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2.08
•【字号】云府登1480号
•【施行日期】2017.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府登1480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8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府法明电〔2017〕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府法明电〔2017〕31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要求,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的12件规范性文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3•【字号】•【施行日期】1997.12.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决定对《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15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检验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对检举上述人员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努力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云南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修改为:“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
环境监测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司法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警务督察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八)加强监督管理律师行业执业情况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四)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和督促各地、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六)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研究、起草;负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仲裁机构设立、注册等登记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3.08.09【实施日期】1993.08.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1993年8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简称法规)和制定规章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保证法规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规即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条例”、“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依照本规定程序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下列情况,省人民政府可以拟订法规:(一)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授权地方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二)根据本省实际,对经济、行政方面的重大事项需要制定法规加以规范和保障的。
第四条下列情况,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一)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者单项规定的;(二)根据本省实际,对经济、行政方面的管理事务需要制定规章加以规范和保障的。
第五条制定法规规章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与其他法规规章相协调;(二)从本省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三)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四)借鉴国内外在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
第六条法规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准确、表述简明,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立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通盘考虑、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具体指导。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规定的各项基本任务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参照国务院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指导性的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必要时,可以编制跨年度或者五年立法规划。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法制办在2010年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废止、修改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现行的190件规章和2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1件规章和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67件规章和12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8月6日云政发〔1989〕137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25日云政办发〔1991〕175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1991年7月26日云政复〔1991〕89号文件批准发布)(四)《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云政发〔1991〕209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1992年7月25日云政发〔1992〕138号文件发布)(六)《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1993年1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八)《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1994年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九)《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十)《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十一)《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年9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6年11月5日云政发〔1996〕195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6日云政发〔1996〕196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7日云政办发〔1996〕249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1997年9月17日云政发〔1997〕150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1998年3月31日云政发〔1998〕61号文件发布)(六)《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1998年11月3日云政办发〔1998〕224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8日云政发〔1998〕226号文件发布)(八)《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1999年9月22日云政发〔1999〕176号文件发布)(九)《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2月21日云政办发〔2000〕22号文件发布)(十)《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3日云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发布)(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2003年4月5日云政发〔2003〕46号文件发布)(十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2004年9月7日云政办发〔2004〕190号文件发布)(十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发布)(十四)《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1月21日云政办发〔2005〕197号文件发布)(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20日云政发〔2006〕10号文件发布)(十六)《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云政办发〔2007〕153号文件发布)(十七)《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2008年10月16日云政办发〔2008〕178号文件发布)(十八)《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08年11月28日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发布)(十九)《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2月5日云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发布)(二十)《云南省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管理办法》(2009年2月13日云政办发〔2009〕34号文件发布)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八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5件地方性法规,修改下列11件地方性法规:一、废止下列5件地方性法规(一)《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二)《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三)《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四)《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五)《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二、修改下列11件地方性法规(一)删去《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中的“并经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1.07•【字号】•【施行日期】199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1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科学技术的管理和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第三条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应当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实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基本政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应当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从财政、物资和技术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科学技术进步。
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优势的原则,实行自力更生与上级国家机关帮助相结合、技术开发与智力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必须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科学技术体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速先进技术向民族自治地方的转移,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六条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省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积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其它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应当努力学习、传播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及方法,增强科技意识,提高科技水平。
2024云南省普法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4云南省普法知识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B.在特殊情况下,可向主管部门报备后先上岗再培训C.生产经营单位可自行组织培训、考核2.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
A.共同责任B.共同连带责任C.连带赔偿D.连带责任3.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下列有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运用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限制经费预算总额,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B.出国经费超出预算的可以用本单位其它项目预算资金补足C.出国经费超出预算的可以运用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的经费D.对无出国经费预算支配,即使有特别状况,也一律不予批准4.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者隐瞒缺陷状况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________的罚款。
A.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B.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C.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5.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三开门冰箱,可运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在与商场协商不下的状况下,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关于冰箱有无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该由哪方担当?______A.消费者协会B.商场C.王女士6.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________的罚款。
A.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B.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C.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7.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应当______。
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八号《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年鉴。
地方志书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以及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
地方年鉴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及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
第四条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修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责任制,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组织审查验收地方志;(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开展旧志整理、地情调查研究、地方志资料年报等工作;(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六)负责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和方志馆建设相关工作;(七)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1•【字号】云政办发[2000]137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3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保留云南省卫生厅,为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以及我省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后有关职能变动的实际情况,对卫生厅的主要职能作以下调整:(一)划入职能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划入省卫生厅。
(二)划出职能1.将药政、药检职能划归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管理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职能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加强职能1.加强全省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职能。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执法的原则,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的职能。
(四)转变职能将卫生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1.27•【字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1998.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规则等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方式第二节审查重点内容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一节处理程序第二节结果反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6•【字号】云政办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做好云南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照单承接、依法编制、全面覆盖、严格实施,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省级统筹、分级负责、规范统一、权责清晰的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对清单内事项按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审批,“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全省范围内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主要任务(一)依法编制清单1.分级编制公布清单。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编制《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编制本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于2022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公布,同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九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一、废止下列2件地方性法规(一)《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二)《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二、修改下列1件地方性法规将《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的“质监、物价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等部门”。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29•【字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2年3月23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云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采用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和规则等名称。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职权。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地方性法规案提出人、起草单位、审议机关和部门、立法时限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法规的规划、年度计划意见。
第八条本市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团体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法规的建议。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云南省土地管理法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土地管理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和条件。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的要求。
另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租赁也需要经过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并且一旦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合理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其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土地征收与补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例,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必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进行。
征收决定需要提前公告,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同时合理确定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另外,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提供就业机会等多种形式,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再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云南省将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
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经过公示和审批程序,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区域和用途,确保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和合理配置。
另外,该条例还强调了对保护农田的重要性,要求保护农田面积不得减少,保证农田有效利用率的提高。
此外,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还对土地的监督管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暂扣土地使用权证等措施。
对于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的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总的来说,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在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能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能(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的统一登记。
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产权登记调查、不动产测绘、纠纷调解和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
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交流管理。
指导和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
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
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有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组织制定自然资源开发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自然资源价格公示,承担自然资源定级和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和考核,引导节约集约利用。
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中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一体化的相关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价和预警体系。
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土地和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1•【字号】云政发[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13〕12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7月24日召开的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在中共云南省委的领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资政、省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和外事办公室主任组成。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服从命令,认真履行职责,务实高效,严守纪律,勤勉廉洁,用心、用情、用力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并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副省长、省政府资政、省长助理、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试行) (2005年8月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通过自2005年l1月l日起施行)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结合我省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和相关文件文本。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参照本规范。
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一、法规的名称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完整、简洁,能高度概括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法规的名称一般采用条例、实施办法、办法、规定、规则、决定。
“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出的全面、系统的规定;“实施办法”用于贯彻实施法律而作出的比较具体、详细的规定; “办法”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出的比较具休的规定;“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出的部分或者专项性的规定;“规则”用于对某项程序性活动或者某种特定行为准则作出的规定;“决定”用于对某项重大问题作出的安排或者部署。
二、法规的题注法规的题注是法规标题下用以反映法规文本的形成过程或者显示经过不同立法阶段的提示性文字,一般在括号内标注。
(一)法规通过前的题注1.法规起草阶段形成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拟稿”;印发有关单位或者通过大众媒休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文本题注表述为“征求意见稿”;组织论证的文本题注表述为“论证稿”;2.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3.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修改稿;4·若法规文本需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题注表述为草案二次修改稿;5·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表决稿。
(二)法规通过后的题注法规通过后的题注,应当注明法规的通过日期、通过机关、通过的会议届次等,经过修改、批准、批准修改的法规,还应当注明修改、批准、批准修改的日期、机关以及据以修改、批准修改的决定的名称。
1.制定的法规题注(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2.经修改的法规题注(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根据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xx 条例〉的决定》修正)经多次修改的法规,在题注中按修改的时间顺序依次标明修改的次数,中间用空格隔开。
3·经批准的法规题注(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X年X月X日云南省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批准)4.经批准修改的法规题注(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X年X月X日云南省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批准根据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修正X年X月X日云南省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批准)三、法规的结构法规一般采用章、条、款、项的结构。
根据内容和实际需要,法规可以不分章,有几条写几条。
(一)法规结构的基本设置1.章的设置。
法规内容较多,需明确划分若干层次的,可以设章,各章应当有能概括本章主要内容的标题。
除作为附则的章以外,每章应当有二条以上的内容。
2.条的设置。
条是法规最基本的结构单位。
每条规定一个相对独立的内容,上下条文之间应当有一定的逻辑关系。
条文的长短应适当,不能过长或者过短。
条中可以设款或者项。
3.款的设置。
如果一个条文的内容可以划分为二个以上层次,但又不宜分为几条表述,每个层次可以作为一款表述。
款中可以设项。
4,项的设置。
项用于对所属的条或者款需要列举的事项进行排列,所设的项数不得少于二项。
(二)法规结构的形式1.单一结构。
法规内容单一,条文数量不多的,不分章,按法规内容的逻辑关系分条排序。
2.多重结构。
法规内容较多,需要划分层次的,可以将内容同类、关联性强的条文归类成章,分章表述。
包括:(1)总则:作为法规的第一章。
内容一般包括:①立法目的及依据;②基本概念的解释或者界定;③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④法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⑤主管机关的职责权限;⑥其他带有总括性的,需要在总则申加以明确的内容。
(2)分则:作为法规的第二章至倒数第二章。
内容一般包括: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③行政许可;④行政强制;⑤行政处罚。
(3)附则:作为法规的最后一章。
内容一般包括:①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②术语解释;③施行日期和法规废上事项。
四、法规的基本条款(一)立法日的及依据10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指制定法规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有多个立法目的时,应当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排列,一般是从具休到抽象、从直接到间接、从微观到宏观或者从主要到次要,一般表述为:"为了……,结合XX实际,制定本条例。
"立法目的通常作为法规的第一条,宜简不宜繁。
2·立法依据立法依据是指制定法规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主要是指法规的直接上位法,如果涉及的上位法较多,或者无直接上位法,一般不需列举,可以表述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事实依据主要是指本地的实际情况。
(1)属于自主性立法的,可以不列举上位法,表述为:"为了……,制定本条例。
"(2)属于实施性法规的,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结合XX实际,制定本条例。
"(3)属于依据法律授权立法的,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第XX条的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或者条例)。
"(二)法规的适用范围法规的适用范围是指法规适用的时间、空间、人和行为的效力。
时间效力一般在法规的施行日期中表述。
1·对空间的适用一般按照行政区域表述,如"本条例适用于XX(行政区域)。
"2·对人的适用一般表述为"本条例适用于XX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位和个人)。
"3·对行为的适用一般表述为"在XX内从事XX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或者"本条例适用于XX内……的……。
"4·适用范围同时涉及空间、人、行为的,可以合并表述,一般情况下,能用"空间一行为"方式表述的,应当尽量采用这种方式。
5·如果采用以上方法尚不能完整表述法规的适用范围的,可以采用排除法或者参照法。
(1)排除法。
一般在适用范围后加上"但……除外",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参照法。
对不宜直接纳入法规调整范围的事项,可以规定参照执行,一般表述为"·…¨(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表述既可放在适用范围的表述之后,也可放在法规的附则或者尾部作为一个单独的条文。
(三)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主体1·行政管理部门除可能产生歧义或者难以明确行政管理部门外,表述行政管理部门时,一般不写明部门或者机构的具体名称。
(1)法规一般设置一个行政管理部门。
表述为:"XX人民政府XX管理部门,负责XX工作。
"(2)法规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可以分别表述:"XX人民政府XX管理部门,负责XX工作; XX行政管理部门负责XX工作……。
"(3)法规涉及一个主要行政管理部门和多个协助管理部门的,可以表述为:"XX人民政府XX管理部门负责XX工作。
XX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XX工作。
"2·行政执法主休(1)一般情况下,法规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即该法规的执法主体,由其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
如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机关与行政管理部门不一致,应当在法律责任或者相应的条文中加以区别。
不属于行政管理类的法规,如权益保障类、社会事务类和人大工作类,可以不规定具休的执法主体,但可以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2)如果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享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该组织就是行政执法主体。
一般表述为:"XX(被授权的组织)负责XX(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法规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
一般表述为:"XX(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XX(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或者"违反本条例XX规定,由XX(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XX(组织)予以XX(种类、幅度)的处罚。
"(4)法规中不得直接授权或者委托行政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非常设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许可权。
(四)权利和义务条款1·权利和义务条款设置的原则(1)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不能只规定权利,也不能只规定义务。
(2)对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地方性法规不得随意限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承担的义务,地方性法规不得随意加重。
(3)一个条文一般只对某一种行为设定义务。
在同一条文中,一般不同时设定几种不同种类或者性质的义务。
如果需要在同一条文中设定几种相关联的义务的,应当分款或者分项逐一表述。
2·权利条款(1)设定条件:对公共利益有利或者至少无害;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在设定权利条款时,应当同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该项权利的条件、程序或者鼓励其行使权利的措施,必要时,规定行使该项权利的期限。
3·义务条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义务时,应当注意明确义务的主体;设定的义务应当具有法律和法理上的依据,不得随意设定。
(五)行政许可条款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条款一般表述为:"从事XX(许可事项),XX(申请人)应当经XX批准。
",,申请人具各下列条件的,XX应当在XX(期限)内批准。
"(六)行政强制条款1·设定行政强制的方式主要有:对非法经营场所或者非法财物的查封;对非法财物的扣押;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物;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一次或者数次加处一定数额罚款的执行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处理等等。
,2·法规在设定行政强制条款时,除明确设定条件外,一般还应当同时明确采取行政强制的程序。
3·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前,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的,地方性法规中不宜扩大行政强制的权限范围;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但行政机关在工作中确需一定强制手段,否则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赋予其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以及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一次或者数次加处一定数额罚款的执行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