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17年度“曙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17年度“曙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公布日期】2017.08.17
•【字号】沪教委科〔2017〕67号
•【施行日期】2017.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17年度“曙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
沪教委科〔2017〕67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2017年度“曙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17〕20号)要求,各高校和上海社会科学院共推荐了120名青年教师申报“曙光计划”项目。
经专家评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定、网上公示无异议,确定56人入选2017年度“曙光计划”项目。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入选“曙光计划”的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15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5万元,项目研究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
希望各高校重视对“曙光计划”项目的管理,保障入选者科研工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联系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处陈悦,联系电话:23116822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杜春桃,联系电话:62326182
附件:2017年度“曙光计划”项目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年8月17日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各区民政局,各基金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5日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专项基金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专款专用,信息公开透明;不盲目追求专项基金的增速和规模,不违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不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第四条(主体责任)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设立要求)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做到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规范。
基金会应当严格入口把关,并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合理有序发展专项基金,细化制订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
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不得以协议方式推卸管理责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关于公布2009年“曙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关于公布2009年“曙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公布日期】2009.12.08
•【字号】沪教委科[2009]54号
•【施行日期】2009.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关于公布2009
年“曙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
(沪教委科〔2009〕54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上海市“曙光计划”已实施15年,对本市高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2009年度“曙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45)的要求,本市各高校今年共推荐了126名青年教师申报“曙光计划”。
经专家评审以及市教委、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共确定56人入选2009年度“曙光计划”,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次项目经费分3次下达,首次下达额度为总经费的50%,第二年下达30%,项目完成后下达20%。
经费下达的相关事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希望各校重视对“曙光计划”项目的管理,保障入选者科研工作条件,稳定其
工作岗位,以保证项目取得良好的成效。
附件:2009年度“曙光计划”项目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附件:
2009年度“曙光计划”项目名单。
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税收抵扣的说明
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税收抵扣的说明一、关于国内捐赠相关的税收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关于捐赠上海交通大学的可享有的税收抵扣1、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公益性单位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况介绍:2009年7月18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及上海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认定包括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内的45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请见附件1-1、1-2)即国内企业向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企业行为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年计税所得为4200万元人民币,那么捐赠500万元后,所得税计税基准调整为3700万元。
2、上海交通大学美洲基金会在美国加州注册,具有美国联邦税务局501(c)(3)公益慈善机构免税资格,税号76-0802983(请见附件2-1、2-2)。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附件1-1:关于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附件1-2: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批复(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附件2-1:501c3 Approval Letter (SJTUFA)附件2-2:CA Tax Exempt Approval Letter(SJTUFA)附件3: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附件4:上海交通大学美洲基金会收据样本附件1-1:关于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89号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你们上报的关于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收悉。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教育部内部接受捐赠资金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教育部内部接受捐赠资金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6.01.18
•【文号】教办厅[2006]2号
•【施行日期】2006.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教育部内部接受捐赠资金的通知(2006年1月18日教办厅〔2006〕2号)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目前已完成了注册登记,并正式开展工作。
为规范管理教育部内部接受捐赠资金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1月31日之前,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旧有捐赠资金要全部归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下,原操作方式和使用途径维持不变。
二、自2006年2月1日起,社会各界向教育部的捐款一律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出面接受。
对新增捐款的使用,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提出具体方案并报部领导同意后,视情况或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直接操作,或交由(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三、今后,除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外,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不再直接受理社会各界的捐款业务。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育才奖评选奖励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育才奖评选奖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沪教基[2009]第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育才奖评选奖励工作的通知(沪教基(2009)第8号)各高校:上海市育才奖是为鼓励本市长期从事高教事业,并在高教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由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于1995年设立的。
上海市育才奖的评选奖励活动,对于提高本市高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地位、调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性、推进本市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就2009年上海市育才奖的评选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名额与分配原则2009年上海市育才奖的奖励名额为301名,原则上根据各高校2008年度市高校教职工总数按比例分配。
辅导员、思政课教师、思政工作者名额80名;其他专任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共221名(其中专职人事管理干部名额18名)。
二、奖励范围对象与评选条件1、奖励范围对象2009年上海市育才奖的评选范围与对象是指2007年以来,在本市高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及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
重点是教学第一线的教师。
2、奖励条件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有关精神,凡受表彰的2009年上海市育才奖获得者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2)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3)善于探索高校教育、教学规律,在高教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4)在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工作和人事制度改革、后勤服务、学校建设方面具有开拓、创新、进取精神,成绩突出。
国家教育基金会管理制度
国家教育基金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教育基金会的管理行为,加强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会财产安全,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家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国家教育部门管理的全国性教育公益基金会,自主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以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支持教育改革为宗旨,助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基金会的管理制度应当遵循科学、民主、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基金会管理制度的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基金会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基金会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家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基金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基金会办公室等组织机构。
第七条董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和审批基金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基金会财务管理和运营情况。
第九条基金会办公室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了各部门和项目办公室,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基金会各项工作。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基金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捐赠、政府财政拨款和投资收益等,其中,以捐赠和投资收益为主要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基金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开展。
经费使用不得违规挪用、挥霍浪费。
第十三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报销、报销审批流程,加强经费监管和使用效益评估。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需求和基金会的宗旨,制定相关项目计划,统筹规划项目资源和资金,实现项目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基金会开展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政策,服务于教育公益事业,推动教育领域的创新和进步。
第十六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立项、实施、监督与评估的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合规、有效、可持续进行。
第五章捐赠管理第十七条基金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接受捐赠的行为,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印发《“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德[2013]4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日期】2013.12.27【实施日期】2013.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印发《“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德〔2013〕48号)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本市自2009年起设立“阳光计划”项目,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党建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人才,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成果。
为了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对《“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2013年12月27日附件“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文件精神,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党建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人才,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政工作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政工作科学化水平,特设立“阳光计划”。
“阳光计划”项目承担人称为“阳光学者”。
第二条“阳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与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实施。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阳光计划”分为党建工作类、党风廉政(含政风行风)建设类、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五大类,每类每年各评选10人,共50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17年度“晨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17年度“晨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科[2018]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日期】2018.01.22【实施日期】2018.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17年度“晨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沪教委科〔2018〕2号)各高等学校:为深入推进本市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培养造就一批青年骨干教师,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并出资设立了上海高校青年科研骨干培养计划(简称“晨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管理实施。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晨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17〕76号),上海高校共推荐了228名青年教师申报“晨光计划”。
经专家评审、网上公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共确定102人入选。
现将确定的项目名单(附后)予以公布。
“晨光计划”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自然科学类每项资助6万元,人文社科类每项资助2万元。
项目经费分2次下达,首次下达额度为总经费的80%,项目完成后再下达20%。
经费下达的相关事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希望各高校加强对“晨光计划”项目的管理,保障入选者科研工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1.2017年度“晨光计划”项目名单(A类)2.2017年度“晨光计划”项目名单(艺术学专项)3.2017年度“晨光计划”项目名单(B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年1月22日附件12017年度“晨光计划”项目名单(A类)。
教育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
教育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一、背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教育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各个国家都纷纷设立教育基金会,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基金会作为公益机构,负责募集和管理基金,用于教育资助和教育项目建设。
为了确保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运作透明、公正、高效,制定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基金募集管理制度1.基金募集主体2.基金募集方式(1)自愿捐赠: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捐赠形式可以是现金、资产或其他非现金形式。
(2)合作项目:教育基金会可以与各类机构合作,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基金的募集。
(3)资助机构:教育基金会可以与有实力和意愿资助教育事业的机构合作,由其进行基金的募集,并进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1)奖学金和助学贷款:资助有困难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
(2)教育项目建设:资助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设施建设、教育科研项目。
(3)师资培养和成长计划:培训和资助优秀教师的发展。
(4)教育资源共享:提供教育资源,推动教育公平。
(5)教育创新和科研:资助教育创新项目和科学研究。
4.募集资金的管理(1)募集资金由教育基金会设立独立的基金专户进行管理和使用。
(2)教育基金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3)每年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4)教育基金会应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捐赠者的意愿。
三、基金使用制度1.使用资金的程序和原则(1)教育基金会应建立一个由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资助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
(2)教育基金会在资助项目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个申请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资助。
(3)教育基金会应根据资助项目的需要和规模,合理分配资金并进行跟踪管理。
2.资助的监督和评估(1)教育基金会应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评估,确保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资助目的和要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09年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沪教委职…20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09年上海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星光计划”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4‟22号),2009年本市继续开展上海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活动。
经各中等职业学校选拔、推荐,“星光计划”组委会审核,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决定批准上海市南湖职业学校王通等500名学生获得上海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颁发证书。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向获奖学生发放奖学金每人1000元。
希望获奖学生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为将来服务社会打下扎实的基础。
希望各区县教育部门、各行业主管单位继续指导各中等职业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培养更多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
附件:2009年上海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职业教育奖学金通知抄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各中等职业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26日印发(共印200份)— 2 —附件:2009年上海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名单上海市南湖职业学校王通徐超戴雯洁张家宝尹依文朱林宋超章晓东丁白桦江晨俊杜海婷张敏肖永成张文渊朱晓君陆金凤严耿庄华张轶珮孙智刘喆上海石化工业学校崔诗韵朱杰王玮冬林潮金伟平高泽健金钟贇钟敬庄林家惠胡六一戚婉静陈君杨晓燕何婉红沈丽峰朱兰妙上海市戏剧院附属戏曲学校贺梓原王心怡谭莉张馨悦刘丽楠张娟师昳琼裘凯文张莉陈洪军上海市金山食品工业学校施舒婕黄维依吴佳丽上海工商信息学校郑倩倩张丽莲赵云峰谢文海朱董叶亮张嵩钱建锋上海市青浦区职业学校龙鑫上海市奉贤中等专业学校邓家康王源张霞赵李存沈羽上海市大众工业学校陆夏斌钱超朱翰梦陈琪琦杨士亮丁野刘双王婷婷龚蕾高鑫磊张明龙樊彪朱娜顾珺劼曹琳佩上海市临港科技学校宣辉王丹珍严成家黄顾问杨旭峰上海市竖河职业技术学校陆影株杨桢桢倪天荣陈义东倪玉庆沈杰沈佳瀛上海市群益职业技术学校钱孝蓉谢佳琪张毅杰柳慧子茅菲郑磊王敏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张歆砚毛经纬曹晶晶徐慧杰吴骏张鑫汉伍雅乐上海市燎原中等专业学校沈柯磊吕荣嫔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任启明梅强李琬玉李芮芮赵乃莹上海市徐汇职业高级中学卢璐郑婷周洁代茂卉中华职业学校徐维冯晨光方浩群张杨明毛玄甫林正飞俞弘洁顾程昊上海市震旦中等专业学校戴嘉玲李嫣婷上海市逸夫职业技术学校叶音李子玮雷思羽王羽天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叶东堂乔嵘汪佳俊吕文杰魏丽敏俞杰上海市商贸旅游学校陈志勇水晶王蓉晨周兴圆关丽君毛湘莲唐王欢刘文博— 3 —上海市市北职业高级中学周峰杨怡严晓洁符昌雄孔雨舟陶思蓓上海市远东芭蕾舞学校陈卓研赵俊雄上海市杨浦职业技术学校滕陈烨胡晓菁鲍雪莹郭明月上海市曹杨职业技术学校石智超王盛洋刘光磊张磊上海市宝山职业技术学校陶蕴峰杨斌方翎周杰上海鸿文国际职业高级中学姜懿俊周文文上海市城市科技学校金欢张庆锋胡程宏赵旭婷陈双双刘明明袁晓龙上海市松江区新桥职业技术学校罗凤鸣上海市东辉职业技术学校陈添文周紫薇黄殷雯王雍珲闵弘蕾沈辉杨华李岷奇曹佳佳上海市振华外经职业技术学校石晓蕾李享彭雪青高云净董迎月邬许樱丁佳曹金龙上海海事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翁美玲张兆玲禹露上海市群星职业技术学校李溢管文琪祝成鹏上海市新陆职业技术学校唐小彤张燕静宋雅雯杨燕婷上海市航空服务学校张蕾宓玺婷方敏慎皮端利康乃欣徐婧陈惜韵民航上海中等专业学校刘其添周恩惠时雯娟薛诗颖许诺刘琳琳戚一鸣吴骁周上海市农业学校侯佳上海市房地产学校李海贝上海信息技术学校凌欣鑫王锦婷靳然陆世佳沈聪赵逸云杨徐斐郭仲旻姜敏华天麒钱国俊唐豪洲陆韵菲苏之琦朱逸奇茅翔升刘伟华郑书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李绕马诗韵李婷婷沈洁徐静王利灵孙悦蔡晓峰张晓炜张幼敏上海市卫生学校徐静芬张奕蓓王舒婷张俊莉雷云黄巧龄黄云霞张晓菁郭耀萍唐倩岚上海市医药学校方伊颖王骏峰朱悦悦张晓青张敏薛晨陆欣怡袁铭姗郁欢慧徐佳怡茹晓庆上海市药剂学校朱晓宇庄天凤上海港湾学校钱明君李阳王敏萱上海海运学校熊志刚龚浩上海市商业学校曾雪骏史倩文金泽浩毛仁超王盛李佳蔚庄诚卢艳周菁吴雯婷朱慧宇王媛媛胡浩刘贝妮张申婕王叶羚— 4 —上海商业会计学校张玉婷闫静悦李悦珏徐佳茅奇林思嘉姚佳慧严洁羚杨旻磊严佳怡沈伟樑杨曼陈思思诸以婕蔡欣楠邱婉琳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张文祥黄迎春庄臣沈师豪陆婷王晶梁闻斐上海市城市建设工程学校陈斌牛样赵云轩孙万铭刘峥麟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许飞马建兵黄莉郑栩栋余国巧董燕娜朱雅琴徐侃丁越许强蔡斯苑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刘雯妮黄丽萍袁剑辉严鑫彤陈鑫杰上海市交通学校徐佳伟褚华麒丁叶严玮斌魏鹏旭唐婷婷陈倩仪陆嘉杰蒋晓炜张峰束磊睿祁纯纯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李华明陈军姚雪彬高斌吴文豪李斌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华晓伟忻凯磊殷佳骏黄健孙喆明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顾凤婷卫驰超凌卿万淑纯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陈梦媛上海市时代工业学校成欣刚上海市工艺美术学校柯孝琴徐璞石上海市第二轻工业学校梁君邓丽英奚文洁杜伟瑛李萍萍卢燕程洁荣上海市工业技术学校浦奕王梓骁周政余勇欣谢文翔邓雅蓓唐鸣杰沈颂阳林大俊李平然上海科技管理学校王骐冬张海涛刘海萍朱文玥孔安颉徐蕾任艺峰鲁哲秦天一陆婷婷董旭上海市贸易学校张淇泓沈文陈依菲郑皆明陈士涛周鹏飞何彦峰周翔上海市园林学校肖霞顾韵嘉上海市司法学校庞远洁黄恩霖上海市环境学校金沁赟倪君怡吴玲弟张祺葛运上海市物资学校王佳陈霞刘超陈莹中华新侨中等专业学校马玉婷钱骏毅上海电子工业学校管越黄国强陆余嘉上海市应用科技学校徐国庆彭存粮上海市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杨睿琦唐靖奇袁竹董志明李露赵婕雯金汉迪何雨伦徐琰颜子淇上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杨光陈泓璇韩珂卓彦君何思昊王晶王自超徐文奇沈可依杨超君上海市马戏学校孙磊徐逸李晚馨龚家华朱海月郭阳朱峰舒旭张雨薇何梦娜— 5 —上海大学美术学院中专部刘畅上海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育学校章乱齐畅畅戴丹婷张亚鲁杨光普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吴婷婷朱晨桃陈新丽余领时亮上海电力工业学校钟鸣李志炜陶儒丞高涵九洲现代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沈佳江南造船集团职业技术学校曹俊王君炜柯烈刘亚振季浩华李强项志勇高超上海广电电子学校陈潘玲上海春晖职业技术学校胡正羚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叶琦玮郭吴平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校许江朋范玲朱娜丁新玉陈化成孙阳上海市东方职业技术学校关伟席海燕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陶贻磊方波陈丽荣汤丽丽沪东中华造船集团高级技工学校乔盛张新朋白世祥上海船厂技工学校吴永举徐鸿儒祝功威李楠常允禄杨建强— 6 —。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04 年度报告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04年度报告目 录理事会组成 2书记致辞 3校长致辞 4重大捐赠项目 5捐赠到款统计 6年度捐赠名单10捐赠项目介绍13资助分类统计17奖教奖助学金18捐赠人物逸事介绍21年度活动纪事232001-2004年历年捐赠汇总25理事会组成名誉理事长:翁史烈上海交通大学原校长理事长:马德秀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副理事长:谢绳武叶取源盛焕烨潘永华陶爱珠上海交通大学校长上海交通大学常务副校长上海交通大学校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科教部副部长上海交通大学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张伟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主任理事:王世桢王子亮王宗光王建明许晓鸣沈雯杨元庆杨臣勋周苏苏贺彭年姜建清招商银行 常务副董事长安阳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上海交通大学校务委员会名誉主任广西玉柴机器集团公司 董事长 首席执行总裁 上海理工大学 校长紫江集团 董事长、总裁联想集团 总裁上海爱建股份公司 前副总经理中兴通讯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上海航空公司 名誉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 行长监事:王永华上海交通大学纪委书记书记致辞2004年,学校进一步加强了对发展定位和建设思路的战略思考,充分调动校内外各方力量,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制定了《2005年-2010年发展战略规划》。
上海交大的建设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成以一流的理科为基础,以强大的工科、生命医学学科和管理学科为主干,以高水平、有特色的法学、农学、经济学和人文学科为支撑,交叉学科崛起、创新基地凸现、学术大师汇聚、办学设施先进、文化氛围浓郁、社会贡献卓著的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若干学科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建设综合性、研究性、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打下坚实的基础;到2020年,若干学科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开始步入世界一流大学行列;到二十一世纪中叶,全面实现建成世界一流大学的历史性奋斗目标。
2004年底,学校成功召开了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大学第八次党代会,为学校新一轮的大发展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基础和坚实的组织基础。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会议专项资助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会议专项资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更好地贯彻“科教兴国”、“科教兴市”战略,按照学校学科发展总体部署和规划,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特点和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支持新兴学科,改造传统学科,促进学科交叉,促进国际同行交流,实施国际化办学,提高学校学科整体水平及学校整体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决定设立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会议专项资助基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助基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际会议专项资助基金资助原则为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国际会议专项资助基金资助范围为我校各单位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高层次、高水平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所需费用。
第四条国际会议专项资助基金日常使用由学校“985工程”办公室负责审批和管理。
专项资助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基金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各院系按年度向校“985工程”办公室提出国际会议专项资助基金申请。
每年度办理两次,第一次受理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第二次受理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
遇有特殊情况另行申请。
第六条国际会议专项资助基金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特别重要会议可提高资助额,但申请资助金额不超过会议总经费的50%。
第七条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明确下面的内容:会议主题、会议议题、举办日期、初步日程;会议规模、大会主席名单、程序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组成名单、特邀报告者名单;如有协办或承办单位,需列出单位简介;如我校为承办单位,需有主办单位的委托书;会议预算及来源。
上述内容的有关原始资料及征文通知需在申请时一并提交。
第八条申请资助单位必须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会议专项资助基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经单位负责人、学术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校“985工程”办公室。
第九条学校“985工程”办公室对《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校领导审批的重要依据。
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税收的说明
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税收的说明一、关于国内捐赠相关的税收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关于捐赠交大的可享有的税收抵扣1、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公益性单位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况介绍: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2017年8月1日发布,请见附件1)。
即国内企业向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企业行为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年计税所得为4200万元人民币,那么捐赠500万元后,所得税计税基准调整为3700万元。
2、上海交通大学(香港)教育基金会在香港注册,有2015年1月12日起,因属于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团体,可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豁免缴税(请见附件2)。
3、上海交通大学美洲基金会在美国加州注册,税号76-0802983,现为509 Private Foundation,具有美国联邦税务局501(c)(3)慈善机构免税资格(请见附件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民智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民智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沪教委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民智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22〕1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遴选、培育、凝聚上海市民办教育相关领域“民办教育+”的复合型人才,以人才促进创新、以人才带动发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教育“民智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8〕9号)的要求,拟实施2022年上海市民办教育“民智计划”(以下简称“民智计划”)项目。
现就做好2022年度“民智计划”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民智计划”以“人才优先、项目支撑、创新机制、多元参与、聚焦实务、服务发展”为指导方针,遴选一批“民办教育+”的复合型中青年骨干人才,建立特色鲜明、机制创新、引领发展、专业复合的民办教育专业人才队伍。
二、申报人条件“民智计划”以扶持和培育中青年骨干人才为主,面向各领域、各行业长期从事或关注上海市民办教育事业的优秀个人:涵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教师、管理人员;公办学校或者其他行业、领域的科研与实务从业人员等。
申报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1977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三)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四)从事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研究能力及实务工作经验;(五)具有创新思维,勇于开拓,能够把握行业发展需求,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行项目攻关;(六)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有效组织并领导项目的开展实施。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物资情况公示【模板】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物资情况公示
诚挚感谢海内外校友和社会爱心单位和个人对**大学防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鼎力支持。
自疫情爆发以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累计接受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捐赠物资逾19万个(套)。
其中定向捐赠物资,均按照捐赠人意愿,发放给指定单位使用。
非定向捐赠物资中,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等医疗物资,由学校医学院统筹安排,发放给最能发挥物资价值的各援鄂医疗队、各附属医院等,用于疫情防治工作;慰问品等生活物资,由学校和医学院统筹安排,发放给援鄂医疗队员及家属、市内援助医疗队员和附属医院一线医护人员,转达广大校友和爱心人士的关怀慰问。
截至2020年2月22日9:00,**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收并完成发放的社会捐赠物资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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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规范性文件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奖(助)学/奖教金类
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充分合理地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奖励在学校各领域做出贡献的教师、管理人员及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并规范各类捐赠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社会各界捐赠的专项奖(助)学/奖教金,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所有各类社会捐赠项目全部由基金会负责归口接受和管理。
基金会办公室为基金会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合法地策划和发展各种形式的资金筹措募集活动,努力做好基金的增值工作。
具体负责起草协议范文、项目统计;提供当年可供参评项目、名额与资金额度;评审后的资料汇总、备案、归档;提交年度报告及与捐赠方的日常联系,按照协议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金来源
充分发挥基金会集资优势,通过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密切联系与合作,努力向海内外团体及个人募集资金,用以完善办学条件,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着作出版及学术交流,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充分发挥和利用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国际交流处等有关
职能部门及各院(系)的资源和信息优势,密切对外联系,多渠道筹措资金,协助基金会做好捐赠集资工作。
为了更好地落实“院”为实体的校、院、系三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院(系)积极性,鼓励各院(系)向社会募集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愿意的前提下,原则上筹资方为主要受益者。
对筹资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集资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组织实施
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为全校受益捐赠项目的具体操作、组织实施评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评选办法、统筹向院(系)下放名额指标、接受院(系)的奖(助)学/奖教金申请、组织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工作、确定获奖名单、组织颁奖活动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供评审结果。
捐赠方指定单一受益者的捐赠项目,由受益者所在院(系)评审小组直接评审和组织颁奖活动,并向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基金会办公室提供评审结果。
四、评审机构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奖教金评审委员会》及《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为专门的评审机构。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校长、专家组及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院(系)的人员组成。
《奖教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校长、专家组及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院(系)的人员组成。
《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校长、副书记、学指委、学生处、研究生院、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及部分院(系)代表组成。
捐赠项目涉及海外或港、澳、台,国际交流处参加评审。
根据协议规定,有关项目评审请捐赠方代表参加。
五、评审程序
基金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统计,给出当年可供评审项目数及金额。
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根据学校情况和协议规定统筹下放名额指标到院(系),由个人(包括留学生)向院系提出奖(助)学/奖教金申请。
院(系)建立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分别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初审,再由校各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主管副校长签字确认。
奖(助)学金每年评审两次,分别于三月、九月前接受申请,三月、九月分别评审,适时公布结果。
奖教金每年评审一次,五月前接受申请,五月评审,九月公布结果。
六、工作流程
单位或个人牵线联系与捐赠方达成意向→学校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协议签订或捐赠仪式由基金会办公室、国际交流处(涉外及港、澳、台)负责操办→基金会办公室汇总协议并公布当年参评项目、名额与金额→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受益院(系)组织评审→基金会办公室汇总备案并通报捐赠方→校结算中心一般通过个人银行帐户转入获奖奖金(工商银行和上海交通大学联合发出的教工牡丹卡、学生灵通卡)→颁奖活动(按协议邀请捐赠方出席),由主持评审的部门操办,基金会办公室参加并支付所需费用→总结归档→基金会办公室年度报告→公告社会各界
七、财务管理
1、校结算中心建立统一账号,所有捐款一律纳入该帐号,分项目核算。
2、款未到的项目暂不予公布颁发,有基金会办公室限时催办。
3、集中所有奖(助)学/奖教金类社会捐款中的管理费、劳务费,按比例下放至院(系)及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等有关部门作评审费。
留存部分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作为颁奖活动费用(组织颁
奖活动单位预支后报销)及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