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性”标准——以欧洲专利审查实践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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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O专 利 审 查 指 南 指 出 : “ 何 使 用 了技 术 手段 或 当 运 行 在 电脑 上 或 被 载入 电脑 时 ,如 果 计 算 机 程 序 产 生 E 任 对 技 术 手 段 进 行 了 定义 的客 体 都 属 于 5 条 意 义 下 的 ‘ 2 发 了 、或者 能 够 产生 除 了硬 件 与软 件 之 间普 通 的物理 交互 作 5 明 ’。如 果专 利 申请 还 指 出 了解决 技 术 问题 的方 法 ,那 么 用之 外进 一步 的 技术 效果 ,那 么其 属于 可 专利客 体 。” _ 其 就构 成对 现 有 技术 的贡献 。技术 贡 献 的存 在 能够 进一 步
审 查 指 南 均 以E C P 为依 据 进行 制定 。E C 5 条 规定 : 条 文 中增 加 了 “ 有 技术 领 域” 的 限定 可见 ,欧 洲 专 利 P第 2 所
“ 对所有技术领域 的任何 发明,若其具有新颖性 、创造性 制 度 十分 强调 专 利法 所 保护 的应 当是 “ 技术 发 明” ,申请
上 参 考 了 “ 术性 ”标 准 ,故 欧盟 对 商业 方 法 “ 术性 ” 技 技
根 据上 述规 定 ,商业 方法 “ 本身 ” 不具 备 可专 利性 , 无 法 获 得 专 利保 护 。对 此 , E 0专 利 审查 指 南 》 亦 指 P 出 : “ P 第 5 条 第二 款 中 的 内容 或过 于 抽象 ( 发现 、 EC 2 如

( 洲 专 利 公 约 ( 欧
( 下 简 称 为 “ C” )是 欧 洲 并 且具 备 技术 性 。” 专利 客 体必 须 具备 “ 以 EP 技术 性 ”这 一 观
专 利 制度 的法 律基 础 ,欧 盟各 缔 约 国专 利法 与E O 专利 点 也得 到 了E C 法 史的 验证 。2 0 年E C进行 修 订 时 , P P立 00 P
主 要 通 过 创 造 性 审 查 来 保 证 商 业 方 法 专 利 的 “ 术 性 ” ;英 国 与 德 国 坚持 在 客 体 审 查 阶段 完 成 对 商 业 方 法 技 “ 术 性 ” 的 考 察 ,但 具体 方 法不 同 。 欧 盟 整体 上 仍 坚持 对 商业 方 法 专 利 的授 权 设 立 较 高 门 槛 。我 国专 利 行 技
二 、E Og “ 术 性 ” 的 审 查 :从 “ 术 贡 P  ̄ 技 技 “ 技术 性 ” 的判 断 已不 再于 客 体审 查 阶段 完 成 ,而 是放 在 献 ”判 断 法 到 “ 件 设 施 ”标 准 硬
创造 性审 查 阶段 完成 。
自上 世 纪9 年 代 起 ,E O上 诉 委 员会 连 续对 利 用计 算 0 P 机程 序 实 施 的方 法 专利 申请 做 出判 决 ,但最 终 却形 成 了判 断 “ 术性 ”两 种截 然相 反 的标 准 。 技
该 性 ,也最 终造 成E O 英 国法 院在 商 业 方法 专 利审 查 标 准 专利 的审 查 要求 ,但 其却 指 出 : “ 案 专 利 申请 所 带来 的 P 与 进 步 本质 上 说 是 经济 性 的 ,它处 于 经济 领 域 内 , 因此不 能 上 出现重 大分 歧 。
够对 创 造 性 构 成 贡献 。” 【 这 一表 述 可 以看 出 ,E O 6 从 P 对
然 而 从P SPr esi B a nrh t p案起 ,E O的判决 意 见 却开始 P
创 造 性审 查 之 间 的关 系做 出进 一 步解 释 。 由于 欧洲 并 不存 逐渐背离
“ 技术贡献”判断法 。在该案中E O P 上诉 委员会
一 或 在 统 一 的 专 利 司 法 机 构 ,且 各 国法 院在 对 其 国 内 的实 体 指 出 : “ 项 方 法 若 纯 粹 为 非 技 术 目的 和/ 纯粹 处理 非 技 术 信息 而 运用 了技 术手 段 ,那 么该 方 法所 带 有 的特 征 并 专利 法进 行 解 释 时 ,并 没有 遵 循E O P 先例 的义 务 ,这 导致 P 了存 在E C各缔 约 方 对可 专 利性 要 件 做 出不 同解 释 的可 能 不 必 然使 权 利 要 求具 有 技术 性 。 ”E O虽 然未 改变 对 方法 P
论 商业方法 专利的 “ 技术性 ’ ’标准
以欧洲专利 审查实践为研 究对象
陈 磊
( 北京 大 学 , 北 京 10 7 ) 08 1

要 :商业方 法成为 《 欧洲 专利公 约》 意 义下 “ 发明” 的决定性要素是 具备 “ 术性” 。对 “ 术性 ”含 技 技
义的不 同理解 导致欧盟 内部在 商业方法 专利 审查标 准上 出现 分歧 。欧洲专利 局主张 降低 客体 审 查的要 求 ,并
政 部 门应 坚持 对 商 业 方 法 申请 进 行 客 体 审 查 , 并在 创 造 性 审 查 中借 鉴欧 洲 专 利 局 的 成 熟 经 验 。 关 键 词 :商 业 方 法 专 利 ;技 术 性 ;客 体 审 查 ; 创造 性 审 查
中图分 类号 :D9 34 2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0 —9 52 1)302 —5 394 (0 20 —0 30 0
商业 方 法 专利 的 出现极 大 地 冲击 着 人们 对 发 明的传 统 约 ) )第5 条 )。E C 2 P 并没有 对 “ 明 ” 的概 念 进 行 定义 , 发
发 观 念 ,并一 度 给 世界 各 国 的专 利 审查 带来 巨大 困惑 。现代 而 仅 仅从 反 面对 不属 于 “ 明” 的客 体进 行 了 非排 他性 的 的商 业方 法 专 利 申请 通 常 以计 算机 设备 或 网络 技术 作为 实 列 举 。E C 5 条第 二 款规 定 : “ P第 2 以下 不 属于 第 一款 意 义 施 手段 ,不 但 具有 较 强 的实 用性 ,而且 超 出 了纯 粹抽 象 思 下 的 发 明 :… … ( )进 行 心 智 活动 、玩 游 戏 与 开 展 商业 c
证 明该 客体 属于 ‘ 发明 ’ 。”L 2 但 EPC与 ( PO专 利 审 查 指 南 ) 未 对 “ 术 贡 ( E )均 技
( ) “ 件设 施”标 准的形成与创造性 审查 中的 “ 二 硬 技
术性 ”
1 客体 审 查的 弱化 与 “ . 硬件 设施 ”标 准 的形 成
献 ” 、 “ 术 手段 ” 等具 体概 念 以及 客 体审 查 与新 颖性 、 技
准。
( ) “ 一 技术贡献 ”判 断法的确 立
H t h案延 续 了P SP r esi案 的判 断 方法 ,并 对 ici a B anr p t h EO P 上诉委员会在V cm案判决 中指出 : “ i o 在传统可专利 涉 及 方 法 权 利 要 求 的客 体 判 断 法 则 进 行 了进 一 步 改 造 。 性 标 准 下属 于 可 专利 性 ( 体 )的 发 明不 会仅 仅 因为 使 用 客 E O 诉 委 员 会 首 先强 调 ,不 应在 客 体 审 查 时将 技 术 特 P上 了计 算机 程 序 等现 代 技术 手段 来 执 行就 被 禁止 获得 专 利保 征与非技术特征进行 区分 ;其次 ,E O P 上诉委员会特别指 护 。起决 定 性 的要 素 在于 ,权 利 要 求 中所 定义 的 发 明整体 出 , “ 术特 征 ”的 含义 十分 宽泛 ,其 不仅 仅包 括 “ 技 服务 对 已知 技 术做 出 了何 种 技术 贡 献 。 ”『 案 所提 出 的 “ 3 该 技 器计 算 机” 、 “ 客户 端计 算 机 ”及 “ 网络 ” ,还 包括 “ 使 术贡 献 ” 判 断法 至今 仍 然为 许 多判 例所 采纳 。之 后 判决 的 用 笔 和纸 进 行 写作 的行 为 ” 。 按 照 这 一思 路 ,只要 权 利 Kc oh& Se e t zl 定 了 “ r 案肯 技术 贡 献 ”判断 法 ,并进 一步 指 要 求 中的 实体 设 备 或行 为 的本 质带 有 物理 特 征 ,或 者 运用 出 :在判 断专 利 申请 是否 主 张 了可 专 利客 体 时必 须对 发 明 技术手段 ,就能够保证 “ 技术性”的存在。 进 行 整 体评 价 ,E C 不禁 止 发 明 人对 同时包 含 技 术手 段 P并 与非 技术 手段 的 发明 主 张专利保 护 。 【 4 E O Mi oot 中 同样 采纳 了 “ 件 设施 ” 标 准 , P 在 c sf r 案 硬 并 再 次强 调 : “ 用 技术 手段 的方 法 属于 E C 5 条 的 发 运 P第 2
想的范畴 。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 ,欧洲专利局 ( 以下简称 活动 的计 划 、规则 、方法 以及计 算 机软 件 。” 对于 该 款规
“P E O” )与 欧盟 各 成 员 国法 院 以 “ 术性 ”为 出 发点 , 技 定 的不 可 专利 客体 ,第5 条 第三 款 进行 了限定 : “ 二款 2 第 逐 渐 形 成 了 完 整 的 理 论 体 系 来 分 析 现 代 商 业 方 法 专 利 申 规 定 只有 在 对该 客 体 或行 为本 身 申请 欧 洲专 利 时 ,才排 除 请 。 由于 我 国专 利 制度 中对 “ 术方 案 ” 的审查 很 大 程度 该 客体 或行 为 的可 专利性 。” 技
的解释 尤 其值 得进 行研 究 与借 鉴 。

欧 洲 专 利 公 约 》 中 的 “ 明 ” 与 商 业 科 学理 论 等 ) ,或属 于 非技 术性 内容 ( 术创 作 或对 信 息 发 美 方法专利 的 “ 术性 ” 技 的展 示 ) 。E C 5 条 意 义下 的 ‘ 明 ’必 须 是具 体 的 , P第 2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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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与 法 律
S in eT c n lg n a V l 7 N 0 ce c e h oo ya d L w o。 o3 2 1 9 2
利 用计 算机 程 序 实施 的商 业 方法 专 利 申请 的 “ 术性 ” , 技
类 物 理变 化 是 通过 计 算机 运 行 在 该 案 中 ,E O 诉 委 员 认 为 从 事 商 业 活 动 的 P 上 方 法 “ 身 ” 才被 E C 排 除 ,而对 于 实 施 商业 方 法 的设 本 P所 备 则 不存 在 此项 限制 。根 据 E O的观 点 ,只 要将 商 业 方法 P
专 利 申请 撰 写 为 设 备 权 利 要 求 ,那 么 物 理 实 体 ( 算 机 计 E O 诉 委 员会 早 期认 为 ,发 明的 “ 术性 ” 体 现为 硬件 )的存在就使得该商业方法不再属于E C 2 中的 P上 技 P 第5 条 对 现 有 技术 做 出 了技 术贡 献 。 因此 ,虽 然商 业 方法 本 身 不 商 业 方法 “ 身 ” 。E O 种 观点 被 称 为 “ 件设 施 ”标 本 P 这 硬 属 于 可 专利 客体 ,但 如果 发 明整 体对 该 领域 做 出了贡 献 , 则 利 用 计 算 机 程 序 实 施 的 专 利 申请 便 具 备 了可 专 利 性 。
和 工 业 实 用 性 ,则 授 予 欧 洲 专 利 ” ( 见 欧 洲 专 利 公 人 提 交 的 专利 申请必 须 具 备 “ 术 性 ” 。… 于如 何 判 断 参 技 对
收稿 日期 :2 1 — —5 0 20 1 ;修 回日期 :2 1—53 5 0 20 .0
作者简介 :陈  ̄(9 5一) 1 8 ,男, 汉族, 福建 福州人 , 北京 大学法 学院2 1级博士研 究生 ;主要研 究方向:知识产权 法。 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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