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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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
法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4.04.22
【实施日期】200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改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职工安置政策措施和资金,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要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征求职工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案内容包括: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分流安置形式;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再就业措施;离退休人员管理;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三)企业改制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集资款、被挪用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对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工资标准计发。职工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及军龄,原单位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一并进行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