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2024年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 政处罚时所应遵循的程序。
适用对象
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监 管领域内的违法行为。同时,也适用 于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PART 02
行政处罚程序基本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
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 罚时,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不偏袒 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处罚结果的公 正性。
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 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 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 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 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范围界定
包括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自由选择,以 及对情节严重或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依 法从重或加重处罚,对情节轻微或危害后果 轻微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符 合法定免予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等。
规定目的和意义
01
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确保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 罚时遵循法定程序,防止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发生。
02
提高执法效率
03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通过明确行政处罚程序,减少不 必要的执法环节和争议,提高执 法效率。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处罚力 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 境。
适用范围和对象
VS
听证程序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 日起3日内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 时间、地点。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 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定与执行
决定作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应当包括违法事实、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等内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6•【字号】鄂政办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和规范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解决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行政执法权分散、部门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截至目前,我省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武汉市、襄樊市、黄石市、宜昌市、仙桃市、谷城县及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地方。
这些地方的实践证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将城市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的多支执法队伍合并为一支执法队伍,优化了执法资源,执法力量更为集中,执法力度得到加强,执法效率明显提高,有效地解决了过去多部门分散执法出现的执法推诿扯皮、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都不管等问题,促进了行政执法关系的和谐,改善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加强制度建设,巩固成果。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和《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
本规定和《细化标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幅度,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三)科学性原则。
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既符合客观事实,又具有可操作性。
对不具备细化、量化条件的,可以不作细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则规范。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适用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国市监法〔2019〕244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一)行政处罚裁量权。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2. 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4. 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欢迎阅读!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自主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对于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制定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显得极为必要。
一、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正、平等,不得随意歧视或滥用职权。
3.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与实际情况相适应,不得过度或不足。
4.一致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在同类案件中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对待类似案件有差别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步骤1.案件核实和证据收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前,要对案件进行充分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审核和评估:对于已核实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评估,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综合评估。
3.裁量决定:依据案件的审核和评估结果,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自主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并书面作出决定。
4.决定公告和送达:行政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公告裁量决定,并及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5.申诉和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积极回应,并依法进行复议或履行诉讼义务。
三、强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1.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外部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加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透明程度。
3.权力集中与制衡机制: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权力集中与制衡的关系,避免权力滥用和任意操作。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效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自主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五条实施自由裁量权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不改正或办理(登记)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条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相当)。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种以上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以及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应当遵循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条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新的规定优先适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鄂地税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鄂地税规〔2010〕2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全省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所),以及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统称“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在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权不得委托。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解读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新规解读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签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正式颁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22条,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作了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1、制定《暂行规定》是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举措。
国家早在200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第九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暂行规定的颁布正是对这一要求的贯彻落实和进一步推进。
2、制定《暂行规定》是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行“宽进严管”的重要保障。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
《暂行规定》将进一步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3、制定《暂行规定》是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也应当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并将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中加以公示,将使社会公众更加客观、便捷地了解企业信用信息,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9.02•【字号】鄂政发[1996]65号•【施行日期】199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鄂政发[1996]65号1996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都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行政处罚法是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与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关系重大,它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处罚法。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行政处罚法,提高对实施行政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要抓紧抓好行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原则上负责本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领导干部的培训。
培训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各部门要组织好本系统的培训学习。
省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对全省所有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行政处罚法的统一考试。
二、抓紧抓好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备案工作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湖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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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序 号 违法行为 名称 处 罚 依 据 违法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裁量处罚执行标准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 三十条第第一款第六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 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属省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 罚款;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 者其产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 罚权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1994]35号):由国家工商局依照 有关法规,授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 管部门对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 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函(工商市函字[1994]第134号):授 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集贸 市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及 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轻微 Nhomakorabea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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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序 号 违法行为 名称 处 罚 依 据 违法程 度
较重
违法情节
裁量处罚执行标准
非法杀害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 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6 的(不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 倍以下的罚款 物) 非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6倍以上8 的 倍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协助和监督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高效便民,提高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预。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行政执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执法。
委托执法,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受委托的机关和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推进阳光政务 规范销案程序
围 、 权 时 限 、 检 要 求 、 查 问 题 授 年 审 度 上 明 确 分 局 及 网 格 年 检 授 权 范 注 意 解 决 的 几 个 问题
一
三 、 实 行 基 层 实 地 综 合 年 检 应 做好 宣传服 务 工作 ,又要 履行 职 能
到位 , 能方法简单 、 不 态度粗暴 。
为规 范上 门实 地效 能 年检 工作 台账 》 填 写 《 检 问题 反 馈 单 》 按 , 年 ,
程 序 , 证 各 项 年 检 环 节 有 序 运 行 , 需求 流转 、 保 反馈 有关 登记 、 法等 部 实 地 年 检 既 涉 及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的 执 在 县 局 环 节 应 及 时 制 定 《 检 权 限 门 , 合利 用年 检审查 资 源 , 年 综 实现 内 落 实 .又 是 与 企 业 的 直 接 接 触 和 联
下 移方案 》 《 、 年检 授权 书》 《 检审 部 职能有效整 合。 、年
系 。 因 此 , 工 作 过 程 中 , 要 抓 住 在 既 工 作 重 点 , 要 注 意 分 类 实 施 ; 要 又 既
查 工作规 范》 《 检工作 流程》 《 、年 、 年
检 印章使用规范 》 等制度规范 。从制
四要 明 确 工 作 责 任 。 实 施 实 地
要 强 化 组 织 领 导 。开 展 基 层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欢迎阅读!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与全文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与全文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与全文一、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是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该条例共分为12章,详细规定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内容。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分级负责原则、权责一致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和准则,旨在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其次,该条例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程序。
包括执法前的准备工作、执法的方式和措施、执法的时限和期限等。
明确了行政执法的具体步骤和操作,使行政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和有序。
第三,该条例规定了行政执法的权限。
包括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权限划分,以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合作关系。
通过明确权限,避免了权力滥用和责任逃避的问题。
最后,该条例规定了行政执法的责任。
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责任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这些规定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要求和约束,旨在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严守职责,不得任意滥用职权。
总体来说,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细化了行政执法的各个方面,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操作指南。
同时,该条例也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进行了约束,确保了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执法适用本条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司法权、行政权的行使不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侵害。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方式等进行合理裁量的基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幅度、方式等,以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的通知》: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基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方式等,以及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和基准。
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这是公安部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和基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指导意见,
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以上标准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常见新标准,不同行政机关和领域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
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根据具体的需求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标准。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doc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文是我收集的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欢迎阅读!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现发布《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行政规章: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没收、销毁非法凭证,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同时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检查站的,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并对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撤销的,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行政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理拦截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做出调处决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位法与下位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适用上位法和下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有不同规定的,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期间发生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废止等情形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含本规则),可以作为对法律规范条文含义的理解以及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说理依据,但不得单独援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兼顾立法宗旨和体现、处罚目的的实现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六条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涉及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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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效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自主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五条实施自由裁量权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不改正或办理(登记)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条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相当)。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种以上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以及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应当遵循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条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新的规定优先适用。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遵循法律适用原则选择与违法行为主要特征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定性处罚;也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五)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各个档次处罚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范围以下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
第十条下列情况可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二)初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不予处罚是指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顶风作案的;(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响较的;(三)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四)以暴力或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五)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 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六)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品的;(七)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八)多个当事人合谋违法、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合谋串通提供虚假证据的;(九)虽不属上述行为,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各个档次处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适用较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和接近上限的罚款数额。
第十二条行政罚款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三个层次:低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以下,中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70%,高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70%以上。
第十三条对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当事人,所作的行政罚款一般选择中幅度范围实施处罚;如果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对当事人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等其它种类的行政处罚,行政罚款可在低幅度范围实施。
第十四条对具备依法应从轻处罚情形的,可选择低幅度范围实施处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法行为可选择高幅度范围的上限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法律规范对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实施中应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一般为15日。
第十六条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明确表述选择确定处罚幅度的酌定情节。
第二章分则第十七条销售危及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或者坑农、害农的假冒伪劣商品,已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适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上限实施处罚。
倒卖陈化粮,使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的,适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和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生产销售其他类型假冒伪劣商品的,适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罚款的处罚。
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者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流通领域中经营者与他人相互勾结、故意倒卖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的,适用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和罚款的处罚。
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名优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和侵犯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种子和农药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适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及罚款的处罚。
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已经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适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已经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已经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适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适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的处罚。
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广告用语中用词不当,并非蓄意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以及其他数额较小且属一般性违法违章行为的,适用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和罚款的处罚。
罚款可选择低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销售者销售商品份量不足或包装、宣传中有虚假广告成分,有证据证明确非故意采取虚假、误导、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并及时改正、如实交待商品来源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传销组织的骨干分子和主要组织者,及从事“拉人头”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传销行为的,适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对参与传销的一般人员,应首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需要处以罚款的,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低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适用责令改正和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者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节严重的,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者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已主动改正或非故意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的,罚款可选择低幅度范围实施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限制竞争,社会反映强烈的,适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的处罚。
罚款可选择中幅度或者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的,适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罚款可选择中幅度或者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且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适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的处罚。
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适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的处罚。
罚款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者低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二十八条无照经营且屡教不改的,无照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项目的,适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或者中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适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和罚款的处罚。
罚款可选择高幅度范围或者中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生产型、科技型企业已具备开业条件,尚未办妥有关登记手续提前开业的,适用责令改正或并用罚款的处罚。
罚款可选择低幅度范围实施罚。
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国有及集体困难企业及职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大学毕业生、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等国家重点扶持对象,以及按国家政策享受优惠待遇的其他人员,无照经营或从事其他一般违法经营活动,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情节轻微,能主动改正或经一次告诫后改正,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依法应经许可方能经营的项目的,适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罚款可选择中幅度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验照)的,经责令限期接受年检(验照)能及时办理的,罚款可选择低幅度范围实施处罚;属于按《公司法》登记的公司,可按低幅度下限处罚;对属于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人员创办的企业(个体户)以及经调查核实确实有严重困难的企业,也可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上述条款未涉及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