国专利法第103条是关于创造性即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的原则规定。
对于一项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来说非显而易见性的审查同一般专利申请的审查一样,首先要看是否符合Grahamtest的要求:1)确定保护范围和在先技术的范围;2)确定在先技术和权利要求范围的不同;3)决定同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4)评价所有与非显而易见性的有关的证据。
对于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难点显然不在这些方面,而在于判断是否有技术上的实现手段和技术效果。
依据StateStreetBank一案的判决,“技术上的实现手段”这一点在美国专利局已经不重要了,这个判决宣告了专利审查的重点从技术性(usefularts)转向了实用性(practicalutility)。
从而意味着有关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已不限于机器、装置或方法,而将公司的经营策略、管理方针、投资模式等原本属于“抽象概念”或“智力活动规则”等以“与机器结合”的方式表现出来,进而可受到专利保护。
按照美国法院的观点:“一台一般用途的计算机……一旦编程来执行特殊的功能并符合软件要求就变成一台特殊用途的计算机”,而在这台计算机上运行的商业方法软件也就具有了实用性。
而关于是否有技术效果的审查对于一个计算机应用软件来说太容易满足其标准了。
可以说目前在美国专利局,对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较比普通专利的申请更主要的落在了确定“在先技术”(PriorArt)的范围和同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的判断上。
目前,美国专利局还不能给出一个这类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既懂商业经营又懂计算机软件的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尽管美国专利局将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申请划归到美国专利分类705类上,并且有一个专门工作组──2160工作组,这些审查员在计算机,商业,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都非常有经验,有些获得MBA学位,但是,这类审查员的数量还不是很多,在准确判断创造性甚至新颖性上还有许多困难。
美国专利局针对商业方法发明在103条意义上的审查还发布了一些指导性的文件,以协助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和判例。
其中在GuidelinesforComputer-RelatedInventionPatentApplication文件中,特别强调了在审查软件专利的创造性时,需要注意区分“功能性描述材料”和“非功能性描述材料”。
功能性的描述材料一般是指程序中指令的部分,因为这一部分可以操纵计算机的运作。
从而实现与计算机的功能结构上的联系;但是在现代的软件包中,尤其是一些游戏软件和学习软件中,非功能性的描述材料,主要是音乐、图画、数据资料等,占有很大的部分。
这些部分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技术功能,无所谓创造性,考察软件的创造性时,不能结合这一部分来确定整个软件的创造性。
也就是说,如果整个软件区别于其它软件的只在于这一部分的话,是不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的。
在美国专利局的另一份文件(FormulatingandCommunicatingRejectionsUnder35U.S.C103forApplicationsDirectedtoCompute r-ImplementedBusinessMethodInventions)中,专门就与计算机相关的商业方法发明的创造性审查做出了规定。
其中列举了一些按照美国专利法103条以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为由做出的拒绝申请的例子。
包括一下几种情形:所申请的发明的已被明显或者隐含的包括在作为评估创造性的对比文献中;所申请的发明的可以从该技术领域的一般知识推论出来;所申请的发明的可以从一个已经确定的商业原则推论出来;所申请的发明是将一个已经见诸于行业手册的标准商业过程用电脑自动化;所申请的发明与以前所有的发明相比只体现在它存储或者处理的数据上;所申请的发明只与公认的一般技术水平相当。
这份工作文件强调了对已有的商业原则的简单软件化不能成为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尽管这份文件看似对创造性审查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商业方法不属于传统的技术领域,商业模式在现有技术资料库中很难找到在对比文献,所以这类申请实质上是对商业模式的新颖性(或特别性)的审查,在美国专利局不强调考虑“技术要素”时是很容易被通过,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美国专利局有大量这类申请被授权。
在美国专利局如此容易获得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情况,引起日本和欧洲的反对,他们指责美国在创造性判断上标准的降低,会引起专利权被滥用。
二.日本专利审查中创造性的标准日本修改后的《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发明(含与商业方法有关的发明)的审查指南》认为商业方法专利可以作为与软件有关的专利而获得批准,近年来日本特许厅也一直在利用各种机会推广这一政策。
为了能向各行业及申请人提供更加准确实用的标准,日本特许厅针对商业方法专利制定了更加细致更加全面的政策。
日本特许厅在审查四部增设电子商务审查室,这一审查室专门审查在商业方法软件比较集中的IPC分类G06F17/60的专利申请。
日本特许厅2001年4月1日还发布了一份“商业方法发明不具有专利性的范例”,其中非常详尽的给出了不构成专利法下“发明”的情况、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等。
这份文件是判断创造性的指导性文件。
在这份文件中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下发明的情况有:1)对于有关市场研究和分析方法的发明,如果在权利要求中仅仅描绘了商业方法本身或者这种商业方法在计算机上的使用仅仅是将计算机作为一种工具或者基于软件的信息传输没有利用硬件资源;2)在电子广告的范例中给出了如果在说明书中没有明确叙述商业方法如何通过计算机来实现的就认为说明书不符合要求;3)对于那些显而易见的商业方法发明在这份范例中给出9种不同的情况:其中包括基于公知技术、公知商业方法的简单发明以及公知技术和公知方法的简单组合。
以下案例就不能认为具有创造性:——将工业技术应用于另一特殊领域,例如将“搜索系统”应用于医药领域而形成的“医药数据搜索系统”。
——将手动自动化,比如发明一个接收指示系统,用网络来接受以前用传真或电话接收的指示。
——仅仅通过做一些人工的安排而改变的设计,比如把大家都知道的冷却系统装到电子商务装置上在关于创造性的判断上,日本特许厅明确了“一项使用计算机的商业方法发明其应以整体的包括涉及到商业方法部分的创造性的判断”。
这意味着涉及到计算机硬件的部分、软件的部分以及涉及到商业方法的部分都要考察其创造性。
这反映出日本特许厅在对创造性的审查上表现出了比美国较为严格的态度。
三、欧洲专利局的创造性标准欧洲专利局于2001年11月2日发布了新的审查指南,确认了欧洲专利局近年在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上的扩大保护政策。
按照新的审查指南,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已不存在能否属于专利保护对象的问题,而更多的是对创造性(Inventivestep)的判断。
如果在一项专利申请当中,商业方法特征对同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但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则认为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
可以说,欧洲专利局在一项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申请中,更注重的是对其中技术特征的审查,而不是对商业方法本身的审查。
当从技术特征上评价创造性时,审查员通常考虑以下问题:1、确定最相近的已有技术。
最相近的已知技术可以是,例如:(i)在有关揭示的技术效果、目的和预期的使用方面与权利要求的发明最相似的技术领域的已知结合或(ii)具有与该发明拥有最大数量的共同技术特征并且能够完成该发明的功能的结合。
2、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要使用客观的方法确定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了做到这一点,需要研究最相近的已有技术以及该发明与最相近的已有技术之间在特征方面的(或者结构的或者功能的)区别,然后明确地阐明这一技术问题。
对技术问题的表达应当做广义的解释,它不必然意味着这种解决方法是对已有技术的技术改进。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可以简单地找到一种提供同样或类似效果或者更有成本效益的已知装置或方法。
有时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提供了不止一个技术效果,因此可以说这个技术问题有不止一个部分或方面,每一个部分或方面对应一个技术效果。
在这些情况下,每一个部分或方面都应该依次考虑。
3、从最相近的已有技术和技术问题出发,考虑权利要求的发明对一个同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审查员应当考虑在作为一个整体的已有技术中是否存在任何能够提示一个同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这个技术问题的时候考虑到这些技术,对自己的申请进行修改或调整最相近的已有技术,因此能够得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且因此实现了发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